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水利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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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水利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讲义

加强核算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安排,我们与市会计局联合组织开展市直水利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集中时间培训目的是为了提高市直水利系统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地提高财会专业技术水平,不断地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掌握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的能力,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整体会计工作水平。

本次培训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有:

一、支付票据的使用规范

二、支付结算的管理规范

三、凭证附件的使用规范

四、资金流向的管理规范

五、“白条”、借条等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一、支付票据的规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发票、收据等支付原始凭证。

(一)工程价款结算,承包商必须提供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建筑安装业发票”(简称“建安发票”,下同)。

按属地管理要求,建安发票原则上由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也可由承包商办公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所有票据必须加盖收款方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二)所有票据必须规范正确地填写付款方单位名称,不能张冠李戴,必须为“×××项目办”或“项目办”,不得出现类似“引丹局”、“熊河水库管理处”、“三道河”、“市水利局”等不规范的现象。

(三)票据使用必须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付款方应当提供应税发票的,不得以税务部门印制的内部收款收据代替,更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代替,严禁使用非税务、财政监制的三联单收据。

(四)收款方要与票据加盖的公章相符,要与签订的协议、合同加盖的公章相符。

(五)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票据,不得使用刮擦、涂改的票据,不得接收超过“金额”限度的票据,不得接收大小写不一致、没有套印复写(不需套印复写的除外)等其他不合规的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或收据。

财会人员应当对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假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等单位的专业发票,财政、税务均不监制。

农村合作组织如村委会的收据,也没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章,必须是省减负办监制。

二、规范支付结算

众所周知,现金是单位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货币性资产,可以随时用其购买所需的物质,支付有关费用,偿还债务,也可以随时存入银行。

尽管现金在单位资产总额中的比重不大,但是单位发生的舞弊事件大都与现金有关。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加强现金的管理和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各单位在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各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规范办理支付结算。

(一)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支出必须转账或电汇支付,杜绝大额现金支付。

(二)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发放项目办人员工资及施工津贴以及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符合现金支付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

(三)考虑到水利重点工程项目办距离核算地比较远这一实际情况,每个项目办提供2万元额度的备用金。

(四)对公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五)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六)库存现金限额

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七)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在现金管理工作中,经常发生长款与短款的情况。

通过库存的盘点清查,对于发现的现金长款与短款,会计如何处理呢?

首先,作为会计本身要查明原因,是否是记账的错误,是多支少收还是多收少支,是数字扩大还是数字缩小,还是颠倒数字等等。

要逐个记账凭证和账上核对记录,或者每个记账凭证要和所附的原始凭证核对数据。

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当时能查明是多收或少付的长款,应退还或补付给对方;当时能查明是少收或多付的短款,应补收或追回.造成现金长、短款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具体的应对措施是:

如果是因单据丢失或记账产生了差错,应补办手续或更正错误;如果是工作失职造成的,则应追究过失人的经济责任,并由有关责任人赔偿;如果是非过失原因造成的少量短款,按一定程序审批后,可做其它支出处理.倘若一时查不清原因,可先进行账务处理,在"应收款"或"应付款"账户下增设"现金短款"或"现金长款"明细账户,按短款或长款的金额进行登记,待查明原因后再做转账处理.

三、规范凭证附件

附件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可以客观、全面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全貌,真实地再现经济业务事项的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当大的作用。

加强会计内部控制,有效地保证附件的质量,可以从源头上治理和防止腐败。

(一)工程价款结算必须附上施工合同、协议书以及经设计、监理、技术核准的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

(二)项目办要确定专用车辆,驾驶人员确定到人,车辆修理费必须附上修理配件、工时等清单,不得所有司机都在项目办核销车辆费用。

(三)购置大宗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必须先列出购置计划,实行事前报告制。

购置大宗不同类的办公用品,附上商品清单,购买固定资产必须附上资产验收单。

(四)项目办在内打字复印,要逐笔登记,并与所在单位非项目办的严格区分开来;在外定点打字复印,必须附上每次的签单,

(五)业务招待费实行派餐制,每次就餐要经项目法定代表人审批,核销时必须附上派餐单、餐饮清单。

(六)在项目办列支的职工工资必须是项目概算审定书核定的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办组成人员,初始发放工资及人员、工资变动必须附上人事部门核准的文件及表格,项目办组成人员变动必须经有关部门认可。

(七)项目办的评审、核查等会议费,必须附上会议通知、预算、计划,以及会议场地租用费、就餐费、住宿费等明细。

(八)工程价款结算涉及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必须将工程变更单附上。

工程变更单通常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以及设计、技术、建设方核准的批件等必要的附件。

四、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规范审批、经办手续和资金流向

不论是结算工程价款,还是发生费用支出,结算时都要遵循“专款专用”原则,非本工程项目、超出规定的工程建设内容的款项一律不予核销。

财会人员对国家财政法律法规、财经政策、财经纪律比较熟悉,财务支出核销票据在送呈单位负责人签批之前,先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把关,可有效增强支出合理性,避免走弯路,财务负责人主要对支出票据的合法性、支出的合理性、是否具备相关手续等方面进行技术性和政策性的审核,确保每一笔财务支出合情、合理又合法。

水利建设重点工程运行模式:

项目办出纳员收集、整理原始凭证,办理初始审批手续。

项目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经办人签字、资产验收人验收签字等一应手续必须齐全。

然后送达项目办财务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局纪委书记、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项目办核算会计审核无误后方可结算。

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单位的法人代表,代表单位的行政职权,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负责人”。

《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对财务支出核销票据进行审签,这是《会计法》赋予的职责,也是代表单位行政职权的一种体现,其他领导成员除授权外则无权代理。

领导没有履行审批签字手续,支付结算一方面领导不知情,自然不会承担相关责任;另一方面,说明财会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够,承担不起经济责任。

没有经办人签字,财会人员也会承担责任。

关键是谁把钱拿走了,无从查找,纪检检察部门就会拿财会人员开刀的,冤枉了别人也不认可。

严格控制非主体工程的费用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等规定,国债资金只能用于主体工程,设计费、监理费、临时设施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非主体工程的费用支出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

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五、“白条”、借条等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白条”

现金支出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会计人员甚至于少数的审计人员因对财经制度没有吃透,把所有没有税务监制章和财政监制章的原始凭证一概视作为“白条”。

如何界定原始凭证是否为“白条”?

笔者认为,不能一律看其是否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而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应当必须提供有税务或财政监制章的票据,而以单位内部自制的单据替代的,应当界定为“白条”。

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收款方必须提供有效票据,但由于收款方或暂时没有有效票据,或存心偷、逃税款等原因,而没有提供;付款方或因与收款方达成不正当的协议,或怠于行使取得有效票据的权利,或不懂税法相关规定,致使付款方没有获得有效的票据,而或以单位内部自制的单据替代应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的票据,或以有财政监制章的票据替代应有税务监制章的票据,或以虽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但已经过时的替代现行通用的票据。

鉴于上述情况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界定为“白条”。

确属不能获得有税务或财政监制章票据,不应当界定为“白条”。

发生经济业务事项,确属收款方不能提供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的票据,付款方而以收款方出具的自制票据入账,不能界定其为“白条”。

如,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等等。

只要自制票据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即可作为正规的付出凭证入账。

(二)预支账款的核算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与预支账款打交道,诸如出差预支差旅费、预付工程款等等,因其发生频繁,涉及面广,是单位规范内部会计控制的一个必要的环节。

笔者发现一些单位在具体操作时,对预支账款的业务处理存在着以下误区:

误区一:

借款单样式方面

借款单属于单位自制原始凭证范畴,样式千差万别,好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设计借款单样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单位的出纳人员可能出于平时预支账款核查方便的考虑,使用双联式的借款单。

实践表明,使用双联的借款单存在着自身难以解决的弊病:

在双联式借款单的情况下,借款人还款或者报销冲抵借款之后,可能出现出纳员因疏忽大意甚至于出于故意,而不把借款人的还款入账或没有冲抵借款人的借款的情况。

这样,虽然出纳人员退还了借款人借款单副本,但是仍然还有一联在账上。

会计核算讲究的是“有凭有据”,如果出现债务纠纷,即使仔细核查账目双方也没有办法说清楚问题,甚至于打官司也没法判明谁是谁非。

显而易见,使用双联式的借款单,必然会导致出纳人员忙于应对借款人繁琐的质询,也为出纳人员舞弊贪污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环境。

笔者认为,使用单联式借款单,可以从源头上解决双联式借款单存在的弊病。

具体操作程序:

当借款人还款或报销冲抵借款时,会计方一律另开收据,即使出现出纳员因疏忽大意甚至于出于故意而不把借款人的还款入账或者没有冲抵借款人的借款的情况,都会因有收据存根联而有据可查。

误区二:

借款入账时间确认方面

在借款入账时间确认方面的误区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借款单一直不入账,借款人还款时方才退还其借款单。

其弊病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客观、及时地进行核算单位资产,导致资金体外循环,如果借款单毁损、丢失,则无法确认借款事实。

(二)发生借款当时不入账,在借款人当月还款或报销冲抵借款时退还借款单;如果借款人当月没有还款或没有通过报销费用来冲抵借款,则不退还借款单,借款单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其好处是可以减少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量。

但是在借款入账时间确认上口径不一致,不符合会计核算一致性的原则;仍然会在当月出现如果借款单毁损、丢失则无法确认借款事实的情况。

为了真实、完整、及时地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有效地保证资金的安全,不论是在期初,还是在期末,一旦发生借款就入账,不论当月或以后还款与报销冲抵借款,一律另开收据,均不退还借款单。

误区三:

借款单审批方面

很多财会人员错误地领会领导审批签字制度,认为是预支款,又不是费用报销,不需要单位领导审批签字。

这种做法,违反了审批签字“一枝笔”制度,如果出现借款人非正常死亡、失踪等情况,财会人员可能因超越授权权限,而要承担借款“死账”损失赔偿责任。

现金管理办法规定,不准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白条抵库”就是借支款项没有及时入账才导致的,为什么借条没有及时入账?

一方面是出纳工作责任心不够,不注重财会专业学习造成的;另一方面,借条没有经单位领导审批,不能入账,这就严重违反财经管理规定,私自借支,问题可就严重了。

解决的办法:

每笔借支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及时入账挂往来,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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