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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资料.docx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资料

 

安全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

E—01—023—01

密  级:

内部资料

生效日期:

2010.11.07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通用性搬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机床作业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车床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章铣床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章镗床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章钻床(立钻、摇臂钻床)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章攻丝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十章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十一章 虎钳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十二章 手工工具(锤、扳手、冲子、锉刀、钢锯)安全  

操作规程

第一十三章 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十四章 砂轮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十五章 台钻、手电钻、磁力钻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十六章 焊接作业一般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十七章 手工电弧焊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十八章 起重运输类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十九章 水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章 剪板机、折弯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章 卷板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章 线切割机床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章 手持式角磨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章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章 电器装配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章 临时线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章 整机装配工安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八章 和面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章 煤气灶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各种设备、各道工序、各类工种的安全操作,减少和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的工伤事故,更有效的贯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规,特制定此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生产制造过程中相应的设备、工序、工种的安全操作。

第三条 职责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各项安全制度的制定,并负责检查相应的

执行情况。

二、各部门、车间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内人员的安全教育、检查和督导,及安全事故的及时上报。

三、各设备、工序、工种的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本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章 通用性搬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工作前须检查装卸地点及道路情况,清楚周围障碍物,保证在安全环境下工作。

装卸物件需用跳板搭桥时,铺设的跳板须坚实牢固,并设防滑措施,坡度不大于1:

3。

夜间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五条 作业前须检查所使用的机械和工具,若有损坏,须修好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 作业前须详细了解货物种类、性质、重量,以确定适当的操作方法。

搬运或装卸易燃、易爆或化学危险药品,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 人力装卸搬运时须注意:

一、物件须轻拿轻放,禁止乱摔乱砸。

二、多人同时搬运货物时,要协同动作,专人指挥,指挥口号要明确具体,呼唤应答,相互照应防止砸伤手脚。

三、在用滚卷法装车时,重物可能滚下的地方不得有人。

四、用滚杠搬运重物时,须有专人指挥,摆放滚杠要防止滚杠压手。

五、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随身严禁带火柴、打火机等,装卸有毒物品及有粉尘材料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六、在装卸成堆物品时,物品不可歪斜,高度要适当。

对易活动的物品,须有防范措施。

不准将物品堆放过高,要放止物品倒塌伤人。

第八条 在装、卸车时须有防止车轮滚动措施。

第九条 打开货车车帮(或车门)卸货时,货车车厢的松散货物上不得有人,货车车帮(或车门)下不得站人。

第十条 用机动车辆装运货物时,货物与车体要捆绑牢固,不得超载。

如超高、超长、超宽装运时,须按交通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制定措施,设置标志。

不准野蛮装卸。

第十一条 随车人员不得在车厢栏板、驾驶室顶或物件与前栏板之间乘坐。

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

装运易燃、易爆、化学药品时,须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车厢内不准乘人。

第十二条 搬运重、大物件通过道口、进出厂房或转弯时,须提前呼喊告知同事。

第三章 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设备操作人员须熟悉该设备的结构、性能及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要求,并定期执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禁止超负荷、超规范使用设备。

第十五条 设备运行前,须检查下列各项:

一、对设备的传送带、联轴节、砂轮、锯片以及在人身高度以下的转轴、凸出的螺钉、皮带轮、飞轮、外露的齿轮等处所,都要安设防护罩。

二、电器开关、按钮及所有操纵手柄,应处在停车位置。

三、紧固件无松动,运动部分无障碍,设备的导轨面和振动部位上不准浮放物品。

第十六条 设备运转前,须空载试运,检查各部运行状态和声响,正常后方能开车。

第十七条 在设备运行中,不得对运动部位清扫、擦拭和注油。

需对运转部件注油时,须使用专门注油工具。

禁止在运转设备上空传递物件。

第十八条 在正常状况下,除允许者外,运转中的设备不得逆转制动。

第十九条 设备正常停运,须先将各操作手柄、运动部位退回到启动前位置,然后切断电源、气源。

第二十条 运转中的设备因突然停电而停机时,须立即将设备电源开关切断,再将操作手柄恢复到启动前的位置。

第二十一条 生产中产生的金属切屑和粉末,禁止用嘴吹或直接用手清除。

 

第四章 机床作业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操作者须熟知所操作机床的结构、性能、原理和故障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工作前,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袖口要扎紧,不准围围巾、戴手套工作,女工发辫须挽在工作帽内。

第二十四条 开车前须检查各种安全防护、保险、电气接地装置和润滑系统是否良好,确认无误方可开车。

第二十五条 开车时须先人工盘车或低速空转试车,检查机床运转和各传动部分,确认正常后方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上、落工件要稳妥,尤其是笨重、异型工件,要与起重工件配合好。

第二十七条 加工旧工件前,须将工件附着物清楚干净。

第二十八条 操作时,须戴防护眼镜,并采取防止金属屑飞溅伤人措施,加工铸铁、铸铜等材料须戴好防尘口罩;要站在木踏板上,不准脚踩或靠机床。

拆装工件时须切断机床电源。

第二十九条 机床开动后,刀具须慢慢接近工件,操作者须站在安全操作位置,避开机床运动部位和金属屑飞出方向。

清除金属屑禁止嘴吹、手拨。

第三十条 机床运转中,不准反向制动刹车,不准手摸工件或刀具,调整机床速度、行程,调整工、夹、刀具,测量工件、机床润滑及擦拭机床,均须停车进行。

第三十一条 所有工、夹、量具须完好适用,放在专门地方,不准放在机床导轨及工作台上。

禁止在运转的机床上面递送工具及其他物件。

第三十二条 机床运动中,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停车,切断电源,然后进行检查,如属电气故障,须由电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床开动后,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工作中途停止加工工件,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中途停电,须停车、切断电源。

第三十四条 大型机床二人以上操作,须明确主操作人统一指挥,互相配合。

非主操作人不得下令开车。

第三十五条 工作环境应干燥整洁,废油、废棉纱不准随地乱丢,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须堆放整齐,严禁堵塞通道。

第三十六条 机床运转中如遇停电,须切断电源推出刀架。

第三十七条 机床照明须使用36V以下安全等。

第三十八条 工作结束后,手柄、手轮放置空挡,切断电源。

交接班时,须把本班机床运转及安全情况交代清楚,交接记录双方签字为据

第五章 车床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戴围巾、手套,切削时须戴好防护眼镜,车床对面须装挡板防止铁屑伤人。

第四十条 装卸卡盘及大的工、夹具时,床面要垫木板,不准开车装卸卡盘。

装卸工件后须立即取下扳手。

禁止用手刹车。

第四十一条 床头、小刀架、床面不得放置工、量具、工件或其他物品。

第四十二条 装卸工件要牢固,夹紧时可用接长套筒,禁止用榔头敲打。

滑丝的卡爪不准使用。

第四十三条 加工细长工件要用顶尖、跟刀架。

车头(床头箱)前面伸出部分不得超过工件直径的20-25倍,车头(床头箱)后面伸出超过300毫米时,须加托架。

必要时装设防护栏。

第四十四条 用锉刀光工件时,须右手在前,左手在后,身体离开卡盘。

禁止用纱布裹在工件上砂光,须比照用锉刀的方法,成直条状压在工件上。

第四十五条 车内孔时不准用锉刀倒角,用砂布光内孔时,不准将手指或手臂伸进去打磨。

第四十六条 加工偏心工件时,须加平衡铁,并要紧固牢靠,刹车不要过猛。

第四十七条 攻丝或套丝须用工具,不准一手扶攻丝架(或板牙架)一手开车。

第四十八条 切大料时,须留有足够余量,卸下砸断,以免切断时料掉下伤人。

小料切断时,不准用手接。

第六章 铣床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九 切削时禁止带围巾、手套,要戴好防护眼镜,安装刀

杆、支架、垫圈、分度头、虎钳、刀孔等,接触面均须擦干净。

第五十条 工件表面不准直接压在工作台面或钳口上,必要时加垫。

第五十一条 更换刀杆、刀盘、立铣头、铣刀时,均须停车。

拉杆螺丝松脱后,注意避免砸手或损伤机床。

第五十二条 万能铣垂直进刀时,工件装卡要与工作台有一定的距离。

第五十三条 正常工作是禁止顺铣,必须进行顺铣时一定要清楚丝杠与螺母之间的间隙,防止打坏铣刀。

第五十四条 刀杆垫圈不能做其他垫用,使用前要检查平行度。

第五十五条 开快速时,须使手轮与转轴脱开,防止手轮转动伤人。

第五十六条 铣削时,不准站在铁屑飞出方向,及不准凑近观察,以防止铁屑伤人,不准急刹车,防止将轴切断。

第五十七条 铣床的纵向、横向、垂直移动,须与操作手柄指的方向一致,否则不能工作。

铣床工作时,纵向、横向、垂直的自动走刀只能选择一个方向,不能随意拆下各方向的安全挡板。

第七章 镗床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八条 装卡工件时工作台面、工件地面须清理干净。

毛面

需要向下时,须垫平并把工件压紧。

第五十九条 装卡工件找正须根据工件重量、厚度适当打和压

紧,以免损坏和变形。

第六十条 使用转盘转动前须检查上、下、前、后即周围有无障

碍。

第六十一条 操作中不准将头部伸到孔内查看工件,以免挤伤。

第六十二条 车头主轴孔接刀时,须把主轴孔与刀杆的接触面擦

干净。

第六十三条 加工工件时,需要停车须先停走刀,后停主轴。

第八章 钻床(立钻、摇臂钻床)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 工作前对所用的钻床和工、卡具进行全面检查,确

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第六十五条 切削时禁止戴围巾、手套,须戴好防护眼镜,工件夹装须牢固可靠。

钻小工件时,须用工具加持,不准用手持握加工件。

第六十六条 使用自行走刀时,须序号进给速度,调整好行程限

位。

手动进刀时,一般按照逐渐增加压力和逐渐减小压力的原则进行,以免用力过猛造成事故。

第六十七条 钻头上绕有长铁屑时,须停车清除。

禁止用气吹,

用手拉,须用刷子或铁钩清除。

第六十八条 精铰孔时,拔取圆器和销棒,不可用力过猛,以免

手撞在刀具上。

第六十九条 不准在旋转的刀具下,翻转、卡压或测量工件,手

不准触摸旋转的刀具。

第七十条 使用摇臂钻时,横臂回转范围内不准有障碍物。

工作

前,横臂须卡紧。

第七十一条 横臂和工作台上不准放有浮放物件。

第七十二条 工作结束时,将横臂降到最低位置,主轴箱靠近立

柱,并且都要卡紧。

第九章 攻丝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十三条 操作者须了解攻丝机的结构、性能与操作方法,否则不得使用攻丝机。

第七十四条 在攻丝前须先将工件夹紧在夹具内,调整工作台达

到所需高度。

第七十五条 攻丝中不许用手去触动工件,夹具和其他转动部位。

第七十六条 当攻丝机出现故障时,须立即停车,报告有关人员,排除故障后再开动。

第七十七条 工作完毕后,须关闭电源,清理铁屑和机床周围的卫生。

第十章 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十八条 一般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检查所用工、夹、量具是否完好,安全可靠。

二、禁止使用有裂纹、带毛刺、手柄松动等不合乎要求的工具,并严格遵守常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三、开动设备前,须先检查防护装置,紧固螺栓以及电、油、气等动力开关是否完好,并空车实验检验正常,方可投入工作。

操作时须严格遵守所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不准私自动手铺设电气线路和安装临时线。

五、工作中须注意周围人员和自身的安全,防止由于乱挥舞工具而使工具脱落、工件及铁屑飞溅造成伤害。

多人操作须有统一指挥,注意协调配合。

六、起吊和搬运重物,须遵守起重工、挂钩工、搬运工安全操作规程,与行车工密切配合。

多人拉运,安装设备或搬运其他重物时,操作者须要服从统一信号指挥,防止挤伤、压伤或撬棍打人、压脚。

七、高空作业工作前须检查梯子、脚手支架是否可靠,工具须放于工具袋中,不准放在其他地方,严防坠落伤人。

安全带须扎好,并系在牢固的结构件上。

不准穿硬底鞋,不准往下面乱扔东西。

八、采用梯子登高须有防滑措施,梯子斜度以70度为宜。

上下梯子须检查是否牢固,下面须有人把持。

人字梯中须有结实的牵绳拉住。

九、登高作业平台不准置于母线或高压线下面,平台台面上须有绝缘层以防止触电。

平台四周须设置栏杆以防坠落。

十、在同一工位,上下不得同时作业,必须同时作业时,须做好中间层防护,上面工作者须严防物体坠落,下面工作者须戴好安全帽。

十一、在同一工作台两边凿、铲,中间须设防护网,单面工作台,须一面靠墙。

十二、清除铁屑须使用工具,禁止用手拉嘴吹。

使用有毒有害液体时须有防毒防害措施。

十三、因故离开工作岗位,须将设备和工具的电、水、气、风、油源断开。

工作完毕,须清理工作场所。

十四、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不可用力过猛。

錾子,扁铲有卷边、裂纹,不得使用,顶部有油污要及时清除。

十五、使用手锤、大锤,不准戴手套,锤柄、锤头子不得有油污。

打大锤时,甩转方向不得有人。

十六、使用钢锯,工件须夹劳,用力要均匀。

工件将锯断时,须用手或支架托住。

十七、使用活扳手,扳口尺寸须与螺帽尺寸相符合,不应在手柄上加套管。

高空操作须使用呆扳手,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如用活扳手须用绳子拴牢固。

十八、使用台虎钳,钳把不得做套管加力或用手锤敲打,所夹工件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十九、检查设备内部,须用安全行灯或手电筒,禁用明火。

对头重脚轻、容易倾到的设备,一定要垫实、撑牢。

二十、拆卸设备部件,须放置稳妥,装配时,严禁用手插入连接面或探摸螺孔。

取放垫铁时,手指须放在垫铁的两侧。

二十一、在手拉葫芦吊起的部件下检修、组装时,须将链子打结保险,并用枕木或支架垫稳。

二十二、设备清洗、脱脂的场地,要通风良好,严禁烟火。

清洗零件最好用煤油,用过的棉纱、布头、油纸等须收集在金属容器内。

二十三、设备试运转,严格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运转时,不准擦洗和清理、修理,并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七十九条 划线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台须牢固平稳。

平台周围须保持整洁,通行要方便,1米内禁止堆放物件。

二、所用手锤、冲子等工具须经常检查,不得有裂纹、飞边、毛刺、顶部不得淬火,手锤柄要安装牢固。

使用的大工具如弯尺、划线盘、角铁等须有指定地点妥善存放,以免伤人。

所用的千斤顶、底座应平整可靠,顶尖、螺纹连接松紧合适,严禁使用滑扣千斤顶。

划线盘用完后针尖向下,妥善保管,照明灯影使用低压电源,并检查有无破裂,灯头是否完好,以免触电。

三、工件一定要支撑牢固,并垫好,在支撑大型工件时,须用方木垫在工件下面,必要时用行车帮助支撑垫铁。

四、地面上的工件要放置整齐、平稳,防止倾倒伤人。

第八十条 钳工案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一、人站在一面工作,对面不准有人。

如大型钳工案对面有人工作时,钳工案上须放置密度适当的安全网,钳台须平稳牢固。

二、钳工案上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

三、钳工案上的杂物要及时清理,工具和工件须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一章 虎钳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十一条 虎钳安装牢固,高度须适当,钳口伸出工作案边

40毫米为宜。

虎钳上不得放置工具,以防滑下伤人。

使用垫铁虎钳工作时,须把固定螺栓拧紧,工作时钳身不得有松动现象。

第八十二条 虎钳的丝杠。

螺母须经常擦洗和加油,保护好钳口,

损坏后须及时修理,未修好不得使用。

第八十三条 虎钳卡持工件时,不得用套管加长扳手手柄或用锤

打扳手柄。

第八十四条 工件须卡紧卡正,手柄朝下。

卡小工件时,手指须

少许离开钳口,以免夹伤。

第八十五条 工件超出钳口部分太长,须加支撑。

装卸工件时,

还须防止工件以防摔下伤人。

第八十六条 在进行强力工作时,力量朝向钳身。

第八十七条 不要在活动平面上敲击。

第八十八条 虎钳安装须牢固,钳口须完整,螺杆、螺母不得松旷。

虎钳上不得有散放物件。

第八十九条 夹持工件的厚度,不得超过钳口最大开宽的三分之

二。

工件须夹紧,手柄应朝下方。

不准用增加手柄长度,或锤击手柄的方法来夹紧物件。

第九十条 夹持较重工件时,下面须垫稳;操作人须选好站立位

置。

第九十一条 工件一般应夹持在钳口的中部。

如需夹在一端时,

另一端须用等厚的硬垫夹上。

第九十二条 工件超出钳口太大时,须另加支撑,并有防止坠落措施。

第十二章 手工工具(锤、扳手、冲子、锉刀、钢锯)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十三条 手锤

一、锤柄与锤孔配合须紧密,并以带倒刺的铁楔加固。

二、锤柄与锤头须保持垂直,锤柄的断面须与锤头次面平齐,不得凸出或凹入。

三、锤柄的材料须用直纹干燥硬木,禁止使用有斜纹、横纹、蛀孔或者有疖疤的木料。

四、手锤的柄长,应以手握锤头后,柄与肘等长为宜。

五、锤头的飞刺、卷边须及时磨去,锤击面不准淬火,锤柄、锤头不得有油。

六、使用人不准戴手套。

抡锤时须先回头查看,不得有障碍;在2.5米范围内不得有与操作无关人员。

七、两人打锤时,须交叉站立,不准打抢锤,不准用手指点打击位置,不准以锤打锤。

第九十四条 扳手

一、使用活扳手,须将扳口调到与拧动件相贴合,方可扳动。

二、活扳手用力较大时,禁止反向扳动。

三、扳手的规格须与工件相适应,禁止在扳口处加垫。

四、使用扳手,不得锤击扳手柄;使用标准扳手,不得加长扳柄。

第九十五条 冲子

一、冲子的锤击面不得淬火,不得有裂纹、飞边、毛刺,柄部不得有油脂。

第九十六条 锉刀

一、锉刀木柄不得有裂纹、松动,且须装有金属箍。

二、锉削的金属粉末不得用嘴吹。

三、用小锉刀锉削时,不可用力过大,以防锉断伤人。

四、锉刀及工件的锉削面不得有油。

第九十七条 钢锯

一、锯条装夹松紧适度,锯物时用力不得过猛。

二、工件接近锯断时用力要轻,防止锯断部分坠落伤人。

第十三章 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十八条 根据砂轮机使用说明书,选择与砂轮机主轴转速相

符合的砂轮。

第九十九条 新领的砂轮须有出场合格证,或检查试验标志,安

装前如发现砂轮的质量、硬度、粒度和外观有裂缝等缺陷时,不能使用;轻敲检查,声音嘶哑不能使用;受潮、有裂纹或碰撞伤痕,中心孔铅套松动或轴孔配合过松过紧不能使用。

第一百条 安装砂轮时,砂轮的内孔与主轴配合的间隙不宜太

紧,须按松动配合的技术要求,一般控制在0.05~0.1MM之间。

第一百零一条 砂轮两侧夹盘须是钢质材料,且直径应相等,不

宜小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

夹盘两端须平整,与砂轮接触面一般应为夹盘面积的八分之一。

在夹盘与砂轮之间,须加1~2MM的软垫,并均匀紧固夹盘。

第一百零二条 拧紧螺帽时,须用专用的扳手,不能拧的太紧,

严禁用硬的东西敲击,防止砂轮受击碎裂。

第一百零三条 砂轮装好后,须装防护罩、挡板和托架。

砂轮机

上支撑工作的托板与砂轮外圆的距离须保持在3~5MM,并位于砂轮水平中心线以下3MM左右为宜。

第一百零四条 砂轮机防护罩和排尘装置须完整。

防护罩保护角

度应不小于240度,中心线以上的开口角度不应大于65度。

防护罩与砂轮外圆的间隙须在20~30MM之间。

第一百零五条 新装砂轮启动时,不要过急,先点动检查,经过

5分钟试转后,无明显的震动和其他问题时,才能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砂轮旋转方向须与轴头螺纹旋向相反。

磨削工件

时,须戴防护眼镜,人须站在砂轮机的侧面,正对砂轮旋转方向不许站人,不准两人同时在一块砂轮上磨刀。

第一百零七条 不得用远离砂轮机的开关来操纵砂轮机的开停。

第一百零八条 磨削时须握牢工件,并缓慢接近砂轮,用力不可

过猛。

以免砂轮受力不均而发生事故。

第一百零九条 禁止磨削紫铜、铅、木头等东西,以防砂轮嵌塞。

第一百一十条 需要较长时间磨削的器物,磨削时须及时进行冷却,防止烫手。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修正刀具刃面外,一般不宜用砂轮的侧面磨

削。

对厚度小于20MM的砂轮,禁止使用侧面磨削。

砂轮的圆面出现不规整时,须及时休整,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细小工件,须用工具夹持,不准直接用手持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吸尘机须完好有效,如发现故障,要及时修复,否则须停止磨刀。

第十四章 砂轮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砂轮切割机运行时,砂轮旋转方向须避开附近

的工作人员,被切割的料不得伸入人行道。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允许在由爆炸性粉末的场所使用砂轮切割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移动式切割机底座上的四个支撑轮须齐全完

好,安装牢固,转动灵活。

安置时须平衡可靠,工作时不得有明显的震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夹紧装置须操作灵活、夹紧可靠,手轮、丝杠、

螺母等须完好,螺杆螺纹不得有滑丝、乱扣现象。

手轮操纵力一般不大于6KG。

 

第一百一十八条 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性,装上全部零件后须能保持砂轮自由抬起。

第一百一十九条 杠杆转轴须完好,转动灵活可靠,与杠杆装配后须用螺母锁住。

第一百二十条 在更换砂轮切割片时,须切断电源。

新安装的砂轮切割片,须符合设备要求,不得安装有质量问题的切割片。

安装时须按安装程序进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更换砂轮切割片后须试运行是否有明显的颤动,确认运转正常后方能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操作盒或开关须完好无损,并有接地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传动装置和砂轮的防护罩须安全可靠,并能挡住砂轮破碎后飞出的碎片。

端部的挡板须牢固地装在罩壳上,工作时严禁卸下。

第一百二十四条 操作人员操纵手柄座切割运动时,用力须均匀,平稳,切勿用力过猛,以免过载使砂轮切割片崩裂。

第一百二十五条 使用完毕,切断电源,切割机周围的碎屑,整理放置好。

第十五章 台钻、手电钻、磁力钻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操作台钻、手电钻、磁力钻须戴防护镜,严禁操作者戴手套操作台钻、手电钻、磁力钻。

第一百二十七条 钻头卡箍及装卡工具须完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调整台钻摇臂的高度或角度后,须及时将其拧紧,然后方可开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工件的装卡、拦靠须稳固,不得随钻头转动或随钻头带起。

第一百三十条 松紧钻头卡箍须使用专用工具,禁止敲击。

使用楔铁卸钻头时,敲击力不宜过大。

第一百三十一条 当切削长度超过100毫米时,须停钻断屑。

第一百三十二条 压钻用力要均匀,不得另加杠杆实行强力压钻。

对设有扶持杠杆的大型电钻,压钻时须防止出现异响,人须站稳,扶钻须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台钻上钻透孔时,工件下面须加垫,接近钻透时,用力须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钻杆未停稳时,不准用手捏钻卡箍。

第一百三十五条 磁力钻在使用前,须先通电检查其电磁吸力是否达到工作标准,须平稳、牢固的吸在工件上,然后再按照普通台钻标准进行工作。

第十四章 焊接作业一般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从事本工种工作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作业。

改工种人员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审核,凡审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该项工作。

学徒工须有师傅带领。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电焊作业场所尽可能设置挡光屏蔽,以免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第一百三十八条 工作地点10米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不准放在一起,乙炔气瓶与动火作业的距离须在10米以上,氧气瓶与动火作业的距离须在5米以上。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电焊机不准放在高温潮湿的地方,所有的手把导线与地线不准与氧气、乙炔软管混放。

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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