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监管指导意见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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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监管指导意见2篇
社会组织监管指导意见2篇
第一篇
各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纠风办,市各社会组织: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公共服务需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强社会组织功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供给新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
1、强化职能,协调一致。
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范围,努力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
2、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坚持质量和效率优先的原则,运用市场法则,公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标准和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实施范围
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从转变职能和提高效率的要求出发,将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等职能以外的部分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委托给各类社会组织履行。
主要包括:
政府部门的部分经济管理职能,如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制订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开展行业反倾销调查、维权和应诉等。
政府部门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如社会调查、公共卫生、公共就业、社会保障和文化娱乐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其他职能。
三、职责分工
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是政府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行为主体。
市发改委、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并统一制定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文本。
市财政局负责把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统一管理。
市纠风办负责实施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全程监督。
四、项目流程
项目申报
市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制订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委、民政局初审后,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审核后,纳入次年财政预算。
如项目确需在当年实施,应与市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协商,申请财政专项经费。
任何项目须经项目申报程序后方可进入项目实施程序。
项目实施
1、机构选择。
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经民政部门评估并获得三星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考虑。
2、签订合同。
市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项目方案,与社会组织签订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规范合同文本,必须明确服务内容、数量、期限、金额、违约责任等,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3、组织实施。
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跟踪监督,并依据合同条款检查验收。
4、绩效评价。
服务项目完成后,市相关职能部门应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纠风办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支付费用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认真制定方案,做好工作衔接,促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面广。
应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3、严格财政资金管理。
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如出现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项目资金。
4、强化公众舆论监督。
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检举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社会组织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订实施办法等。
第二篇
近几年,市在公共交通、居家养老、就业培训、城市绿化保洁等方面,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对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在确定服务项目、操作实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立项、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等业务涉及的部门协调机制还不完善,责任不够明确。
市财政局在两年的调研基础上,牵头起草文件,并于20XX年年底,由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指导意见》。
这满足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深化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高效的公共管理体制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和民生福利水平。
如何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推进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开展,笔者认为应该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入手:
一、深入理解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
1.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既可以购买自身运行需要的服务,也可以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采购法》采取排除法的方式定义了服务的概念,即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同时《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又列明,服务类主要包括专业咨询、维修、会议、培训、物业管理等项目,采购品目基本涵盖了政府自身运行及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所需要的各类专业服务。
但我国政府采购体系未对“公共服务”给出明确的界定。
《指导意见》虽然未对购买服务内容明确分为公共服务与政府自身所需要的服务,但是在深化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升公共服务和民生福利水平的背景下,主要侧重于对公共服务的购买。
当然,不是所有的公共服务都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要从服务性质、所处市场环境来具体分析确定。
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纯公共品,例如社会公共安全,必须由政府全部负担,不适合市场提供。
类似教育、医疗、文化等服务,具有一定的收益排他性与消费竞争性,就要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非营利公益性的项目,政府责无旁贷,可以政府直接生产提供,也可以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
《指导意见》列举了购买服务的主要领域,限定了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选择的范围,有利于明确政府职责,避免政府“大包大揽”。
2.购买对象,即向谁购买。
实践中,市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公益性岗位的设置,既能帮助城镇困难失业群众就业,又能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存在多元化的政策目标。
但从宽泛的概念出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可以视为政府购买了个人服务,容易与“政府雇员”的概念混淆,正常的政府采购途径也很难实施,不易体现政府购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特点。
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是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既可以是公益组织,也可以是营利性机构,目的是充分借助市场力量,使公共服务更加专业化,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3.合同管理。
根据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夫妇提出区分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生产”的问题,“提供”是指政府通过征税和支出决策,决定适当类型的服务及其供给水平,并安排生产和监督生产。
“生产”是指把投入转换成产出。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h务,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的“生产者”,最终“受益者”是居民。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政府与社会组织就各自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只有签订契约,才能明确政府、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购买服务的预期效果得以实现。
《指导意见》强调合同范本制定与合同签订,要求合同中除应明确服务范围、要求、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应按照资金支付与服务质量挂钩原则明确支付方式,目的就在于此。
4.职责分工与工作流程。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府部门、居民、社会组织三方面,居民公共服务需要的收集、社会组织的选择、部门间的协调等等环节,迫切需要明确职责、规范流程。
《指导意见》将职责与流程结合在一起,明确了行政职能部门、财政、法制、监察、审计的职责分工,相应设计了立项、选择服务方、合同管理、实施与绩效评价整个工作流程。
行政职能部门是居民各类诉求的第一接收者,能更好地掌握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
《指导意见》确定了行政职能部门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财政部门是政府理财部门,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中进行资金的统筹安排、拨付,完善采购程序等,在保障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顺利开展的同时也要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投入。
法制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各司其职,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范本的制定、合同履行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建立实践模板,稳步推进
1.制定具体领域的实施意见或方案,规范购买招标程序。
《指导意见》的出台,不是对市今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否定,也不是要求所有工作推倒重来,而是指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确保稳步推进。
当务之急,一是要梳理以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确立原则,尽快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某一服务领域具体项目实施意见或方案,尝试创立落实《指导意见》的实践模板。
二是要建立规范的“公开、公正、平等”购买招标程序,包括招标项目标准、应标社会组织资质、招标工作程序和评标标准,招标监督程序、招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三是要在考核竞标机构的专业资质和综合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全面的评标体系,选择最优机构及项目方案,避免将服务价格作为唯一指标。
2.明确需求,强化合同履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后,服务的数量、质量及期限要求也应该一一明确,只有这样才能进行资金预算,今后的评估结算才能有依据。
市场主体一般具有趋利性,拿到政府合同后可能采取低下服务质量的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
因此,服务项目、购买金额、服务期限、评估标准、评估方法、意外事件的责任和处理、项目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合同失效等条款都应该纳入合同,项目实施及评估服务都以合同为依据,保证满足服务需求。
3.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促进服务机构发展。
目前,大量部门下属事业单位长期承担服务职能,政府每年需以财政拨款的形式向这些事业单位“输血”,导致长期靠财政拨款生存的事业单位缺乏积极寻求变革,逐渐丧失核心竞争能力,并压抑了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要与事业单位改革统筹考虑,配套推进,同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扶持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以培育服务“生产者”,促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行。
社会组织监管指导意见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