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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

附件三

 

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护理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公开透明程度,

进一步规范护理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

构。

第三条本规范涉及的护理收费项目,是指依照《全国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定的服务项目、由医疗机构护理

人员按本规范规定的护理内容和要求对住院患者实施专项

护理服务所收取费用的项目。

包括:

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一

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

新生儿特殊护理、精神病护理、气管切开护理、吸痰护理、造

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等共计 13 项。

第四条护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护理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护理

收费的基准价按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等级分类制定,医疗机

构按照所属地区的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

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护理收费,应依据护理服务的社会

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群众承受能力以及政府需要考虑的其

他因素,并通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价格听证会,广泛

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章护理收费基本规范

第六条护理收费项目涉及专业技能操作的,应由具

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护士进行,实习护士和毕业一年

内的护士操作须在注册护士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反映医疗服务成本的原则,

各护理项目“除外内容”中明确规定的药物、特殊消耗材料

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另行计收。

第八条有关护理收费的计费规定:

  

(一)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以“小时”为计价单位。

不足一小

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二)一、二、三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精

神病护理、气管切开护理,以“日”为计价单位。

不足一日的,

按一日计算。

(三)吸痰护理、造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新生儿特

殊护理,以“次”为计价单位。

护理费的计收,以“日”为计价单位的护理费项目,按计

入不计出的办法,即病人住院当天计算,出院当天不计算。

以“小时”或“次”为计价单位的护理费项目,按实际发生护理

服务(护理记录)的数量计收。

第九条实施重症监护和特级护理后,其涉及的气管切

开护理、吸痰护理、造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等,不再另行

收费。

第十条病人接受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一、二级护理

及特殊疾病护理后,医疗机构应负责或协助病人进食、服药、

翻身、大小便等生活护理,保持病人或指导病人做到“六洁”。

第十一条各护理项目的执行,应视病人病况指征,

由主治医生与病人或其家属在告知、协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

病历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将各项护理内容与要求、收费

项目及收费标准全面公示于收费场所、病区等显著位置,认

真履行护理规程和收费政策,切实增强群众的知情权,自觉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实行护理收费明细清单和病人

投诉处理等制度,有效制止乱收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

重复收费和分解收费。

第三章临床护理指征

第十五条重症监护指征:

各种能迅速危及生命的伤

病病情,符合大型抢救伤病范围者;各种复杂或新开展的大

手术后者;各种严重外伤者。

第十六条特级护理指征:

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者;

各种复杂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后者;各种严重外伤者。

第十七条一级护理指征:

病情危重,需绝对卧床休息、

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种大手术后前期者;各种内出血、外伤、

高烧、昏迷、功能衰竭、休克或极度虚弱者;瘫痪、惊厥、子痫、

晚期癌肿者及早产婴等。

第十八条二级护理指征:

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大手

术后病情稳定,及骨牵引、卧石膏床等生活不能自理者;年老

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子痫

者等。

第十九条三级护理指征:

轻症、一般慢性病、正常孕

妇、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者;各种疾病或手术后恢复期者;可

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者等。

第二十条特殊疾病护理指征:

甲类传染病及部分乙

类传染病,指气性坏疽、破伤风、艾滋病、非典型性肺炎等特

殊传染病者。

第二十一条新生儿护理指征:

出生 4 周以内的婴儿。

第二十二条新生儿特殊护理指征:

(一)新生儿干预:

发生偏离正常或可能偏离正常的新生

儿(出生 4 周以内的婴儿);围产期(生产前 28 周—产后 1 周

内)高危儿,包括围产期出现窒息、持续低氧、颅内出血(Ⅲ-

Ⅳ级)、黄疸的早产儿和低体重儿。

(二)抚触:

正常新生儿;疾病恢复期的新生儿;早产儿。

(三)肛管排气:

因肠道功能异常、手术、饮食或药物因素,

使胃肠道内有过多的气体不能自主排出,引起腹胀、腹痛等

不适的新生儿。

(四)呼吸道清理:

不能自主清理呼吸道的新生儿,包括

咳嗽无力或咳嗽反射迟钝的、会厌功能不全的、呕吐物误吸

入气管的、气道分泌物多不能及时清理的。

(五)药浴:

脑损伤或运动功能障碍的新生儿(如踝阵挛、

痉挛性脑瘫、肌张力过高等);某些需要药浴治疗的皮肤感染、

损伤的新生儿。

第二十三条精神病护理指征:

处于精神活动异常、缺

乏自主能力和自控能力状态的精神病患者。

第二十四条气管切开护理指征:

不能自主清理呼吸道

的患者,包括上呼吸道梗阻者、气道保护性机制受损者(如昏

迷、麻醉者等)、气道分泌物潴留者(如咳嗽反射受损、功能

衰竭引起清理呼吸道无力者等);机械通气者。

第二十五条吸痰护理指征:

不能自主清理呼吸道的

患者,包括存在人工气道者(如气管切开、气管插管者等)、

气道保护性机制受损者(如昏迷、麻醉者等)、气道分泌物潴

留者(如咳嗽反射受损、功能衰竭引起清理呼吸道无力者等)。

 

第二十六条造瘘护理指征:

肠梗阻者;接受结肠远端

手术的预防性手术者;肿瘤不能切除的恶性梗阻者;接受急

症分期手术治疗者。

第二十七条动静脉置管护理指征:

(一)静脉置管护理:

需经外周静脉置管者;需经外周静

脉中心静脉置管者;需经中心静脉置管者。

(二)动脉置管护理:

诊疗需要经动脉置管者。

第四章护理内容与要求

第二十八条重症监护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设监护病房(ICU、CCU 等),专人 24 小时护理,根据

病情使用各种大型监护抢救设施进行监护,各种急救药品、

器材齐备,随时准备抢救。

(二)严密观察病情,设特别护理记录单,根据病情变化

随时测量记录生命体征;及时准确记录液体出入量。

(三)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压疮等并发症,确保病人

安全。

(四)根据病种特点、病情需要,负责病人进食、服药、翻

身、大小便等。

  要求:

保持良好的病房环境,保持床单元清洁,保证病人

体位舒适;保持病人“六洁”(头发、手、足、会阴、皮肤、口腔);

保证各种管道在位通畅;保证病人休息。

第二十九条特级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设专人 24 小时护理,备齐急救药品、器材,随时准

备抢救。

(二)严密观察病情,设危重护理记录单,根据病情变化

随时测量记录生命体征;及时准确记录液体出入量。

(三)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压疮等并发症,确保病人

安全。

(四)根据病种特点、病情需要,负责病人进食、服药、翻

身、大小便等。

  要求:

保持良好的病房环境,保持床单元清洁,保证病人

体位舒适;保持病人“六洁”(头发、手、足、会阴、皮肤、口腔);

保证各种管道在位通畅。

第三十条一级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随时观察病情,每半小时左右巡视 1 次,测量生命

体征,及时客观记录病情。

(二)加强基础护理,卧床病人定时翻身,防止发生并发

症。

(三)根据病种特点、病情需要,协助病人进食、服药、大

小便等。

(四)针对具体情况,实施心理护理,进行健康教育。

要求:

保持良好的病房环境,保持床单元清洁;保持病人

“六洁”(头发、手、足、会阴、皮肤、口腔);保证各种管道在位

通畅;保证病人正常休息。

第三十一条二级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注意观察病情和特殊治疗或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

每 1 小时左右巡视 1 次。

(二)做好基础护理,协助翻身,加强口腔、皮肤护理,防

止发生并发症。

(三)协助病人进食、服药、大小便等生活护理。

(四)针对具体情况,实施心理护理,进行健康教育。

要求:

保持良好的病房环境,保持床单元清洁;保持病人

皮肤、口腔清洁;保证病人正常休息。

第三十二条三级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注意观察病情,每天巡视 2-3 次,发现病情变化及

时处理。

(二)根据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指导病人自理生活、饮食,保证休息。

(四)做好健康教育。

要求:

保持床单元清洁,保证病人正常休息,了解病人一

般情况。

第三十三条特殊疾病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控制传染源。

对可能污染的环境、物品(如病人餐具、

用品、食物、排泄物等)、床单元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二)切断传播途径。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

规程,各种侵入性操作采用一人一针一管;根据不同的传播

途径分别进行隔离,室内定期换气通风。

  (三)其它内容同一级护理。

要求:

同一级护理。

第三十四条新生儿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室内每天通风换气,并按规定进行空气消毒。

(二)经常巡视,注意观察病情,按需测量生命体征。

录每日出入量。

(三)测量体温 2-4 次/天,根据病情给予暖箱保温或物理

降温;2%苏打水清洗口腔,1-2 次/天。

(四)温水清洗臀部 4-8 次/天,并涂以 10%鞣酸软膏或其

它消毒油剂;根据情况进行洗浴或擦浴,每周 2-5 次;每周测

体重 1-2 次。

(五)脐带未脱落时,应保持干燥,防止污染。

出现感染

现象时,及时处理。

(六)及时清除口鼻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

对呼吸困

难者及时给氧。

要求:

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保持床单元

整洁,婴儿清洁舒适无异味。

第三十五条新生儿特殊护理内容与要求:

(一)新生儿干预内容与要求

1、根据婴儿行为神经评分,进行听觉刺激、视觉刺激、

触觉刺激及前庭运动刺激。

2、根据婴儿情况进行身体各部位被动操。

3、每天 1 次水疗指针综合疗法,20-30 分钟/次。

(二)抚触内容与要求

1、对正常新生儿进行抚触,需征得家长同意。

2、选择适当的时候为婴儿进行抚触(不宜太饱或太饿),

抚触过程中注意观察病情,出现情况及时处理。

3、根据需要,每天抚触 1-3 次,10-20 分钟/次。

(三)肛管排气内容与要求

1、 操作时注意患儿保暖。

2、 按正确的方法和程序插入肛管。

3、 观察和记录排气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处理。

(四)呼吸道清理内容与要求

1、根据患儿情况定时翻身、拍背、体位引流,必要时给

予雾化吸入。

2、使用吸痰法清理患儿呼吸道,操作过程中注意观察病

情,如有异常及时处理。

(五)药浴内容与要求

1、保持适宜的环境。

2、按正确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药浴;注意观察病情,发现

异常及时处理。

3、观察药浴疗效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精神病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向病人和家属介绍病区环境、作息制度和探视制度,

检查病人有无携带危险物品。

(二)按时准确地实施各种治疗措施,做到病人服药到口、

看服下肚,防止藏药,观察药效和处理不良反应。

(三)陪送病人完成各项检查,配合治疗,及时观察、迅

速处理各种并发症。

(四)每 30 分钟巡视病人一次,密切观察病人的行为变

化,根据病情给予劝慰、阻止或隔离,必要时进行保护性约

束,随时记录、及时上报、正确处理。

(五)做好各项基础护理,因人而异实施心理护理、健康

教育,组织病人参加室内外工娱活动。

要求:

保持病室清洁和环境安全;病人外出治疗、检查、

活动时有工作人员陪同;保持病人“六洁”(头发、手、足、会阴、

皮肤、口腔)、“三短”(头发、胡须、指甲);保证病人饮食睡眠。

 

第三十七条气管切开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按规定进行病室地面消毒、空气消毒,定期进行空

气培养监测,严格控制探视人数。

(二)经常观察气管套管的位置,采取措施防止其移位和

脱出,根据病情通过气管或口腔吸痰。

(三)注意观察病情,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正确处理。

(四)严格无菌操作,每天更换敷料 2 次,采取措施防止

感染。

(五)向病人及家属进行相关知识宣教。

要求:

保持气管套管在位固定;保持气道通畅清洁;保持

气管切开局部清洁干燥;保证病人体位舒适。

第三十八条吸痰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加强口腔护理,预防感染。

(二)吸痰过程中动作轻柔,随时擦净分泌物,观察前后

呼吸频率及吸出物的性状、颜色、量,并及时记录。

(三)根据病情给予气道湿化,如采用呼吸机应每天更换

呼吸机管路,吸痰盘用物每天更换消毒 1-2 次。

要求: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适宜的温湿度;保持病人气道

通畅,痰液明显减少,口腔清洁。

第三十九条造瘘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术后 4 天内,由护士每天清洗造口、更换造口袋,

并示范教会病人或家属更换造口袋。

(二)根据具体情况,指导病人选用合适的造口器材。

(三)每天用温水清洗造口周围皮肤 1-2 次,指导病人清

洗并保护造口周围的皮肤,有造瘘管者给予相关护理与指导。

 

(四)定时观察和记录造口情况,发现并发症及时报告处

理。

(五)根据病情给予饮食指导和心理护理。

要求:

保持造口及周围皮肤清洁干燥;有造瘘管者保持

管道在位通畅;病人掌握有关技能和知识。

第四十条动静脉置管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病室采取有效消毒措施,如通风、熏蒸、紫外线照

射。

(二)局部皮肤护理,每周换药 2-3 次,更换敷料,特殊情

况及时换药。

(三)加强巡视、病情观察,采取措施严防感染、导管堵

塞脱落、气栓形成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四)根据情况给予心理护理和健康教育。

要求:

保持病室和床单元的清洁;导管在位固定通畅,局

部皮肤清洁干燥;病人舒适。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由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二 00 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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