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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l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2006年6月22日发布

2006年9月1日实施

4.总则

4.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入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16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提升运输系统图;

——风、水管网系统图;

——充填系统图;

——井下通讯系统图;

——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矿石运输线路;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6.地下部分

6.1矿山井巷

6.1.1一般规定

6.1.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的规定。

6.1.1.2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6.1.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6.1.1.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

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6.1.1.5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6.1.1.6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

——梯子宽度不小于O.4m,梯蹬间距不大于O.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6.1.1.7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1.Om;

——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6.1.1.8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O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6.1.1.9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

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

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6.1.1.10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6m。

6.1.3斜井、平巷掘进

6.1.3.3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

——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

6.1.4天井、溜井掘进

6.1.4.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

——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

6.2地下开采

6.2.1一般规定

6.2.1.1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6.2.1.2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

6.2.1.3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2.1.4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6.2.1.5溜矿井不应放空。

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入井内,以防堵塞。

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

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

6.2.1.6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

6.2.1.8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6.2.1.10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6.2.1.11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

6.2.2采矿方法

6.2.2.3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宜相对应,规格也宜相同。

6.2.2.4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并经妥善处理,方准继续作业;

——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

——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m。

6.2.2.10采用充填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顺路行人井、溜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风井,均应保持畅通;

——采用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应预先进行充填井及其联络道施工,然后进行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当采用脉内布置溜矿井和顺路行人井时,不应整个分层一次爆破落矿;

——每一分层回采完毕后应及时充填,上向充填法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完毕后应严密接顶;下向充填法每一分层均应接顶密实;

——在非管道输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之间应有通讯联络;

——顺路行人井、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垫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悬空;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

——充填料应无毒无害;

——采用下向胶结充填法采矿,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

----用组合式钢筒作顺路天井(行人、滤水,放矿)时,钢筒组装作业前应在井口悬挂安全网;

——采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相邻采场应超前一定距离;

——矿柱回采应与矿房回采同时设计。

6.2.2.11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

——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不得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应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

——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

——大量崩落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6.3运输和提升

6.3.1水平巷道运输

6.3.1.6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

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

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6.3.1.7永久性轨道应及时敷设。

永久性轨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的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2/3。

6.3.1.8轨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1.5m/s以下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7倍;

——行驶速度大于1.5m/s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lO倍;

——轨道转弯角度大于90°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10倍;

——对于带转向架的大型车辆(如梭车、底卸式矿车等),应不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6.3.1.9曲线段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

直线段轨道的轨距误差应不超过+5mm和一2mm,平面误差应不大于5mm,钢轨接头间隙宜不大于5mm。

6.3.1.13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运输巷道:

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Om;

——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

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O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

——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m。

6.3.1.14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3m;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O.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O.2m: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O.2m;

——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

6.3.2斜井运输

6.3.2.1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的,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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