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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结算案例

票据法律制度

【案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

甲公司与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她途径获得的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

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的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与丁公司分别持原始汇票与“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

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所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M银行就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

并说明理由。

(2)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就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

并说明理由。

(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就是否有权向A追索?

并说明理由。

(4)M银行就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

并说明理由。

(5)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就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

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

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她真实签章的效力。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在本题中,M银行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M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她真实签章的效力。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在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

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

(4)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

根据规定,在假冒她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M银行的签章系伪造,被伪造人M银行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5)丁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她真实签章的效力。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乙公司的签章就是真实有效的,乙公司应当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

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

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但就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等都就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

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用于购买天然钻石,丁公司查验票据形式要件无误后,将天然钻石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逃匿。

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

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转让的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

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就是否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

并说明理由。

(2)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3)当乙公司另行对丁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A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瞧该票据。

如果该票据就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与付款人。

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3)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根据规定,善意且已付合理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

在本案中,票据没有形式瑕疵,丁公司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案例3】(2011年)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与签章。

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

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与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

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

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进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与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

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3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与A银行进行追索。

(3)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属于伪造行为。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她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4】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

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

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

D公司随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

“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

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

F公司负责人知悉D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

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就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

F公司遂向C公司、D公司、E公司、G公司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就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并说明理由。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就是否生效?

并说明理由。

(3)D公司能否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并说明理由。

(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并说明理由。

(5)G公司就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C公司不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规定,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就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

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D公司可以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在本题中,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该汇票,故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其前手E公司。

(4)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根据规定,进行票据保证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

在本题中,G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因此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5)G公司应当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尽管G公司不存在票据上的保证责任,但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

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E公司不履行债务时,G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5】(2013年)

A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向B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价款。

2010年3月1日,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2010年9月1日。

A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甲,拟由其携至B公司交票提货。

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与私刻的A公司与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人名章,按照A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行复制,3月20日,甲将其复制的汇票交付B公司,提走机床并占为己有。

4月10日,甲将汇票原件交回A公司,声称B公司因机床断货要求解除合同。

3月23日,B公司为向C公司购买原料,将甲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日,C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则向C公司支付现金29万元。

7月1日,D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

9月5日,E公司向汇票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告知,该汇票系伪造票据,原票据已于4月15日由出票人A公司交还该行并予以作废,该行对此伪造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银行将该汇票退还E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E公司就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

并说明理由。

(2)D公司就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3)E公司就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4)E公司就是否有权向甲追索?

并说明理由。

(5)E公司就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

并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E公司无权向A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在假冒她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A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2)D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在本题中,C公司与D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该背书行为无效,D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E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尽管D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就是由于其形式上就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E公司背书转让时,E公司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4)E公司无权向甲追索。

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甲)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5)E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她真实签章的效力。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B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案例6】(2013年)

2011年2月3日,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8月3日。

B公司拟向C公司购买钢材,遂在该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由本公司业务人员携至验货现场。

由于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该业务人员遂将汇票携回,未予交付。

B公司财务人员甲利用工作之便,将保管于B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盗出,并串通D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伪造了C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丙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第二栏的背书人签章处,并记载D公司为被背书人。

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并不知情。

2011年7月1日,B公司发现该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A公司申请挂失止付,但此后未采取其她措施。

2011年8月5日,E公司向A公司提示付款。

A公司以B公司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就是否因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2)E公司就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3)E公司就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

并说明理由。

(4)E公司就是否有权向甲追索?

并说明理由。

(5)E公司就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

并说明理由。

【案例6答案】

(1)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背书就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她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她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在本题中,尽管B公司在该汇票上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但未将该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

(2)E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尽管D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就是由于其形式上就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E公司背书转让时,E公司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3)E公司无权向C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在假冒她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E公司无权向甲追索。

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甲)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5)E公司有权向A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她真实签章的效力。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A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二、经典试题

【案例7】(2014年)

2013年3月2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A银行已经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13年9月2日。

2013年4月28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遂在背书人签章一栏签章背书,但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亦未交付。

2013年5月1日,乙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工作之便,盗走存放于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乙公司未能及时发觉。

王某盗取汇票后,未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即直接交付给丁公司,换取现金。

2013年5月18日,丁公司将该空白背书汇票交付给戊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货款,丁公司与戊公司当时对王某盗取汇票一事均不知情,戊公司对于该汇票系丁公司以现金自王某处换取一事也不知情。

戊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

2013年5月20日,乙公司发现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但因律师工作失误,乙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遂于2013年8月25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013年9月5日,戊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按照汇票金额向戊公司支付了款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就是否取得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就是否取得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就是否取得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4)A银行的付款行为就是否正当?

并说明理由。

【案例7答案】

(1)王某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在本题中,王某系偷盗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2)丁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票据转让行为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无效。

本题中,丁公司系从王某处买卖票据,两者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丁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戊公司能够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虽然王某与丁公司之间的汇票转让行为无效,丁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戊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此外,持票人(戊公司)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A银行的付款行为正当。

根据规定,乙公司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票据权利恢复正常。

因此,当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时,承兑人A银行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案例8】(2014年)

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

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

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

之后,甲提走货物。

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

3月4日,B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向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

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月10日,E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印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

F大学先后向D、E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

后F大学又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与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就是否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

并说明理由。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就是否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

就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

并分别说明理由。

(3)C基金会就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

并说明理由。

(4)C基金会就是否有权向甲追索?

并说明理由。

【案例8答案】

(1)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

根据规定,持票人取得的票据就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在本题中,E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D公司有权以此为由对E公司提出抗辩;而F大学无对价取得票据(该支票用于设立奖学金,属于赠与),D公司有权以对抗E公司的事由,对抗F大学。

(2)①C基金会无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

根据规定,B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不就是票据债务人,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②C基金会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

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

在本题中,B、C双方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B公司不得撤销,C基金会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3)C基金会有权向A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如果代行人(甲)未获得本人(A公司)的授权,其行为构成票据签章的伪造,本人与代行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就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A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4)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

根据规定,由于甲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9】(2015年)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的承兑汇票,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

D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

“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

”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

8月10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2)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3)在装修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就是否生效?

并说明理由。

(4)在X银行拒绝付款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就是票据权利人?

【案例9答案】

(1)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就是“票据权利买卖”,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将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

在本题中,B公司将该汇票卖给了C公司,背书行为无效,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D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就是由于其形式上就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她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在本题中,不知情的D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

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在本题中,D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属于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4)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她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在本题中,G公司应当证明:

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E公司被注销登记,E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F公司承受,那么尽管票据不连续,但相关证据证明了E公司与F公司之间权利转移的事实,G公司就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了。

【案例10】(2016年)

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

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D公司负责人知悉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索。

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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