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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模式毕业论文

汽车金融模式毕业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经济获得了良好的发展平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汽车金融模式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金融模式毕业论文——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模式比较【1】

随着汽车消费的兴起,汽车金融业的市场日渐形成。

而在加入WTO后,国外汽车金融业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将进入我国。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将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汽车金融业?

将成为各界关注的问题。

本文拟就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主体及主要模式进行比较。

一、汽车融资机构主体比较

在国外,从事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也包括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下面主要介绍信贷联盟、信托公司以及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等国内不为多见的汽车融资机构。

(一)汽车金融服务公司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是办理汽车金融业务的企业,通常隶属于汽车销售的母公司,向母公司经销商及其下属零售商的库存产品提供贷款服务,并允许其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的贷款或租赁服务。

设立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是推动母公司汽车销售的一种手段。

20世纪初汽车金融业务在世界出现。

当时汽车还属于奢侈品,因而银行不愿意向汽车消费发放贷款。

这给汽车购买者和销售商造成了障碍,致使大多数消费者买不起汽车,汽车制造商也缺乏足够的发展资金。

为解决这个问题,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的汽车公司组建了自己的融资公司,从而开始了汽车信贷消费的历史。

随后,汽车金融的概念得到极大地拓展,包括顾客在银行贷款买车、经销商为营运筹措资金以及制造商为扩大规模而筹资建厂等。

对“附属于汽车制造公司”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来说,其优势在于将汽车金融服务作为其核心业务,而非仅仅是其众多业务范围的一种。

在将获得赢利作为主要目标的同时,也致力于帮助其母公司——汽车生产商——销售更多的汽车。

即使出现经济状况下降、亏损等情况,这些公司仍将始终专注于汽车金融服务。

提供更广泛的专业产品和服务范围。

通过经销商的关系与客户有更多的接触,从而建立与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一体化的市场营销网络。

(二)信贷联盟(creditunion)

1、概述、

信贷联盟(creditunion)最早起源于19世纪40年代的德国,它是由会员共同发起,旨在提高会员经济和社会地位而创立,并以公平合理的利率为其会员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非盈利性信用合作组织。

一般来说,信贷联盟的会员都有其共通点或共同纽带(commonbond)。

各国的信贷联盟法对此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如爱尔兰《19xx年信贷联盟法》6(3)条对信贷联盟会员的“共同纽带”作了解释。

该法规定,“共同纽带”是指、(a)共同从事某一特定的职业;(b)在某个特定的区域生活或工作;(c)受雇于某一特定的雇主,或对于退休人士,在退休之前受雇于某一特定雇主;(d)同属于某组织或协会,尽管该组织或协会设立的目的不是为组建某一信贷联盟;(e)以及注册登记机构批准的其他形式。

该法第6

(1)(b)条还规定,只有同某信贷联盟其他会员享有共同纽带的人方可加入该信贷联盟。

英国对“共同纽带”的解释日渐宽泛,根据19xx年《信贷联盟法》(CreditUnionAct1979)s.1(6)条的规定,与一个直接完全符合某信贷联盟会员资格者有亲戚关系且与之共同生活的人也可加入该信贷联盟。

英国原来不认可协会(associational)性质的“共同纽带”,但2002年英国最新颁布的《监管改革令》(RegulatoryReformOrder)对此作了修正,从而扩充了“共同纽带”的范围。

在英国,如果会员丧失与其他会员的共同纽带(如迁出某地,失业等),该会员的会员资格仍可被保留,该会员则被称为“不合格会员”。

根据《1996年管制解除(信贷联盟)令》〔Deregulation(CreditUnion)order1996〕第s.5(5)条和第s.5(6)条规定,该不合格会员享有其他合格会员同等的借贷和会员权利,但这种“不合格会员”占全部会员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在美国,信贷联盟会员准入资格的限制也已被逐步取消。

根据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贷联盟会员准入法》(theCreditUnionMembershipAccessAct)的规定,经监管当局之批准,经联邦政府核准设立的信贷联盟可以吸收不符合原属会员准入资格者加盟。

在资金来源方面,除了会员的存款或储蓄外,信贷联盟还可以向银行、其他信贷联盟等筹集资金,但各国一般都规定信贷联盟向外借款的最高限额。

在信贷业务方面,信贷联盟可以发放生产信贷,也可以是包括汽车消费信贷在内的信贷。

但是,信贷联盟对外发放贷款一般也有一些限制条件。

如英国《19xx年信贷联盟法》及《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则》(FSARules)对英国信贷联盟对其会员发放贷款作了如下限制、

(1)年龄限制、信贷联盟可以吸收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超过5000英镑的储蓄,年龄达到16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首次成为会员,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获得贷款。

(2)数额限制、资本充足率未达到8%的第一类信贷联盟(version1creditunion)对某个会员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该会员存款额5000英镑(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5%)至10,000英镑的贷款(若资本充足率高于8%);对于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超过8%的第二类信贷联盟(version2creditunion),其对单个会员的贷款不得超过该会员存款额10,000英镑或不高于该信贷联盟股本(一份股本相当于一英镑)的1.5%(以较高者为准)。

(3)贷款期限限制、对于第一类信贷联盟,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于担保贷款,不得超过7年;对于第二类信贷联盟,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有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期限则不得超过15年。

2、信贷联盟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别、

(1)目的不同。

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其吸纳存款的目的是进行贷款业务获取利润。

但是信贷联盟是一种非盈利性的组织,它的宗旨是“不为牟利,不为行善,只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notforprofit,notforcharity,butforservice)。

(2)信贷联盟间关系与其他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不同

一般来说,信贷联盟的各成员具有其共同点或共同纽带(commonbond),各个信贷联盟都有其特定的群体,该群体与其他信贷联盟的会员群体一般不具有共同的利益或共同点,也不会发生利益冲突。

尽管在现实中,某人同时符合几个不同的信贷联盟的会员资格

也不罕见,但由于信贷联盟服务对象的封闭性和特定性,各个信贷联盟间的关系还是合作多于竞争。

(3)享有的特权不同

根据美国《联邦信贷联盟法》(TheFederalCreditUnionAct)1937年通过的修正案之规定,美国的信贷联盟享有税收豁免特权。

这也是信贷联盟与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的一项重大区别。

(4)信贷联盟具有独特的组织结构

信贷联盟的董事会由其会员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不管会员在信贷联盟中的存款额为多少,每个会员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重。

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股东依据其投资份额行使股东权利。

因此,信贷联盟的组织机构与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结构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三)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有两种不同的职能,一是财产信托,即作为受托人代人管理财产

和安排投资;二是作为真正的金融中介机构,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

从传统业务来看,信托公司主要是代为管理财产,如代人管理不动产和其它私人财产,安排和管理退休金、养老金、管理企业的偿债基金等。

当然信托公司的受托投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权限。

信托公司托管资产的投资去向主要集中在各种金融债券及企业股票投资上,另外也发放一定比例的长期抵押贷款业务。

二战以后,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中介的职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其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私人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资金运用则侧重于长期信贷,汽车金融服务也是目前信托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之一。

近年来,信托公司的资产组合越来越趋于分散化,它们与商业银行的差别也越来越缩小,而且自70年代以来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大力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并采取许多措施提高其竞争力。

为了绕过法律的限制,信托公司便大量持有或设立其它专业化的附属机构,如专门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等。

二、汽车融资机构在汽车金融服务中的作用

汽车融资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贯穿于汽车生产、流通和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整个过程中。

首先,从生产环节开始,融资机构就开始为厂家提供生产流动资金。

其次,在流通环节,汽车融资机构对经销商必要的库存车辆(inventory)提供周转融资;对经销商的服务设施,如展厅、配件仓库、维修厂的建立、改造、扩大提供必要的贷款;对经销商提供日常的流动资金贷款。

在这融资过程中,汽车经销商向汽车生产商订购汽车,汽车融

资机构向生产商支付购车款,汽车经销商在其库存车辆及其他资产(assets)上设立抵押为融资提供担保。

汽车经销商售出汽车并向融资机构偿付所欠价款后,担保解除。

最后,汽车融资机构为消费者(最终用户)提供的消费信贷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分期付款方式和融资租赁方式等。

三、汽车消费信贷金融服务模式比较

(一)分期付款销售方式

分期付款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

在分期付款销售的具体操作中,汽车零售商一般和消费者签订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retailinstallmentcontract)。

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汽车零售融资法案》(MotorVehicleRetailSalesFinanceAct)520.02(12)条之规定、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是指汽车零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签订的零售商保留所售汽车的所有权,以作为买方担保的一种买卖合同。

根据该合同,消费者须在一定期间内向零售商偿付所融资的金额以及融资费用。

作为一般的汽车融资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信贷联盟以及专业化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均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汽车消费者发放贷款,但法律对它们的要求有一定的差别。

根据美国许多州的法律规定,作为非金融机构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须向银行金融主管部门(DepartmentofBankingandFinance)申请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汽车零售业务,也不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汽车。

如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汽车零售融资法案》(MotorVehicleRetailSalesFinanceAct)520.03(02)条的规定,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后,可以颁发期限不超过两年的营业执照。

如果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主营业地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还须重新申请营业执照;但是,在某个县(county)的分支机构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这些分支机构可以共享一个营业执照(《汽车零售融资法案》520.03(01)条)。

但是,对于银行、信托公司以及信贷联盟的等金融机构,则无上述限制。

美国佛罗里达州《汽车零售融资法案》(520.03(01)条)规定、有权在本州开展经营活动的银行、信托公司以及信贷联盟,无需申请获得本章节所要求的营业执照。

(二)融资租赁方式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买卖与租赁相结合的汽车融资方式。

一般而言,汽车融资租赁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不属于汽车融资的范畴,而只是一般的汽车租赁。

这些条件包括、

1、消费者须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租金(汽车使用补偿费);

2、如果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包括租金及相应赋税)已经相当于或者超过汽车本身的价值,依照汽车租赁合同,消费者有权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3、如果消费者(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时所付租金总额尚未超过汽车价值,消费者(承租人)此时享有选择权(option),对租期届满后的汽车可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在补足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相应余额后成为汽车的所有权人;

(2)如果汽车现值高于

(1)项约定的余额,消费者可以出卖所租汽车,向零售商偿还该余额,保留差价从中获利。

(3)将该汽车返还给出租人。

4、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消费者欲购买所租汽车,其不必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付清尾款。

美国一些州的法律将汽车融资租赁方式列入汽车分期付款零售的范畴。

如佛罗里达州《汽车零售融资法》(MotorVehicleRetailSalesFinanceAct)520.02(12)条和加利佛尼亚州《汽车销售与融资法》(MotorVehicleSalesandFinanceAct)2981条均作此规定。

但严格地说,融资租赁方式和上述分期付款的汽车零售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差别。

该法案规定的汽车分期付款的零售方式,实质上是附条件买卖(conditionalsales)。

销售商保留汽车的所有权,其实是债权人为实现保自己债权而设定的一种担保,但是,合同的目的仍在于转移汽车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则不同,它是买卖与租赁的结合,消费者(承租人)最终是否成为所租汽车的所有权人,选择权在消费者(承租人)。

融资租赁方式和分期付款的汽车贷款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具体体现在、

1、对于承租人(消费者)来说,“先租后买”方式比较灵活。

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享有选择权(option),决定是否购买所租汽车。

消费者如不想购买所租车辆,则可将该车返还汽车出租方;如想购买所租车辆,消费者付清租赁合同上确定的折旧价(或称尾款)即可。

2、对于消费者(承租人)来说,如采用租赁方式,承租人不必担心汽车被转卖,因为汽车的所有权之归属对承租人而言并不重要;而对于采用传统分期付款购车的买受人来说,如果在其未付清余款之前,销售商将汽车转卖,买受人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三)汽车销售融资公司的再融资方式(refinancing)

再融资(refinancing)是指合同持有人通过受让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合同债权,与作为债务人的消费者重新安排分期付款协议的内容,从而实现对消费者提供融资,它是在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以分期付款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之后的第二次融资。

但是,如果汽车零售商为担保其债务而在其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债权上设质,并将有关合同转由第三人占有,该第三人也不属于合同债权的受让人,此种行为不属于再融资。

目前,可以从事此项再融资服务的机构包括是汽车销售融资公

司(salesfinancecompany)以及其他持有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人。

前者是指向一个或多个汽车零售商购买或受让汽车零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或者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专门为汽车零售商和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既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信贷联盟;后者主要包括出让或者受让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汽车零售商。

两者在法律上统称为“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持有人”(holderofaretailinstallmentcontract)。

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汽车零售融资法》()(MotorVe

hicleRetailSalesFinanceAct)第520.10条的规定,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持有人可根据买方(消费者)的要求,延长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中所有或部分付款的履行期限,重新计算合同所确定的未付余额,从而对消费者提供再融资,再融资的费用则依据合同延长的期限,延迟付款的数额确定。

在对消费者进行再融资时,须注意下列几个法律问题、1、受让人通知消费者(债务人)的义务。

合同持有人从其前手受让合同债权时,必须通知作为债务人的消费者,否则,该合同转让行为对消费者不生效力。

美国《特拉华州法典》第2908条第(b)款规定、“买方依约对其所知的合同最后持有人偿还债务之行为,亦对该债权人的后手生效,除非该买方已接到合同转让的通知。

”换言之,买方因未接到合同转让的通知而未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再融资人应消费者(债务人)请求而对其提供再融资,实质上是变更该消费者与原汽车零售商签订的分期付款零售合同。

再融资人如再行转让该合同,则其后手应当受此合同变更的约束。

汽车金融模式毕业论文——

金融经济与金融生态环境的关联【2】

摘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对于促进金融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金融经济和谐发展的根基,具有长远、根本性的意义。

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了解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义,并且针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讨解决,帮助实现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的金融经济快速、和谐发展。

关键词、金融经济;发展;金融生态;构建

金融生态环境的构建是比较复杂的过程,包括金融业的生存与发展相关的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同时包括文化、人口、地理等多方面的作用,这是站在广义的角度谈金融生态环境构建。

如果从狭义的角度说,金融生态环境构建主要是在微观层面上进行,比如社会的信用体系、中介服务、会计准则等等。

通过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准确把握金融运行的规律,帮助金融经济实现和谐发展。

一、金融生态环境的构建对于金融业发展的意义

(一)金融业的科学发展需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金融业是我国

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以科学发展观发展金融业,让整个金融业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金融业是我国信贷资源的掌控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否成功直接影响到是否能够将微观经营与宏观经济的发展结合在一起,信贷资源配置的效率能否提升,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才能保证可持续的提供资金支持。

(二)金融体制改革需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我国的金融行业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与发展,初步形成规模,同时在分工协作、门类方面都做的比较好,支持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虽然我国的金融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有不够好的地方,比如其脆弱性、不和谐性,应该加强深化改革。

这种深化改革要依靠金融生态环境的构建,推动利率的市场化,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等等。

(三)金融业的稳定需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金融是有风险的行业,如果风险累积在一起可能会引起金融危机,一旦金融危机发生,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势必遭到破坏。

建设金融生态环境是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定发展的必然条件,也是基础。

只有金融业稳定,才能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人们生活也才能够稳定下来。

(四)金融经济的和谐发展需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否成功直接决定了资金流向,目前我国很多商业银行

对地区、有关企业等进行内部评级,金融生态环境优质的地方会吸引到更多的资金。

相反的,资金便会流出去。

所以,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是重中之重,只有重视这个问题,才能够促进地区金融发展,提高地区金融的竞争力。

除此之外,金融运行的质量好坏也受到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

如果金融生态环境差,可能会让银行面临着很多不良贷款,信贷投入的能力受到影响,从而导致整个地区的金融运行质量下降。

金融是否能够和谐发展也受制于金融生态环境质量,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让金融业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发展资金。

二、金融生态环境构建方式

(一)用金融相关法律作支撑我国金融方面的法制务必要健全起来,加快金融机构的破产法出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监督进行机构合法、稳健经营。

如果金融机构要破产的话,需要遵循市场原则,其成本的承担着应该是该金融机构股东、相关利益人,避免依赖国家的财政处理其破产情况。

(二)做好风控保证公众利益金融行业历来都是有风险的,政府作为金融监管的主体,有职责保护公众利益,制定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构建一行三会的协调机制。

将人民银行作为主导,为地方金融行业与经济的发展出谋划策

,研究实施办法,保障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组织有规划的进行。

(三)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当前,我国人民银行推出了企业信贷的咨询系统,通过互联网可以查询到每个人的信用信息情况,这也有赖于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通过这样的手段可以实现信用资源的共享,同时维护债权人的权益,通过掌握客户的信用情况达到降低信贷风险的目的。

这样一来,信贷质量逐步提高,社会信用环境质量也得以提升,有助于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四)金融产权制度与法人治理要做到金融业快速和谐的发展,需要推动产权多元化发展,保证金融主体多元化。

在金融投资的主体方面扩大范围,同时也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一系列改革,在治理结构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并且要积极进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花钱买机制。

(五)经济运行环境的优化在进行经济环境的优化方面,需要将银政与银企之间关系的改善作为基础,之后分三步走。

其一,调整布局和结构。

我国的产业政策与地方的经济发展相结合,进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优化。

其二,优惠政策的推出。

出台一些有利于金融行业发展的政策,帮助金融行业获得经济效益与经营质量的双提升。

其三,打击金融犯罪违规行为。

金融领域一直是违法犯罪滋生的重灾区,通过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也包括一些逃债行为。

加强执法力度,为我国的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安全保障。

三、结束语

总之,促进我国金融经济和谐发展需要构建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而金融生态环境的构建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我国政策的支持。

金融行业上下一心携手努力,既要创造有利于金融行业发展的大环境,也更加要注重人民的利益,做好风险的控制,保证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为金融经济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何宏莉.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经济和谐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2012(3):

219.

[2]刘继平.杂议和谐金融生态环境的构建[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10(4):

14-16.

[3]黄晶玮.和谐金融生态体系的构建及区域金融生态的改善[J].经济视野,2012(10):

180.

[4]贾新政.金融生态环境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0,13(4):

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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