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会议纪要任职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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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会议纪要任职文件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会议纪要、任职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理事的任职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于二O一三年七月十四日,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为法定代表人兼理事长,、、为理事,由执行监事。

签名:

二O一三年七月十四日

平顶山市叶县民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

会议纪要

时间:

2013年7月14日

地点:

平顶山市叶县仙台镇前王村

参加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会议事:

执行监事:

4、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问题。

最后,散会。

签名:

二O一三年七月十四日

平顶山市叶县民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平顶山市叶县民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的组织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张国廷、张立新、张国辉、方国熏、张懿奇等五人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本社定名为平顶山市叶县民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

第二条:

本社是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是:

牲猪饲养、饲料销售及牲猪技术咨询与服务。

维护社员的合法利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经营。

第五条:

本社自2013年7月14日成立,办公地址:

平顶山市叶县仙台镇前王村。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分为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凡从事与生产经营的农民和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社员。

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七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经济的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

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主出资;

(三)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主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按本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中的各项协议,发扬互相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与本主利益相对的活动;

第九条:

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社。

退社时,其出资额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

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的红利,退社不退会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

社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和获得继承社员资格,继承出资。

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

社员出资额可能转让给本社社员,不得转让给非法社员。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代表会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认缴的亏损的出资金额,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员提议。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

开。

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社员。

成员大会选举作出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社员同意,作出修改章程或分立、合并、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派产生,本社选举理事长一名,由张国廷同志担任,理事五人由张国廷、张立新、张国辉、方国熏、张懿奇担任,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张国廷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请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四)决定出用或解雇经理和财务人员;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六)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社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因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社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整理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可邀请监事、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由张懿奇同志担任。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监事职责如下: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主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可要求理事

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指导解决。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执行监事负责定期对本社财务进行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

本社根据经营发展及社员的需要,以入股社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1、饲养技术部:

负责牲猪的饲养技术培训、技术指导以及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负责所饲养的牲猪、场地的管理、疾病的预防治疗。

2、饲养基地部:

根据科学配方,饲养不同种类、规格的牲猪,保证市场的需求。

3、牲猪销售部:

主要负责了解和通报牲猪不同季节的市场价格,及时向社员反馈市场价格信息,及时组织车辆调动,保证牲猪销售渠道畅通。

4、财务部:

依据国家《会计法》管好财务,坚持日清月结。

第二十七条:

提高本社饲养,产品质量安全,不断开拓新的品牌。

第二十八条:

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饲养实验,产

品调动有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横向经济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业务。

第三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

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合作。

第三十二条:

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会费;

(二)社员出资;

(三)本社每年度人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四)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接受捐赠款;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贫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

严格控制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动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事业支出;

(六)本社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社会费定为每个社员每年100元。

会费出资有困难的经社员大会同意,可以免交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社初资筹集的出资总额为800万元。

本社社员的出资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出资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次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人为本社共、有财产。

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任何单位们与个人无

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社按日历年度对技术经济服务活动实行会

计核算。

理事会在每月(或第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和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执行监事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报表等。

同时,提出下半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各项具体项目和提取经例以及分配数额,经理事会提出方案,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如下: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2%经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8%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4%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10%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本社的红利分配按税后利润的28%提取;

(六)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其比例按30%提

取。

第四十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所会工资对模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一条:

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红利,成员出资额依次弥补亏损。

第四十二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他近亲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社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人数少于5人,予以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四条:

本社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查小组,于十月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雇佣人员工资;?

应缴税款;?

外部债务;?

按社员出资比例返还出资和欠社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

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发展合作与联合。

本社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社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社员通过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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