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学院学生分会选举组织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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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学院学生分会选举组织实施办法

文学与新闻学院学生分会

选举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规目的】为了规范文学与新闻学院学生分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主任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制度和竞选行为,保障本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本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文学与新闻学院学生分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举基本原则】常委会主任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与分团委的指导,并接受本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应选职务与人数】主任成员和主席团成员全部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本会常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组成常委会主任。

本会执委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组成执委会主席团。

本会选举委员会应在候选人产生之后,根据候选人数确定应选人数,并交由常委会全会审议通过。

应选人数的确定应以尽可能实行差额选举为原则。

第四条【主持选举的机构】本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常委会主任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常委会主任成员及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选举委员会主任由现任常委会主任和执委会主席共同担任,分别负责选举会务组织和对外联络事务。

选举委员会委员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聘请执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选举委员会秘书长,指导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本会规章制度,制定选举的具体规则,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

选举委员会向常委会负责,受常委会监察部监督。

选举委员会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在新一届主任成员和主席团当选后解散。

选举委员会在成立之日向全院发布选举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事项。

选举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日常工作时要进行充分的讨论。

处理重要问题或内部出现分歧时,须进行投票,以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的方式做出决定。

选举委员会遵循公开原则,以公示形式及时将与选举有关的一切重要情况向本会全体会员公告,接受本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从本会现有的职能部门不参加选举的会员中招募工作人员,处理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

补选主任成员和主席团成员时不设立选举委员会。

第二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条【参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会会员,有资格参加常委会主任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三)具有基层学生工作经验,在大学期间曾担任学生干部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一年。

(四)自取得文新学院学籍以来从未受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五)常委会主任成员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投票开始前具备常委会委员资格。

(六)现任执委会委员符合条件的,应优先考虑提名。

第六条【选举报名】有意参加常委会主任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且符合参选条件的同学,在班级民主评议、推选的基础上,可于选举公告发布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方式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并提交个人简历等相关书面材料,供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七条【候选人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报名人是否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参选条件。

候选人资格审查应当在选举投票前一周结束,并公布资格审查报告。

候选人资格审查受常委会监察部的全程监督。

资格审查报告在监察部认可后方可公布。

第八条【候选人自律协定】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召集报名人签署候选人自律协定。

已通过审查的报名人在签署协定,承诺遵守纪律、公平竞争、文明参选、独立竞选后,方可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九条 【候选人公示】通过审查并签署候选人自律协定的报名人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向全院公布报名结果,在候选人产生后将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全院公示一周。

第三章竞选活动规范

第十条 【选举的具体规则和程序】选举委员会在设立期间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次选举,且不与本会章程和本条例相冲突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 【竞选经费】候选人应合法地自行筹集竞选经费,并将其用于正当的竞选活动。

本会不向任何候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竞选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竞选宣传和竞选材料】候选人应根据有关选举规则的规定,进行正当的竞选宣传,并按时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展板、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

各个候选人的展板、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的前后顺序,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十三条 【选举的纪律】在选举报名开始起至选举投票结束止的任何阶段,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视为违纪:

(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

(二)以金钱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物质利益,贿赂或变相贿赂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妨害其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四)以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等非正当手段达到竞选目的的。

(五)对其他候选人进行恶意人身伤害或以编造谣言、伪造证明等形式进行人身攻击的。

(六)对于举报自己选举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七)严重滥用选举经费或挪用公款归个人竞选使用的。

(八)违反选举制度,或不遵守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规则,情节严重的。

(九)有损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损害其他候选人正当选举利益或违反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原则等其他恶劣情形的。

第十四条 【对参选报名人和候选人的举报】从参选报名人名单公布之日起至选举投票前一日止,任何本会会员有权利就候选人不符合参选资格或候选人违反选举纪律这两类问题向选举委员会匿名举报。

选举委员会应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十五条【对候选人的调查】选举委员会接到针对候选人的举报后,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

选举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任何候选人、本会工作人员、普通本会会员都有义务配合调查,如实反映问题。

在对参选报名人的资格审查结束后,如果没有接到举报,选举委员会不得主动对候选人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对候选人违纪的处理】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调查结束后,如认为有关候选人确有不当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应对其进行警告。

选举委员会如认为被举报的候选人确实不符合参选资格,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可提请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建议常委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常委会全体会议在听取选举委员会的意见和被举报的候选人的申辩后,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可取消该候选人的参选资格。

如常委会全体会议没有取消该候选人的参选资格,则选举委员会可以决定对其进行警告。

任何候选人受到选举委员会两次警告,选举委员会可直接取消其参选资格。

被取消选举资格的候选人,不得再次参加本次选举。

调查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可将被查出确有不当行为的选举人、本会工作人员等当事人移交常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对其进行警告。

对于选举人协助候选人违纪且情节严重的,选举委员会在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后,可提交常委会全会审议,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后,可取消该选举人的资格,且不再补选。

选举委员会应将调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向全院公示,并在选举投票和信任投票前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全体选举人及信任投票人。

第十七条 【对选举委员会及其委员的监督】会员对选举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常委会监察部进行复议,监察部不得拒绝。

监察部在进行调查后,以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维持、改变、撤销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会员针对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不当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处理,参照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

常委会监察部受理针对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匿名举报。

监察部可对选举委员会委员进行警告并监督其改正,认为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选举委员会的报告】在选举投票前,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就选举活动的情况向全体选举人报告。

第十九条【竞选演说和答辩】在选举投票或信任投票前,候选人应向选举人、信任投票人发表竞选演说,并针对选举人、信任投票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候选人竞选演说及答辩的顺序,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二十条【选举的方式】常委会主任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在选举人集体听取候选人竞选演说和答辩的基础上以投票方式进行。

每名选举人行使平等的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票。

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组实行差额选举,得到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组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得到票数超过实到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即当选。

候选人得到的票数相等无法产生当选人的,由全体选举人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直到选出为止。

选举以到会的选举人数加上先行投票数作为总票数。

总票数超过或等于应到的选举人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

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学代会选举中,学代会代表不得先行投票。

其他选举中,若选举人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经选举委员会批准,选举人可以先行无记名投票,本人将选票密封后由选举委员会加盖公章并保管,在投票时代为投入票箱。

选举人迟到,或缺席且未先行投票的,不能行使投票权。

除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以外的选举,应由选举委员会当场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并宣布结果。

学代会选举应由选举委员会尽快组织计票,并在学代会闭幕前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选举人应派代表监督计票过程。

信任投票参照本条第一、三、四款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选举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处理】候选人书面证明材料、调查证据、信任票、选票等由选举委员会保管的与选举有关的一切文字材料或其他实物材料,未经选举委员会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接触。

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将全部选票和信任票立即销毁,并将所保管的全部其他材料移交常委会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退出选举】候选人在选举投票前可以随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退出选举,选举委员会不得拒绝。

候选人退出选举后,不得再次参加本次选举。

第五章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年份的选举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主任成员的选举】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委会在学代会闭幕的当天或次日召开全体会议,常委会委员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从主任候选人中选举常委会主任成员。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新当选的常委会主任成员当场推选常委会主任。

主任会议经协商能够就常委会主任人选达成一致时,由主任会议推举一名成员担任常委会主任。

主任成员因二名以上(含二名)成员要求担任主任,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常委会委员从要求担任主任的主任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常委会主任。

主任成员都不愿担任主任的,由全体常委会委员从主任成员中直接选举一人担任常委会主任。

新当选的主任成员中未成为常委会主任的,担任常委会副主任。

第二十五条【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的信任投票】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委会在学代会开幕之前召开全体会议,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对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进行信任投票。

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信任票数的候选人方可参加选举,否则取消参选资格。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学代会代表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从通过信任投票的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七条【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的当天或次日,新一届执委会全体委员和原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从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新当选的主席团成员未当选为执委会主席的,担任执委会副主席。

第二十八条【常委会委员更换的相关问题】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委会主任成员对常委会委员进行重新登记时,有班级更换常委会委员的,由原任常委会委员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对执委会候选人进行信任投票。

原任常委会委员在学代会批准新任常委会委员名单时卸任。

新任常委会委员在学代会闭幕后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会主任、执委会主席团。

第六章本会中期调整

第二十九条【中期调整的年份】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本会实行中期调整。

第三十条【常委会主任的选举】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常委会委员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从主任候选人中选举常委会主任成员。

第三十一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中期调整年份主任的产生办法与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相同。

第三十二条【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的信任投票】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执委会在主席团选举之前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对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进行信任投票。

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信任票数的候选人方可参加选举,否则取消参选资格。

第三十三条【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信任投票结束后,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常委会委员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从通过信任投票的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第三十四条【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新当选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召开主席团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如果主席团会议无法选举产生执委会主席,由常委会全体会议从要求担任执委会主席的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新当选的主席团成员未当选为执委会主席的,担任执委会副主席。

第三十五条【常委会委员更换的相关问题】在本会中期调整的年份,时任常委会主任成员对常委会委员进行重新登记时,有班级更换常委会委员的,由原任常委会委员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选举执委会主席团。

原任常委会委员在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结束后、常委会主任选举前卸任。

新任常委会委员在主席团选举结束后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并就任,选举常委会主任。

第七章补选

第三十六条【常委会主任成员的补选】常委会主任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导致主任成员不足三人时,常委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使补选后的人数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若补选主任成员时常委会主任在任,在补选中当选的主任成员担任常委会副主任。

第三十七条【常委会主任的补选】常委会主任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导致主任缺位的,常委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

若补选主任时,依第三十六条规定需要补选主任成员,常委会全体会议应先补选主任成员,补选结束后再从主任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主任。

若补选主任时不需要同时补选主任成员,常委会全体会议应从时任主任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主任。

第三十八条【执委会主席团的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三人时,常委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使补选后的人数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若补选主席团成员时执委会主席在任,在补选中当选的主席团成员担任执委会副主席。

第三十九条【执委会主席的补选】执委会主席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导致主席缺位的,常委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

若补选主席时,依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补选主席团成员,常委会全体会议应先补选主席团成员,补选结束后再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主席。

若补选主席时不需要同时补选主席团成员,常委会全体会议应从时任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主席。

第四十条【补选的选举程序】参加常委会主任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补选的资格条件与参加常委会主任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资格条件相同。

常委会主任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补选的方式与常委会主任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方式相同。

常委会主任会议主持常委会主任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的补选。

主任会议在主持补选期间的职权,参照本条例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条例的解释】本会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主持补选期间,选举委员会和主任会议有权根据情况对本条例进行解释。

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和主任会议对本条例的解释应得到常委会的追认。

第四十二条【附则】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生效。

 

文学与新闻学院学生分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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