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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乡规划师法规与管理重点标记

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

单选题

多选题

合计

2012

5

3

8

2013

8

5

13

第一节法、法律与法律规范

大纲要求:

重点:

法、法律、法律规范的效力

难点:

知识点一:

法、法律(常考点)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样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

广义:

泛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

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

“法”和“法律”在中文中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是含义不尽相同,不能简单的混同。

有些论著将广义的法律称为法,而将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以示两者的区别。

法律的外部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

人们的行为规则在法学上统称为规范。

规范大致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比如说我们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都是属于技术规范。

,比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属于社会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

违反法律,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

这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区别。

下对法律的理解错误的是( )

a.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b.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c.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

d.是由国家政府部门保证实施的

【答案】d

解析:

这道题实际上是考的法律的四个基本特征。

知识点二:

法律规范(轮换考点)

概念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形式上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

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假定、处理、制裁。

假定、处理和制裁这三个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的约束力。

法律效力包括:

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

(1)等级效力

一是,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效力的等级越高。

比如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我国最高的权利机关。

二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三是,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即后法优于前法。

四是,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一般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通常高于一般性立法,及特殊优于一般。

五是,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规范。

(2)效力范围:

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3)对人的效力

 

第二节行政法学基础知识

大纲要求:

1.1行政法学知识

1.1.1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

1.1.2熟悉行政法学的概念与原则

1.1.3熟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内涵

1.1.4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1.5熟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重点:

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为行政法。

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

知识点一:

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必考点)

1、概念

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用

第一,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

第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

2、调整的对象

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

调整对象包括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知识点二:

行政法的渊源(常考点)

1、法的渊源

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大致可以分为: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四种。

2、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

下表列出了我国9种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

制定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适用范围:

全国范围

作用:

我国最高阶位的法源

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它的制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所以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是我国最高阶位的法源。

2、法律

制定者: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适用范围:

全国范围

作用:

是制定行政法规范和其它法规、规章的依据。

法律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如:

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属于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和修改,通常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它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3、行政法规

制定者:

国务院

适用范围:

全国范围

作用:

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规章的依据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订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所制订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对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法律,实现国家的基本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4、地方法规

制定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适用范围:

辖区内,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只在制定该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效

作用:

制定规章的依据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执行和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法规

制定者: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适用范围:

辖区内,也就是说自治法规只在民族自治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有效。

作用:

制定规章的依据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定自治权所制订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批准后生效。

自治法规只有在民族自治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有效。

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同地方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6、行政规章

部门:

由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

由省、自、直人民政府

适用范围:

职权范围内和辖区内

作用:

行政法渊源

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7、有权法律解释

制定者:

法定的有权解释的特定国家机关

适用范围:

本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作用:

行政法源

有权法律解释主要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法律作出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其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

我国的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其制订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8、国际条约与协定

制定者:

签约国

适用范围:

条约和协定涉及国内规定的范围

作用:

行政法源

国际条约,以国家名义签订,

行政协定,是由政府签订。

9、规范性

文件

制定者:

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各级人大、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以及各级政府

适用范围:

职权范围和本辖区内

作用:

行政法源

规范性文件包括: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例题:

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是( )

a.法律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d.宪法

【答案】d

解析: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他的制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所以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

我们来看看a、b、c三个选项。

对于a选项说的法律,它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对于b选项说的行政法规,它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对于c选项说的行政规章,它是行政法的渊源。

知识点二:

行政法的渊源(常考点)

1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一般行政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特别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

(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

实体法(地位、资格、权能)和程序法(权利和义务)。

知识点三:

行政法律关系(必考点)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

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1)行政主体: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府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

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是:

1)依法成立的组织。

该组织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包括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2)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

3)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

4)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

2)行政相对人: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包括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法定性。

(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

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

(1)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洪水、地震)和法律行为

(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4)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知识点四: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考点)

1、行政法的原则

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

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

一般的行政法原则

即基本原则。

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特别原则

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规范。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的作用:

①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②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③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

④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

依法行政。

具体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等

3、行政合法性原则

即合法性原则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1)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主体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条件。

包括:

行政主体、组织主体、人员主体三类。

2)行政权限合法。

行政权限,指行政权力的边界。

超出授权范围的行政是越权行为,而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3)行政行为合法。

行政机关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行政程序合法。

即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定是无效的。

(3)行政合法性的其他原则

例如: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等。

(4)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

强调依法行政并非限制行政活动。

现代行政可分为两类:

类型

含义

举例

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

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

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

消极行政

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

如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4、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点

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

必须出于为人民服务、为公益服务;必须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一致。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不能滥用和擅自扩大范围。

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

包括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日常生活常识、人民普遍遵守的准则和一般人的正常理智的判断。

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该按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作出合理选择,择其合理而从之。

(2)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1)平等对待

行政主体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时,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正常判断

只能用大多数人的判断为合理判断,即舍去高智商和低智商的判断,取两者中间值即为合理判断。

4)没有偏私

行政决定上的内容没有偏私的存在,而且要求在形式上也不能让人们有理由怀疑可能存在偏私。

行政法的原则中表述正确的是( )

a.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

b.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

依法行政

c.行政合法性原则中还有许多具体的原则,例如: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d.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e.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开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答案】abcd

解析:

依法行政具体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所以e是错误的。

5、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区别

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联系

行政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是统一的整体,不可偏废一方。

6、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含义

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

范围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都要依照法律进行。

核心

行政执法

(2)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的。

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知识点五:

行政行为(常考点)

1.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1)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

必须有法律的依据。

2)裁量性

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事项作出预见性的规定。

因此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因素。

3)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体现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

4)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

5)强制性

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如遇障碍时,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克服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消除障碍,确保行政行为的实现。

6)无偿性

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如收税)、维护和分配都应该是无偿的。

任何乱收费、乱摊派都是不允许的。

2、行政行为的内容

(1)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1)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和利益。

赋予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授益行政行为”。

2)剥夺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某种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力和利益。

属于行政制裁。

剥夺行政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侵益行政行为”。

(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1)设定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如接受审计督察,接受纳税决定、拘留决定等。

2)免除义务,也就是说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原来由他承担或本应由他承担的义务。

比如免除某些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表现为原来所承担的义务或享有的权利范围扩大了或是缩小了

(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

1)确认法律事实,这个事实是指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如确认违法建设的事实

2)确认法律地位,是指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和以及存在的范围予以确认。

如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确认。

3.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表现为:

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和公定力。

4.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1)一般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即时生效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

受领生效

行政行为须为被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

受领,即接受、领会,是指行政机关须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为相对方所接受,一般采用送达的方式;

告知生效

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对方知悉;

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条件,在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如:

行政法规、规章的生效,往往附有一定的期限。

(2)行政行为合法

一个行政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应该具备的条件是: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只有同时具备这四项条件,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

主体合法

行政主体合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

权限合法

包括:

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法定手段的限制;法定程度的限制;法律、法规设定条件的限制;委托授权的限制。

行政主体只能在这些法定职权限度内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

内容合法

是指行政行为中体现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权利、义务的影响与处理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程序合法

要做到这点有两个要求:

一是要求行政行为性质要与相适应的法定行政程序要求相符合。

二是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比如:

说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

5.行政行为的分类(8种)

分类

内容

(1)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

比如:

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编制城市规划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其核心特征是:

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

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2)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作标准

内部行政行为

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等。

外部行政行为

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3)行政行为以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

羁(ji)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把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以行政机关可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处罚等。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如颁发营业执照、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分类

内容

(5)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

单方行政行为

如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

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如签订行政合同。

(6)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政行为

如行政处罚必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才能生效。

要式行为,就其形式而言是羁束性的要求。

非要式行政行为

如果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称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对酒后驾驶的司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属于自由量裁性规定。

(7)以行政行为是否发生为标准

作为行政行为

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等。

不作为行政行为

如“集会游行示威法”中规定,对于游行、集会申请,主管机关对申请“预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就属于不作为行为。

(8)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行政司法行为

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知识点六:

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内涵

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者达到某个目标,预先设定好的方式、方法或步骤。

内涵

广义

广义行政程序是指有关行政的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解决行政案件的程序等

狭义

狭义的行政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主体施行行政管理的程序。

即行政主体实施其实体行政法权力(利),履行其实体行政法义务,依法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实现的总合。

2、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

(1)

行政程序的基本规则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行政部门自行设定、变更或撤销。

(2)

行政程序必须向利害关系人公开,并设置适当的程序规则予以保障。

(3)

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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