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羁縻府州的类别划分及其与藩属国的区别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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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羁縻府州的类别划分及其与藩属国的区别二

唐代羁縻府州的类别划分及其与藩属国的区别

(二)

二、羁縻府州与称臣纳贡的部族或国家的区别

谭其骧先生的大作《唐代羁縻州述论》一文中,首先针对《新唐书·地理志》羁縻州序文进行了阐述,认为羁縻州的设置不始于太宗时,只是“至太宗贞观时,由于大量设置了这种州县,才定制称为‘羁縻州’,用以区别于普通州县”。

接着论述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羁縻州和未设羁縻州的称臣纳贡的部族或国家有无明确区别;二是羁縻州地区是不是唐朝的版图所届,即羁縻州是不是唐朝的领土。

对于第二个问题,谭先生首先将羁縻州划分为本土羁縻州和侨蕃州两种,认为侨蕃州在唐土自不必论,本土羁縻州,“在其臣服时有些是可以列入版图的,既叛之后,便应承认其民族自主权,划归境外”。

“有些地区的羁縻州先有一段时间服属于唐,后来为邻国吞并,也应承认领土主权转移”。

对此,笔者完全赞同。

而关于第一个问题,谭先生是持否定态度的。

他针对有学者提出“唐朝对羁縻州是实行了有效的管理的;理由是:

1、都督、刺史都由唐朝任命或册封,接受唐朝的官职和俸禄;2、唐朝也向他们征发军队和贡献,他们必须定期向唐朝进贡”的几个特点,说,“唐朝对许多不设羁縻州的藩属朝贡国的国王、可汗等君长也经常进行册封和命官,并不能作为羁縻州长官所具的特点”。

史料中一些关于授予蕃夷首领俸禄的记载,“都不足以证成羁縻州长官有给禄之制”。

关于征调,“它并不是一种长期实施于所有羁縻州地区的经制”。

至于朝贡,“找不到一条记载足以说明羁縻州与非羁縻州藩属或邻国的朝贡有何区别,也找不到一条‘必须定期’进贡的记载”。

从而认为“唐朝在羁縻州与一藩属之间并无明确的制度上的区别”。

[15]

谭其骧先生是我国著名的历史地理学家,他的观点在学术界影响甚大。

的确,由于羁縻府州的“或臣或叛”、置废无常以及高度的民族自治,使其具有了一定的“化外”色彩。

但是,尽管如此,它与没有设置羁縻府州的一般藩属国之间在制度上还是有明确区别的。

首先,羁縻府州与一般藩属国之间在制度上最主要的区别表现在是否负担赋税上,即羁縻府州按规定都要缴纳一定的赋税,而一般藩属国则无此规定。

[16]

《新唐书》卷四十三下《地理志》羁縻州序云:

“唐兴,初未暇于四夷。

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

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

论者往往以“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作为羁縻府州的一个重要特点,这当然是不错的。

但是,所谓“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只是《新唐书》作者针对唐代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总结或判断,并不是唐朝法令的规定,事实上,唐朝廷当时对于羁縻府州缴纳赋税是有明确规定的。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载:

凡诸国蕃胡内附者,亦定为九等,四等已上为上户,七等已上为次户,八等已下为下户。

上户税银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

附贯经二年已上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原注:

无羊之处,准白羊估折纳轻货。

若有征行,令自备鞍马,过三十日已上者,免当年输羊。

凡内附后所生子,即同百姓,不得为蕃户也)。

凡凡岭南诸州税米者,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

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

轻税诸州、高丽、百济应差征镇者,并令免课役。

这是人们非常熟悉并经常引用的一段史料。

一般认为,《唐六典》所记录的令典都是开元七年(719年)的令文,但这一规定,是从唐初武德年间就已开始的,《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对此有明确记载:

“武德七年(624年),始定律令。

……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

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

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共一口。

”《旧志》和《六典》的记载表明,唐朝在武德年间和开元年间法令中,都曾明确规定了“诸国蕃胡内附者”和“夷獠之户”要负担一定的赋税。

问题的关键在于,上述“诸国蕃胡内附者”和“夷獠之户”包不包括羁縻府州在内。

如前所述,唐朝在武德年间,尚未将羁縻府州与“正州”区别开来,因此武德令中所谓“诸国蕃胡内附者”和“夷獠之户”,是指所有内附唐朝的各部族人口。

贞观以后将羁縻府州与“正州”加以区别,“诸国蕃胡内附者”和“夷獠之户”虽然也有不少被划入“正州”之内,正如谭其骧先生所指出的,“以内附部落设置的州,不一定是羁縻州,也有列为正州的”。

[17]

但是,“以内附部落设置的州”,绝大部分被确立为羁縻府州,包括本土羁縻府州和侨置羁縻府州。

因此,《唐六典》中所谓“诸国蕃胡内附者”和“夷獠之户”,应该是包括了羁縻府州在内的。

令文中特别提到“高丽、百济应差征镇者,并令免课役”,说明高丽、百济亦须要交纳一定的课税,而此令的发布,亦应在唐于高丽、百济设置羁縻府州的总章元年(668年)之后。

《旧志》和《六典》分别记载蕃胡夷獠之户“附经二年者”或“附贯经二年已上者”,就要按法令缴纳赋税。

所谓“附贯”,据唐《户令》规定:

“诸没落外蕃得还及化外人归朝者,所在州镇给衣食,具状送省奏闻,化外人于宽乡附贯安置。

”[18]

但据《通典》卷六《食货六·赋税下》记载:

“外蕃之人投化者,复十年。

”日本赋役令“没落外蕃”条集解引《古记》亦载:

“(唐)开元令云:

夷狄新招慰、附户贯者,复三年。

”[19]

“复十年”或“复三年”,是指免除十年或三年的赋役。

李锦绣先生对此解释说:

“外蕃投化者复十年,而夷狄新招慰附户贯者则复三年,给复时间相差悬殊。

这可能是由于外蕃人投化与夷狄被招慰而附户贯者不同,投化等于离蕃国而投于唐,招慰附户贯则是一个部落同意归唐者,故给复时间相差悬远。

”“‘诸国蕃胡内附者’与诸蕃胡内附者不同,关键在于‘国’字。

给复十年是对外蕃投化人的制度,给复三年是对小部落招慰而来的夷狄的制度。

”又说:

“这两条史料都证明夷狄及外蕃人在给复了一段时间后,并不是采取了特殊的税制,而是同于其它编户输纳租庸调的。

”[20]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理解。

第一,“复十年”或“复三年”的不同,按《通典》所载没有时间范围,而《古记》所载则明确说是“开元令”。

因此,造成“给复时间相差悬殊”的原因,也有可能只是由于两条法令在颁布时间上的不同,即后者是对前者的修正。

第二,“外蕃之人投化者”和“夷狄新招慰”者,有“附贯”与不附贯之分,“附贯”者编入正州户籍,因此他们“给复”的时间要短;不附贯者为羁縻府州民户,他们的“给复”时间要长。

所以,“复十年”或“复三年”,关键在于“附贯”还是不附贯。

而“附贯”与不附贯,大约是根据“投化”的人数而定,整个部落“投化”,人数众多,朝廷便设置羁縻府州进行管理;个别民户投化,人数稀少,无法设置州县,便被安置在正州宽乡之地。

第三,“凡诸国蕃胡内附者,亦定为九等,四等已上为上户,七等已上为次户,八等已下为下户。

上户税银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是说蕃胡一经内附,就要依据法令纳税;而“附贯经二年已上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是说蕃胡在附贯二年以上后,便要同汉族编户一样,负担“丁口之税”了。

不过,他们所负担的,仍然是一种轻税。

以上无论作出何种解释,但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在唐朝法令中,对羁縻府州缴纳赋税是有明确规定的。

史籍中关于羁縻府州纳税的具体记载也有很多。

如《唐会要》卷七十三《安北都护府》条云:

(贞观)二十一年正月九日,以铁勒、回纥等十三部内附,置六都督府、七州。

……于是回纥等请于回纥以南,突厥以北置邮驿,总六十六所,以通北荒,号参天可汗道,俾通贡焉。

以貂皮充赋税。

六府七州“以貂皮充赋税”,说明羁縻府州一经建立后,唐朝廷即对它们规定了一定的赋税。

《唐仪凤三年度支奏抄》[21]中亦载:

B’4—雍州诸县及诸州投化胡家,富者[丁别]

5

每年请税银钱拾文,次者丁别伍文,全

6

贫者请免。

其所税银钱,每年九月

7

一日以后十日卅日以前,各请于大州

8

输纳。

对于“大州”,李锦秀先生解释为:

“有城傍部落(按即侨置羁縻府州——引者)的州就是大州”。

如庆、银、夏等州内都有侨置羁縻府州,“因其种落分置之州为小州,而包含这些小州的庆、银、夏等州则为大州”。

[22]

“度支”属于户部下属机构,因此这条材料同样说明了羁縻府州向户部纳税的情况,即羁縻府州先将赋税输纳至管理它的“大州”,然后由“大州”输纳至户部。

此外,《资治通鉴》卷二百零四垂拱三年(687年)七月载,“岭南俚户旧输半课,交趾都护刘延祐使之全输,俚户不从”,从而引起反抗。

又,垂拱四年(688年),唐朝重建姚州时,昆州刺史爨乾福等奏言:

“所有课税,自出姚府管内,更不劳蜀中”。

[23]

所谓“姚府管内”,即姚州都督府所管辖的羁縻州;前引唐玄宗开元时,宇文融等劾奏宰相张说“擅给太原九姓羊钱千万”;等等,以上都是唐前期羁縻府州缴纳赋税的具体事例。

唐朝后期羁縻府州缴纳赋税的事例也不少。

《唐会要》卷七十三《安南都护府》记录了安南都护马植的两道奏书,其中开成三年(838年)奏书云:

当管羁縻州首领,或居巢穴自固,或为南蛮所诱,不可招谕,事有可虞。

臣自到镇以来,晓以逆顺。

今诸首领愿纳赋税。

开成四年奏书云:

当管经略、押衙、兼都知兵马使杜存诚,管善良四乡,请给发印一面。

前件四乡是獠户,杜存诚祖父以来,相承管辖,其丁口税赋,与一郡不殊。

都反映了安南都护府管辖下羁縻府州缴纳赋税的情况。

《资治通鉴》卷二百四十九大中十二年(858年)六月载:

“峰州有林西原,旧有防冬兵六千,其旁七绾洞蛮,其酋长曰李由独,常助中国戍守,输租赋。

”此“林西原”,当即羁縻林西州。

此外,《太平寰宇记》中亦有纳、蓝、顺、宋“四州输纳半税”;[24]“商州一州纳赋税”;[25]

“文、兰等四州,最居偏僻,有州县且无廨宇,所有赋租宜州差人征催,皇朝(按即北宋)因之”[26]

等记载。

《太平寰宇记》虽然成书于宋代,但其记载的则多是唐代的情况。

当然,相对正州而言,羁縻府州所纳的赋税是一种“轻税”或“半税”,一旦使之“全输”、重税之,就会引起他们的反抗,前引垂拱三年岭南俚户的反抗是一例,玄宗开元九年昭武九姓胡人康待宾领导的反抗亦是一例。

[27]

从上述事例中可以看出,唐朝即使在法制中,也是规定了羁縻府州要交纳一定赋税的,这也是羁縻府州与藩属国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当然,由于羁縻府州的“或臣或叛”,它们并不一定能真正履行纳税的义务,于是出现了“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的现象。

羁縻府州也有不少是“版籍”上于户部的。

《新唐书》卷四十三下《地理志·羁縻州》中没有羁縻府州户口的记载,但在《旧唐书·地理志》中,却保留了不少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如关内道侨置于夏州界内的云中、呼延、桑乾、定襄、达浑、安化、宁朔、仆固等府州;侨置于灵州界内的燕然、鸡鹿、鸡田、东皋兰、燕山、烛龙等州;河北道侨置于幽州界内的顺州、归顺州;侨置于营州界内的燕、威、慎、玄、崇、夷宾、师、鲜、带、黎、沃、昌、归意、瑞、信、青山、凛等府州;陇右道侨置于凉州界内的吐浑部落、兴昔部落、阁门府、皋兰府、卢山府、金水州、蹛林州、贺兰州;剑南道隶属于茂州都督下的翼、维、塗、炎、彻、向、冉、穹、笮等州;隶属于戎州都督下的协、曲、郎、昆、盘、黎、匡、髳、尹、曾、钩、靡、裦、宗、微等州;隶属于松州都督下的霸、崌、盍、直、位、玉、嶂等州,都有户口数(或户数)的记载。

此外,在《太平寰宇记》中,也留下一些羁縻府州户口的记载,如剑南道和岭南道的能、淅、纳、蓝、顺、宋、高、奉、晏、长宁、鞏、淯、定等州,都有户口统计数字。

[28]

上述户口统计数字,当然是来自于户部。

《旧唐书》卷四十一《地理志》剑南道松州下都督府条:

据天宝十二载簿,松州都督府,一百四州,其二十五州有额户口,但多羁縻逃散,余七十九州皆生羌部落,或臣或否,无州县户口,但羁縻统之。

“天宝十二载簿”,即是户部的户口统计簿,同书卷三十九《地理志》安东都护府条:

初置领羁縻州十四,户一千五百八十二。

……新城州都督府、辽城州都督府、哥勿州都督府、建安州都督府、南苏州、木底州、盖牟州、代那州、仓岩州、磨米州、积利州、黎山州、延津州、安市州。

凡此十四州,并无城池。

是高丽降户散此诸军镇,以其酋渠为都督、刺史羁縻之。

天宝,领户五千七百一十八,口一万八千一百五十六。

安东都护府所领的14羁縻府州,是在总章元年(668年)唐灭高句丽后建立的,所谓“初置”时所领的户数,就是此时的户数,它和“天宝”年间的户口数,同样来自于户部的户口簿。

至于《旧志》及《太平寰宇记》所列的其他羁縻府州的户口统计数字,当亦是来自于唐代户部的户口簿。

其次,羁縻府州和藩属国虽都曾受唐朝廷的调发,但二者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后者是在藩属国主动请愿、或唐朝请求的情况下进行的,即有援助的性质,如安史之乱中,回纥、南诏、大食、吐火罗、西域九国等都曾出兵“助国讨贼”,就属于这种性质。

以回纥为例,回纥本来在贞观年间内附唐朝后,唐设羁縻瀚海都督府进行管理。

但随着垂拱三年(687年)安北都护府的南移,特别是天宝三载(744年)回纥酋长颉利吐发自称骨咄禄毗伽阙可汗后,基本脱离了唐王朝的控制,成为唐的藩属国。

于是回纥的“助国讨贼”便附加了许多条件,诸如双方缔结“和亲”,以敦煌王娶回纥公主为妻;约定“克城之日,土地、士庶归唐,金帛、子女皆归回纥”;[29]

等等。

而前者则是下令调发,羁縻府州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执行,正如学者指出:

“少数民族部落出兵协助唐朝征战,并非出于自愿,而是作为羁縻部落,必须服从唐朝调遣。

”[30]

如上引《唐六典》中所提到的“轻税诸州(包括羁縻府州在内)、高丽、百济应差征镇者,并令免课役”;《唐会要》卷七十三《安西都护府》条载:

“显庆四年正月,西蕃部落所置府州,各给印契,以为征发符信。

”尽管这些“西蕃部落”所置的府州,数年之后有许多即脱离唐的统治,但它同样可以说明唐政府对羁縻府州是有这样一项规定的。

在实际生活中,唐朝廷征发羁縻府州部落的事例更是屡见不鲜。

这点已有不少论著指出[31],为说明问题,兹援引并补充如下几例:

贞观九年(635年),唐朝廷击吐谷浑,“并突厥、契苾之众以击之”[32];十三年击高昌,侯君集、薛万均“及突厥、契苾之众步骑数万众以击之”[33];贞观十九年征高丽;二十年击薛延陀,唐朝廷也都征发突厥兵参加[34];贞观二十一年征龟兹时,阿史那社尔、契苾何力等五将“发铁勒十三部及突厥骑十万”[35]。

所谓铁勒十三部,即一年前太宗平薛延陀后在漠北所设的瀚海等13羁縻府州;显庆五年(660年)五月,唐朝廷“以定襄都督阿史德枢宾、左武侯将军延陀梯真、居延州都督李合浦并为冷硎道行军总管,各领本蕃兵以讨叛奚”,不久奚遣使降附,朝迁又“改枢宾等为沙砖道行军总管,以讨契丹”

[36];开元六年(718年)二月,唐朝迁下诏“大举蕃汉兵北伐突厥”,其中提到的羁縻府州有拔悉蜜右骁卫大将军金山道总管处木昆执米啜;坚昆都督右武卫大将军骨笃禄毗伽可汗;契丹都督左金吾卫大将军静析军经略大使松漠郡王李失活;奚都督右金吾卫大将军保塞军经略大使饶乐郡王李大酉甫;拔曳固都督稽落郡王左武德大将军颉质略;同罗都督右监门卫大奖军毗伽末啜;霫都督右骁卫将军比言;仆固都督左骁卫将军曳勒哥等

[37]。

这次军事行动虽然最后并没有真正落实,但它却也反映了唐对羁縻府州强制性征发的情况。

开元五年,唐玄宗在《诫励诸军州牧将诏》中也提到,“往年赵文岁羽在营府,绥统乖方;近日张知运在单于,征调失所。

遂令东胡扰乱,北虏披猖”[38]。

也说明羁縻府州被唐“征调”,是一种强制性的命令,并由此引起了突厥的叛唐。

第三,羁縻府州“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而一般藩属国则无此规定。

在《新唐书·地理志》所开列的856个羁縻府州中,无一例外地都隶属于边州都督、都护之下。

当然,有些羁縻府州后来脱离了唐的统治,但它们在建立之初,最少在法制上规定,必须隶属于某某边州都督府或都护府,正如谭先生所说,这是一句“最关紧要的话”(556页),而一般藩属国则没有这一句“最关紧要的话”。

值得注意的是,两《唐书》在边疆各部族《传》中,很少提到该部族隶于某某边州都督府或都护府;而在《地理志》中讲到在该部族列置府州后,便明确指出该府州隶于某某边州都督府、都护府,说明隶属边州都督府或都护府,是区别羁縻府州与一般藩属国的重要标志之一。

最后,同是册封,其性质也不尽相同。

唐朝廷册封羁縻府州的都督、刺史,标志着这些羁縻府州部落已经成为大唐帝国的臣民;而对一般藩属国国王、可汗的册封,只是表示了这些国王、可汗希望借助唐的国威行使其对内部的统治。

同历代中原王朝一样,唐王朝也将周边的民族或国家通称为“四夷”或“夷狄”、“蕃夷”等等。

但是,同样是“夷狄”,性质却有所不同。

《唐律》将各蕃夷划分为“化外人”和“化内人”两种,化外人,“谓声教之外四夷之人”,或“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

”[39]

显然他们不属于唐朝“国人”,是外国人;化内人,《唐律》没有解释,顾名思义,即“归化”或“归附”唐朝的周边各族,则应当属于唐国内的少数民族。

对于化内人,唐朝廷又根据他们居住地的不同而将其分为“在蕃者”和“入附者”,“在蕃者则汉宫押领,入附者或边陲安置”。

[40]

“入附者”又根据其入附时间长短而区分为“熟户”(或称“旧户”)和“新降”。

但无论是“在蕃者”还是“入附者”,无论是“熟户”还是“新降”,他们当中除少数编入正州户籍外,绝大部分都编制在羁縻府州中,隶属于边州都督、都护之下。

这也正是它与一般藩属国的区别之处。

[15]

《纪念顾颉刚学术论文集》下册559~561页,成都:

巴蜀书社1990年。

 

[16]

以下关于唐代羁縻府州纳税的内容,多参考了李锦秀先生的大作《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二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谨表谢意。

 

[17]]

《纪念顾颉刚学术论文集》下册558页,成都:

巴蜀书社1990年。

 

[18]

(日)仁井田陞:

《唐令拾遗》户令第九,238页,(日本)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刊本。

 

[19]

(日)仁井田陞:

《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682页,(日本)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刊本。

 

[20]

李锦绣:

《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二分册,621~62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21]

见大津透:

《唐律令国家の预算にっぃて》,载《史学杂志》95编12号12页。

 

[22]

李锦绣:

《唐代制度史略论稿》273页,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23]

《全唐文》卷一七五张柬之《请罢姚州屯戍表》,78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

 

[24]《太平寰宇记》卷八八剑南东道泸州条。

 

[25]《太平寰宇记》卷七九剑南东道戎州条。

 

[26]《太平寰宇记》卷一六八宜州条。

 

[27]

《通典》卷六《食货六·赋税下》载:

“诸边远诸州,有夷獠杂类之所,应输课役者,随事斟量,不必同之华夏。

”所谓“夷獠杂类”所居的“边远诸州”,应该是包括了羁縻府州在内。

 

[28]《太平寰宇记》卷八八剑南东道泸州条。

 

[29]

《资治通鉴》卷二二○,至德二载九月,7034页,中华书局1956年。

 

[30]

刘统:

《唐代羁縻府州研究》57页,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

不过作者说,“唐朝用蕃兵作战,其实是以夷治夷,让部落间互相残杀。

……而唐朝兵马则损失很少”。

似不尽符合史实。

 

[31]

参见前引刘统:

《唐代羁縻府州研究》56~59页;马驰:

《试论唐代蕃州的管理体制》,载《第三届中国唐代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365~396页,(台湾)中国唐代学会编辑委员会编,1997年。

 

[32]

《旧唐书》卷一九八《吐谷浑传》,5298页,中华书局1975年。

 

[33]

《旧唐书》卷一九八《高昌传》,5294页,中华书局1975年。

 

[34]

《资治通鉴》卷一九八贞观二十年六月,6337页,中华书局1956年。

 

[35]

《新唐书》卷一一○《阿史那社尔传》,4115页,中华书局1975年。

 

[36]

《册府元龟》卷九八六《外臣部·征讨五》,11577页,中华书局1960年。

 

[37]

《册府元龟》卷九八六《外臣部·征讨五》,11583页,中华书局1960年。

 

[38]

《唐大诏令集》卷一○七《诫励诸军州牧将诏》。

 

[39]

《唐律疏议》卷十六,307页;卷六,133页,中华书局1983年。

 

[40]

《唐大诏令集》卷一○七《诫励诸军州牧将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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