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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利福利国家的起源郑秉文论文一篇

社会权利:

现代福利国家模式的起源与诠释

内容摘要:

人类进入20世纪以来,社会事务不断的国家化逐渐体现在社会权利的要求方面,于是,社会权利便成为现代福利国家的一个催生婆,并日益成为保证企业竞争力和最大限度适应经济发展的一个“生产性投资”。

本文以社会权利作为研究福利模式的一个起点,认为,社会福利的“非商品化”与社会权利相对应,是现代福利国家本质特征的一个体现,同时也是对“前商品化”一个反动。

社会权利不是无条件的,其扩展程度越宽,非商品化程度就越高,由此福利国家便逐渐形成三种不同的模式。

不同模式的福利国家对其社会分层化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它们各自的产业结构也就不同。

这样,福利国家的三个模式在现实世界中就显得有意义了,即不同模式下福利国家的产业结构、就业路径和劳动力市场的弹性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后者反过来有成为测度不同模式福利制度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

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商品化就业路径

“福利国家”这个术语的出现是战后的事情,至今只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

但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则形成于一百多年前的德国;如果继续上溯的话,四百多年前即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时代的《济贫法》可以被看是国家作为“国家保护人”对人类进入工业革命时代门槛之时对人类社会安全需求的第一个回应;从这个意义上讲,《济贫法》被认为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国家的雏形,它标志着人类开始进入工业革命的社会。

从《济贫法》到现代福利国家,在这漫长的三、四百年的历史演进过程中,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依时间顺序逐渐开始显露出三个特征:

政治事务民主化,经济运作市场化,社会事务国家化(国家逐渐干预福利事业,成为福利国家);几乎是相对应地,社会运动与工人斗争也依次地表现为,在18世纪所要求的是“公民权利”,19世纪主要集中在“政治权利”或曰“经济权利”上,进入20世纪,从现代福利国家的角度看,主要表现在“社会权利”方面。

1、社会权利:

“非商品化”福利国家的本质体现

在现实世界中,战后以来西方现代福利国家由诞生、到崛起和鼎盛时期,再到陷入经济危机,形成了一个抛物线状的发展态势。

但是对福利国家制度模式和社会保障模式的理论研究上却是越来越热,呈现出一条上升的曲线。

尤其近十几年以来,这个领域里的著述浩如烟海,流派纷争,方法各异。

在这些著述中,丹麦籍著名学者艾斯平-安德森(GostaEsping-Andesen)对福利国家和福利制度模式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吸引了众多的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他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围绕着艾斯平-安德森“福利模式”的分类法展开了讨论,尽管对艾斯平-安德森创立的福利模式“三分法”的争议见仁见智,但后人们几乎都是从艾斯平-安德森为起点,从社会权利的起点出发,根据马歇尔的理论框架,将“非商品化”作为主要和唯一的分析方法来对待社会权利的问题,并把“非商品化”作为研究社会权利与福利国家之间的一个桥梁,使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将之成为研究社会权利的一个工具;通过对社会权利的分析,演绎出对不同福利国家和福利制度的比较分析,进而对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类型进行了深入的剖析[1]。

如果说福利国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产物的话,那么,福利国家就应该是管理公共物品的一种工具,是一个权力中心,因此它又具有促成自身发展的倾向。

那么,据此人们可以将福利国家定义为是对于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最低限度的福利负有保障责任的政制。

因此,所谓福利国家就是对福利支出的主旨给予的一个制度承诺:

对社会的公民权利和共同责任做出承诺,对“社会权利”给予法律保护;换言之,第一,当现代工业经济破坏了传统社会制度进而社会权利以法律的名义被固定下来并赋予一定的财产意义的时候,福利国家就出现了。

第二,“社会权利”既可以被看成是对福利国家的起源的诠释,又可以被看成是福利国家的本来意义。

第三,所谓“社会权利”是指,在工业化社会中,既然福利国家的福利政策和经济政策必须对工人给予强烈的社会保证,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和降低工业化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为个人带来的各种社会风险,旨在维持资本主义的再生产,那么,“社会权利”就应该定义为:

它是保证企业竞争力和最大限度地适应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的一种“生产性投资”。

这个生产性投资是福利国家得以诞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之一。

第四,由此,社会公民权利往往被认为是福利国家的一个核心概念。

将“非商品化”这个重要概念引入“社会权利”和福利国家体制的分析框架之中并将之作为一个主要理论工具以此演绎出一整套比较严密的逻辑体系,这是福利模式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贡献:

如果假设社会公民权利是福利国家的核心概念,那么,首先,它必须包括“社会权利”的授予;假如社会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被赋予了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假如它们是神圣不可侵犯并假定社会权利的资格基础是公民资格而不是其能力,那么它们必然带有“非商品化”的性质;如果承认福利国家中社会权利的存在和扩展是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基础,那么,社会权利就可以被视为是非商品化的“容纳能力”。

于是,判断社会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它在多大程度上允许人们依靠纯粹市场之外的力量去改善其生活水准。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非商品化”的定义内涵就是指个人福利相对地既独立于其收入之外又不受其购买力影响的保障程度,而社会权利就是对公民作为“商品”的地位的一种反动、一种限制或一个削弱的因素。

2、社会权利:

“前资本主义”中“前商品化”的必然结果

在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前,在劳动力没有被完全商品化的时候,传统的社会福利存在于“不完全商品化”的形式之中。

因此,所谓“不完全商品化的社会福利制度”这个概念的含义就是指,中世纪里决定一个人的生存能力不是劳动契约,而是家庭、教会或君主的福利环境。

于是,“前资本主义”历史阶段中的劳动力就可以相应地被称为“前商品化”的劳动力。

这就是“前商品化”概念的第一个含义。

但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是绝对没有商品形式,例如,封建社会的农业生产是现金农作物;再例如中世纪的城镇中人们从事的生产也有商品交换;庄园经济或专制经济也存在着课税,也进行一定的商品买卖。

但总的来说,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的商品形式尚未大规模发展起来,劳动者为了生存只是偶尔出卖他们的劳动力,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化的劳动者是不存在的。

这就是“前商品化”的第二个含义。

在前资本主义,虽然不劳动就不能生存,但是,生产者、农民、农奴或熟练工匠不论其工作效能如何,其家庭成员总能保持一定的自给自足;并且,封建劳役采取了一定程度的互惠形式,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领主的家长般的帮助;在城市,劳动者一般来说是“基尔特”或兄弟会的当然成员,穷人通常还能够从教堂得到帮助。

因此,与赤裸裸的自由放任政策下资本主义商品逻辑和救济制度相比,“前资本主义”的社会救助更多地是企图体现其慷慨和仁慈,大部分人依靠通行规则和社会组织基本上是可以维持生计的,即当大多数人能不完全依赖于工资形式的收入而生存时,商品形式无从谈起,这就是“前商品化”的第三个含义。

第四层含义是,工人的“前商品化”地位还普遍地存在于自由放任主义极盛时期。

这是因为,在自由放任时期,面对救济制度的严重不足,“前商品化”便成为一种自发的回应和保护措施,它不但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而且还具有相当的生命力;一方面是基尔特组织不断被废除,但另一方面其它互助性质的福利社团却经久不衰。

“前商品化”的社会政策是“防止资本主义倒塌的拱壁”之一[2],也是我们今天所考察的现代福利国家的基石之一。

在艾斯平-安德森和卡尔·波拉尼(KarlPolanyi)等许多学者眼里,英国的斯宾汉兰德制度是前商品化制度的一个典型案例,因此是英国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羁绊。

所谓斯宾汉兰德制度,是指1795年5月6日由英国伯克郡斯宾汉兰德的地方长官制定的济贫制度,后为英格兰各地区普遍采用。

这种制度不是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而是补贴工人的收入使之达到一定水平:

一个工人每周的补贴水准按12公斤面包的价格折算,他的妻子和每个孩子各按6公斤面包折算。

由于斯宾汉兰德制度实行的是“社会工资”制度,从而减弱了那些脱离了土地的工人迁往新兴工业都市的流动愿望,阻碍了劳动力商品化的进程,一味地固守着前商品化的原则,恪守着封建社会的保护传统,成为英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羁绊,因此,1834年它被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取而代之。

3、社会权利:

对劳动异化的反动

尽管“前商品化”因素普遍地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之中,但是,无庸质疑地是,资本主义的迅猛发展无情地摧毁了旧制度的藩篱,“前商品化”时期的经济保障日益凋敝;于是,与自由放任主义资本主义原则相伴而生的必将是劳动的商品化。

当人们为了生计和必要的生活保障而不得不到市场上去寻找工作和就业机会的时候,他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所有经济来源与生活保障就不得不依靠他的“工资劳动”了;当资本主义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活需求必须通过商品交换得以满足时,购买力和收入分配问题便突显出来了;当人们的劳动成为商品的时候,他们独立于市场之外的生存权利便岌岌可危了,于是,“前资本主义”的“前商品化”福利就开始慢慢地让位于他们的“现金交易能力”和“现金交易关系”了。

其它商品可以待价而沽,直至市场上的价格令人满意为止;但工人们不同,他们必须先生存,然后再生产他们自身和他们生活其间的社会;如果没有其它赖以维持生计的办法可供选择,劳动者则不能惜售自身。

劳动力的商品化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一个最为矛盾的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商品化问题是资本积累过程中阶级演变分析的核心所在,劳动力的商品化意味着人的异化。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这部首次论述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的经典著作中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所造成的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品严重脱节的不平等现象,指出,劳动固然为富人生产出奇妙的作品,却替劳动者生产出穷困。

劳动生产出宫殿,替劳动者生产出茅棚¼¼劳动者用机器来代替劳动,却把一部分劳动者抛回到野蛮方式的劳动,把剩下的一部分劳动者变成机器。

劳动生产出聪明才智,替劳动者却生产出愚蠢和白痴[3]。

马克思运用异化劳动的概念,对资本主义的商品化进行了深入分析批判,归纳起来,它包含着四个内容,即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同自己的生产活动、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以及人同人相异化。

于是,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给予的结论已经非常明确,他认为私有财产首先是劳动异化的基础和原因,其次是劳动异化的结果,最后它是一切异化的根源。

剩余价值的存在是使得无产者为了生计而出卖劳动力的资本从而成为劳动异化的物质基础。

因此,劳动异化成为无产者不想为而又必须为之的结果,即为了生存必须付出的劳动。

可以说,19世纪中出现的马克思主义和20世纪初的社会主义,无论它们是一种理论学说还一种意识形态或是一种政治制度,都是对资本主义将劳动力商品化这一历史事实的回应而诞生的。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劳动力的商品化是阶级形成过程中的必然要素之一:

独立的生产者转变为无产的领薪者,失去的是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换取的是劳动工资,因此,他们的家庭及其一切福利必定开始依赖市场,开始依赖雇主的支配。

在资本主义社会,与其它任何商品一样,劳动力这个商品之间也存在竞争,也遵循着同样的供求规律;竞争越激烈,价格就越低;价格越低廉,工人的生活就越陷入贫困之中不可自拔,就越依赖于对劳动工资的获得,其福利和生活保障对现金交易关系的依赖性就越大。

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完全占据统治地位、普遍的商品化市场原则渗透于社会每个角落的时候,个人福利的状况和水平就开始逐渐被货币关系彻底支配,货币就成为劳动的唯一目的。

正如布罗代尔所指出的,在前资本主义制度,尽管货币已颇为流行,但大多数农民生活在货币之外,那时显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4]。

资本主义就是充分的商品化和市场化。

只有资本主义制度才能使货币的逻辑冲破对土地和劳动力商品化的限制,一切物品都可买卖,一切物品的买卖都受法律保护,并且,重要的是货币成了劳动力商品化的价格尺度,劳动力终于成了一种自己可以出卖自己的一种特殊商品。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一切物与一切人都遵从货币的逻辑作为商品去自由合法地交换时,资本主义制度就出现了,现代福利国家的诞生就成为一种必然了。

4、社会权利:

现代福利国家的“催生婆”

劳动商品化既是一个历史现象,又是一个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个政治现象。

作为一个政治现象,它必然产生它的政治对立面。

首先,劳动商品化的境地导致“非商品化”的工人运动政策。

劳动力商品化无疑是导致阶级分裂和无产阶级的产生、发展和壮大、导致工人的集体联合和工人运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没有商品化的劳动就不可能产生以非商品化为主旨的工人运动,工人就不可能将非商品化作为工人运动政策的主导原则;对工人运动发展而言,非商品化既是劳工团结与统一的起点和终点,又是工人集体行动的动机和目标。

艾斯平-安德森说得好,“当工作是出于自由选择而非生活所迫时,非商品化可能就等同于非无产阶级化了”[5]。

所谓起点和动机,是指现代福利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的源动力在于人类需求和劳动力的商品化过程;所谓终点和目标,主要是指工人的福利取决于能否最终将其从现金交易关系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其次,现代社会权利的确立是对商品化地位的动摇。

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劳动契约意味着劳动被商品化了,作为商品的劳动摆脱了封建专制的劳动力控制体系;另一方面,工人运动的结果和现代社会权利的引入又不同程度地动摇了纯粹商品化的地位。

尤其在福利国家,虽然市场是政治的产物之一,但更重要的它是福利国家全部社会制度的内在组成部分之一。

于是,在社会权利面前,不同的就业资源所形成的市场不平等就在“局内人”和“局外人”之间有可能导致出现分裂,使得工人运动难以形成。

因此,非商品化的目标增强了劳动者的力量,削弱了雇主的绝对权威;但社会权利的结果却起到了瓦解工人运动的作用。

虽然非商品化福利制度是工人运动的主要结果,但同时也成为福利资本主义统治的一个重要手段。

最后,社会权利导致非商品化福利国家的诞生。

既然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抽象而纯粹的劳动力商品化形式,那么,社会权利的确立就将福利国家的福利支出规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非商品化福利国家的出现可以被认为是战后的事情。

根据艾斯平-安德森的定义,“非商品化福利国家”的涵义是指,公民在必要时可以自由地选择不工作,而无须担心会失去工作、收入或一般福利。

例如,根据这个定义,人们可以要求疾病保险保证人们在患病期间能够享受到与正常工资水平相等的补贴,并在个人认为必要的时间内享受休息的权利[6]。

由此看来,社会权利的上述特征是最终导致现代福利国家的诞生的基本条件,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看作是现代福利国家的“催生婆”。

5,社会权利:

决定三种不同福利模式的根据

在现代福利国家中,社会权利从来都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

社会权利的扩展程度越宽,非商品化的程度就高,反之,就越低。

我们可以给出这样三个关于社会权利的参考系:

第一,在资格条件方面,如果获得某种生活水准的权利无需与以往的就业记录、工作业绩、需求检验或缴费记录挂钩,那么这个福利制度就意味着具有较高的非商品化程度;第二,在收入替代水平方面,如果津贴给付水平恰好可以迫使津贴领取者尽快重返工作的程度,那么就是一般比较合意的水平;第三,在资格授权方面,几乎所有的先进资本主义国家都认识到,诸如失业、伤残、疾病和养老等某些主要形式的社会权利能保护人们抵御基本的社会风险,它们被认为是基本的社会权利。

根据上述社会权利的三个参考系,依据其非商品化程度的大小,社会保障制度或曰福利国家的类型便可以分为如下三种[7]:

第一种类型是“自由主义”福利国家体制。

在这种福利体制中居支配地位的是不同程度地运用经济调查和家计调查式的社会救助,辅以少量的普救式转移支付或作用有限的社会保险计划;这种源于“济贫法”传统的制度所给付的对象主要那些收入较低、依靠国家救助的工人阶层;因此,这种体制的非商品化效应最低,社会权利的扩张受到有力地抑制,建立的社会秩序属于分层化的类型。

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即主要是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历史中确立的制度。

第二种类型是“保守主义”福利制度。

该制度类型的特点是社会权利的资格以工作业绩为计算基础,即以参与劳动市场和社保缴费记录为前提条件;这类制度最初发生在德国并得到长期发展,而后扩展到整个欧洲大陆,目前包括奥地利、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许多国家都属于这类国家。

在这种制度中,总的来说,其社会权利是根据不同国家所能提供的非商品化程度和不同的保险精算程度而产生变化的,即取决于一个人的工作和参保年限、过去的表现与现在的给付之间的关联程度。

从历史上看,在这些国家,中央统制的“合作主义(corporatism)”遗产根深叶茂并得以发扬光大,合作主义与教会有着传统的渊源关系,所以,传统的家庭关系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这些国家,市场化和商品化的自由主义原则几乎从未占过上风,私人保险和职业补充保险从未担当过主角,公民的社会权利问题几乎从未受到过质疑;在这些国家,合作主义政制几乎完全取代市场而成为福利提供者的国家工具之一,而国家的作用主要是维护社会阶级和地位的差异,保护既有的阶级分化现状,再分配对社会权利的阶级归属和社会分层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第三种是“社会民主主义”制度。

它缘于贝弗里奇的普遍公民权原则[8],资格的确认几乎与个人需求程度或工作表现无关,而主要取决于公民资格或长期居住资格。

由于普救主义原则和非商品化的社会权利扩展到了新中产阶级,统一定额式的给付原则是其福利津贴给付一个基本原则,所以这种福利制度还被称为“人民福利”模式;与其它两种制度相比,他们寻求相当水平的甚至能够满足新中产阶级品味的平等标准的服务和给付,而不是像有些国家那样只满足于最低需求上的平等,所以,这种制度的非商品化程度最强,给付最慷慨;与上述两种制度相比,虽然属于这种类型制度的国家数量最少,只存在于斯堪的纳维亚几个国家之中,但“人民福利”的理念和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却牢牢扎根,经久不衰,并始终成为社会改革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由于社会民主主义思想排斥国家和市场、工人阶级和中产阶级之间的二元化局面,力图追求平等以保证工人能够分享境况较佳的中产阶级所享有的权利,所以,人们常常将之作为福利资本主义的“福利橱窗”。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福利模式被划分为上述三种类型,是基于对其各自不同阶级依托的基础、社会结构中非商品化与合作主义的因素、国家与市场在福利产品提供中的作用等方面的认识而划分的。

首先,这三种不同的福利制度所依托的阶级基础是不同的。

在“自由主义模式”中,大面积经济调查式的社会救济、少量的普救式的转移支付与作用有限的社会保障计划使中产阶级与市场结合在一起,并逐渐予以制度化,可以说,中产阶级是市场化制度的主要支撑者;在“保守主义模式”中,等级森严合作主义制度使本来就是社会中坚的中产阶级的地位在社会保险中进一步得到巩固,从而使中产阶级对福利国家更加忠诚;而在“社会民主主义模式”制度中,由于私人部门的福利市场相对发展不足,慷慨的福利提供可以满足不同阶层的各种需求,所以,人民福利的国家使传统的工人阶级和新中产阶级都从中受益,高昂的预算和社会支出使上述阶层和阶级形成一种紧密的社会连带关系,与福利国家形成一种紧密的以来关系。

发生于20世纪70-80年代现代福利国家的危机表面上看仅是个纯粹的财政问题,但实际上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阶级结构和利益的调整。

如果运用阶级结构的分析方法来看待当前西方福利国家的改革前途,剖析以往的改革历程,我们就会发现一些很有意义的内在互动规律。

在“保守主义模式”类型的合作主义国家,既然它铸造了中产阶级的忠诚,那么,面对福利的危机和改革,只要中产阶级的利益稍微受到触动、不配合或采取反对的态度,那么其结果就必将成效甚微。

法国1995年12月改革的流产甚至总理的下台、2003年5月公共部门的大示威、欧洲大陆国家改革步履维艰屡屡受挫(与其它国家相比)等似乎都给人们以某种启发[9]。

在“社会民主主义模式”中,尽管人民福利思想深入人心,但只要支撑这个制度的工人和中产阶级联合起来达成共识,当局的改革时间表就有可能将福利国家置于现实之中。

瑞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瑞典的工会运动高度集中,组织异常严密,它与社会社会民主党政府共同合作,在瑞典90年代社会保障改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1994年和1999年两次颁布关于“名义账户”制改革法令的前后,政府始终不断地保持与雇员组织和雇主组织进行沟通,得到了他们的支持与理解,尤其是工会的支持。

舆论界普遍认为,没有工会的支持,瑞典目前改革的成就是难以获得的[10]。

在“自由主义模式”中,一方面,大量弱势社会阶层对制度的忠诚建立在他们急需的社会补救这个补缺型福利体制之上,他们既是这个制度的主要救助对象,又是这个制度的主要支持者;另一方面,这个最基本的救助已是福利制度的“底线”,其它任何改革措施对他们来说几乎或至少都是中性的,而对于那些本来其福利就已经市场化的中产阶级来说,其容忍程度和制度变革的余地都不是其它两种制度所能同日而语的,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英国1986年以来进行的多次改革之所以能够进展比较顺利,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11]。

第二,这三种不同福利制度中合作主义因素的多寡程度是不同的。

简单地讲,合作主义是指雇员组织、雇主组织和国家三方伙伴协商合作的社会机制与结构及其在现代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中的作用[12]。

在合作主义福利模式中存在一个规律,即劳动非商品化程度越高,它们的合作主义倾向也就越高。

换句话说,由于非商品化是指劳动者独立于市场之外获取福利程度的能力,所以,非商品化倾向与合作主义因素具有某种内在关联性。

例如,在这三种模式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在“自由主义模式”中的非商品化程度最低,而在“社会民主主义模式”中则最高,“保守主义模式”居中;就是说,非商品化程度越高,其三方合作的程度就越高[13]。

第三,这三种不同福利制度对其阶级结构和阶级分化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

中产阶级的福利状况对于福利国家来说非常重要,甚至是分析福利国家的一个重要对象;另外,这三种不同的福利模式对其阶级结构分化的倾向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我们知道,在现实中,随着工人阶级财产状况逐渐的改善和新中产阶级的兴起,“自由主义模式”中传统的定额式普救主义事实上促成了两极分化的结局:

穷人靠国家;余下的人靠市场;市场作用的因素不断增加,它越发成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更高层次社会福利的需求的一个主导供给者,国家和市场之间的二元化格局使公共福利支出增长最快的那部分越来越成为专门发放给贫困阶层的补贴,而中产阶级的责任则越来越游离于福利支出之外。

“保守主义模式”的社会保障模式主要是按社会地位划分的,属于“国家合作主义”的性质,这种结构不但对工薪阶层具有分化的作用,明显的特权把人们固定在各自恰如其分的社会位置上,而且还将个体的忠诚直接系于君主或中央政府的权威之上。

“社会民主主义模式”的本质是在市场之外试图通过强制性立法形式将新中产阶级纳入其中,它是对普救主义精神的一种诉求。

在实行均等定额的给付制度下,为了实现相应的津贴给付预期,非均等的给付方式在一些北欧国家开始正式被引入改革之中。

因此,“社会民主主义模式”不仅成功地保留了普救主义原则,有效地遏制了市场的作用,同时还维持了相当程度的政治共识;但问题是,在诸如瑞典和挪威等这些国家,政治共识的获得是建立在社会各阶层广泛支持高额税负政策的基础之上,换言之,这类福利国家运转的前提是高福利支出和高税收缴费。

6、社会权利:

导致三个模式不同的社会分层化

上述三种福利模式的特征显示,“自由主义模式”中社会保障的市场化程度胜于其他两种模式,“社会民主主义模式”中普救主义最为显著,而“保守主义模式”的合作主义则长盛不衰。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截然不同的三个制度群组形成如此特征各异的福利模式?

从工人运动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和现代福利国家的出现被认为是长期工人运动与斗争的重要结果之一。

在工人的社会权利与工人运动斗争目标所体现的非商品化福利国家中,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相关性。

从某种角度看,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斗争的原动力就是非商品化目标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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