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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最终稿1

 

承诺书

 

承诺单位:

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14年11月5日

甲方:

九江联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确定乙方为九江联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供货供应商之一,向甲方选定的第三方单位(施工及安装单位)提供产品。

本次集团供货合作期限为叁年,甲方每年对产品的价格、质量、工程配合情况、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合作关系。

乙方向九江联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供货条款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确定乙方为九江联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供货合作供应商之一,甲方可选择乙方为其在建工程所需火灾自动报警、大空间自动消防水炮、电气火灾、智能应急照明、气体灭火系列进行供货。

2、乙方或其确定的地区供应商(见附件五)对第三方单位承诺在有效期内按照本承诺书附件四所规定的合同文本签约,提供供应价格清单(见附件一、二)所列范围内物资的供应和相关服务。

3、甲方指定乙方为九江联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之一,甲方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决定是否选择乙方的产品,如选择了乙方的产品,甲方将严格执行承诺书条款,及其第三方单位按照本承诺书所规定的条款内容为依据签订合同。

4、本承诺书构成了乙方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

任何本承诺书下将执行的公司与乙方或乙方地区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条款的改变,或任何第三方单位的行为或疏忽,除本承诺书规定可免除的之外,均不能免除乙方在本承诺书下的责任。

二、产品价格

1、营口新山鹰火灾报警系列产品供货价格详见本承诺书附件一,此价格为甲乙双方签订具体供货合同的定价依据:

供货单价包括火灾报警系列产品的制作、运输、保险、税金、产品检验检测等费用及将货物送至第三方单位指定的地点等所有费用及相关技术服务费用。

2、调价原则:

(1)在本承诺书有效期间,乙方不能随意以市场价格波动为由单方面对承诺书价格做出任何更改,更不能以此拒绝向甲方指定的施工及安装单位提供产品。

(2)双方可根据江西省造价信息(九江)中政府指导价或共同认可的官方网站指导价变动,双方协商调整。

3、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无论第三方单位需用批次多少或批量大小,乙方承诺向第三方单位供应附件一所含产品的价格和交货期不做任何调整,如一方强行要求加价或降价,另一方有权解除此承诺书。

4、在本承诺书执行过程中,乙方应向甲方推荐适合甲方用途的新产品,经甲方确认后,增加到供应清单中,新产品的价格水平及折扣比例应与供应清单产品价格保持一致。

5、若乙方因故不能继续供应某些清单内的产品,乙方应提前至少3个月通知甲方。

若甲方在承诺书有效期内已形成被锁定需用(通过样板间标准配制等方式向购房人承诺了特定品牌或规格,而限定了供货物资品牌和规格的需用),乙方必须安排继续供应该规格物资,如无法实现供应,应承担所造成的甲方对外违约的损失。

6、如第三方单位预计在承诺书有效期终止后仍有被锁定需用尚未签订供货合同,应在承诺书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或乙方的地区供应商,并与乙方或乙方地区供应商洽谈延长供应承诺。

在承诺书有效期到期后,第三方单位提出签约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合同价格或条款的修改。

7、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长期承诺书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产品清单内所有产品的电子版技术资料,安装使用说明、图片、样本、样品,并及时更新,保证上述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产品供货期

自接到订单之日起,在约定天数内交货,交货地点为第三方单位指定的地点。

产品的交付地点、交付方式、由甲方指定第三方单位与乙方平等协商确定。

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将产品送达至第三方单位指定的地点,产品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在产品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第三方单位承担。

四、合同签约及订单方式

1、由甲方指定各项目的第三方单位和乙方或乙方的授权单位协商签订合同。

但合同签订的价格不能高于本承诺书确定的供货价格;

2、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及第三方单位提供附件一及附件二中的产品

的与每批火灾报警系列产品相对应有效期限内的有效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同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内控标准不一致时,以其中最高的标准为准,甲方一旦发现项目现场使用了乙方提供的非国标产品的情况,甲方有权利拒收相关产品、索赔经济损失、拒付全额材料款或终止本合同,取消乙方的九江联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供货资格,并且甲方的所有项目均不再采用乙方的产品。

2、火灾报警系列产品的包装标准:

按国家相关标准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无相关标准或规定的,采用足以保火灾报警系列产品不受损的包装方式。

火灾报警系列产品的包装所需用料及包装由乙方负责,乙方须确保其(产品名称)包装的安全、耐用、在第三方单位收货后的保管、装卸、拆包装过程中,如因乙方包装质量缺陷而导致火灾报警系列产品损坏,由乙方负全责。

若由于第三方单位验收后保管、装卸、拆包装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火灾报警系列产品损坏,第三方单位自行负责。

3、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均标有“联盛”专供序列号及标识。

4、本承诺书规定时间内或产品保修期内(或双方另行议定的时间),乙方应免费提供产品的维修、维护、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并全部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费用,在保修期满后仍应继续提供有偿维修和维护服务,且服务费用按乙方提供服务时的最大优惠计算。

产品的保修期不受本承诺书有效期限的影响,即保修期可以在本承诺书终止后继续存续,乙方在保修期内仍应履行保修义务。

5、若由于乙方供货质量出现问题或维修、更换、退换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按造成损失额的双倍费用从乙方提供的供货款中扣除作为补偿。

上述产品质保周期是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起叁年。

6、甲方有权在货到工地后,当场或工程竣工验收前抽检、全检乙方提供产品的质量,如有质量问题及货不对样板的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并尽快给予退换。

7、每批次到货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政府部门有关检验文件或报告等复印件备案。

九、禁止转让、分包、贴牌生产

1、乙方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乙方不得在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前,将合同中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3、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必须为乙方原厂生产、不得将火灾报警系列产品委托第三人生产后贴用合同所指定品牌的行为。

4、甲方不接受任何有关分包单位的同意,免除乙方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

乙方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十、知识产权

1、乙方保证其向第三方单位提供的产品无任何权属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瑕疵、担负担等)和债权债务争议等,并且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如因甲方购买乙方火灾报警系列产品产品,造成对任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或其它受保护之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支付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3、按有关规定乙方生产的(产品名称)应办理生产许可证或其它相关证照而未办理的,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责任(含安全及质量事故责任)相关费用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十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法律和政策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许可范围内,甲方的工程项目中就本承诺书规定的产品以乙方为供应商之一,在本承诺书生效日期前甲方已招标的工程除外,甲方开发的特殊项目除外,本承诺书另有规定的亦除外。

2、如甲方供货的材料及其零配件在乙方经营范围内,但本承诺书没有规定或没有确定价格,甲方有权利视乙方报价决定是否采用乙方产品。

3、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价格体系进行保密,不得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泄漏。

4、甲方经检查发现第三方使用产品非乙方供给,或第三方申请付款时不提供乙方出货单,甲方有义务勒令整改及拒绝付款,直至确定为乙方供货为止。

因此造成的甲方工期延后按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第7条执行。

5、甲方应按项目合同中支付条款,协调乙方与第三方单位未按合同要求付款的事项。

十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设立针对甲方的客户服务专员,统一协调乙方的操作。

如果第三方单位选择产品范围超出合同范围,乙方须上报甲方审批。

如乙方未上报而与第三方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当乙方违约处理,处理方式请按第十四条第3条条款执行。

2、每个项目合同供货并施工完成结算后,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体现该项目合同下发生的交易、配合情况,发生的问题,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等内容。

3、乙方有义务保证满足甲方开发项目的需要,对甲方所有开发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开发项目)都有按照本承诺书及附件规定供货及保修期内保修的义务。

4、乙方有义务在签订供货合同之前向甲方提供乙方产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产品性能介绍、检验报告、图片资料等。

5、乙方有义务确保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对于甲方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产品,乙方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

6、乙方有义务保证最短交货期。

7、对于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承诺书中没有规定或未确定价格的材料,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市场价格。

8、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和甲方考察人员的参观考察。

9、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推荐乙方的新产品,新技术,以方便甲方对产品的选用。

10、乙方必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11、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乙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12、乙方因履行本承诺书而知晓的甲方任何资料或信息,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向他人披露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

13、乙方有权检查第三方单位是否使用乙方产品,并有权对不使用乙方产品的情况提出异议,甲方可监督第三方单位严格规范使用乙方产品。

第三方单位有权就乙方提供的产品在验收后才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应给予答复并及时处理。

乙方对属于其提供产品的自身质量问题,承诺接受第三方单位选择的拒收、退货、重新加工、更换、折价或折量等处理方案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乙方应每季度初提交上季度各公司交易汇总清单和金额提交给甲方材料管控中心备案。

十三、不可抗力

1、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本承诺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性质和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资料,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本承诺书应继续履行。

2、不可抗力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承诺书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执行承诺书时,履行承诺书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3、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用书面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寄达对方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承诺书义务,以及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影响的其他部分。

十四、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预期不能按照合同接受订单并交货,应在第三方单位书面发出批量订单前通知第三方单位及甲方。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应赔偿第三方单位及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无论采用乙方直接履约或采用地区供应商提供供应和服务时,乙方应承担直接或连带的履约责任。

如乙方的地区供应商不能履行违约赔偿或补救,乙方应代替履行。

乙方的履约责任包括本长期承诺书、供应承诺函、合同、订单以及发货通知下规定承担的责任。

3、如果第三方单位选择产品范围超出合同范围,乙方不上报甲方并与第三方单位直接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按项目供货合同总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及甲方有权因此终止供货承诺书。

4、乙方应赔偿第三方单位因乙方或其地区供应商不能签订合同,或乙方提供的产品资料失实、供应清单失效、产品质量问题、迟交货/不能交货、以及不能提供本承诺书和其合同规定的服务而导致甲方的损失。

该损失包括甲方成本、质量、工期方面的经济损失,以及甲方向购房者的赔偿以及补救而发生的费用。

5、乙方如向第三方单位提供产品的价格高于本承诺书约定价格,应于违约之日起七日内按应交付的该批次产品价款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保留继续合作的权利。

6、在本承诺书有效期限内,乙方向第三方单位提供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承诺书之规定。

否则,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由于产品的实际购销人为第三方单位和乙方,因此甲方无须对第三方单位与乙方的产品购销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在供货期间,乙方如果提供假冒伪劣物资,发现一次,甲方将勒令更换为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并按该批物资的合同金额的50%进行罚款,发现二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讨违约金,或要求赔偿因此而引起工期、质量、成本的损失。

8、在供货期间,乙方如果提供未标有“联盛”专供序号及标识的产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支付货款50%的违约金,并拒收产品。

9、因乙方原因引起甲方工期延后的,乙方每天按项目合同金额的3%计算交付罚款。

10、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承诺书:

a.乙方或其地区供应商在承诺书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而改变本承诺书中规定的供应价格、供货周期、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以及供应承诺等实质性内容。

b.乙方或其地区供应商未能履行供应承诺函或未能履行供应合同中的实质性义务。

9、若甲方根据上述条款终止部分或全部承诺书,甲方可供货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乙方应继续履行承诺书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五、反腐倡廉条约

凡与甲方及第三方单位有业务往来和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向甲方及第三方单位工作人员送礼,或以其他方式行贿得到好处;不得给甲方及第三方工作人员办私事;不得向甲方及第三方工作人员打听有关商业秘密或委托他人了解有关商业秘密,甲方及第三方一经发现,即依法予以处理,乙方同意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及第三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甲方及第三方有权在当期应付款中扣除;对情节严重,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甲方及第三方可以终止合同。

十六、争议的解决

执行本承诺书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应提交九江联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其他:

1、本承诺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承诺书附件是本承诺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承诺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承诺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加以补充,补充承诺书与原承诺书同具法律效力。

十八、承诺书有效期:

本承诺书自乙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

附件一:

常用产品价格清单

附件二:

非常用产品价格清单

附件三:

技术标准及验收要求

附件四:

质量及服务承诺书

附件五:

乙方联系表

承诺单位:

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法人委托代表:

2014年月日

附件一:

常用产品价格清单

报价单

序号

名称

型号

数量

单价(元)

合计金额

(元)

备注

1

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

JY-G-YKS3A

29.28

2

感温火灾探测器

JW-ZO-YKS2A

27.6

3

探测器底座

JDZ-8

2.40

4

消火栓按钮

XA-YKS4130A

28

5

手动报警按钮

J-SAP-M(5)A

28

6

按钮底座

JDZ-M1

2.40

7

总线隔离器

JGD-YKS4171

20

8

输入模块

JSM-YKS4200

28.8

9

输入输出模块

JKM-YKS4210

36.8

10

总线广播模块

JGM-YKS4240

36.8

11

多线模块

XD-YKS4221

32.00

12

声光警报器

JB-YKS4312A

42.50

13

火灾显示盘

JX-YKS4310A

272

附件二:

非常用产品价格清单

报价单

序号

名称

型号

数量

单价(元)

合计金额

(元)

备注

1

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

ZTZ-123-YKS25

17500

2

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

ZTZ-123-YKS30

18750

3

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

ZTZ-245-YKS35

20000

4

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

ZTZ-425-YKS50

48750

5

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

ZTZ-600-YKS60

52500

6

末端试水装置

ESIP-YKS-MD25

3125

7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SY-BLJC-2LREⅠ1W-1004

272

8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SY-BLJC-1LREⅠ1W-1014

272

9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SY-BLJC-1LREⅠ1W-1014

272

10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SY-BLJC-1LREⅠ1W-1014

272

11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SY-BLJC-1LREⅠ1W-1014

272

12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SY-BLJC-2LREⅡ2W-1024

312

13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SY-BLJC-2LREⅢ2W-1044

352

 

附件三:

 

技术标准及验收要求

1、技术要求

2、试验方法及验收方法

3、执行标准

4、设计要求说明

 

附件四:

质量及服务保证承诺书

一、产品质保期叁年,具体实施细节如下:

经检查证实产品确因质量问题而损坏,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将负责修理或换以同样型号的产品,包括配件或配件零件。

二、产品质量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承诺达到承诺书附件三中的标准要求。

三、供货服务承诺:

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产品批量生产自接到订单之日起,在15天内交货;样板房供货自接到订单之日起2天内交货(限2天以内)。

四、售后服务承诺:

1、我们会为九江联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每一个使用消防报警产品的项目指定一位项目售后服务专员,该专员负责协调处理该项目的售后事宜:

在工程施工前,对施工和业主提供相应的技术交底;

在施工和日后的维修中,协调所供货安装的经销商的售后服务人员处理售后服务问题。

2、作为供货的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商,将会有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提供售后服务;

在接到客户的售后服务需求后的24小时内,与客户取得联系,如需上门提供服务,则在协商的合适时间内按时上门提供服务。

企业法人代表:

杨森

企业法人委托代表:

李力

承诺单位:

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6日

附件五:

乙方联系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邮箱号码

1

企业法人代表

2

企业法人委托代表

3

区域销售负表人

4

市场销售总监

5

销售服务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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