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总说明及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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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总说明及指标解释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总说明及指标解释

表GQ-001指标解释

报表编号:

由统计管理部门填写的便于报表收审、查阅和录入的工作编号,可以采用流水号。

是否填写国家统计局一套表:

1.是2.否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行政区划代码:

由企业根据实际办公所在地,按照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公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13年8月31日)填报,由6位数字组成。

法人性质:

1.企业法人2.事业法人3.社团法人4.民办非企业法人5.非独立法人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

要求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企业(单位)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应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企业隶属关系:

指本企业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

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属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如属高新区管委会办的企业,在是否高新区管委会直属(QB01_1)选择1,否则选2

行业类别:

主要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

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国家标准。

请据此划分进行填写。

多种经济活动并存时,请填写最主要的一类。

请填写汉字。

行业代码: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所选行业类别,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注册时间:

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注意:

(1)正在筹建的企业不填;

(2)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填写最早开工年份;

(3)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的最早开业时间填写;

(4)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5)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合资企业新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及填报代码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填报代码为110。

(2)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填报代码为120。

(3)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填报代码为130。

(4)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填报代码为141。

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填报代码为142。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填报代码为143。

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49。

(5)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151。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159。

(6)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60。

(7)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71。

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72。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173。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174。

个人独资企业:

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填报代码为171。

(8)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第

(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90。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填报代码为210。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填报代码为220。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填报代码为230。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240。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填报代码为290。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填报代码为310。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填报代码为320。

(16)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填报代码为330。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340。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报代码为390。

企业集团情况:

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按照认定(或者复审)的最新时间,填报认定或复审情况(QB19)。

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孵化器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在孵企业:

指目前仍在孵化器内入驻,得到孵化器提供的服务的初创型企业。

毕业企业:

指曾在孵化器入驻并得到孵化器服务,符合所在孵化器毕业企业条件,现已迁出孵化器的企业。

上市及新三板挂牌情况:

反映本企业(法人单位名称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情况,填写在境内外何种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股票(份)代码及上市挂牌时间。

企业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

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

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

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

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

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企业所属领域:

此项指标是为了了解企业所属领域情况,请以企业主营产品为主,按下表中技术领域的小类代码填报。

技术领域共分11大类54小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代码。

一、电子与信息

二、生物、医药技术

四、光机电一体化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

101.电子计算机

201.农林牧渔

401.先进制造技术设备

501.新能源

102.计算机外部设备

202.医药卫生

402.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

502.高效节能

103.信息处理设备

203.轻工食品

403.机电基础件

六、环境保护

104.计算机网络产品

204.其它生物技术产品

404.仪器仪表

601.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105.计算机软件产品

三、新材料

405.监控设备及控制系统

602.水污染防治设备

106.微电子、电子元器件

301.金属材料

406.医疗器械

603.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

107.光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

302.无机非金属材料

407.其它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604.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防治设备

108.广播电视设备

303.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605.环境监测仪器

109.通信设备

304.复合材料

606.其它环境保护技术

110.其它电子信息技术

305.其它新材料技术

七、航空航天

八、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九、核应用技术

十、其它高技术(999)

701.航天器

801.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探

901.核辐射产品

702.航空机械设备及地面装置

802.固体地球观测设备

902.同位素及应用产品

十一、非高技术(900)

703.运载火箭

803.大气海洋观测实验仪器

903.核材料

704.应用卫星

804.空间环境要素探测设备

904.核物理、核化学实验仪器及设备

705.探测火箭及其发射装置

805.大型工程、海底设施基础

905.核电子产品

706.其它航空航天产品

稳定性勘探监测设备

906.核反应堆及其配套产品

806.其它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907.核能及配套产品

908.其它核应用技术

GQ-002指标解释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工业生产的原则。

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

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内销售,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

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②最终产品的原则。

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

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

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③“工厂法”原则。

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

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①成品价值: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

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

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报告期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

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账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报告期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报告期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

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①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②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

一般分两种情况:

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

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

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技术收入:

指企业全年用于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入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

技术转让收入:

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承包收入:

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和技术承包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咨询与服务收入:

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技术咨询、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技术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产品销售收入:

指企业全年销售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

指属于本报表表四所列高技术领域的产品。

商品销售收入:

指企业销售以出售为目的而购入的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

软件产品销售收入:

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内全年用于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

包括软件的使用许可费用、独立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等。

进出口总额:

指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

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到、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

该指标可以观察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的总规模。

我国规定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统计,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统计。

出口总额:

指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产品或商品的总金额。

包括来料加工装配出口、境外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及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的商品出售额等。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产品出口创汇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中所列的高新技术产品。

海关总署每年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创汇按照此目录计算。

技术服务出口:

指出口创汇总额中的技术和服务的部分,不包括产品的出口部分。

营业成本: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

包括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

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销售费用: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建筑业企业销售费用指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和其他经费。

房地产企业销售费用指企业在从事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包括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管理费用:

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营业利润: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已对营业利润进行了调整,将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纳入营业利润。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

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后,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投资收益:

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根据会计“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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