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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桩基础施工方案

 

管桩基础施工方案

 

6.1.1管桩基础施工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施工图纸会审并形成图纸会审纪要;

2、调查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和地上管线、建(构)筑物及障碍物,判断可能影响施工或受施工影响的范围和程序,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可能受打桩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由有资历质的鉴定单位对其作出鉴定,做好记录;

3、处理施工场地内影响打桩的上空及地下障碍物;

4、平整及处理施工场地,达到地面平整、排水通畅、打桩机来回行走不陷机的要求;

5、在不受施工影响的地方设置基桩轴线的控制点和水准基点,具标记明显并做好保护;

6、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7、供电、供水、道路、排水、照明、临设房屋等设施能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8、选择适合本施工的打桩架和打桩锤等施工设备;打桩机安装就位,试运转正常;

9、施工现场必须的工作人员到位、配套工种齐备;并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10、按计划首批管桩进场且验收合格;

6.1.2管桩基础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建设项目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件;

2、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国土及规划部门测量验收报告;

3、经审查批准的管桩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纸会审纪要;

4、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打桩设备(打桩机和打桩锤等)的技术性能资料;

6、管桩结构配筋图、管桩产品说明书、产口合格证及现场验收资料;

7、有关管桩承载力、施工工艺的试验参考资料等。

6.1.3桩尖应根据地质条件和设计要求合理选用,桩尖的构造及材料应符合本规程3.0.15的规定,并应经监理检查和质量监督检查。

6.1.4除设计阶段进行静载试验桩以外的各设计等级的管桩基础工程,在正式开工前均应试打桩;试打桩数量不宜少于工程桩总数的1%且少得少于5根。

6.1.5试打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工程桩位置试打桩,试后作工程桩使用;

2、试打桩的位置、地质条件及其规格、长度具有代表性;

3、选择在控制性勘探孔附近;

4、施工工艺与工程桩一致,且符合本规程6.4节的有关规定;

5、试打时采用高应变动测法配合测试。

6.1.6试打桩采用高应变动测法配合测试时,宜按下列操作程序进行:

1、按地质勘探资料预估桩长再加3~4m作为配桩长度,用正式打桩施工用的打桩锤(或同一型号)按常规方法进行施工打,并做好详细施工记录;

2、当桩尖按近设计持力层时暂停锤击,在桩头外装上传感器,然后启动打桩分析仪并继续锤击;

3、当打桩分析仪显示试打桩的瞬时阻力值为2Ra/a时停止锤击,测出桩的入土深度,量出最后贯入度和计出最后1米锤击数等;Ra为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a为土的恢复系数,黏性土可取1.2-1.4,砂性可取0.9-1.1;

4、停歇24h后进行复打,若打桩分析仪显示复打桩瞬时阻力值达到或超时2Ra时,可按本条3得到的收锤指标作为正式打桩施工时收锤标准的参考值;若显示的瞬时阻力值小于2Ra时,应调低a的估算值,并重复本条3.4的做法直至满足为止。

6.1.7试打桩采用高应变动测法配合测试时,应提供下列信息数据和资料:

1、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

2、桩侧摩阻力各桩端阻力;

3、打桩的最大锤击能量和桩身的最大压应力;

4、桩身的最大拉应力;

5、桩身的完整性;

6、桩的入土深度、每米锤击数、最后1米锤击数和最后贯入度等。

6.1.8当打桩施工可能影响邻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减少振动和挤土影响的措施。

必要时,应对邻近建(构)筑物进行加固处理并设计观测;在毗邻边坡打桩时,应随时注意打桩对边坡的影响。

6.1.9为减少打桩引起的振动和挤土影响,宜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技术措施;

1、合格安排打桩顺序;

2、采用“重锤低击”法施工;

3、引孔:

4、设置袋装沙井并塑料排水板;

5、设置非封闭式地下隔离墙壁;

6、开挖地面防挤(振)沟;

7、控制每天沉桩数量等;

6.1.11设有大面积地下室的管桩基础工程,打桩与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先后顺序应经过可行性研究后确定;在基坑内施打管桩,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挤土效应所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同时应加强对基坑边坡和周围环境的监测。

6.1.12管桩基础工程的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在同一基坑范围内和施工现场边打桩边开挖基坑;

2、饱和黏性土、粉土地区的基坑开挖,宜在打桩全部完成并相隔15d后进行;

3、开挖深基坑时应制订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程序,并注意保持基坑边坡或围护结构的稳定;

4、挖土应分层均匀进行且每根桩桩周土体高差不宜大于1米;

5、当基坑深度范围内有较厚的淤泥等软弱土层时,软土部分及其以下土方宜采用人工开挖;必要时,桩与桩之间应采用构件连接;

6、基坑顶部边缘地带不得堆土或放其他重物;当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已考虑挖土机等附加荷载时才允许挖土机在基坑边作业。

6.1.13安全施工、文物保护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2管桩的吊运及堆放

6.2.1管桩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厂前应进行出厂质量检查,其规格、批号、制作日期应符合所属的验收批号内容;

2、在吊运过程中应轻吊轻放,避免剧烈碰撞;

3、当常用管桩节长在本规程表3.0.4规定的范围内,单节管桩可用专用吊钩钩住管桩两端内壁直接进行水平起吊,吊绳与管桩夹角应大于450;若节长超过本规程表3.0.4规定的范围,管桩的预应力钢筋必须加1~2根并应经过结构验算和实验证后方可用吊钩两端起吊;大直径管桩应按设计要求的吊点进行吊运;

4、宜用平板拖车或驳船进行运输,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管桩不产生滑移和损伤;

5、运至施工现场时应按本规程第3章的有关要求逐根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及在吊运过程中产生裂缝的管桩。

6.2.2管桩施工现场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排水条件良好;

2、应按下同规格、长度及施工流水顺序分别堆放;条件许可时可按工程进度及时分批供桩,避免二次搬运;

3、当场地及供桩条件许可时,宜单层放置,叠层堆放不宜超过3层;

4、叠层堆放时,应在垂直于管桩长度方向的地面上设置2道垫木,垫木支点应分别位于距桩端0.2倍桩长处,两支点间不得有突出地面的石块等硬物,底层最外缘的管桩应的垫木外用木楔塞紧;

5、垫木宜选用耐压的长木枋或枕木,不得使用有棱角的金属构件。

6.2.3施工现场取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工程或用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打桩机打桩的工程,宜按两台打桩机配备一台吊机进行取桩、吊桩作业;

2、叠层堆放的管桩超过2层时,应用吊机取桩,严禁拖拉取桩;

3、叠层堆放的管桩不超过2层时,可采用打桩机自行拖拉取桩;当叠堆为2层时,应先拖上层桩然后才拖下层桩,拖拉前应对桩的拖地端用废轮胎等弹性材料作垫托;采用机械啮合接头的管桩,宜将管桩拖拉到打桩机附近后再安装连接销;

4、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打桩机不得采用拖拉法取桩;

5、拖拉取桩时应时刻注意保持打桩机的稳定。

6.3打桩机具

6.3.1打桩机应根据不同的场地条件和工程特点选用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打桩机、步履式打桩机或滚管式打桩机等;打桩锤宜选用液压打压桩锤或柴油打桩锤,不宜采用自由落锤。

打桩机的桩架和底盘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应与所挂打桩锤相匹配。

6.3.2柴油锤宜选用筒式柴油锤,柴油锤的型号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确定:

1、根据试打桩或试验桩的结果选用:

2、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桩的规格、入土深度等因素参与本规程附录C,并遵循“桩锤匹配、重锤低击“的原则综合考虑后选用。

6.3.3选用液压打桩锤的型号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确定:

1、根据试打桩或试验桩的结果选用:

2、根据经验选用:

施打Φ300和Φ400的管桩,可选用7T~9T液压锤,施工打Φ500的管桩,可选用9T~11T液压锤;施打Φ600的桩桩,可选用9T~13T液压锤。

具体可参考本规程附录C

6.3.4桩帽及垫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帽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打性;

2、桩帽下部套桩头用的套筒应做成圆筒形,圆筒形中心应与锤垫中心重合,筒体深度应为350~400mm,内径应比管桩外径大20~30mm;

3、桩帽套筒应与施打的管桩直径相匹配,严禁使用过渡性钢套(俗称博土帽)用大桩帽打小直径管桩;

4、打桩时桩帽套筒底面与桩头之间应设置弹性衬垫(又称桩垫)。

桩垫可采用纸板、胶合板等材料制作,厚度应均匀一致。

桩垫经锤击压实后的厚度应为120~150mm,且应在打桩期间经常检查,及时更换或补充;

5、桩帽上部直接接触打桩锤的部位应设置“锤垫”锤垫应用坚纹硬木或盘绕叠层的钢丝绳制作,期厚度应为150~200mm,打桩前应进行检查、校正或更换。

6.3.5送桩器及其衬垫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桩器器身宜做成圆筒形,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打性,上下两端面应平整,且与送桩器中心轴线相垂直。

送桩器长度应满足送桩深度的要求,器身弯曲度不得大于1/100;

2、送桩器下端应设置套筒,套筒深度应为300~350mm,内径应比管桩外径大20~30mm;

3、不得使用只在送桩器下端面中间设置小圆柱体的插销式送桩器;也不得使用下端面不设任何限位装置的圆柱形送桩器;

4、送桩作业时,送桩器套筒内应设置硬低板或废旧夹板等衬垫,衬垫经锤击压实后的厚度不宜小于60mm。

6.3.6每台打桩机宜配备一台打桩自动记录仪;

6.3.7施工现场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电焊机、气割工具、索具、撬棍、钢丝刷、锯桩器、经纬仪及水准仪、长条水准尺、线锤和吊架、尼龙绳和吊锤、带铁丝罩的24V低压电泡、孔内摄像仪等施工机具。

6.4锤击沉桩

6.4.1打桩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认真检查打桩机具且符合正常运作要求;

2、除按本规程等3章检查所用管桩桩身质量外,尚应检查管桩的生产日期和蒸养方式,经高压釜蒸养的管桩出釜冷却至常温后方可使用;常压的管桩应达到混凝土设计强度且龄期不少于14d方可施打;

3、根据施工图绘制整个工程的桩位编号图;

4、由专职测量人员分批或一次性全部测定并标出场地上的桩位,期偏差不得大于20mm;

5、在桩身上划出以米为单位的长度标记,并按从下至上的顺序标明桩身长度。

6.4.2打桩顺序应综合考虑下列原则后确定:

1、根据桩的密集程度及桩基础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关系;

1)若桩较密集且距周边建(构)筑物较远、施工场地较开阔时,宜从中间开始向四周进行;

2)若桩较密集、场地狭长、两端距建(构)物筑物较远时宜从蹭开始向两端进行;

3)若桩较密集且一侧靠近建(构)筑物时,宜从毗邻建(构)筑物的一侧开始由近及远地进行;

2、根据各区域桩的入土深度;若各区域间差别较大时,宜先长后短;

3、根据工地上所用管桩的规格:

若直径不同时,宜先大后小;

4、根据高层建筑塔楼(高层)与裙房(低层)的关系;若裙房面积较大时,宜先高后低;

5、根据整个工地布桩的疏密程度:

若相差较大时,宜先密后疏。

6.4.3打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节管桩起吊就位插入地面后应认真检查桩位及桩身垂直度偏差。

桩位偏差不得大于20mm。

桩身垂直度偏差宜先用长条水准尺粗校,然后用两台经纬仪或两个吊线锤在互为900的方向上进行检测,较正后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0.5%。

必要时,宜拔起管桩并在孔洞内填砂后重插;

2、当管桩一插入地表土后就遇上厚度较大的淤泥层或松软的回填土时,油柴锤应采用不点火(空锤)的方式施打,液压锤应采用落距为20~30cm的方式施打;

3、管桩施打过程中,宜重锤低击,应保持桩锤、桩帽和桩身的中心线在同一条直线上,并随时检查桩身的垂直度。

当桩身垂直度偏差超这0.8%时,应找出原因设法纠正,在桩尖进入硬土层后,严禁用移动桩架等强行回扳的方法纠偏。

4、在较厚的黏土、粉质黏土层中施打管桩,不宜采用大流水打桩施工法,宜将每根桩一次性连续打底,尽量减少休歇时间,且尽可能避免在接近设计浓度时进行接桩;

5、桩数多于30根的群桩基础应从中心位置向外施打。

桩的接头标高位置宜适当错开,承台四周边缘的桩宜在承台内其他桩全部打完后重新测定桩位再插桩施打;

6、当需要送桩或复打时,应事先检查管桩内孔的水量,若管桩内孔充满水时,应抽去部分水以后才能施打;

7、每一作业班应配备一名专职记录员,打桩时应及时如实地填写打桩施工记录表,不得随意填写,不得事后补填,应经当班监理人员验证签名后方可作为有效的施工记录。

打桩施工记录表式样见本规程附录D。

若打桩机上装置了打桩自动记录仪,打机时则自动记录各种打桩数据。

6.4.4管桩的接长可采用桩顶端板圆周坡口槽焊接或机械啮合接头连接法。

焊接宜采用手工电焊;当天气晴朗无风或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后,也可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电弧焊。

6.4.5焊接接桩和钢桩尖的焊接所采用的焊机、焊条、电流、工艺、质量等要求除应符合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有关规定外,其现场施工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下节桩的桩头宜高出地面0.5~1.0m;

2、上下节桩接尖端板表面应用钢丝刷清刷干净并保持干燥,坡口处应刷至露出金属光泽;

3、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置导向箍或其他导向措施。

接桩时上下节桩身应对中,错位不宜大于2mm。

若下节桩身略有倾斜,上节桩身应与下节桩身保持顺直,两端面应紧密贴合;不得在接头处出现间隙,严禁在接头间隙中填塞焊条头,铁片、铁丝等杂物;

4、当采用手工电弧焊时,施焊宜由两个持证上岗的焊工对称进行。

焊条宜采用E4303或E4316,其质量应满足国标《碳钢焊条》GB/T5117的规定;焊接应逐层进行,层数不得少于2层,Φ400以上管桩宜为2层3首;第1层焊缝应采用不大于Φ400的焊条施焊,内层焊渣必须清理干净后方能施焊外一层。

焊接时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两个焊工对焊时,正常情况下Φ300管桩接头焊接时间宜为8~10mm,Φ400管桩宜为12~15mm,Φ500管桩宜为15~22mm,Φ600管桩宜为22~28mm,焊缝应连续饱满;

5、当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施焊宜用两台焊机对称进行。

焊缝应连续饱满。

6、焊好的桩接头应自然冷却后方可继续施打,手工电弧焊的接头自然冷却时间不应少于5min;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的接头自然冷却时间不应少于3min,严禁用水冷却或焊好立即施打;

7、钢桩尖的焊接应遵照本条4-6的有关要求进行,重要工程宜在工厂内焊接;当在工地焊接时,宜在管桩堆放现场先焊好桩尖的上半圈,再将管桩轴向转动1800后施焊剩下的半圈。

桩尖与桩端面的错位应≤3mm。

严禁在管桩悬吊就位时放在桩底端进行点焊、仰焊等做法。

6.4.6机械啮合接头接桩法采用的机械接头零部件的数量、尺寸、构造及质量等要求应符合广东省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机械啮合接头技术规程》DBJ15-63-2008的有关规定,常规情况下(下节桩的顶端设连接槽,上节桩的底端设连接销)其现场操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下节桩的桩头宜高出地面1.0~1.5m;当地表以下有厚度10m以上的流塑淤泥土层时,第一节露出地面的桩段外周宜设置“防滑箍”

2、连接前,上下节桩的端板应清扫干净;

3、拆除上节桩端板上螺栓孔中的保护块,清洁螺孔使其干净无杂物,用板手将已涂抹上沥清涂料的连接销逐条旋入上节桩端板的螺栓孔内,并用特制的钢模型校正板调整好连接销的方位;

4、拆除下节桩的顶端连接槽内填塞的泡塑保护块,清洁槽孔使其干净无杂物,在槽内注入沥青涂料,并在桩顶端板周边抹上宽20mm、厚3mm的沥青涂料;当地下水或地基土对管桩有中等腐蚀作用时,端板应涂满厚3mm的沥青涂料;

5、将上节桩起吊至下节桩上部,使上节桩下端部的连接销对准下节桩顶端的连接槽口,并徐徐下降上节桩,使各连接销同时插入连接槽内5mm左右;

6、略为放松上节桩,利用上节桩的自重将连接销完全插入下节桩的连接槽内。

经检查接头无异样后,接桩完成便可继续施打。

6.4.7当打桩过程中遇到贯入度突变、桩头桩身混凝土破裂、桩身突然倾斜跑位,锤击数过多以及地面是显隆起、邻桩上浮等情况时,应暂停打桩,并及时与设计、监理等共同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6.4.8每根桩的总锤击数及最后1m沉桩锤击数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控制:

1、PC桩总锤击数不宜超过2000,最后1m沉桩锤击数不宜超过250;

2、PHC桩总锤击数不宜超过2500,最后1m沉桩锤击数不宜超过300。

6.4.9送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表以下有较厚的淤泥上层时,送桩深度不宜大于2.0m,当准备复打时,送桩深度不宜大于1.0;

2、当桩顶打至接近地面需要送桩时,应测出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头质量,合格后应立即送桩;

3、送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参考同一条件的桩不送桩时的最后贯入度予以修正;

4、当地表以下没有淤泥土层,同时桩端持力层顶面埋深标高基本一致,且持力层厚度不少于4m,或持力层上面有较厚的全风化岩层、硬塑~坚硬黏土层或中密密实砂土层时,送桩深度可当加大,但不宜大于6.0m。

6.4.10当桩端持力层为遇水易软化的风化岩(土)层时,打桩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管桩内孔封底混凝土施工,封底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尖应是封口型,桩尖焊接时焊缝应连续饱满不渗水;

2、第一节管桩打入土(岩)层后,宜立即用人工向管桩内孔底部灌注高1.5-2.0m的C30细石混凝土,或者待收锤后经灯光照射或孔内摄像检查管桩内壁基本完好后立即灌注封底混凝土。

6.4.11引孔打桩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孔的直径、孔深及数量应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商议确定;

2、引孔宜用长螺旋钻机干作业钻孔法,引孔的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5%;

3、引孔作业和打桩施工应密切配合,随钻随打,引孔和打桩应在同一个工作台班中完成;

4、引孔中有积水时,宜用开口型桩尖。

6.4.12桩数多于30根的群桩以及群桩基础四周的基桩,打桩施工时应按桩总数10%的数量设置观测点,定时检测桩的上浮量和桩顶偏位值。

基坑内施打的基桩、淤泥软土层较厚及桩端持力层为遇水易软化场区内的群桩,也应设置观测点。

6.4.13当基桩收锤后,宜立即将高出地面1.0m以上的余桩截去,断口宜充在地面以下20~40cm。

高出地面1m以内的桩头若不妨碍施工时,可暂不截掉,严禁打桩机械及运输车辆碰撞或将桩头当锚桩使用。

6.4.14截割桩头或余桩宜采用电动锯桩器。

手工截桩时,严禁采用大锤横向敲击或强行扳拉。

6.4.15当每根桩收锤后,施工人员应会同监理及有关人员共同将带铁丝罩的24V低压灯泡或孔内摄像仪放入桩孔内检查桩内壁有无明显的破损,并做好记录。

6.4.16收锤后的管桩应采取有效措施封住管口,送桩遗留的孔洞,应立即回填或覆盖。

6.4.17群桩上浮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

1、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每根桩的桩身和接头的完整性;

2、用高应变支测法抽检单桩竖向搞压承载力,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桩总数的1%且不得少于5根;

3、当大多数桩的送桩深度不超过2m且场地条件较好时,可采用复条(压)措施;

4、当大多数桩的送桩深度超过2m且上覆土层为厚淤泥层时,宜采用补打桩等措施。

6.5收锤

6.5.1当一根管桩被施打到设计要求并达到收锤标准后即可收锤,终止施打。

6.5.2除设计明确规定以桩端标高控制的摩擦型基桩应保证设计桩长外,其他凡指定桩端持力层的基桩应按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的收锤标准收锤。

6.5.3收锤标准原则上应结合工程地质条件,桩的承载性状、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桩规格及入土深度、打桩锤性能规格及冲击能量、桩端持力层性状及桩尖进入持力层深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收锤标准应以达到的桩端持力层(定性)和最后贯入度或最后1-3m的每米沉桩锤击数(定量)作为主要的收锤控制指标。

6.5.4收锤标准应通过静载试验桩或试打桩确定。

最后贯入度控制值可参考本规程附C或利用Hilley(海利)打桩公式样的计算结果,结合邻近工程或相近桩基条件的打桩经验并经试打桩验证后确定。

6.5.5打桩的最后贯入度量测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1.桩头和桩身完好;

2.柴油锤油门设在1-2档且跳动正常;液压锤落距约为80cm且路动正常;

3.桩锤、桩帽、桩身及送桩器中心线重合;

4.桩帽及送桩器套筒内衬垫厚度符合本规程规定;

5.打桩结束前即完成测定,不得间隔较长时间后才量测;

6.5.6打桩自动记录仪可自动量测并记录最后贯入度;人工测量最后贯入度时,宜用一段长约40cm的钢卷尽片段沿桩长用胶布粘巾在管桩桩身或送桩器身上,再用经纬仪测出每10击的沉桩量即为每一阵贯入度。

同时应按5%-10%的工程桩数量测绘收锤回弹曲线。

6.6.7最后贯入度不宜20mm/10击,最后贯入度宜连续测量3次,当每一阵贯入度逐次递减并达到收锤标准时就可收锤。

当持力层为较薄的强风化岩层且下卧层为中、微风化岩层时,最后贯入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15mm/10击,此时宜量测一阵锤的贯入度,若达到收锤标准确性即可收锤。

7质量检测和工程验收

7.1.1管桩运到工地后,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应作下列内容的检查和检测:

1.管桩规格、型号的检查;

2.管桩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的抽检;

3.管桩端板或机械啮合接头连接部件的抽检;

4.管桩结构钢筋的抽检;

5.管桩堆放及桩身破损情况的检查等;

7.1.2管桩运入工地后,应按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本规程第3章的有关要求,对照产品合格证、运货单及管桩外辟的标志,对其规格、型号以及种类逐条进行检查。

常压蒸养的管桩尚应根据本规程6.4.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龄期不足的管桩禁止使用。

7.1.3运入土地的管桩,应按本规程表3.0.9和表3.0.10的要求,抽查管桩的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抽查数量不得少于2%的桩节数且不得少于2节。

当抽检结果出现一根桩节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加倍检查,若再发现有不合格的管桩,该批不准使用并必须撤离现场,常用管桩的单节长度应按表3.0.4的规定进行检查,若单节桩长超过本规程规定长度且预应力钢棒数量又没增添的不予验收。

7.1.4当基桩采取焊接接头时,应按本规程表3.0.6的要求和行业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用端板》JC/T947的有关规定检查桩套箍和端板的质量,重点应检查端板的材质、厚度和电焊坡口尺寸。

抽检端板厚度的桩节数量不得少于2%的桩节数且不得于少2节,电焊坡口尺寸检查应逐条进行。

凡端板厚度或电焊坡口尺寸不合格的桩严禁使用。

端板以的材质检查可先查阅管桩或端板生产厂家所提供的材质检验报告,该批桩不得使用。

7.1.5当基桩采用机械啮合接头时,应按本规程3.0.14条以及广东省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机械啮合接头技术规程》DBJ15-63-2008的有关要求进行抽检。

抽检数量不得少于2%的桩节数且不得少于2节,若发现连接部件的材质、部件数量主尺寸有不符合要求者,该批桩不得使用。

7.1.6管桩结构钢筋抽检的主要内容应为预应力钢筋的数量和直径,螺旋筋的直径、间距和加密区的长度,以及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每个工地抽检桩节数不应少于2节,可利用先施工的2m以上长度的余桩经人工破碎后进行检测;若工地没有余桩可利用,则应在工地上随机选取二节桩经人工破碎后检测。

检测螺旋筋直径可用游标卡尺;检测螺旋筋间距和加密区长度可用钢卷尺;检测预应力钢筋规格可截一段钢筋称其质量,检查保护层厚度可用深度游标卡尺。

检测结果应以本规程3.0.4-3.0.8条所列的标准来判断,凡发现有不合格者,该批桩以后不得使用。

已打入的桩应采取处理措施。

管桩所用预应力钢筋和螺旋筋的材质应符合现场国家有关标准,检查时一般可查阅钢材生产厂的产品质量报告及管桩生产厂的抽检报告,有怀疑时可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1.7运到工地的管桩叠堆时,应按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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