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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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安监〔2013〕16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3〕24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6〕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农村水电站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辽宁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水电〔2013〕470号)执行。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评审。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水利部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省水利厅负责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申请二级的非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以下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

第四条在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过程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施工企业得3分,二级达标施工企业得2分,三级达标施工企业得1分,未达标的不得分。

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核的信用得分得2分,通过二级考核的得1分,未通过考核的不得分。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厅安全监督处承担,省水利工程协会承办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申请资格、评审等级标准和材料上报

第六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水利部印发的《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审,自评时可聘请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直管)单位的评审机构作相关咨询服务,自评结束后,向省水利厅提交评审报告等材料(见附件1);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评审标准和评审报告等材料可在省水利厅网站()下载。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

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二级:

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三级:

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四)不达标:

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三章省水利厅审定

第九条省水利厅收到被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材料后,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机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把关。

为保证公平公正,评审机构不能接受政府委托对自身咨询服务过的申请单位评审把关。

省水利厅委托评审机构属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条评审报告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自主评审可省略);

(二)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规范;

(三)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四)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六)审定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通过复核评审的单位经省水利厅审定后,在省水利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水利厅颁发证书、牌匾(证书、牌匾式样见附件2);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水利厅核查处理。

第四章自评与评审机构评审

第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评审标准》,可以自主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也可以委托省水利厅认可的评审机构完成。

申请单位聘请评审机构属市场行为,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评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被评审单位实际,制定评审工作计划,选派评审工作人员开展评审。

评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二)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听取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了解被评审单位安全工作情况;

(三)对照评审标准要求,进行现场查验、问询,形成评审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在整改完成基础上,形成评审报告;

(四)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推荐性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被评审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数量超过3个时,应抽查不少于3个项目或工程现场。

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1年后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须抽查现场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第五章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省水利厅负责本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认定或备案工作。

水利部已经认定的评审机构需到省水利厅备案,备案后可在本省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其他申报评审二级单位的评审机构由省水利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将其作为本省二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获得省水利厅认定或备案后,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水利厅提出延期申请,经复评认定或备案,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二)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

(三)从事水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之一;

(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四)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人员的从业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二)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在评审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五)不得在两家以上评审机构从事评审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水利厅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

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备查,省水利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水利厅提出延期申请评审报告,经复评、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二十二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水利厅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

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地区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2.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

附件1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单位名称:

单位类别:

评审形式:

□自评□评审机构(名称)

评审等级:

评审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评审报告主要内容:

一、评审申请表;

二、单位概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及绩效;

四、评审工作开展情况;

五、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

六、评审得分及得分明细表;

七、评审意见;

八、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址

安全管理机构

职工总数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本次申请

□初次评审□复评

□一级□二级□三级

本次申请前本专业曾经取得的标准化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无

评审得分:

评审结论: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主管单位印章)

年月日

省水利厅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单位印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

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完整名称。

2、“申请类别”按所属类别填写,如“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

3、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意见”不填。

附件2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证书

证书编号:

辽水安标XXXXXXXX

单位名称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X级单位

 

有效期至:

XXXX年XX月

(省水利厅章)

XXXX年XX月XX日

 

辽宁省水利厅制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级单位

辽宁省水利厅颁发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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