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瓦斯抽采技术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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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瓦斯抽采技术管理
第一节瓦斯抽采技术档案管理
第一条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每季度将达标情况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条煤矿瓦斯抽采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抽采系统建设、抽采制度建设、设备设施设备、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瓦斯抽采、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判等情况和资料。
第四条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第六条矿井确定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时应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的需要,为瓦斯抽采巷道、钻孔和实施瓦斯抽采创造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条件,确保抽采达标。
第七条对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的,其专业瓦斯抽采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能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二)巷道施工应满足保证抽采达标所需要的抽采时间要求;
(三)敷设抽采管路、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第八条开采保护层,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保护层与临近突出煤层间距小于10m的必须按同一煤层进行管理,并同时实现抽采达标后再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条瓦斯抽采相关单位必须建立以下技术资料和图纸:
(一)瓦抽队:
1.抽采工程(包括钻场)和钻孔工程(包括封孔)施工、检查、验收记录。
2.瓦斯抽采参数测定记录。
3.抽采量(利用量)、钻孔进尺日、月、季、年报表。
4.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工程(瓦斯治理巷、钻场)旬、月、季、年报表。
5.瓦斯抽采(利用)设备(包括钻机、仪器、仪表)管理台帐。
6.抽采工程管理台帐(包括抽采钻场、钻孔等)。
7.瓦斯抽放系统和抽采参数、抽采量(利用量)管理台帐
8.瓦斯抽采(利用)管网系统图。
9.瓦斯抽采系统图
10.钻孔施工原始台帐
11.钻孔施工原始记录
12.参数测定台帐
13.钻孔施工措施
14.钻机及其它设备使用说明书
(二)通风科:
1.钻孔施工台帐
2.钻孔施工记录
3.钻孔验收单
4.瓦斯抽采月度总结
5.瓦斯抽采工程(包括瓦斯治理巷、钻场、钻孔)设计和竣工平、剖面图。
6.被保护层开采范围平面图。
7.矿井瓦斯地质图。
8.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报告。
9.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10.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
11.瓦斯抽采(利用)月、季、年总结(自查)与分析报告。
12.瓦斯抽采达标情况季度报告。
13.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3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14.矿井(采区)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方案。
15.矿井(采区)防突专项设计。
16.采掘工作面抽采施工设计及组织方案。
17.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
18.矿井抽采达标工艺方案。
19.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记录。
20.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检查验收记录。
第二节抽采达标检查验收及效果评判
第一条工作面采掘作业前,通风科根据工作面参数测定情况,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瓦斯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不符合第十九条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体系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设计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合作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九)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指标评判指标测试和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单位要求的。
第三条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价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四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
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第五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
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的1.3倍,否则,应在两钻孔之间补充钻孔。
第六条突出煤层现场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隔30-50m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
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长度超过120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一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各测点;
(二)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一个测定点;
(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一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四)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一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3各测定点;
(五)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的范围。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的增加测定点。
对顺层钻孔预抽厚煤层瓦斯应在顶、底板附近布置测试点。
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第七条预抽煤层瓦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二)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煤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析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可解析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析瓦斯量w(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2.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瓦斯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位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
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
3.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析瓦斯含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第八条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临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附录A5计算)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评判为达标。
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3/t、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第十条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附录A6计算)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第三节瓦斯抽采工程检查、验收管理
第一钻孔验收方法:
(一)重点地点由通风科钻孔验收人员及现场安检员、瓦检员、瓦抽队钻机班长四方共同验收。
其它地点由现场安检员、瓦检员、瓦抽队钻机班长三方共同验收。
(二)钻孔施工至距设计终孔孔深还有10m时,瓦抽队钻机班长向通风队汇报并联系现场瓦检员、安检员要求验孔。
通风队调度通知通风科钻孔验收人员验收。
钻孔验收前钻机工不得私自将钻杆撤出。
(三)如钻孔施工地点无安检员,钻机班长汇报调度室,调度通知通风科,通风科接到通知立即派人入井验收。
机电科在各钻孔施工地点范围20m内安装电话并保证畅通。
(四)通风科钻孔验收人员接到电话后,必须在一小时内到达施工现场进行验孔。
(五)钻孔验收人员使用坡度规对钻孔倾角进行查验,倾角误差要求在±0.5°范围内,否则视为不合格钻孔。
(六)使用线绳及罗盘对钻孔方位角进行查验(查验方法:
在撤出钻孔内钻杆前在空口将线绳一头固定在钻孔口另一头拉直与钻杆方位角相同后使用罗盘进行测量),方位角误差要求在±0.5°范围内,否则视为不合格钻孔。
(七)使用卷尺对钻孔开孔布置进行查验(查验方法:
使用卷尺准确量出开孔高度、钻孔间距等),开孔位置与钻孔设计误差不大于50mm,钻孔布置要求横平竖直(严格按照钻孔设计施工),否则视为不合格钻孔。
(九)通过查钻杆数量对钻孔深度进行验收(钻孔进尺为钻孔内撤出的钻杆根数乘以每根钻杆长度)。
钻孔实际施工孔深未达到设计孔深的90%,将视为废孔,不予验收,特殊原因除外。
(十)防突钻孔合格长度为设计孔深的100%,未达到100%但达到90%的可以记为有效钻孔进尺,未达到设计孔深的必须重新补孔施工至设计孔深。
(十一)钻孔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钻孔验收单,一式两份,内容包括施工人员、钻场号、钻孔号,及设计和实际倾角、方位角、孔深、验收意见等,安检员、瓦检员、瓦抽队钻机班长及通风科钻孔验收人员四方签字后,瓦抽队钻机班长、通风科钻孔验收人员各保存一份。
30m以下钻孔由安检员、瓦检员、瓦抽队钻机班长三方签字后,瓦检员、瓦抽队钻机班长各保存一份,瓦检员升井后将钻孔验收单交通风科。
(十二)不按本制度验孔,对验孔结果不予认可,并对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十三)钻孔验收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达到施工现场,有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向通风科说明,由通风科协调处理。
(十四)所有验收人员态度认真严谨,对每个钻孔严格验收。
第二条钻孔封孔验收:
(一)钻孔验收完毕后,钻孔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措施规定封孔工艺进行封孔,钻孔封孔验收人员(安检员、瓦检员、通风科钻孔验收人员)现场监督。
(二)所有钻孔必须使用机械封孔。
在岩巷施工的钻孔,封孔长度不得低于6m,在煤壁开孔的钻孔,封孔长度不得低于8m,并在孔口预留0.2m,使用水泥砂浆封堵,确保严密不漏气。
(三)验收方法:
钻孔封孔时现场监督人员根据封孔材料注入量进行验收。
注入量按照下表计算:
各类钻孔注胶量
孔径
封孔管径
次/每米
次/煤孔
次/岩孔
备注
75mm
4分
12
96
72
煤孔封孔长度为8m;岩孔封孔长度为6m
1寸半
8
64
48
94mm
1寸半
15
120
90
113mm
1寸半
24
192
144
3寸
14
112
84
153mm
3寸
38
304
228
(四)每施工完一个钻孔必须立即封孔,封孔完毕后将阀门安设在封孔管上,并连接抽放,严禁将瓦斯释放到巷道内,连接抽放后方可开始施工下一个钻孔。
(五)钻孔开孔位于铺有金属网或装有锚杆托板的煤壁上,在钻场所有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将开孔所剪开的金属网连接好,托板上好。
(六)钻孔封孔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钻孔验收单(封孔部分),内容包括封孔人员、规定封孔长度、实际封孔长度、钻孔封孔连接抽放后瓦斯浓度及孔口负压等,安检员、瓦检员、瓦抽队钻机班长及通风科钻孔验收人员四方签字后,瓦抽队钻机班长、通风科钻孔验收人员各保存一份。
(七)钻孔必须有编号牌并在钻场设置牌板、负责人牌板。
(八)因封孔不严经重新封孔还不能解决漏气,取消该孔进尺。
第三条瓦斯抽放钻场验收:
(一)钻场安装、连接标准
1.钻场内所有钻孔施工完毕后,立即将所有钻孔按标准连接抽放。
2.钻场安装规范,设施齐全,摆放整齐。
钻场内顶、帮支护完好,干净整洁,无杂物,无积水。
3.钻场与抽放管路采用Ф25mm钢丝软管连接,抽放管路三通处必须安装相同管径的阀门,联接管必须做到吊挂牢固整齐、距巷帮不得小于100mm、距巷顶不得小于200mm,并不得与电缆发生接触,不得阻碍行人或行车。
4.在钻场内合理安设集气管(管径不得小于300mm),将集气管安装在钻场中心位置(无钻场的要以横向最中间钻孔为中心),使用钢丝绳牢固吊挂在钻场顶板的横梁或锚索上,原则上集气管设置低于钻孔(根据钻孔设计施工情况:
下向孔集气管安装高度在400-600mm;上向孔集气管安装高度在700-1000mm),保证钻孔内的水可以流入集气管。
5.集气管与放水器连接处使用软管连接必须保证不漏气、不出现死弯或压扁并安装阀门,阀门保持常开状态保证集气管内的水可以顺畅流入放水器。
集气管上必须安装有与钻孔观测孔相一致的观测孔(20Х35mm螺帽),所有观测孔螺丝都涂抹黄油。
6.封孔管口采用Ф50-108mm钢丝胶管与集气管连接。
连接胶管要长度适当,布置均匀,捆绑牢固,杜绝死弯、漏气、积水和压扁。
7.钻孔必须安装流量观测孔(20Х35mm螺帽),观测孔之间安装与封孔导气管孔径一致的完好阀门,阀门手轮向下安装观测孔向上,防止手轮阻挡无法观测流量等参数。
阀门安装完毕后必须将阀门手轮拆除。
8.施工结束的钻场必须安装放水器(直径不得小于300mm)及放水阀门,放水器必须安设在靠近巷道一侧并低于钻场集气管,放水器设置完好的进气阀门、进水阀门、放水阀门各一个(进气阀门、放水阀门保持常闭状态),保证可正常放水。
9.所有钻场在连接完毕后立即在钻场整齐吊挂参数测定牌板(顺层钻孔钻场将参数测定牌板吊挂在钻场右侧、超前钻孔钻场将参数测定牌板吊挂在钻孔对面的巷帮)、钻场编号牌板等,对各钻孔、钻场参数进行观测并认真填写牌板。
10.参数测定牌板要保持清洁,整齐吊挂。
参数测定牌板上沿距巷道底板为1.8m。
牌板顺序从左向右由大到小排列(排列顺序为:
钻孔参数测定牌板--钻场参数测定牌板)。
(二)钻场验收方法
1.所有钻场由通风科人员、瓦抽队干部及现场瓦检员三方共同严格按照钻场连接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使用的工具:
卷尺、笔、验收单。
严禁瓦抽队或通风科单方验收钻场,否则对验收结果不予认可。
2.钻场连接完毕后瓦抽队必须在当日以书面形式(验收申请单)通知通风科,通风科接到通知后与瓦抽队干部同时入井进行验收。
3.钻场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钻场验收单,一式两份,内容包括施工人员、钻场号、钻场连接时间等,所有钻场验收人员签字后,瓦抽队、通风科各保存一份。
4.所有验收人员态度认真严谨,对每个钻场严格验收
附:
瓦斯抽放钻场安装、连接质量验收单
瓦斯抽放钻场安装、连接质量验收单
钻场号
钻孔数
钻场连接时间
抽放负压(Kpa)
抽放瓦斯浓度(%)
存在问题
备注
钻场连接管路
集气管安装位置
集气管安装高度
钻孔连接软管
放水器安装位置
观测孔
阀门
钻场牌板
验收时间
验收总体结论
验收单位
通风科
瓦抽队
瓦检员
安检员
施工负责人
验收人员
第四条管路铺设验收管理
(一)瓦斯抽放管路铺设前通风科必须进行设计,选择合理的管路,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瓦抽队和维修安装队必须根据设计安装管路。
(二)瓦斯管路与电缆分设在巷道两帮,因条件所限,必须设在一帮时,瓦斯管路要设在电缆上方,二者间距不小于0.5m,严禁电缆缠绕瓦斯管路。
(三)瓦斯管路安设必须平直、靠帮、靠顶,有合理的流水坡度,距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0.3m,吊丝、垫墩、托钩齐全牢固,拐弯必须用弯头连接。
(四)瓦斯管路连接严禁漏气,瓦斯管路安设完毕必须做漏气实验。
(五)瓦斯管路低凹处必须设放水器。
钻场连接后,必须再钻场安装自动或手动放水器。
(六)瓦斯主管路、分管路、支管路必须安设阀门、留有10mm的观测孔并由通风队安装涡街流量计、管道瓦斯传感器,进行压力、流量、瓦斯浓度等抽放参数测定。
第五条
(一)瓦斯治理巷、钻场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由生产副矿长组织对瓦斯治理巷、钻场进行验收并绘制竣工图。
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和参数表等)由验收人员及生产技术科科长签字,矿分管领导审签。
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等内容。
(二)瓦斯治理巷工程及保护层开采面积由地测科负责,每旬测定、核准进尺,每月编制进度报表,由生产副矿长审签后于每月25日报集团公司瓦斯治理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瓦斯治理巷工程施工结束后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四)瓦斯抽放井巷、钻场工程验收方法按井巷、钻场设计上尺上线验收。
第三条抽采系统、抽采监控系统检查、验收:
(一)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或关主、支管路上的阀门。
(二)严禁在主、支管路上搭放其它物体,严禁敲打主、支管路及设施。
(三)严禁拧卸主、支管路及设施上的螺丝,严禁损坏主、支管路及设施。
(四)严禁私自延接瓦斯管和私自改动原有的瓦斯管接头等,确需进行改造的瓦斯管路必须经矿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严禁各种电缆、电线搭放在瓦斯管道上,严禁室内外电线、信号线等与瓦斯管挨放在一起。
(六)严禁在瓦斯管路附近点火。
(七)瓦抽队参数测定工每周对瓦斯抽采监控系统检查一次,并将检查参数汇总后交通风队、通风科。
由通风队对可能存在误差的传感器进行校准,保证数据可靠。
(八)通风队监测工必须严格按照调校周期对瓦斯抽采系统各类传感器进行调校。
第四节瓦斯抽采参数检测管理
第一条瓦斯抽采钻场、钻孔参数采用人工测定,测定内容包括分钟抽采混合量、抽采瓦斯浓度、抽采负压。
第二条钻场瓦斯抽采参数的测定:
钻场测定时,各个钻孔分钟抽采混合量之和即为该钻场分钟抽采混合量。
瓦斯浓度测定使用瓦检器将胶皮管从钻场抽放管道的旁通管口迎着气体流向伸入管道0.5-1m,利用高负压抽出器抽取气体,用瓦检器测定。
负压测定时,在钻场抽放管道的旁通管上安装负压表进行测定,待负压表指针稳定后的读数即为钻场抽放负压。
第三条钻孔瓦斯抽采参数的测定:
流量测定时,在已安装的钻孔管的阀门两端观测孔上安装流量表然后关闭阀门使钻孔内的气体从流量表中通过进行测定,每个钻孔连续测定三次,每次1分钟,三次测定值的平均值即为钻孔流量。
负压测定时,在钻孔观测孔上安装负压表进行测定,待负压表指针稳定后的读数即为钻孔抽放负压。
浓度测定时,将胶皮管从钻孔检测口迎着气体流向伸入钻孔0.5-1m,利用高负压抽出器抽取气体,用瓦检器测定。
每个钻场各钻孔的浓度、负压、流量必须全部测定。
第四条钻场钻孔抽采参数测定时,各连接处必须拧牢上紧,确保安装后不漏气。
尤其是胶皮管插入钻孔或钻场抽放软管后,必须将胶皮管与检测口之间的缝隙封堵严实,确保不漏气。
第五条每月对所有抽放钻孔抽放参数测定一次,每旬对所有钻场、管路抽放参数测定一次,并及时填写牌板,牌板内容:
钻孔数量、钻孔号、抽放浓度、负压、观测时间、观测人等,做到手册、牌板、台帐三对口。
第六条观测人发现参数异常及时汇报瓦抽队、通风科并向泵站询问有关参数是否有异常。
第七条观测人员升井后,要及时填写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瓦抽队必须每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钻场钻孔放水周期表,放水工根据周期表进行放水。
第九条瓦斯抽采参数的测定由通风科监督检查。
第五节先抽后采例会制度
第一百九十三条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先抽后采工作例会
第一百九十四条会议由通风科全体成员及通风队、瓦抽队班组长以上人员参加。
有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向通风科请假。
第一百九十五条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总结当月瓦斯抽采工作,安排下月重点工作。
(二)分析当月瓦斯抽采工作中的亮点,总结经验。
(三)总结当月瓦斯抽采工作中的不足,分析原因,制定改正措施。
(四)通报当月瓦斯抽采量、钻孔进尺完成情况及下月瓦斯抽采量、钻孔进尺任务。
(五)分析下月主要钻孔施工地点、工程量、是否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影响生产。
第六节瓦斯治理、利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百九十六条根据神华集团关于瓦斯治理与抽采的相关要求及神宁办法【2009】144号文件精神,矿设立瓦斯抽放奖励专项基金,标准为:
集团公司按我矿完成抽采及抽采进尺的数量奖励的全部抽采奖励。
基金的提取方式为:
逐季提取。
瓦斯抽采奖励专项基金由抽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由矿长批准后提取,主要用于矿井瓦斯抽采量,抽采率及革新矿井瓦斯抽采工艺研究等方面的奖励。
第一百九十七条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定》、《煤矿瓦斯基本指标》、《通风质量标准化》及《乌兰矿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中有关瓦斯抽采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瓦抽队、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队、机电动力科、必须建立、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有关各项责任制。
第一百九十九条瓦斯抽采必须有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抽采达标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年度实施计划包括:
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百条瓦抽队是我矿负责打钻施工抽采的责任队伍,瓦抽队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岗位练兵和技术考核,(技术培训必须有书面计划,有教案,有试卷,有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工作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百零一条瓦斯抽采要坚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以抽定产,以抽保用,以用促抽”的抽采原则,矿编制采掘接续计划时,要编制抽采工程计划,设计安排采掘工程时,同时要设计安排抽采工程并要考虑相应的预抽期,合理安排采、掘、抽关系,实现矿井掘、抽、采平衡。
严把抽采工程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中必须体现抽采工程设计,否则要严肃追究设计者的责任,不按设计要求安排抽采工程者,由瓦斯抽采管理考核小组负责追究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