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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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安全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

2018年10月12日

说明

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评价的方式之一,多年来,对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对科技成果评价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

“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制度。

《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的意见》(豫科[2011]64号)要求:

“改革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机制和办法,减轻基层单位和科技人员负担”。

为了适应新的要求,便于安全领域科技成果管理人员和科技工作者更好地了解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促进安全领域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我们参照河南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和管理处下发的《河南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工作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方面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作为指导我省安全领域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解释权归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安全与应急管理科技成果鉴定中心。

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

2018年10月12日

第一章总则5

第一章总则

一、安全领域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依据

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国科办奖[2009]63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第19号令),《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意见(豫科成字[1995]第19号)。

二、安全领域科技成果鉴定的内涵

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根据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规定精神,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河南省安全科技成果鉴定部门或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由协会主管鉴定部门或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被评价安全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安全领域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专家审定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作用

安全领域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评价的方式之一,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对正确判别安全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提高,激励和保护科技人员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安全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

协会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安全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和评议内容

一、应用技术成果

应用安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安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应用研究成果,因其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研究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纳入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的评议内容:

1、技术创新程度;

2、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3、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4、技术创新对提高本质安全化管理的作用;

5、技术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6、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

7、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9、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的评议内容:

1、技术创新程度;

2、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3、技术创新对推动相关领域提高本质安全化程度的作用;

4、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5、推广应用程度;

6、取得的社会效益;

7、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8、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议内容:

1、创新程度;

2、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3、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

4、对科学化决策和本质化安全管理的影响程度;

5、取得的社会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

6、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

7、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8、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三、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项目)

(一)纯基础研究成果。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和专著,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以被他人引用来获得认可。

(二)无创新、无推广应用价值、无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违反国家(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资源、环境造成破坏、污染和危害的项目。

(四)有项目权属、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排序等异议和争议的项目。

(五)各类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安全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协会和各协会分会的权限

(一)协会是河南省安全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可以直接组织、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安全科技成果的鉴定。

(二)协会授权的省辖市协会分会是本地区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单位,可以直接组织、主持本地区科技成果(包括计划外项目取得的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接受省协会的委托主持本地区科技成果的鉴定。

安全科技成果鉴定中发生的各种争议、异议等问题,由主持鉴定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组织鉴定单位备案。

二、省协会直接主持与委托主持鉴定的界定

下列安全科技成果的鉴定原则上由协会直接主持:

(一)省直无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并且直接向省协会申请鉴定的安全科技成果;

(二)省协会会员单位完成的,并且直接向省协会申请鉴定的安全科技成果;

(三)总体性能、水平预计达到“国际先进”或“国际领先”的安全科技成果;

(四)有院士参加鉴定的安全科技成果;

(五)其它需要省协会主持鉴定的安全科技成果。

除上述安全科技成果,其它安全科技成果委托相应部门主持鉴定。

三、安全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及要求

河南省安全科技成果鉴定采用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会议鉴定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演示)、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主持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安全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总数不得少于七人。

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二)函审鉴定

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主持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安全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五至九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

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总数不得少于五人。

四、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特殊情况是指:

个别专业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

(二)对被鉴定安全科技成果所属学科(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安全科技成果所属学科(专业)的科技人员。

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时,应尽可能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主持鉴定单位负责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同行专家应从“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专家库”中选取,如拟聘请的专家是库外专家,主持鉴定单位应按照程序,先行推荐专家入库。

下列人员不得被聘请为安全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人员;

3、长期脱离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五、参加安全科技成果鉴定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安全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成果完成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

向成果完成单位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主持鉴定单位或组织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五)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安全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六)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八)有义务和责任保守被鉴定安全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六、组织和主持鉴定单位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不得对被鉴定的安全科技成果发表任何评价和导向性意见。

(二)不得干涉参加鉴定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

(三)对专家提出的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对鉴定的全部过程进行组织和服务,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五)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七)有义务和责任保守被鉴定安全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七、对成果完成单位的要求

(一)保证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安全科技成果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提供的鉴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专家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四)专家评议时应回避,保证专家独立评议。

(五)认真做好鉴定(会务)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安全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

一、安全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的渠道

(一)安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向所在省辖市协会分会申请鉴定;

(二)省直所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可以直接向协会申请鉴定;

(三)两个或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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