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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说明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行政处罚权,一个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处罚权应当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

同时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

)——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

——相对人

不同于刑事处罚、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目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方面,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联系学习: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3.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和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如,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

(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

(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数个法律,且由不同国家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罚款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对于第(3)种情况,有时也应允许存在只实施一个处罚的情形。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实施两种违法行为(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实施两个以上同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只要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不能对二者均实施处罚。

对于前者,依照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后者,依照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2.行为罚

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1)责令停产停业。

指行政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

第一,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

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改进工作。

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

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一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见第三章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

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收缴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如,酒后驾车,吊销驾照。

3.财产罚

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

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训诫罚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主要形式是警告。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依国务院的授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额也必须提请国务院予以规定。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13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5.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归纳

理论分类

法律分类

设 定

决定程序

行 使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时,不超过20日。

对四类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法 律

一般程序

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行使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一般程序

财产罚

罚 款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较大数额的,听证程序

一定数额的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00元以下的,简易程序

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一般程序

训诫罚

警 告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简易程序

表格中需要注意的小点:

1.区分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

2.“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不满”不包括本数。

3.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4.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

5.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所获得的利益。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

提示:

要学会区分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海关行政处罚的不同法定种类。

第三节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的组织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重点是地域管辖与指定管辖)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域和级别管辖规则另作特别规定。

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4.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法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①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域管辖)的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级别管辖)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管辖。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④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一是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

二是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对比民法中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学习、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

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重点)。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

3.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有的特别法律、法规,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2)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3)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注意:

要特别记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殊规定。

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予处罚(注意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区分)

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况: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时;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④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⑤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①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②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③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

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其中,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环节。

无论适用哪一种程序,都必须做到:

第一,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对于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罚;第二,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程序简单迅捷,当场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

一是表明身份。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是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是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是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案件,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

1.立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2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

3.审查。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害人。

对比学习: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P45)

(三)听证程序

1.听证的特征:

①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

②听证公开进行;

③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

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

④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⑤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2.对于听证适用范围,特别法有特殊规定。

(特别重要)

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吊销许可证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

海关做出的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

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3.听证的内容

(1).听证权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听证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对符合法定听证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至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

当事人以什么形式提出听证要求,《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可以理解为,既可以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

实践中,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较多。

但是,《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海关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3).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5).组织听证会。

双方可以进行辩论。

(6).制作听证笔录。

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行政处罚法》未作专门的具体列举规定。

但是,有些规章对此作了具体列举规定。

如《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海关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主要包括:

(1)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

(2)申请或者放弃听证;(3)申请不公开听证;(4)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5)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6)审核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

此外,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行政处罚法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听证权告知

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应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听证申请的提出

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口头均可)

书面提出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未做明确规定

海关应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听证通知

做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的主持与参与人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组织听证会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

双方可以辩论。

制作听证笔录

制作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的中止和终止

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进行听证。

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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