买卖合同落款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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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落款处
买卖合同落款处
篇一:
合同签订履行要求
合同签订及履行要求
第一部分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一、合同标的(应写明品名、规格、型号、品牌、厂家、产地(区分国产还是进口)、数量、单位名称、材料构成、技术要求。
)
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
质量应写明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双方或一方的质量标准作为验收标准时应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质量标准依照样品验收的,合同双方应共同封存样品并保存在我公司。
三、价款、计算标准、支付方式。
我公司为买方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通常支付方式为:
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合同总价的20%-30%;在验收合格后付60%-70%;质保金10%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支付一部分,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时支付剩余部分。
合同中可约定:
对方先开具发票,美克公司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
(以避免对方要求我公司先付款后出具发票)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我公司为买方的合同,交货地点一般约定在我公司或工厂所在地,对方负责送货,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这样约定有利于我公司依据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法院。
对于长期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约定为一年。
五、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
1、如果我公司是买方,合同中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约定不能过短,必须保证我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能够确认质量是否合格,以免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购买设备的合同,一般约定在设备调试合格正常运转后一年或6个月内提出质量异议;
2、如果我公司是卖方,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以避免双方产生争议,买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
六、质保期。
设备质保期一般为一年,电子类设备一般为3年,承办部门尽可能约定较长的质保期,以保护公司利益。
七、违约责任:
我公司为买方的合同,一般写明逾期交货、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如下所述:
第一种方式:
(采用违约金)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40%的违约金。
(无不可抗力原因,超过1个月不能交货的,视为不能交货处理)。
2、出卖人所交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品牌、厂家及产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卖人应负责调换,承担调换、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逾期交货时间不超过1个月)
4、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否则须向对方支付总货款40%的违约金。
5、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买受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否则须向出卖人支付总货款20%的违约金。
第二种方式:
(采用定金罚则,定金是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担保法规定定金不得高于合同总价款的20%。
)
1、出卖人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应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
(无不可抗力原因,超过1个月不能交货的,视为无故不履行合同)。
2、出卖人所交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品牌、厂家及产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卖人应负责调换,承担调换、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逾期交货,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逾期交货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否则按照不能交货处理)
4、买受人无故不履行合合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5、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八、合同解除条件。
我公司为买方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在下列情况下,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1、对方逾期一定期限不能交货。
一般情况下约定逾期1个月交货,对需求比较紧的可约定10天或15天等。
2、对方不能交付质量合格的产品或完成一定任务。
九、担保条款。
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履约担保(包括银行担保和第三人担保)。
运输合同中应要求承运人在合同签订前支付风险抵押金。
金额较大的买卖合同,我公司在付预付款前应要求对方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保函内容为“见索即付”即:
只要我公司提出付款要求,银行就付款。
十、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分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
涉外合同中应当约定仲裁条款,一般选择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地点不得约定两个地点,否则无效。
国内合同一般约定在我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这样做可节约成本,对我公司有利。
如果合同履行地点不在我公司(乌鲁木齐市和天津开发区),可以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机构选择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或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
林源公司的合同可约定由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制作合同、修理、维修合同。
第二部分格式合同的填写要求
1、在填写水、电、暖、信息披露、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合同等格式合同时,除了应在空格处填写相关内容外,对于没有约定内容的空格处一律划斜线,不能留下空白。
2、如双方对格式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应要求对方在修改处盖章确认。
第三部分补充协议的签订要求
补充协议须写明以下几点:
1、签订补充协议的原因;2、工程量或货物增加的数量、增加的价款以及总价款;3、补充协议未约定条款按原合同内容执行。
补充协议的编号采用在原合同编号后面加:
“补1补2”第一份补充协议写“补1”,第二份补充协议写“补1”。
第四部分其他注意事项
1、合同附件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落款处应填写签约单位名称和签约时间。
不要留下空白。
3、国内公司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承办人员应重视对方盖章行为,保留好已盖章(红章)合同。
以传真的方式签订合同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才能证明合同效力,所以,一般不采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
4、美克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需要签合同时,以法人的名义签合同,在合同中将交货地点和发票信息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地址和信息填写,以表明是法人为其不同的各分支机构签订的合同。
5、集团内各法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业务范围内的合同,不能由集团公司代替所有的法人公司签订合同。
6、合同内容应全面、准确,并保证约定内容美克公司都能按时履行,不会违约。
7、合同履行过程中,美克公司单方面或签约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解除合同的协议或通知应报送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8、建设部、美克美家房产部的质量验收过程中使用的《工程回访单》取消,改为《质保期满工程质量状况说明》,《质保期满工程质量状况说明》格式见附件。
9、负责验收的部门及人员出具的验收单是合同承办部门支付合同款项的依据。
不论验收结果是否合格,都应当填写验收记录,对不合格项目必须要求对方单位签字确认。
10、签约双方的来往信件、传真、函电、票据、会议纪要、接受货物的收条、双方签字的工程(或货物)验收记录都是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证据,承办部门应将其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11、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未能及时解决的纠纷(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应立即通知公司法律顾问协助解决合同纠纷。
12、合同承办部门根据验收部门提出的数量、质量异议向合同签约单位提出索赔,提出质量异议的通知要求合同签约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对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要求合同签约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如签约单位拒绝在验收不合格的记录上签字,可通知法律顾问后申请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鉴定或通过公证处送达不合格通知,不合格工程不能投入使用;不合格的货物,不得使用。
附件:
质保期满质量状况说明(工程类)
注:
由项目经理和使用部门共同对质量进行验收
篇二:
合同注意事项
“质量和验收”条款在我国《合同法》中虽然不属于必要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却不能被购、销双方所忽视,因为它直接影响双方的合同目的的实现。
另外,对购、销双方的任何一方来说,完全可以通过这个条款的设定,避免质量纠纷的发生,或者即使出现纠纷,也可以利用这个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同权益。
所以,如何签订一个明确而有所侧重的“质量和验收”条款,对任何一方来说都是相当关键的。
笔者结合实际案例,简单谈一谈如何更好的签订这个条款。
从形式上来说,这个条款一般应当具备四个部分。
第一,质量标准。
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总归要有个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只要没有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都是可以约定的。
第三,验收异议期和相关问题。
如果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那么他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来;提出异议后直至争议得到解决这段期间,还会涉及到货物的保管、处理等等相关问题。
第四,违约责任和解约权。
通常违约责任是合同单独的一部分,但是因为质量问题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本条款中将违约责任进行单独约定。
其次,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笔者分别予以说明。
第一,对于质量标准,首先就是标准的选择。
作为购销合同的任何一方,当然要尽量选择自己熟知或者在生产经营中正在适用的标准,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例如我们就曾经为客户审查过这样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我们的客户作为电子零部件供货方,供给的产品应按照某外国的某某标准。
我们当时对此提出疑问,也引起了客户注意。
经过多方寻找和对比,发现这个标准与他们的现行标准,相差甚远。
一旦签约,仅为了适用该标准需要的工艺改造等费用就已然不菲。
另外,作为卖方,应尽量避免被诸如“保证产品已经获得某某认证”的条款套牢,而应采用“参照适用某某标准”的字眼。
文字表达上的差异会导致责任义务上的迥异。
而作为买方,则要根据购货的目的来选择标准。
还以上面的合同为例,后来我们得悉合同相对方之所以采用某外国的某某标准,是因为他要将购得的零部件经过安装,整机销往该外国,而该外国对这个零部件适用特别的标准,否则不予进口。
其次,当前很多产品领域通行多种标准,甚至同一标准具有不同年份的多个版本,所以在合同中应予明确。
第二,对于验收。
首先,就是由谁来验收,买方单独验收、买、卖双方共同验收还是第三方验收?
作为买方,应尽量将验收的过程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无论这种监督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所以最好不要接受诸如“卖方提供合格证书以证明货物验收合格”、“由卖方提供验收报告”等条款。
此外,对于卖方来说,比较重要的条款就是验收期限条款,尤其是合同没有规定质量异议期间以及将付款条件规定为“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付款”的情形。
第三,对于提出质量异议的,关键就是异议期间条款。
该条款对买卖双方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这可能影响自收货至异议期满期间货物损毁的责任分配和风险承担。
如果过短,不利于买方细致的检查货物,而过长,则可能有损于卖方的权益。
另外,对卖方来说,有必要针对验收的不同对象设定不同的异议期间。
比如,对于货物的数量、规格等物理性参数以及表面的状况存在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而对于性能等内在性特征,可以适当放宽异议期。
其次,在异议期间货物的处理。
对于卖方,不妨约定“异议期间,买方拒收货物的,卖方暂时保管货物,如证明货物无质量问题,则此期间的卖方因此支出的费用以及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而对于买方,不妨约定“异议期间,买方暂时保管货物的,卖方应在
日内来处理货物。
否则,买方有权自行处理货物。
如证明货物确有质量问题的,则此期间的买方因此支出的费用以及货物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
其次,对于异议成立与否的问题。
对于卖方,一则在形式和程序上加大买方主张异议的成本。
如采用书面形式等;二则增加买方的举证责任——除非买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则买方的异议不成立,视为货物验收合格。
反之,对于买方,则要避免提出异议的成本和负担。
如约定“质量异议自买方通知卖方时即成立”。
第四,违约责任和解约权。
针对对方的上述义务,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是必要的。
一般而言,违约责任以不超过争议标的金额的30%为限。
在市场经济社会,企业之间、企业也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极其频繁,资金、原材料和产品的高速周转,对创造社会财富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