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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加强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县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县政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爱卫会、县工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和事件发生地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部署要求;

2.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事件情况,负责批准预案启动,批准应急状态结束;

4.随时了解突发卫生事件情况与出现的新问题,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5.负责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6.做好善后处理及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保证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向县领导小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相关工作。

6.起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与现场处理建议。

7.督促建立和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警监测报告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协调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做好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报道,加强应急和防病知识的宣传。

2.3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县政府办公室:

传达县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落实对伤员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及监督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区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县发改局:

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方案,协调和调集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等。

县自然资源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医疗保障局:

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做好突发事件中的医疗保障工作。

县教育和体育局: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

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疫区,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县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县民政局: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

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

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协助做好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有关标本等应急处理物资运输任务,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局XX分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商务局:

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外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

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工信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应急管理局:

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相关行业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各单位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支援,适时动用县级储备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制订全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标准和措施;督促涉外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县红十字会:

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流感大流行紧急救助呼吁,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各镇(街道、开发区):

负责本辖区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机构职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4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县领导小组成立若干应急处置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医疗防控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等部门参加。

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禽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生健康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及各镇街区等单位参加。

负责适时动用县级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

(4)交通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县公路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参加。

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5)治安保障组

由县公安牵头,各镇街区参加。

负责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人员安置组

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各镇街区等单位参加。

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救助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参加。

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授权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8)专家技术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等方面专家组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技术组。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指导和评估,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对社会关注问题提出建议和答复性意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3监测预警及信息报告

3.1监测

1.卫生健康局建立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包括:

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2.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

每个监测点指定专门报告人,作为信息网络的指定信息员,具体承担监测点的监测报告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定期零病例报告制度。

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疫情实施重点监测。

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及时报告。

3.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监测范围,扩展疾病监测种类。

除对国家法定报告传染病进行系统监测外,对新发、再发传染病纳入监测,并重点管理。

对周边地区新发生的但我县未纳入监测的传染病,视疾病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纳入监测范围。

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要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

对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放射源主管部门建立放射源监测网络,对存在放射源的单位实时追踪监测。

5.参照全国联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库,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职业危害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灵敏性、特异性。

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信息沟通,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周边地区有关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3.2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3.3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级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以及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是责任报告人。

以上单位和人员一旦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要立即向县卫生健康局及县疾控中心报告。

3.3.2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人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报告。

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按规定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判定。

如果明确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核实后24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文字材料备案。

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县卫生健康局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确认,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要求进行报告。

3.3.3报告内容

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发生放射源出现工作异常或者丢失,可能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发生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应初步报告事件发生的地点、发现事件的过程和人员、病例的基本情况、主要临床症状与体征、可能因素等,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报告,当事件结束后进行结案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事件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6)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

(1)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肺鼠疫、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县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响应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立即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同时报告市卫健委;县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立即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3处置措施

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4.3.1.县领导小组处置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参与应急处置。

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内各类应急资源。

(2)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与现场调查处置:

集中全县优质医疗资源,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治,隔离、治疗传染病病人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与个人防护;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与检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现场物品、环境及尸体的卫生防疫、疫苗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风险评估等。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强制控制措施: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

加强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县卫生健康部门处置措施

(1)立即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级别和处理工作措施建议。

并按规定向市卫生行政部门能报告有关情况。

(3)应急控制措施:

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环境生物样品采集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和环境消毒等疫情控制措施。

(4)发布信息与通报:

经县领导小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5)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及时组织开展培训,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

(6)普及卫生知识:

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8)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人的报告;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情况;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具体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10)卫生监督机构:

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协助县卫生健康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3.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处置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它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等有关控制措施的实施工作。

4.4应急结束

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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