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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拉姆塞尔公约

CBD

Distr.

GENERAL

UNEP/CBD/SBSTTA/13/5

13November200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

第十三会议

2008年2月18日至22日,罗马粮农组织

临时议程*项目4.2

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

拉姆塞尔保护地的指定标准、精简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塞尔公约的工作以及统一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塞尔公约国家报告框架方面的最新发展

执行秘书的说明

执行摘要

本说明述及5个议题。

第一节解释拉姆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九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拉姆塞尔保护地的指定标准以及关于标准应用的指导的决议(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VII/4号决定第29和30段)。

目前,这些标准适用于《生物多样性公约》附件一所规定的需要,并正在主要根据缔约方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之中。

第二节概述根据第VII/4号决定要求、由拉姆塞尔科学和技术审查小组进行的技术工作审查(又见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VIII/20号决定第5 (a)段)。

改进联合工作的方式方法包括:

提出关于两个公约及其秘书处和科学机构各自角色的明确表述;强调资助联合工作以便实现两公约的共同受益的优势;以及,改进两公约及相互的信息交流,包括加强两公约的网站以便更清晰地解释两公约的工作。

第三节提供了关于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塞尔公约统一报告工作取得的进展的最新情况(第VIII/20号决定第5 (b)段)。

关于这一议题的工作仍在继续,拉姆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届会议的报告框架将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关键的要求是一种能减轻负担并能提供与通报今后目标有关的信息的注重结果的报告。

第四节述及关于分配和管理保持生态功能所需之水的信息和指导(参见第VII/4号决定活动1.1.10 (a))。

已通过拉姆塞尔公约及其伙伴指定了较多的指导。

跨界水资源和水域管理方面的现有公约对执行各项工作方案所载有关目标和活动(第VII/4号决定)具有并将作出重大的贡献。

应鼓励更普遍地加入和/或批准这些文书,以主要作为促进跨界水域和国际湖泊内的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一种手段,建议相缔约方大会提出的一项建议反映了这一需要。

最后,第五节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塞尔公约新的联合工作方案(2007–2010年),供科咨机构参考。

建议提出的建议

谨建议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

1.赞赏地欢迎拉姆塞尔公约科学和技术审查小组制定拉姆塞尔保护地确定和指定的修订及补充标准的工作;秘书处和拉姆塞尔公约科学和技术审查小组在内陆水域生态系统工作方案(第VII/4号决定)所要求的技术工作方面的进展;并请拉姆塞尔公约科学和技术审查小组继续参照关于标准适用的实际经验酌情对标准进行审查;

2.注意到需要对两公约及其科学机构在合作方面的角色作出清晰的表述,并请执行秘书与拉姆塞尔公约秘书处合作:

(a)寻求自愿性资源以便更新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塞尔公约网站,就两公约在业务和产出方面如何进行合作和相互支持提供更多的信息和解释;以及

(b)进一步审议以及何种方式方法使两公约及其各自的科学机构及秘书处的角色更加精简和明确,并将其作为定于缔约方大会第十届会议期间进行的对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工作方案的深入审查的一部分;

3.欢迎拉姆塞尔公约及其国家组织伙伴当前在分配和管理用于保持生态功能之水的工作;注意到现有与水相关的各国际公约对于促进加强在水分配和相关管理问题方面的关键性需要、从而为执行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工作方案作出贡献的重要性和相关性;

4.建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九届会议:

(a)赞赏地欢迎拉姆塞尔公约缔约方在通过指定拉姆塞尔保护地实现更全面顾及支持广泛的内陆水域生物多样性的湿地方面取得的进展;在这方面注意到拉姆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九届会议的成果,除其他外包括,建议IX.1,附件A(“明智利用湿地和维持其生态特性的概念框架”)、建议IX.1,附件B(“修订战略框架和今后编制具有国际重要性湿地清单的准则”)以及建议IX.21(“考虑湿地的文化价值”);并感谢拉姆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讨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七届会议第号决定第29和30段;

(b)促请尚未这样做的缔约方和其他各国政府,如秘书长在联合国条约活动(2007年9月25-27日和10月1-2日举行)中所要求的,酌情加入和/或批准:

(一)《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联合国大会1997年5月21日通过);以及

(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越境水道和国际湖泊的保护和使用公约》(1992年3月17日在赫尔辛基举行);通过主要采用生态系统方式,作为一种手段,主要促进越境水道和国际湖泊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并作为对2005-2015年国际“为生命供水”行动十年的贡献;以及

(c)欢迎本说明附件转载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塞尔公约之间的联合工作计划(2007–2010年)。

一.导言

1.在其第VII/4号决定的第29段,缔约方大会请拉姆萨尔公约秘书处以及科学和技术审查小组分别与执行秘书和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合作,并根据拉姆萨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VIII.10号决议第30段进行以下工作,以便通过指定拉姆萨尔公约保护地更为全面地将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包括在保护范围内

(a)进一步制订关于现有标准的准则,以便纳入以下内容:

(一)维系着驯化或种植物种的野生亲缘物种的湿地;

(二)维系着具有经济、社会、科学或文化重要意义的物种或种群以及基因组或基因的湿地;

(三)维系着对研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包括对研究生态系统健全和完整指标具有重要性的物种或种群的湿地;和

(四)维系着包括两栖物种和其他物种在内的依靠湿地生存的物种的生物分类重要种群的湿地;

(b)考虑制订更多标准,并酌情考虑纳入量化标准;

(c)制订关于应该适用各项标准的地域范围的准则。

2.在同一决定的第30段,缔约方大会还请拉姆萨尔公约秘书处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执行秘书合作,根据经验为在国家和区域范围内解释和适用拉姆萨尔标准提供指导。

3.在第VIII/20号决定第5 (a)段,缔约方大会请执行秘书审查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工作方案项下的技术规定,并将其与拉姆萨尔公约科学和技术审查小组目前和计划进行的活动比较,以查明不一致之处,并向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科咨机构)提议解决这些不一致之处的方式方法。

4.在第VIII/20号决定第5 (b)段,缔约方大会请执行秘书邀请拉姆萨尔公约主导制订一项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报告框架草案,除其他事项外,该框架应考虑:

(一)两公约的需要,包括各自对其他事项报告的需要;

(二)关于国家报告的第VIII/14号决定和关于审查执行情况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结果的第VIII/8号决定等决定所载其他指南;(三)注重结果的实现2010年目标进展指标所载信息;其他利益相关者和进程的报告活动;(四)优先信息需要,同时铭记国家报告能力;以及(五)酌情考虑环境规划署以问题为基础的协调执行与生物多样性相关公约的模式。

5.在工作方案的活动1.1.10(a)中,缔约方大会请科咨机构审查关分配和管理保持生态功能的水的现有信息,包括关于这一议题的相关准则和技术性文件,并编制给缔约方大会的咨询意见。

6.在顾及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塞尔公约之间的《合作备忘录》指出双方间的合作应以联合工作方案的形式作出表述、并注意到联合工作方案(2004-2006年)已于2006年12月底满期的情况下,两个秘书处编制了新的联合工作方案(2007-2010年),并将其作为资料提交科咨机构。

7.根据这些决定,执行秘书编制了本说明。

第一节报告了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附件一指定拉姆塞尔公约保护地的标准方面取得的进展和现状,概述了拉姆塞尔公约科技小组的审议情况以及拉姆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九届会议的有关决议。

第二节报告了根据第VII/4号决定精简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塞尔公约的技术工作的提案。

第三节报告了统一两公约的报告工作取得的进展。

第四节审查了现有关于分配和管理用于维持生态功能的水的资料,指出了促进加强执行第VII/4号决定有关方面的机会。

第五节提供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塞尔公约的修订联合工作方案的细节。

8.本说明考虑了10月5日至19日期间各国政府和组织提交的评论。

在这一期间,《公约》的网站上登载了供同行审查的说明(第2007-113号通知)。

一.在《生物多样性公约》附件一范围内审议与第VII/4号决定关于指定拉姆塞尔公约保护地的标准以及实施这些标准的准则的第29和第30段相关的事项

9.执行秘书与拉姆塞尔公约秘书处合作编制了资料文件,详细解释了当前的情况(UNEP/CBD/SBSTTA/13/INF/15)。

下文载有有关审议情况的概要。

10.科技小组在其2004-2006年工作方案期间就这一议题作了很多的工作,根据这一工作方案,拉姆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九届会议通过了对以往指定拉姆塞尔公约保护地的标准所作的修改以及强化的《战略框架》。

除其他外,《战略框架》为各缔约方提供了关于实施指定拉姆塞尔公约保护地标准的指南。

11.目前的指定拉姆塞尔保护地标准及《战略框架》以及关于今后编制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清单准则(拉姆塞尔决议IX.1附件B),涉及第VII/4号决定的29段所累生物多样性的所有特点,但某些标准的植物除外(特别是标准9)。

然而,植物或许已包括在标准2、3和4内,而指定额外的标准,或修改关于植物的标准9,都应视需要(来自拉姆塞尔公约缔约方的需要)的情况和是否拥有大量植物种群数据而定,下文载有具体的细节。

12.拉姆塞尔公约及其科技小组继续完善标准,特别是社会经济和文化标准,并在有需要时对额外的标准进行审查。

今后还将进一步编制关于实施范围的准则。

A.进一步详细拟定关于不同内容现有标准的准则(第VII/4号决定第29(a)段)

1.查明和指定维系着驯化或种植物种的野生亲缘物种的湿地的标准(第VII/4号决定第29(a)(i)段)

13.尽管未能具体说明,但驯化或种植物种的野生亲缘物种未被排除在任何标准之外。

各缔约方可利用以下标准为这一目的查明并指定保护地:

标准2(涉及易受伤害、濒危或濒临灭绝危险的物种或受威胁的生态种群)、标准3(涉及对于维持某一具体生物地理区域的种群具有重要性的植物和/或动物物种的种群)、标准7(如果物种是鱼类)以及新近通过的标准9(“若湿地长期支持依赖于湿地的非禽类动物物种的一个种或亚种种群个体总数的1%,则应视为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拉姆塞尔决议IX.1附件B)。

驯化或种植物种的野生亲缘物种可包括在标准2和3中,而标准7和9适用于动物。

2.查明和指定维系着具有经济、社会、科学或文化重要意义的物种或种群以及基因组或基因的的湿地的标准(第VII/4号决定第29(a)(ii)段)

14.科技小组在提交给拉姆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九届会议的指导中确定,在运用标准1(具有代表性、稀有或独特的自然或接近自然的湿地类型)的情况下利用经济、社会或文化标准指定保护地是可行的。

这种解释的关键在于这样的考虑,即:

湿地所提供的相关生态系统服务是指定保护地的一个主要决定因素,而在这些服务中有提供经济、社会或文化惠益的服务。

尽管拉姆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九届会议并没有通过科技小组建议的明确的指导,但会议修订了下文中的有关指导,以便能够根据缔约方的经验作进一步的晚上,也的确依循所提议的方向作了较大的改变。

15.文化价值和社会经济活动问题在拉姆塞尔保护地的选择准则168(与标准1有关)得到了的含蓄的承认,主要由于其涉及湿地的生态作用。

科技小组认定,水文、生物或经济作用包括交付生态系统服务,其中就有可持续社会经济惠益和文化价值。

拉姆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九届会议在其决议IX.1附件A(“明智利用湿地和维持其生态特性的概念框架”)中参照这些措辞通过了关于运用标准1的扩大的指导。

这一扩大的指导运用千年生态系统评估的职权范围和概念,以及对生态特性的最新定义(“生态特性是某一点时间成为湿地特性的生态系统、进程和会议/服务的集合体”)。

这些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决议IX.1附件A,第7段)。

维持文化和社会经济价值和功能的义务,将仅适用于那里具体强调这种价值和功能是标准1下符合保护地资格的理由的保护地。

这一点不适用于以往根据标准1指定的那里的缔约方并没有具体强调这些生态系统服务的保护地。

关于运用标准1的指导没有带来新的报告义务。

16.运用标准1及其修订指导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为国际重要性的程度下定义,这种重要性最终要由缔约方确定。

一种可能是,今后在运用修订标准1所获经验的基础上拟定更详细的指导。

17.决议IX.21具体涉及考虑湿地的文化价值。

该决议指出,地方社区和土著民族发展了牢固的文化联系和可持续利用的做法,这些种群必须在事关其文化遗产的事项上拥有决定性的发言权。

在该决议的第12段,缔约方一致认为,如果除了有关的生态价值外,某一湿地上存在与其来源、保护和或者生态功能相关的重要的文化价值的例子,不论这种价值上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这种湿地也可被视为具有国际重要性。

18.关于根据“科学上的重要性”指定保护地,这种重要性并非由科学的本身直接决定,而是由保护地或生物区系的独特性(或国际重要性)和/或科学关注所依赖的生态特性决定。

因此,缔约方可利用这些标准查明和指定保护地,而这样做的动机可视情况包括“科学上的重要性”。

决议IX/1附件A提供的进一步指导将强调所有拉姆塞尔保护地的科学方面,原因是,就向几个拟议的指标报告其生态特性、趋势和威胁的现状而言,每一方面都需要做更完善的科学研究。

19.利用通用的标准查明和指定保护地的备选办法没有被具体排除在外。

例如,取决于对“物种”的定义或解释,可运用标准2。

可运用标准3、6(用于水鸟)、7(用于鱼)和9(用于其他非禽类动物物种),因为“种群”是不同于(一般地)其他物种类的一类有机物。

湿地生态系统的特性是高度的遗传多样性(特别是考虑到水域和湖泊内和之间的种群的遗传易变性)。

它是面临日益增加的威胁(特别是通过外来侵入基因的影响)的生物多样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查明和指定维系着对研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包括对研究生态系统健全和完整指标具有重要意义的物种或种群的湿地的标准(第VII/4号决定第29(a)(iii)段)

20.拉姆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在第一届会议上指出,作为一项单独的标准,根据对于研究的重要性指定保护区,不在《公约》第2条第2款范围之内,尽管又认为,研究和教育方案和设施的存在有可能大大增进湿地的价值。

修订《战略框架》中的指导(拉姆塞尔公约决议IX.1附件B指出,湿地首先必须满足其中的一项标准才能确立其国际重要性。

教育和研究方面的兴趣随后才能成为一项新的考虑,在决定是否指定湿地为保护地时得到考虑。

4.查明和指定维系着包括两栖物种和其他物种在内的依靠湿地生存的物种的生物分类重要种群的湿地的标准(第VII/4号决定第29(a)(iv)段)

21.新的标准9(见下文)有效地包括了关于所有动物,包括两栖动物,但不包括植物的有关考虑。

标准6(只适用于水鸟的一项类似标准)的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能够对生物地理群落的数量作出经同行审查的评估。

有个水鸟的数据各异,但与其他许多生物分类群相比仍属较多。

科技小组的咨询意见是,只有提供并发表了可靠的种群估计的物种或亚物种,才能够符合运用标准9的条件。

如果不存在此种资料,缔约方应考虑指定标准4下的重要非禽类动物物种的问题。

为更好运用标准9,缔约方在可能时应帮助向自然保护联盟的物质生存委员会及其专家组提供此种数据,支持今后更新和修订国际种群数量(决议IX.1附件B,第A23段)。

B.考虑制订更多标准,并酌情考虑纳入量化标准(第VII/4号决定第29(b)段)

22.科技小组详尽地审议这一问题,审查了制订量化标准的历史。

新标准9已大体上顾及了额外的量化标准的要求(规定指定非禽类湿地保护地应视动物分类群而定)。

这包括了第VII/4号决定第29 (b)段所要求的量化因素(根据某一物种的种群数量)。

C.制订关于应该适用各项标准的地域范围的准则(第VII/4号决定第29(c)段)以及为在国家和区域范围内解释和适用拉姆萨尔标准提供指导(第VII/4号决定第30段)

23.根据《拉姆塞尔公约》,查明和指定拉姆塞尔保护地的工作是在国家一级进行。

在标准本身之内,运用标准的地理范围一般不明指。

例如:

(a)适用于生物地理区域和/或生物群的数量(标准1、3、6、7和9)的地理范围是该生物地理区域和/或群落的限制范围;以及(b)对其他标准来说,地理范围是具体湿地本身的限制范围。

就标准1而言,决议IX.1附件B第A3段对指导作了修改,因此,在选择运用生物地理区域化计划时,运用一种大陆、区域或超国家计划,要比运用一种国家或次国家性计划更加合适。

24.虽然拉姆塞尔保护地的指定只能在一个缔约方的主权领土内进行,可以上述生物地理方式从自愿出发照顾到“区域性”的考虑,而拉姆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关于国际合作准则的决议VII.19(附件)也鼓励这样做,例如,鼓励建立迁徙水鸟指定保护地飞行航道网络或鱼类迁徙走廊等。

25.考虑指定保护地的地理范围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保护区工作方案(第VII/28号决定,附件)的活动1.1.5有关,该项活动要求缔约方根据对具有代表性的保护区系统提出的要求,即适当保护陆地、海洋和内陆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成国家一级和区域一级的保护区系统漏缺分析。

漏缺分析应该考虑到《生物多样性公约》附件一和其他有关标准,例如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不可替代性、最起码的有效规模和可存活性要求、物种移徙要求、完整性、生态过程和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

二.精简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塞尔公约的技术工作

26.在第VIII/20号决定的第5 (a)段,缔约方大会具体提及其第VII/4号决定中的工作要求与拉姆塞尔科技小组的工作要求之间的关系。

两公约间的实际关系更加微妙。

例如,要求执行秘书开展的相应工作,很多通常是在与拉姆塞尔公约秘书处的协作下开展的,科技小组因而可能正式或非正式地参与其中。

因此,执行秘书对第VII/4号决定方面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更全面的审查,并将这方面的情况与执行秘书、科咨机构、拉姆塞尔公约秘书处和科技小组开展的活动列在一起。

结果则列入资料文件UNEP/CBD/SBSTTA/13/INF/16)中,该文件报告迄今活动的现状、科技小组当前和拟议开展的活动,同时指出可在哪些方面改善两个秘书处和科学机构之间的关系。

27.所有有具体时限的活动都是按时间表开展的,同时,建立了机制处理定于科咨机构第十三次会议之后开展的活动。

若干活动是“正在进行”的活动,但这些活动大体上反映出,科技小组在这些事项上的工作在继续,并应该继续。

很难说进展的程度如何,原因是各项活动的复杂性不同,需要作出的努力也各异。

为了当前的目的,两公约间的技术协作显然堪称上乘(如同缔约方大会在第VIII/20号决定的序言中指出的)。

在以下各个领域,可进一步加强合作。

A.更清晰地表述两公约、秘书处和科学机构各自的角色

28.在其第III/21号决定中,缔约方确认《拉姆塞尔湿地公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在湿地方面的牵头执行伙伴。

在缔约方大会、秘书处和科学机构的层次对此都有共同的理解。

但在实践中这一决定的清晰性却没有总是得到表现。

例如,第VII/4号决定中的很多活动是要求应该由两个秘书处(不论是否与科技小组一道)“共同”开展。

在实践中,拉姆塞尔公约秘书处和/或科技小组一般都比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在需要开展的科学工作方面拥有更多的资金,并且在实践中就大多数技术领域为“共同”性活动开展了工作。

对这一安排应酌情作出更多的确认,以便承认拉姆塞尔公约的作用和澄清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和科咨机构的作用。

29.近来,科咨机构在这方面有了明显的举动。

例如,科咨机构建议XI/9第5和第6段请执行秘书邀请拉姆塞尔公约在各事项上发挥牵头作用。

在这方面酌情采取进一步的举动,将有助于切实落实第III/21号决定的意图,以此促进建筑在更清晰表述的各自作用和职权之上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让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能更好地确定各项活动的轻重缓急。

在适当的有关领域里,拉姆塞尔公约(或科技小组)应请生物多样性公约(或科咨机构)同样行事。

当然,这种邀请应酌情建筑在两公约、其科学机构或秘书处之间的对话之上。

30.在这方面的重要机会是明确地表达两公约在定于缔约方大会第十届会议期间进行的对工作方案的深入审查方面的各自角色(第VIII/10号决定,附件二)。

B.生物多样性公约邀请拉姆塞尔公约进行工作的资金问题

31.缔约方大会(例如第VII/4号决定本身)和/或科咨机构常常邀请拉姆塞尔公约代表其开展重要的工作,但很少为拉姆塞尔公约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划拨资源。

曾在临时的基础上提供过自行酌定或自愿性资金以落实共同的活动,一些缔约方欢迎这种做法。

但现实是,拉姆塞尔公约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就其对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角色采取行动,取决于其是否有独立的资源。

因此,拉姆塞尔公约的重点工作领域自然而然地占据了优先地位。

32.在今后的审议中,可更多地关注加强拉姆塞尔公约在适当情况下支持生物多样性公约各项目标的能力。

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核心资金划拨给拉姆塞尔公约显然是不适宜的,尽管如此,还是有机会进一步在潜在的资金提供方当中提高认识,使之了解到:

对于拉姆塞尔公约的适当和有关的活动进行投资,能够改善《生物多样性公约》条款的执行,从而带来重大的共同利益。

C.两公约传播和相互间传播信息

33.很多工作方案活动依靠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或拉姆塞尔公约向生物多样性公约提供有关的信息,这是通过秘书处之间或各科学机构之间和缔约方之间进行。

同样,需要向拉姆塞尔公约通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活动和产出。

还没有对这种资料交流的成效作过深入的分析。

但可以看出现制度中存在着弱点。

当提出请求或者有关时,缔约方大会之间或科学机构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任何方向的交流),可对这种信息交流进行监测。

但其他情况下的信息交流很可能不那么透明。

例如,第VII/4号决定多次邀请拉姆塞尔公约“向[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提供信息,但这样做的机制却很有限,成效值得怀疑。

“提供”相对比较容易做到,但相关的有关利益方中的认识,以及这种认识能否用得上和是否中肯,却是另一回事。

34.拉姆塞尔公约拥有与执行《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系的大量信息和指导(反之亦然),包括在内陆水域工作方案之外的各领域。

这种信息的价值证明,需要采取措施扩大其对各主要有关利益方的影响。

一个相关的机会是改进两公约在传播、教育和公众意识活动方面的合作方式。

两个秘书处对好的机会都加以了利用,但都是在临时的基础上这样做的。

35.信息交流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并且可以通过各自的网站进行。

然而,在以下各个方面,网站没有能够提供容易获取的信息:

两公约各自的角色,拉姆塞尔公约的信息如何对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系(反之亦然),信息如何产生及如何加以利用,以及这种信息如何与任何一方的决定有关联等。

两公约在很多方面使用不同的技术,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网站在这些方面需要做很多改进,但只有在结合对信息传播进行一次审查、协调统一各网站以及出于共同利益两公约在传播、教育和公众意识方面采取共同战略的情况下,方能最为有效。

鉴于所掌握信息的价值、对于产生信息所付出的投资以及信息的利用在促进有效执行方面的重要性,这种活动证明应该拿出足够的资源用于活动的开展。

同时,这也是改进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其他各多边环境协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对于关联性的认知的一种关系很大的试金石。

三.关于统一拉姆塞尔公约和生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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