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代理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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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代理商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仅供参考,不得外传
中国电信代理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竞争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山阳电信)电信业务代理营销服务体系,规范和加强山阳电信业务代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信业务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是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经山阳县电信公司授权,双方签署代理协议,代理商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电信从事各项电信业务的营销和服务,协助做好最终客户的咨询、受理、计费、维护和故障处理,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代理协议规定的营销和服务任务指标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代理商是电信营销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代理电信业务的活动中,必须执行中国电信的有关规定,在营销宣传、业务资费、业务受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接受中国电信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代理商发展的最终客户全部为中国电信的客户,应直接与中国电信签署业务使用协议。
第二章代理商认证
第四条代理商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资质要求:
1、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具有代理电信业务的经营范围。
2、注册资金5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合法有效的税务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能够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4、有良好的经营服务业绩和社会信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5、对电信业务比较熟悉,并且在其代理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营销服务网络和最终客户群体。
6、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
7、在代理区域内设有常驻机构,并拥有固定的营销服务和技术支持队伍。
8、有能力完成代理协议所规定的营销和服务任务指标。
第五条代理商在申请代理电信业务之前应向山阳县电信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及证明
1、申请单位须如实填写《中国电信代理商审核表》,说明申请单位及个人背景、市场能力、客户资源、技术力量等相关情况。
2、申请单位须向山阳县电信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法人合法注册文件、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申请单位简介、主要技术和业务人员资料等。
山阳县电信公司留存复印件,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公司。
第三章代理保证金制度
第六条为了给予代理商和代办商一定约束,便于对代理商和代办商的违规、违约行为做出相应处理,特别是在代理商和代办商违约后减少山阳县电信损失,山阳县电信将对代理商和代办商收取保证金。
保证金在协议期内不退、不计利息。
协议中止或终止后,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并履行完协议规定义务后,予以退还。
第七条山阳县电信对代理商和代办商收取0.5-1万元保证金,并出具收据。
如代理商和代办商因履行协议规定义务,被山阳县电信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后,代理商和代办商应及时补足保证金,否则暂停其代理商或代办商资格。
第四章代理商经营规范
第八条代理商应自觉遵守山阳县电信的有关规定,接受山阳县电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山阳县电信将及时检查、监督和规范代理商与代理工作有关的经营行为,确保代理商经营行为符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
如代理商违反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保定电信有权给予相应惩罚,或报市公司解除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第九条代理商应自觉维护中国电信的企业和品牌形象,在代理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业务名称与品牌、服务方式、服务质量和时限要求等标准,均须与中国电信现有标准保持一致。
第十条代理商在业务拓展过程中,需遵守山阳县电信规定的业务发展流程。
第十一条在电信业务市场拓展过程中如出现代理商与山阳县电信之间或代理商之间的业务冲突,则以山阳县电信业务为主。
第十二条山阳县电信将协助和督促代理商建立规范有效的代理工作总结和计划制度;代理商要在每季度末向保定电信通报上一季度代理工作总结和下一季度代理工作计划;每年度末应按要求向山阳县电信通报本年度代理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代理业务发展计划书》。
第十三条代理商应向最终客户开展积极主动、客观真实的营销宣传活动;使用由山阳县电信提供的各种宣传资料或模板;代理商自行制作和发放的、与中国电信有关的各种宣传资料的内容,必须经电信公司认可;否则,由代理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代理商必须严格按照山阳县电信规定的业务报价标准向最终客户报价;否则,一经发现,山阳县电信将直接解除其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第十五条如代理商承担最终客户缴费的工作,需事先向山阳县电信缴纳押金,并严格按照山阳县电信规定时限及时代最终客户缴纳相关费用;若代理商未能及时缴付相关费用,山阳县电信将按有关规定收取其违约金。
第十六条代理商不得使用中国电信商标、标识或名义从事代理协议约定外的任何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活动;否则,一经发现,山阳县电信将直接解除其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第十七条代理商应严格遵守和履行与山阳县电信签署的代理协议,因其自身原因所引起的业务、技术和客户纠纷,及相关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代理商在代理协议期间和协议中止或终止后三年内,须保守中国电信的商业秘密;未经中国电信书面许可,代理商擅自泄漏中国电信商业秘密的,代理商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代理商欲中止代理协议时,应提前三个月以上向山阳县电信提出申请。
在代理协议正式中止前,一切代理事项仍需按照代理协议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代理商在代理协议中止或终止时,有责任配合山阳县电信完成最终客户的转移和交接工作,包括客户关系、客户资料、业务和技术资料、有关设备和系统等的转移和交接,不得影响对最终客户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代理商应积极开展代理工作,接受山阳县电信的指导、检查和考核,按期完成山阳县电信要求的代理业务营销和服务任务指标。
第二十二条代理商支撑:
1、原则上代理商的营销费用由代理商自己承担,公司不另行负担;
第五章代理佣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结算办法:
1.结算标准:
山阳县电信公司按照《山阳县2012年度代理费结算标准及流程》对代理商支付相应代理费用。
2.结算流程:
1)山阳县电信分公司每月13日前根据代理商上个月的业务发展情况核算出应付代理费数额及考核情况,制成代理代办佣金对帐单,并通知代理商,代理商如有异议需在15日前提出申诉,并出具相关凭证与电信公司核对。
2)代理商根据山阳县电信公司提供的代理费数额出具正式发票,并于每月20日前交到山阳县电信分公司市场部渠道管理部门。
3)山阳县电信分公司在收到代理商出具的正式发票后与代理商的考核情况、代理代办佣金对帐单,一并提交市公司,由市公司审核完毕后,由财务部直接将代理费按照合同规定打入代理、代办商的帐号。
第六章代理商考核
第二十四条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另行下发。
第二十五条山阳县电信按照日常督导为基础、季度考核为依据、年度审核为核心的原则,以《代理商评估表》为标准对代理商按季度进行定量评估考核,年终汇总加权平均,得出代理商的年度评分。
山阳县电信根据代理商的年度评分对代理商进行相应的奖励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