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基本知识点及相关习题答案知识产权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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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基本知识点及相关习题答案知识产权法

专利法调整对象

1)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确权)

2)调整因如何授予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授权)

3)调整因使用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用权)

4)调整因许可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限权)

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1)专有性。

也称垄断性。

它是指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国家只授予一项专利权。

2)地域性。

地域性是由专利法的国内法性质决定的。

3)时间性。

规定时间的理由:

一是促进有效期内尽快应用,二是技术进步快,发明创造经过一段时间会老化。

4)合法性。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2008年第三次修改(2009年10月1日施行)7个方面

1)立法宗旨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2)提高发明和实用新型标准,“绝对新颖性”;

3)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4)取消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

5)据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

6)“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给予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多哈会议);

7)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包括权利人维权成本,并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等。

专利法法渊

1.宪法。

规定国家奖励技术发明创造,对从事科学、技术事业的公民的有益的创造性,给以鼓励和帮助;

2.法律。

分为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前者有《民法通则》、《刑法》等。

后者为《专利法》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有国务院颁发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4.司法解释。

5.国际公约。

(我国已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

上述国际公约除我国政府声明予以保留的条款以外,均为我国专利法的渊源。

专利制度的作用

一)实现了权利人利益的最大程度的保护

二)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三)促进技术信息的传播

发明专利的特点

1.发明是一项技术方案。

2.发明是一项具体的技术方案。

3.发明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4.发明对自然规律的利用而非但自然规律的发现和揭示。

发明和发现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一是对象不同。

发现的对象是客观存在,在发现前后都已存在着;发明的对象是利用规律、通过投入研制的方案。

二是产生途径不同。

发明是人类创造,发现是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

联系:

二者关系很密切,在发现基础上产生新的发明,新发明又帮助人们认识自然界的物质和规律。

发明的分类

1.按完成发明人数分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

2.按发明人国籍划分本国发明和外国发明;

3.按发明权利归属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

明;

4.按发明之间的依赖关系划分为基本发明和

改进发明。

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将发明分为产

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特征

1.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仅限于产品的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是有关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技术方案

4.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应用性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比较

1.限于有确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

因此排除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者原料,如化合物、混合物等;排除单纯的线路方案、系统方案等;排除不可移动的物体,如建筑物、构筑物等。

2.对创造性的要求较低。

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是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要求是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保护期短。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保护期为10年。

4.审批程序简单。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需经过形式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特征

1.是具有实际用途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外观设计以产品形状、图案、色彩、为保护对象

3.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4.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

5.外观设计还必须具有新颖性

我国依法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7.主要起标识性作用的设计

8.违背我国专利国际申请规定的在中国不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1)技术层面上都是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2)发明和实用新型都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区别:

1)保护客体不同:

发明:

产品和方法;实用新型:

产品。

2)申请实用新型产品的特征性:

确定形状:

固定的三维结构。

3)创造性不同:

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审批程序不同:

对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采用“初审登记”制度。

5)法律保护期限不同

外观设计与着作权的区别

1)权利效力不同。

着作权强调独创性,但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作品;专利专有性,不允对相同或类似的设计授予权利。

2)法律保护期限不同。

着作权保护:

作者终身+死后50年;外观设计:

10年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1)都是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2)审查制度相同;3)保护期限相同。

区别:

1)实用新型是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对产品外表所作的设计方案。

2)实用新型基于一定的技术思想;外观设计涉及美学思想,与技术思想无关。

3)目的不同:

实用新型须具备实用功能,能产生技术效果并能在工业上应用;外观设计以视觉美观为目的,而不追求实用目的。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同:

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对新颖性的判断基准

1)未公开发表

2)未公开使用

3)未以其他方式公开

4)不存在抵触申请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专利法第24条:

专利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国家机关或国家级学会组织)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此公开有违申请人意愿,属非法公开。

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

一)新颖性

二)美观性

三)应用性

四)创造性

五)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单一性原则

二)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

三)书面原则

四)优先权原则

单一性原则的积极意义

1)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管理、检索和审查;

2)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3)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

4)公众对专利文献的有效利用。

国际上要求优先权须具备的条件

1)主体合格;享有优先权的人。

2)正式申请;

3)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创造须与首次申请属同一内容;

4)只能在成员国范围内;

5)优先权请求只能在优先权期内。

我国关于优先权原则的规定

1)国外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国际条约,或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这是国外优先权。

2)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此为本国优先权。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1.请求书

1)发明名称(25字以内);

2)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1或多人;

3)申请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填写代理机构的全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及编号。

一件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5)是否要求优先权。

2.说明书

3.权利要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基本相同。

不同的是,实用新型申请文件应包括附图。

因为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如果没有一个固定的、立体的形状或结构,难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与发明专利有区别。

申请文件2种:

1.请求书。

应填写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该名称应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

2.图片和照片。

申请日确定

1.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邮戳不清晰,除当事人能提供证明外(如挂号回执单上的日期等),以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2.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1)受理申请。

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

2)初步审查。

也称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形式要件是否合法,是否缴纳费用等。

3)公开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

4)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专利局可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中下列情形的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

1)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

2)申请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主题属不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4)申请主题不具有“三性”;

5)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单一性原则;

6)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申请文件的修改或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流程是:

受理申请→初步审查→授权公告。

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规定:

1.专利权客体或技术主题不符合专利的定义;

2.专利权主体资格不符合专利法规定;

3.属于违法、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

4.不符合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5.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

6.申请人修改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

7.属于抵触或重复授权。

不同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内容不同

1.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属于“产品专利”,专利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2.“方法发明”专利,权利不仅包括对该方法的使用,还包括使用、许诺销售权、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许诺销售、销售权和进口权。

专利权的内容

1.制造权

2.使用权

3.许诺销售权

4.销售权

5进口权

专利法强制许可的分类:

1.权利人不实施的强制许可

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3.公共健康目的的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4.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程序

第一,请求。

请求人应向专利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证据内容:

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专利法54条规定)。

第二,专利局应将强制许可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

第三,专利权人应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四,强制许可的决定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登记和公告。

公告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专利法55条)

第五,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据专利权人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专利法55条)

对先用权实施的限制

第一,必须已经开始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先用权人有权继续实施。

相同产品和相同方法是指与已获专利权的产品、方法相同。

必要的准备指为生产所做的有效、认真准备,如建厂房、购机器等相当大的开支。

第二,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为制造相同产品、使用且所作的准备必须开始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

第三,先用或准备用的专利技术须善意取得

第四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专利权的终止,按发生的原因,分为四种情形:

(1)专利权因书面声明放弃而终止;

(2)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3)专利权因无人继承而终止;

(4)专利权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

专利权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区别

1)专利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专利权人可以是发明人,但发明人不一定是专利权人,如职务发明创造。

3)专利权人享有财产权利,而发明人仅享有申请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

4)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权的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发生变更,发明人是不能改变的。

构成职务发明的情形有两种

第一种,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

3)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第二种,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主要”,即如果没有这一物质技术条件,该发明创造就无法产生。

2)“物质技术条件”,即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和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不包括房屋、水电等,

3)如果仅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且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约定,应从其约定。

专利许可的特征

1.主动性

2.自愿性

3.单向性

4.普通性

5.明示性

6.低成本性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构成

1.针对有效专利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行为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

3.实施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

4.主观上行为人不需要有过错

侵犯行为的形态

1.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2.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3. 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4.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5.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6.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四种形式:

7.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8.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9.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10.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1.间接侵权行为

12.其他专利违法行为

专利纠纷解决办法

1.调解

由第三方从中调停,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

调解依据第三者即调停人的身份不同,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

2.仲裁

仲裁是指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争议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专利纠纷中采取仲裁解决方式一般仅限于专利合同纠纷。

3.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习题

本章案例一:

北京市某高科技开发中心完成了一项“一种滑动轴承的制造方法”的发明创造。

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使用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

问题:

这项研究成果可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为什么

答案:

该发明创造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因为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实用新型必须“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据这个定义,实用新型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一是实用新型是一种产品,是一种适于实用的产品,如仪器、设备、用具或日用品等。

二是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

如果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如气体、液体以及呈粉末状的物体等都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因此没有形状的方法专利,是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但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司考题:

发明专利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试以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为例说明。

分析:

1)授予专利权后的权利效力不同:

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产品)

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方法,即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产品+方法)

2)举证责任不同:

《专利法》第61条(很重要)

第61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部门可要求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案例:

李某研究开发了一无级变速的设备于1994年9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王某也独立开发了与之大致相同的无级变速的设备,于1994年3月6日在机械工业部举办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展出了该设备,并于1994年9月6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法国人伊万,将其在法国研制的与李某、王某相同的设备于1994年9月4日向法国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又于1995年9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提出优先权要求。

李某的专利申请于1996年3月5日被专利局公开。

试问:

李某,王某,伊万三人的专利申请哪个具有新颖性,并说明理由。

本案分析

案例涉及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抵触申请以及外国优先权的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王某的发明创造虽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展出,其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属丧失新颖性例外,不丧失新颖性;但由于李某的申请先于王某,构成抵触申请,故王某申请丧失新颖性;法国人伊万在中国申请虽晚于李某,但由于中法均属巴黎公约成员国,伊万又要求优先权,且未过12个月优先权期,故在中国申请日视为1994年9月4日。

比李某早一天,与李某比较,伊万的申请具有新颖性,但其发明创造已因王某1994年3月6日的展出而进入已有技术领域,故伊万的专利申请亦不具有新颖性。

本章案例:

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

乙厂在200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200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

200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

200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

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请问乙厂是否侵犯了甲的专利权为什么

分析:

不构成侵权。

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案例:

张工程师在职时,甲研究所安排其开发一种高压阀门品,2008年10月5日张某退休时尚未完成;退休1个月内张某与乙工厂签约,由乙工厂协助张某继续开发,成功后乙工厂享有制造权,专利申请权归张某。

研发成功后,张某2009年10月5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

甲研究所得知,以该产品系职务发明为由,要求张某与之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张某怕影响与甲研究所关系,遂签订转让合同,经过登记、公告,甲研究所成为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

当乙工厂制造高压阀门专利产品,并进行广告宣传时,甲研究所声明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阻止他人与乙工厂签订合同,乙工厂受到影响。

于是乙工厂起诉,以与张某签约为依据,认为其享有该产品的生产权,甲研究所的诋毁宣传,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甲研究所提起反诉,主张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乙工厂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需要思考的问题:

1.该高压阀门产品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2.张某就该高压阀门产品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3.张某与甲研究所所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4.乙工厂以甲研究所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能否成立

5.甲研究所的反诉能否成立

本案分析

本案例意在考察对离退休人员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

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虽然是在其退休之后,但由于系在其退休后一年时间之内,而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又是张某在职期间尚未完成的产品开发任务,所涉及的成果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作为完成者本人无权以此与他人签订合同,所以,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

张某不应享有对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其申请权应由研究所享有。

研究所采取与张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这种形式,导致了一个专利权回归的结果,所以也就无需再考虑这份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因研究所系该产品的合法专利权人,而乙工厂与张某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所以研究所撒发材料,说明正确情况的行为,构不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应驳回乙工厂的起诉。

因研究所系这一产品的合法专利权人,所以其反诉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技术会上与G化工厂长张某结识。

张某请梁某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内一废弃的人防工程里,用自费购买的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对G化工厂的污水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此间,梁某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争执不下,诉致法院。

请分析:

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项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理由有3:

1)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梁某做实验时间是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关于职务发明的判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成立。

但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并不一定属于职务发明,这一点应当注意。

本章案例3:

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交给甲公司。

此外,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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