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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建设意见

宁波市

最近,宁波市北仑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意见》提出了四大主要任务。

  一是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

到2012年,全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230家,覆盖面80%以上。

二是拓展街道(乡镇)敬老院服务功能。

到2012年,全区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达90%以上的街道、乡镇。

三是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加快各街道、乡镇老年公寓建设,争取尽早建成区级综合性的老年公寓。

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是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到2012年,街道、乡镇全部建立养老服务中心。

《意见》提出了四点具体工作措施。

  一是要求各街道、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整合和利用各种资源,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倾斜。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立老年人信息应急求助和服务系统。

二是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区财政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养老服务工作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及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及管理。

三是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除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对养老机构的补助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从投入使用起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二星级养老机构的,每年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600元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除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外,低于核定标准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按《北仑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确定的对象范围,按每人每月100元给予补助。

四是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机构负责人队伍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确保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稳定。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开展“以老助老”志愿活动,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石家庄市

每个社区建一所为老服务站

昨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基本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会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总数达到老年人口的3%以上,基本实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全覆盖。

5年内新增12600张民办养老床位

“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建设一所示范性老年公寓和一个以上大型养老社区。

各县(市)区应引入社会力量,或者利用“多院合一”等方式,整合现有闲置资源,在2014年前至少建成一所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示范性养老机构床位数6400张以上。

到2012年6月底,每个县(市)各建成一所“多院合一”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

按照五保集中供养要求,“十二五”期间,确保集中供养能力在70%以上。

大力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加快乡村敬老院整合步伐,按照任务要求在2014年底全部完工入住,全部实行县建县管。

拓展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和区域性敬老院服务功能,实行“院户挂钩”的方式,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护、生活照料等服务。

到2015年,全市每个街道(乡镇)要建成一所床位数不少于30张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要建成一所为老服务站。

到2014年,全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实现基本覆盖。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民办养老床位不低于12600张。

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我市将依托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或构建相应的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到2015年,建成市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县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意见》提到,将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社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

推广“一键通”、为老服务热线、12349社区服务热线等呼叫信息服务项目,为居家养老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2011年底为老服务信息系统要覆盖市内区及组团(县)市,2012年底覆盖到全市。

开发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岗位,吸纳高素质社会工作人才参与养老服务。

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到2012年6月前,养老机构护理院全部持证上岗。

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

动员、组织和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邻里互助等服务机制。

采取加强监管和政策、资金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养老服务。

90岁至99岁老人享受高龄津贴

该《意见》提到,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

市级对县级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按每张床位给予4000元补助;对新建和改扩建的区域性敬老院按每张床位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补助;对市内五区及矿区新建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补助;对市区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为老服务站每所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补助;对示范性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每所给予2000元补助;对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市内区给予5000元、县(市)及矿区给予4000元补助,并给予每个运营床位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对租赁开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个运营床位每月150元的运营补贴;对90岁至99岁老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高龄津贴。

每个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运营经费不低于1万元、社区为老服务站不低于5000元,由各县(市)、区负担。

浙江岱山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事业,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舟政发〔2009〕2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城乡覆盖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县养老福利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

   二、工作目标

   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到2010年基本建立县、乡镇、社区三级养老服务体系。

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扶持民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3年内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年均增长争取在10%以上。

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争取达到老年人口数的3%。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县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依托县社会福利院,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与县社会福利院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星级达标活动,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促进乡镇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改善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

进一步拓展服务对象,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面向社会招收自费寄养老人。

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向居家老人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等服务项目。

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敬老院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保健等活动。

完善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兴办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规范财务制度和用工制度,实行从业人员就业准入制和岗位责任制。

到2010年之前全部建设成为设施更加完善、功能更加健全、管理更加规范的乡镇社会养老服务中心。

   (三)建设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

结合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功能,提高为老服务水平。

到2012年,全县城乡社区均建立具备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

   (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通过资金补贴、税费优惠等措施,积极鼓励民营资金、集体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多种形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星级评定。

到2012年,全县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比例力争达到50%。

   (五)创新养老服务机构运作模式。

倡导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运作模式,推动现有养老服务机构改革。

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投资多元化、运行市场化、服务人性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的要求,逐步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

   四、政策措施

   

(一)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为确保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运作,县财政落实无偿、低偿养老服务对象经费补助,县和乡镇政府给予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必要的运作经费。

   

(二)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

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

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

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

鼓励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并结合星级评定等情况确定。

   (三)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加大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力度。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且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一次性县财政补助1000元。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租用用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且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分5年每年县财政150元。

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五保”、“三无”人员的,当地乡镇政府应按集中供养标准将供养费用补助给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五保”、“三无”人员和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的,每张床位每年县财政补助100元,三年结算一次。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的,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对养老服务机构涉及的税收、用地、立项、审批等,按省市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报请当地乡镇政府同意并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民政部门报请县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五、工作安排

   2009一2010年将以完善政策、建立体系为重点,分三个阶段稳步、有序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一阶段(2009年9月一2009年12月)。

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度框架,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岱山县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完成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岱东、岱西、长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1月一2010年6月)。

结合各乡镇实际,完成高亭、东沙镇等2个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全面完成阶段(2010年7月一2010年12月)。

全面完成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工作并全部投入使用,建立全县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扎实开展工作。

各乡镇要成立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

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全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负责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宣传部门要做好舆论宣传,营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相关经费。

卫生部门要负责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便捷、优质、优惠的医疗服务。

老龄工作部门要负责开展为老服务,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

司法、工商、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建设,提高水平。

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倡导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规范管理、科学管理、民生管理。

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加强工作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

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

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积极探索“义工”等自助互助服务途径,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浙江湖州市

日前,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5号),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养老服务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市财政对市区城市社区具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不少于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市区政府购买岗位、困难老人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对市本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行经费由市财政按平均每个每年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区财政给予配套。

市区农村三星级以上具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农村“星光老年之家”日常运行经费由市财政按每个每年1万元补助。

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全市每年确定一批重点扶持的为老服务中介组织和家政服务公司,对列入重点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不少于5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三是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养老服务组织(机构)招用本市户籍“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等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再就业优惠政策。

市、县(区)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培训费用补贴按规定渠道列支。

  

(二)加大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力度。

一是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市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市财政补助1000元。

租用用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由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每张床位每年补助200元。

各区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

二是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报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是支持农村综合福利中心建设。

鼓励农村敬老院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对象。

乡镇敬老院改、扩建为农村综合福利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补助10万元。

四是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立2-3个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问题,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设立1-2个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乡镇财政承担。

  (三)落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

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拔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予以优先立项,优先审批。

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经民政部门认可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并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管道煤气初装费和电表、水表接入费。

(四)健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

大力倡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养老机构运作模式。

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探索将所有权、经营权进行分离,逐步实现养老机构的社会化。

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

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它商业用房。

台州市

市政府:

  台州是我省最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城市之一,上个世纪90年代初即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提前10年左右,预计2040年前后全市老年人口将达到峰值215万人,占总人口的31.7%。

面对老龄化社会的日益加剧,我们必须及早谋划,积极应对。

市政协把“发展养老事业,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点调研课题,今年5—6月,课题组开展了深入调研,并召开三届二十八次常委会议进行协商讨论。

  会议认为,面对老龄化社会,我市各级党委、政府普遍重视,政策措施逐步到位,各有关部门分工落实,切实加强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养老、医疗、低保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逐步完善,财政投入稳步增加;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努力,机构养老发展较快,居家养老全面推进,养老模式不断创新。

尽管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与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养老服务产业法规政策滞后,配套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当前对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法规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等大都是1998年至2001年期间制订发布的。

自2000年国家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思路以后,从上到下相继出台了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但缺乏可操作的执行细则,相关优惠政策在地方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主要表现在落实土地难、享受补助难、投资收益低、审批时间长、竞争不公平,严重制约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二)养老服务机构网点布局规划尚未制订,没有真正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全市除天台外,目前尚无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布局规划,民办养老机构基本上处于一种自然发展状态。

由于没有养老机构布局规划,造成很多不良影响。

一是准入门槛高。

一般民办养老机构从立项、规划、土地、审批,没有三、五年很难批下来。

二是设点随意性大。

没有具体的网点布局,民办养老机构在设点、数量、规模等方面的随意性比较大。

三是无证经营。

对一些未批先办、无证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养老机构,缺乏监管,职责不清,扯皮、推诿现象严重。

四是农村老人公寓建设审批难。

目前小规模的老人公寓建设几乎没有正规的审批手续。

  (三)机构养老供给水平低,区域发展不平衡。

一是机构养老床位偏少。

目前,我市的机构养老床位虽然有2万多张,但除了国办、部分乡镇办、社会办养老机构之外,硬件设施好、管理上档次的养老机构床位偏少,仅占总床位的20%左右,难以满足老百姓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二是入住率不平衡。

在养老机构中,有的养老床位“一床难求”,如玉环新建成的450张老年公寓,床位十分紧张,工作人员的住房都被挤占。

但三门全县13所乡镇敬老院,共有床位604张,入住率只有46%。

三是机构性质不明。

敬老院既非事业,又非企业,无法人地位,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

  (四)养老服务相对单一,服务人员专业护理水平不高。

一是养老服务内容单调。

目前,我市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仍侧重于生活起居、日常护理,而对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法律维权等其它项目的服务重视不够,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需求。

二是养老机构功能定位不明。

公办养老机构没有依照功能和医疗介入程度合理分类,大都满足一般生活自理能力较强的老人,相对缺少中级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型养老机构和临终关怀型养老机构。

三是服务护理水平有待提高。

现有护理人员大都为外地劳动力和本市退休下岗人员,且以女性居多,男性护理人员极少。

护理人员大多以临时招聘为主,未经专业培训,边干边学。

同时因为待遇不高、劳动强度大、社会偏见等原因,流动频繁,工作稳定性不高。

  人口老龄化将给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切实推进我市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一套适合台州市情的养老服务管理运营模式,是一项关系台州科学发展的重要课题。

针对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和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首先,要制定科学系统的养老服务体系总体规划。

结合我市的经济社会现状,站在养老产业化的高度,以适度普惠为目标,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总体规划。

要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刚性指标,纳入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统盘考虑,同步实施。

其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根据我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规划好养老机构、养老设施的整体布局,在土地划拨、建设标准设置等方面进行宏观考虑,项目设施要纳入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项目用地要纳入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多方筹措资金,保证项目如期实施。

最后,要细化各项指标,分步实施。

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市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要任务等,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政府要积极承担养老事业的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职能,做好政策引导、完善服务、加强监督等工作,降低养老产业准入门槛,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必要的扶持;逐步建立起制度化的财政拨款机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大财政对各类养老事业的投入,引领养老事业发展;建立养老事业考核激励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二)积极鼓励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是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养老过渡的一种养老方式,是今后老龄化社会的一种主要养老方式。

政府要积极引导并为居家养老创造良好基础。

一是加大政府投入。

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充分发挥社区在居家养老中的基础性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服务中心(站)建设。

建议由所在街道解决活动场所,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必要的开办资金。

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募捐,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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