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摩托器材技术规则与竞赛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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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摩托器材技术规则与竞赛规范
水上摩托器材技术规则与竞赛规范
(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
2017
水上摩托指使用动力设备(内置发动机)带动喷水泵作为其动力。
驾驶员以坐姿、站姿或跪姿在艇上操作,而不是在内部操作;通过前部操作系统控制后部的全封闭式系统驱动行驶,是用舷内引擎带动喷流泵喷水作为最初动力来源的单体艇。
1.01立式水上摩托
立式水上摩托是指单人站立在艇上通过把式操控进行驾驶的艇只。
1.02坐式水上摩托
坐式水上摩托是为单人或多人设计带有座位的艇只。
2、原厂级比赛(S)
2.01定义:
通过适度的投资和养护费用,激发水上摩托爱好者的比赛兴趣,使其成为参赛者。
参加比赛的水上摩托须符合以下规定:
1.所有艇只须严格使用原厂配置,除非规则允许某些部件使用替换件,规则中没有列出的不允许改变。
艇只识别号码由制造商提供并固定在艇上。
2.如果规则中允许或要求对设备进行安装、改变、替换或组装,选手应负责选择上述器件、材料或者组装同样的设备以确保比赛中安全使用。
3.距离24米时噪音值不能超过86分贝。
4.所用燃料必须符合504号条例的燃料标准。
2.02立式水上摩托
参加比赛的立式水上摩托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J2级别
1.发动机最大排量:
二冲程:
800cc四冲自然吸气:
1000cc
2.净重不低于114kg。
3.于1998年9月1日前认证的立式水上摩托净重不低于168kg。
2.03坐式水上摩托
参加比赛的坐式水上摩托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RS1级别:
1.发动机最大排量:
四冲自然吸气:
2600cc四冲增压:
2000cc
2.净重不低于:
340kg
3.耐力赛艇长不超过:
394cm
RS2级别:
1.发动机最大排量:
四冲自然吸气:
2000cc四冲增压:
1000cc
2.净重不低于:
272kg
RS3级别:
1.发动机最大排量:
四冲自然吸气:
1100cc
2.净重不低于:
180kg
2.04艇体
2.04.01所有的艇,在艇首位置都必须安装可拆卸的拖拽环。
拖拽环为弹性材质(例如,尼龙拉绳、绳索等),以规避风险。
拖拽钩如果超出了艇体的平面,则应当拆除。
2.04.02艇体、甲板可以修复,但是修复部件必须不能超过原有出厂部件5mm。
在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手把、储物箱、反光镜和速度测量仪可以改装副厂或替换部件。
防水舱盖不可改装,艇体任何部件及艇体配件的改装与变动不允许有安全隐患。
2.04.03所有的艇,最多只能安装两个侧翼。
原厂的侧翼可以改装副厂、重置或拆除。
每个侧翼的总长度不能超过91.45cm。
水平测量时,侧翼不能突出艇体边缘100.00mm(3.94英寸)。
侧翼底部垂直通道的尺寸不能超过:
(侧翼与艇底的距离)
*立式摩托艇50.0mm
*坐式摩托艇63.5mm。
侧翼下沿任何扩展面与艇身侧面和底面的交点的距离不能超过:
(侧翼与艇身的宽度)
*立式水上摩托50.0mm
*坐式水上摩托63.5mm
副厂或改装侧翼厚度必须超过6mm,所有侧翼边缘必须处理成圆弧形,以避免危险。
侧翼可以不与艇体平面相连,不允许带有舵、龙骨、铆钉等容易造成危险的附加物。
仅适用于立式水上摩托:
水平测量时,立式水上摩托艇侧翼可连接在船舷凸缘内部,但侧翼的任何部分不能低于船舷凸缘下部(不含防撞条)不超过50mm。
任何关于改装的决定,将由技术总监或赛事总监来最后定夺。
任何关于改装是否合法的问题,将在比赛使用前提交给CMA或其分支机构。
2.04.04进水栅可改装或用副厂配件。
进水栅必须是标准长度类型,至少有一条与传动轴平行。
进水栅不超过泵的进水区域水平面之下12mm(0.47英寸)。
所有螺旋桨的前缘必须处理成圆角,以避免危险。
2.04.05水泵的盖板可以改装或使用副厂配件。
水泵盖板尾部可以扩展,但宽度不能超过原厂盖板。
立式和运动式水上摩托盖板的长度不能超过其原厂盖板尾部100mm(39.4英寸),坐式水上摩托盖板的长度不能超出其原厂盖板尾部的177.8mm(7英寸)。
由于安全原则,扩展面必须与水泵底座圆弧部分相连。
不能带有舵、侧翼等容易造成危险的配件。
2.04.06装饰板可以替换。
替换仅是在驾驶操控部分可以在原厂允许的范围内。
所用的材料必须严格遵循原厂材料的要求,以避免危险。
(如铝板不可以替换原有塑料材质)。
2.04.07在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副厂的防撞条。
2.04.08在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柔软、有弹性的防溅挡板可连接在艇身侧面或船舷凸缘处。
用铅垂线测量时,防溅挡板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延伸超出原厂防撞条或船舷边沿。
2.04.09可以用改装或副厂的设备替换把位、油门扣、油门拉索和握把。
拉把盖板也可以替换或拆除。
开关必须用原厂件,开关面板可以改装或使用副厂配件。
转向舵、转向舵支撑、把手支撑都可以用副厂配件替代。
拉把必须安装在固定架上,如有横梁就应按装在横梁上。
允许改装舵向转盘装置来增加转舵角度。
可用其他配件替换转舵拉索。
2.04.10仅适用于立式水上摩托艇:
如能与原厂设备的功效相同,拉把杆(和固定支架)也可以改装或用副厂配件替换。
拉把杆连接处可以加固。
2.04.11只限于坐式摩托艇:
必须使用原厂设备的座椅底座,座椅套可以更换,座椅填充物要保持原厂配置,原厂座椅高度不可改变。
2.04.12可以增加护垫(防滑垫)设备,可喷印图案。
船舷凸缘以上的艇体部分的金属配件,可以做抛光、上色处理。
2.04.13原厂排水泵(艇内底部)可改装或拆除。
在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改装艇底的排水装置。
2.04.14发动机舱通风管道可改装、使用副厂配件、也可移除。
进气和出气口不可扩大(例如,当管道被移除,开口不可比原厂更大)。
有关引擎盖的其他改装都不允许。
2.04.15在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在艇上可视区域内,加入压舱配重物体,压舱物必须为固体(例如,不允许是水或其他液体),在此之外不允许有任何其他的改装,除非另有规则专门规定。
2.04.16出于安全考虑,原厂的制动装置允许拆除。
2.04.17原厂设备可以更新或更换同一型号新的原厂配件,替换的配件必须是原厂产品且不能进行任何改装,除非由竞赛组委会批准。
2.04.18原厂消音器不可改装、拆除或替换副厂件。
2.05发动机--两冲程
2.05.01发动机可能会老化,更换活塞组件后,原厂进气相位(配气量),压缩比、圆顶面,材料的形状、类型、周长不能改变,发动机排量不能超过限定值。
CMA可以批准使用非原厂的活塞,但此项必须以书面形式获得批准。
更换组件重量的增减幅度要控制在原始配件重量的25%之内。
除非有特别其他说明,当最大倒角为30°时,气缸进排气口的直径不能超过1mm(0.04英寸)。
2.05.02曲轴必须使用原厂件,允许使用原厂配件替换平衡块、曲轴销、轴承和连杆来重组曲轴。
连杆的长度不能改变,替换的轴承要保持其原厂的型号。
曲轴销可以焊接或是嵌入到平衡块中。
2.05.03曲轴箱不允许改动或替换,但当气缸破损、曲轴箱有裂缝或穿孔时,仅允许在此区域进行修复,但不允许有其他目的的改装或修理。
2.05.04允许仅以装饰目的的发动机外壳改装(例如,电镀、抛光或喷涂)。
2.05.05不允许对发动机内部的部件进行改装,包括打磨、切割、抛光、喷沙等加工处理。
2.05.06进、排气装置必须保留原厂配置。
2.05.07冷却系统不允许进行改装或使用副厂配件。
冷却水排出口可以使用副厂配件,但必须符合原厂件的规格。
禁止任何通过手动装置来控制操作冷却系统。
可以安装冷却系统冲洗套。
2.05.08启动发动机连线可以使用替换件。
2.05.09发动机固定机脚可以使用替换件。
2.05.10备用油箱开关装置与管线可以拆开或移除。
2.05.11如有以下情况,一般养护配件(如垫圈、封条、火花塞、高压线、水管、燃料管、夹子、紧固件等)的置换可以不受原厂设备的限制:
1.垫圈(垫片、O型圈)的形状和厚度要和原厂配件一致,底座垫圈不厚于0.8mm,进风口与排气口结构必须保持原厂设备的规格。
2.各种管线要恢复到原来的尺寸。
3.软管配件内径尺寸须和原始尺寸大小一致。
4.紧固件(螺钉、螺母、垫圈等)不可用钛材料代替,除非原件本身由钛材料制成。
紧固件用来连接锁定机器装置。
原厂的过滤器可以替换。
2.05.12气缸可以替换或更新,但必须是原厂生产的配件。
2.06发动机—四冲程
2.06.01发动机可能会老化,在更换活塞组件后,原厂进气相位(配气量),压缩比、圆顶面,材料的形状、类型、周长不能改变,发动机排量不能超过限定值。
CMA可以批准使用非原厂的活塞,但此项必须以书面形式获得批准。
更换组件重量的增减幅度要控制在原始配件重量的25%之内。
当最大倒角为30°时,气缸进排气口的直径不能超过1mm(0.04英寸)。
2.06.02进、排气装置必须保留原厂配置;进气和排气道不能用腐蚀性物质或硬物清洗,比如钢丝绒或易磨损物质等(如使用可视为打磨改动)。
2.06.03曲轴必须保留原厂设备。
可替换使用与原厂尺寸一致的轴承和轴承壳。
2.06.04凸轮轴必须保留原厂设备。
可替换使用与原厂尺寸一致的轴承和轴承壳。
2.06.05冷却系统不允许进行改装或使用副厂配件。
冷却水排出口可以使用副厂配件,但必须符合原厂件的规格。
禁止任何通过手动装置来控制操作冷却系统。
可以安装冷却系统冲洗套。
2.06.06如有以下情况,一般养护配件(如垫圈、封条、火花塞、高压线、水管、燃料管、夹子、紧固件等)的置换可以不受原厂设备的限制:
1.垫圈(垫片、O型圈)的形状和厚度要和原厂配件一致,底座垫圈不厚于0.8mm,进风口与排气口结构必须保持原厂设备的规格。
2.各种管线要恢复到原来的尺寸。
3.软管配件内径尺寸须和原始尺寸大小一致。
4.紧固件(螺钉、螺母、垫圈等)不可用钛材料代替,除非原件本身由钛材料制成。
紧固件用来连接锁定机器装置。
原厂的过滤器可以替换。
2.07燃料设备—两冲程
2.07.01化油器不允许改装,阻风门拉线可以移除,不许拆除阻风门阀片以增加进气量。
可以安装副厂注油器。
进气口消音器不可移除。
2.07.02燃料装置是一个封闭系统,无论发动机是否正在运转,摩托艇都不能出现漏气、漏油现象。
必须使用原厂设备的燃料箱、燃油接收器、燃油注入器、燃油过滤器、燃料阀、安全阀,且不能改装。
可以忽略小型旋塞。
可以使用额外的燃料过滤器。
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燃料加油口可改装或使用副厂配件。
2.08燃料设备—四冲程
2.08.01燃油供给系统不允许任何改动。
包括:
燃油喷射器、燃料泵、燃油压力调节器、油箱等必须保留原厂设备。
2.08.02燃油喷射器不允许改装或使用副厂配件。
2.08.03发动机进气口管道之间的阻燃网不允许拆除或替换副厂配件。
2.09点火和电子设备—两冲程
2.09.01在安全固定的情况下,允许使用适合原厂电池箱的副厂备用电池。
2.09.02必须使用原厂电子控制组件,不可添加额外的传感装置。
2.09.03可使用不同热值的副厂火花塞。
2.09.04发动机温度感应器不可以移除或断开连接。
2.10点火和电子设备—四冲程
2.10.01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适合原厂电池箱的后备电池。
2.10.02必须使用原厂电子控制组件,不可添加额外的传感装置。
2.10.03允许使用不同热值的副厂火花塞。
2.10.04发动机温度感应器不可以移除或断开连接。
501.11涡轮增压/增压器
2.11.01不允许对增压器总成或增压器连接装置有任何部件的改装(如外壳、涡轮、旋转器、传感器、导管等)。
2.12动力传动装置
2.12.01原厂推进器不允许替换副厂设备。
允许替换副厂螺旋桨。
除使用原厂配件密封进水泵,也可以使用硅酮胶密封剂。
2.12.02不允许对动力传动装置组件(例如,喷水泵、喷口)做内部改装,包括打磨、切割、抛光、喷沙等。
3.限制级比赛(L)
3.01定义:
通过适度的投资和养护费用,激发水上摩托爱好者的比赛兴趣,使其成为参赛者。
参加比赛的水上摩托须符合以下规定:
1.所有艇只须严格使用原厂配置,除非规则允许某些部件使用替换件,规则中没有列出的不允许改变。
艇只识别号码由制造商提供并固定在艇上。
2.如果规则中允许或要求对设备进行安装、改变、替换或组装,选手应负责选择上述器件、材料或者组装同样的设备以确保比赛中安全使用。
3.距离24米时噪音值不能超过86分贝。
4.所用燃料必须符合504号条例的燃料标准。
3.02立式水上摩托
参加比赛的立式水上摩托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J1级别
1.发动机最大排量:
二冲程:
800cc四冲自然吸气:
1000cc
2.净重不低于114kg。
3.于1998年9月1日前认证的立式水上摩托净重不低于168kg。
3.03坐式水上摩托
参加比赛的坐式水上摩托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RL1级别:
1.发动机最大排量:
四冲自然吸气:
2600cc四冲增压:
2000cc
2.净重不低于:
340kg
3.耐力赛艇长不超过:
394cm
RL2级别:
1.发动机最大排量:
四冲自然吸气:
2000cc四冲增压:
1000cc
2.净重不低于:
272kg
RL3级别:
1.发动机最大排量:
四冲自然吸气:
1100cc
2.净重不低于:
180kg
3.04艇体
3.04.01所有的艇,在艇首位置都必须安装可拆卸的拖拽环。
拖拽环为弹性材质(例如,尼龙拉绳、绳索等),以规避风险。
拖拽钩如果超出了艇体的平面,则应当拆除。
3.04.02艇体、甲板可以修复,但是修复部件必须不能超过原有出厂部件5mm。
在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手把、储物箱、反光镜和速度测量仪可以改装副厂或替换部件。
防水舱盖不可改装,艇体任何部件及艇体配件的改装与变动不允许有安全隐患。
3.04.03所有的艇,最多只能安装两个侧翼。
原厂的侧翼可以改装副厂、重置或拆除。
每个侧翼的总长度不能超过91.45cm。
水平测量时,侧翼不能突出艇体边缘100.00mm(3.94英寸)。
侧翼底部垂直通道的尺寸不能超过:
(侧翼与艇底的距离)
*立式摩托艇50.0mm
*坐式摩托艇63.5mm
侧翼下沿任何扩展面与艇身侧面和底面的交点的距离不能超过:
(侧翼与艇身的宽度)
*立式水上摩托50.0mm
*坐式水上摩托63.5mm
副厂或改装侧翼厚度必须超过6mm,所有侧翼边缘必须处理成圆弧形,以避免危险。
侧翼可以不与艇体平面相连,不允许带有舵、龙骨、铆钉等容易造成危险的附加物。
仅适用于立式水上摩托:
水平测量时,立式水上摩托艇侧翼可连接在船舷凸缘内部,但侧翼的任何部分不能低于船舷凸缘下部(不含防撞条)不超过50mm。
如果某一型号的摩托艇超过5年没有对艇身进行升级、更新,那么,所有升级、更新的型号可以允许增加额外的侧翼、侧浮,总共四个。
单、双侧翼(两面)的总长度不超过1524mm。
任何关于改装的决定,将由技术总监或赛事总监来最后定夺。
任何关于改装是否合法的问题,将在比赛使用前提交给CMA或其分支机构。
3.04.04进水栅可改装或用副厂配件。
进水栅必须是标准长度类型,至少有一条与传动轴平行。
进水栅不超过泵的进水区域水平面之下12mm(0.47英寸)。
所有螺旋桨的前缘必须处理成圆角,以避免危险。
3.04.05水泵的盖板可以改装或使用副厂配件。
水泵盖板尾部可以扩展,但宽度不能超过原厂盖板。
立式和运动式水上摩托盖板的长度不能超过其原厂盖板尾部100mm(39.4英寸),坐式水上摩托盖板的长度不能超出其原厂盖板尾部的177.8mm(7英寸)。
由于安全原则,扩展面必须与水泵底座圆弧部分相连。
不能带有舵、侧翼等容易造成危险的配件。
3.04.06装饰板可以替换。
在原厂允许的范围内仅可以替换驾驶操控部分。
所用的材料必须严格遵循原厂材料的要求,以避免危险。
(如铝板不可以替换原有塑料材质)。
3.04.07在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副厂的防撞条。
3.04.08在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柔软、有弹性的防溅挡板可连接在艇身侧面或船舷凸缘处。
用铅垂线测量时,防溅挡板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延伸超出原厂防撞条或船舷边沿。
3.04.09可以用改装或副厂的设备替换把位、油门扣、油门拉索和握把。
拉把盖板也可以替换或拆除。
开关和配电装置可使用副厂配件。
转向舵、转向舵支撑、把手支撑都可以用副厂配件替代。
拉把必须安装在固定架上,如有横梁就应按照在横梁上。
允许改装舵装置来盖板转舵角度。
可用其他配件替换转舵拉索。
3.04.10仅适用于立式水上摩托艇:
如能与原厂设备的功效相同,拉把杆(和固定支架)也可以改装或用副厂配件替换。
拉把杆连接处可以加固,弹簧可以替换。
3.04.11仅适用于立式水上摩托:
允许使用副厂引擎盖。
为了适合副厂的排气管,允许对引擎盖内部有微小的改装,也可替换副厂件。
但不允许有其他额外的改装(例如,不得有额外的通风设备等)。
改装要经过赛事总监或技术总监批准同意。
3.04.12只限于坐式摩托艇: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座椅基座可以使用副厂配件,填充物可以替换,座椅高度可以调整。
3.04.13可以增加护垫(防滑垫)设备,可喷印图案。
船舷凸缘以上的艇体部分的金属配件,可以做抛光、上色处理。
3.04.14原厂排水泵(艇内底部)可改装或拆除。
在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改装艇底的排水装置。
3.04.15发动机舱通风管道可改装、使用副厂配件、也可移除。
进气和出气口不可扩大(例如,当管道被移除,开口不可比原厂更大)。
3.04.16在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在艇上可见区域内,加入压舱配重物体,压舱物必须为固体(例如,不允许是水或其他液体),在此之外不允许有任何其他的改装,除非另有规则专门规定。
3.04.17出于安全考虑,原厂的制动装置允许拆除。
3.04.18发动机舱内的漂浮泡沫材料可以移除或使用副厂配件。
仅漂浮泡沫材料可以移除,但不能改装。
其他任何组件除非规则允许之外,都不能进行移除或改装。
其他在甲板底座平面的填充物泡沫材料不可改动或移除。
3.04.19不允许改装或移除发动机机罩
3.04.20在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手把、置物箱、反光镜、仪表可改装或使用副厂配件。
3.05发动机-两冲程
3.05.01发动机可能会老化,允许替换活塞组件,但重量的增减幅度要控制在原始配件重量的25%之内。
除非有特别其他说明,发动机排量不能超过限定值。
3.05.02曲轴允许替换副厂件,但型号尺寸必须与原厂一致;也可以通过使用替换的平衡块、曲轴销、轴承和连杆来重组曲轴。
曲轴销、平衡块和连杆的材料不能是有色金属。
连杆的长度不能改变。
替换的轴承要保持其原厂的型号。
替换的平衡块要与以前的相似(例如原厂的部分没有孔,替换的部分也不能有)。
曲轴总重量增减的幅度要控制在原厂件的5%之内,曲轴销可以焊接或是嵌入到平衡块中。
3.05.03曲轴箱不允许改装或替换副厂产品,但当气缸破损、曲轴箱有裂缝或穿孔时,仅允许在此区域进行修复,但不允许有其他目的的改装或修理。
3.05.04允许仅以装饰目的的发动机外壳改装(例如,电镀、抛光或喷涂等)。
3.05.05仅适用两冲程立式水上摩托:
如果原厂气缸其容量小于最大气缸容量限制值的10%,允许使用副厂气缸套。
3.05.06气缸盖和垫圈可改装或使用副厂配件。
3.05.07排气歧管,头节排气管、膨胀室、膨胀室和原厂水箱之间的垫圈和软管可改装、替换或使用副厂配件,不可拆除消音器但可以改动或替换。
排气口位置不可以移动,并需保持原始尺寸。
排气管不可凸出艇身侧边。
贯穿船体的排气管的管头或盖可以移除。
四冲程坐式限制级:
可移除塑料共振器。
3.05.08冷却装置可改装或使用副厂配件。
副厂冷却管路和过水系统也可以使用。
附加的冷却装置辅助配件管和装置,可以安装在泵上面。
排水口装置可以改装、使用副厂配件或重置,但必须直接朝下或向后,不给其他赛手造成危险。
整个冷却装置使用的阀门必须是固定型或自动型的(例如,恒温器、压力调节器、电磁线圈等)。
禁止任何通过手动装置来控制操作冷却装置。
可安装冷却装置冲洗套。
3.05.09启动发动机连线可以使用替换件。
3.05.10发动机支架可以使用替换件。
3.05.11油路系统可以改装、更换、移除
3.05.12备用油箱开关装置与管线可以拆开或移除。
3.05.13如有以下情况,一般养护维修的部件(例如,密封垫圈、封条、火花塞、火花塞线圈、火花塞帽、线路、水管、燃料管、夹子、紧固件等)的替换可以不局限于原厂设备:
1.替换密封垫圈(例如,垫片、O型圈)的类型要和原厂配件一致。
底座不少于1.52mm(0.060英寸)的厚度。
2.各种管线要修复到原有尺寸。
3.紧固件(如螺栓、螺帽、垫圈等)不可用钛材料替代,除非原件本身有钛材料制成。
紧固件用来连接锁定机器装置。
3.05.14气缸可以更换但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且已经过技术认证。
任何对于气缸或者曲轴箱的改装必须通过CMA组织的书面批准。
3.06燃料设备—两冲程
3.06.01汽化器可改装或使用副厂配件,在发动机运转或非运转状态下,都不能发生燃料溢、漏。
喷射喉管数量不能超过气缸总数。
不能使用滑动式汽化器。
副厂注油器可使用。
进气歧管组件可改装或使用副厂配件。
副厂的以曲轴箱为压力的燃油泵可以使用。
附加的汽化器压力气管接头可以安装曲轴箱上。
3.06.02允许改装或替换副厂的通气过滤器,但不能超过2英寸×6英寸(5.08cm*15.24cm)的规格,并且必须有回油管路装置连接燃料箱。
可使用副厂或改装的电子燃料泵,但不能超过4psi(气压)。
当发动机停止或关闭时,燃料泵必须自动停止。
不允许手动操作开关燃料泵。
3.06.03副厂件注油系统和组件需符合以下条例:
必须使用符合SAEJ30R9标准的高压燃油软管;压接型夹具的高压部分必须使用螺纹式、不可拆卸或等效的连接件(软管夹,扎带等不可使用);高压部分的系统中必须使用金属材质的燃油过滤器;所有其他管路过滤器必须被安装在系统的低压部。
当发动机被关闭或停止时,燃料泵必须自动停止。
不允许手动操作开关燃料泵。
3.06.04燃料设备是一个封闭的系统。
无论发动机是否正在运转,艇只都不能有漏气或漏油的现象。
原厂设备的燃料箱、燃料接收组件、安全阀不能改装。
备用油选择装置可以忽略。
可以使用另外的燃料过滤器。
原厂油箱上可以加装燃料防静电泡沫。
没有危险的情况下,燃料加油口的盖子可以改变或使用副厂配件。
3.06.05安装的阻燃器必须符合SAE_J1928航海标准或UL-1111航海逆火阻燃器测试标准。
满足以上测试标准之一的副厂阻燃器可以安装。
进气口消音器可移除。
3.06.06簧片阀组件和旋转阀可改装或使用副厂配件。
3.07点火和电子设备—两冲程
3.07.01可以取消或降低转速限制器的控制。
点火器可以改装或使用副厂件。
点火时间可以改变。
允许改装原厂的点火传感器底座。
除此以外,不允许对点火系统进行其他的改装。
3.07.02可改装飞轮盖,使其可以承受曲轴尾部轴承的压力。
3.07.03电池可替换,但必须适合原厂电池箱的尺寸且牢固。
3.07.04发动机温度感应器可以移除或断开连接。
3.07.05为了匹配副厂件的排气系统,允许迁移某些电气部件的位置(例如,电池、电池盒或外壳等),但需保证最小限制的改动。
3.07.06可以使用不同热值的副厂火花塞。
3.07.07
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