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不得扣除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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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不得扣除项目
在做印花税会计分录前需要区分是否需要计提
情况一(如果说不需要计提,也就是说印花税在缴纳完毕之后就直接可以记入管理费用了)
那么
借:
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
银行存款
情况二(如果说需要计提,也就是说印花税不能计入应交税费,应该记入到其他应付款)
这种情况又分计提时和缴纳时
计提时
借:
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
其他应付款
缴纳时
借:
其他应付款
贷:
银行存款
印花税会计分录处理
企业交纳印花税会计分录处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说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或购买印花税票的数额较小的话,那么可以直接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
在上交印花税或购买印花税票的时候
借记写:
“管理费用一印花税”科目
贷记写:
“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2、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较大的话,那么久需要先记入待摊费用,然后再转入管理费用。
在上交印花税的时候
借记写:
“待摊费用”科目
贷记写:
“银行存款”等科目
分期摊销印花税的时候
借记写:
“管理费用一印花税”科目
贷记写:
“待摊费用”科目。
1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3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4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5社会保险费——基本社会保险、财产保险及符合规定的补充社会保险可据实扣除,其他除外6利息费用——凭借款合同及借款利率是否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情况处理7借款费用——不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直接扣除,反之则分期扣除8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及当年营业收入的0.5%孰低扣除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10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应分期扣除11劳动保护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据实扣除12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据实扣除。
同时还应关注,该捐赠支出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13资产损失——小额损失可直接扣除,大额损失需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1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因行业不同,其扣除比率也不相同,支付给海外的佣金支出另有规定15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不得扣除项目的规定:
第七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对比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可扣除规定,可以发现二者差异很大,主要表现在:
一、明确了以前法规中不完善的地方,如对企业自创商誉的处理规定等;
二、将部分规范性文件内容提高了法律级次,如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作为新法不得扣除的内容;
三、增加了部分不得扣除项目的规定,如向投资者支付的投资收益款项。
在此,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附表:
1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工程合作经营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伙宗旨:
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合作经营项目:
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建设工程。
三、合作经营地点:
山西省保德县。
四、出资金额方式:
期限垫付。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主要用于补足前任合伙人撤资款项)。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100万元投资款,剩余100万元乙方须在2012年3月31日前全额到位。
3、2012年3月31日前应付前任合伙人撤资的17万利息,双方各承担8.5万元。
4、乙方垫付2012年2月开工前期全部费用。
(回款前)
五、股份划分:
甲方%、乙方%。
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六、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双方共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中途退撤,任何一方在不给合作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退出,但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八、甲乙双方的分工、权力与义务:
1、甲方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重点负责商务活动及工程的回款工作。
费用不得超过工程总额的10%。
2、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工作。
3、以甲方公司的名义,在保德县与当地银行开设账户,双方各留印鉴、共同管理。
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元额度(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许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同时,甲乙双方都有对财务账目的监督权利。
九、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十、合作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作损失的,应当对另一方承担。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签字画押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