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澜传媒直播演艺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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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澜传媒直播演艺合同

江澜传媒演艺经纪合同

甲方:

江澜传媒(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越宇

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资深文化传媒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

2.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和艺术天赋,为提升自身演艺水平和知名度,有志于在甲方的扶持下长期稳定发展,以更好地拓展其演艺事业。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演艺经纪合作相关事宜,于【】年【】月【】日在大连市西岗区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解释:

1.互联网演艺:

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直播演艺、短视频演艺以及未来产生的所有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演艺形式。

2.互联网直播演艺:

指乙方通过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实时直播以供用户观赏、消费的演艺形式,演艺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唱歌、跳舞、游戏、脱口秀、专题内容分享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的演艺活动。

3.短视频演艺:

指乙方作为表演者进行演艺,并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音视频内容以供用户观赏、消费的演艺形式。

4.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

指由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及直播频道,包括但不限于YY娱乐平台、一直播、腾讯now、陌陌、奇秀、花椒、繁星、斗鱼TV、虎牙的网站及其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网站、应用等。

5.短视频平台:

指由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的音视频传播分享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短视频、火山小视频、秒拍、快手的网站及其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网站、应用等。

6.商务经纪:

指与乙方形象相关的所有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广告、微信广告、短视频广告、直播广告等广告形式)、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等各类合法的商务活动。

7.公会/家族:

指为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提供相关在线娱乐视频直播服务,并根据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相关规则成立的一种主播运营管理组织。

一、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乙方互联网演艺(包括互联网直播演艺、短视频演艺及未来产生的所有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演艺形式)领域的经纪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全面的互联网演艺的经纪事宜,唯一且排他的享有乙方全部互联网演艺经纪权益。

2.协议期内,甲方将充分利用其资源对乙方进行形象设计、包装及宣传推广,并全力为乙方的互联网演艺事业提供公关及幕前幕后的经纪服务,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以提升乙方粉丝量、流量变现能力。

3.协议期内,乙方同意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乙方互联网演艺外其他演艺事业经纪的优先合作权,即甲方有权优先为乙方提供传统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活动提供经纪服务。

二、协议期限:

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期满,除非甲乙任何一方提前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3】年,依此类推。

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三年内,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应提前将与第三方的合作条件书面告知甲方。

3.协议期内已确定的演艺项目或乙方演艺活动尚未履行完毕,乙方于本协议期满终止后,乙方仍应继续履行该部分义务至完成为止,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收入。

若乙方不配合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由乙方承担因此所致的全部违约责任。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勤勉的为乙方提供专业的互联网演艺经纪服务,有权在全球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处理、策划所有与乙方互联网演艺相关的活动及事务。

甲方有权全权代表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互联网演艺相关合约。

2.甲方有权享有乙方姓名、艺名、声音、形象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权利之使用权和经纪权,并有权在自身活动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或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且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对乙方姓名权、肖像权、着作权及其他各种权益进行管理与维护。

3.甲方有权以授权、许可、合作经营等方式,对外转让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即有权与任何本协议外的其他合作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应予配合和服从。

4.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损害乙方身心健康、及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演艺活动。

5.甲方应为乙方规划互联网演艺路线,并为乙方选择适合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发展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短视频平台,并向该等平台推荐乙方成为该等平台的主播、用户。

6.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推广资源,提升乙方的粉丝数量,并根据乙方各阶段的粉丝量、人气情况,为乙方策划宣传推广活动、方案。

7.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互联网演艺经纪管理服务,包括对乙方进行互联网演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方法、开播技巧等与乙方互联网演艺有关的培训)、运营管理,并为乙方提供演艺经纪人为乙方处理互联网演艺经纪活动。

8.甲方根据乙方的才艺情况,为乙方提供直播间活动策划服务,以及短视频演艺统筹规划服务。

9.乙方用于发布短视频内容的短视频账号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发布、删除任何短视频内容,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短视频广告服务。

10.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与乙方分配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收益。

1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演艺风格,为乙方洽谈、安排适合乙方的商务经纪活动。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以享有甲方为其策划并安排的演出、包装等宣传推广资源,以提升乙方的知名度。

2.乙方有权拒绝侵犯乙方生命、健康、声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演艺活动。

3.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演艺收益。

4.协议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互联网演艺相关的活动,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任意第三方(含自然人、经纪人、公司等)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本协议约定的与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

5.乙方应全面服从甲方对其互联网演艺事业的安排,并保证尽最大努力,以专业、尽职、守时的工作态度,投入到甲方为乙方安排的与乙方互联网演艺相关的活动中,不得借故拖延、拒绝或擅自离开。

乙方因疾病等突发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应至少提前3日书面告知甲方,并积极与甲方协商解决方案。

6.乙方应维持和建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不得作出任何影响公众形象的言论、行为。

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机构公布与互联网演艺相关的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乙方保证不得有暴力、反动、涉政、宗教、涉黄、涉毒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或导致甲方社会评价降低和声誉受损的情形发生。

7.乙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任何互联网演艺经纪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冲突的约定。

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不受任何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限制。

8.乙方同意,甲方为便于统一管理艺人、主播,有权制定相应的艺人管理公约。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该等公约或制度的各项规定,若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该等公约或制度做出相应处理甚至行使单方解除权。

9.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短视频的统筹规划,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拍摄的短视频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

10.乙方应在甲方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并保证:

1)每月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不低于【】小时;

2)每月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天数不低于【】天;

3)乙方应遵守相关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的规则、规定、制度;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到非甲方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到非甲方运营的公会、家族中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

如乙方非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违反上述1)之约定,则乙方应按照如下方式向甲方进行赔偿:

乙方应于【】个自然月内对少播时长进行补足,如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补足,则每少一小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元违约金。

如乙方非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违反上述2)之约定,则乙方应按照如下方式向甲方进行赔偿:

乙方应于【】个自然月内对少播天数进行补足,如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补足,则每少一天,乙方应向甲方赔偿¥0元违约金。

五、权利归属

1.表演者相关

1)本协议期间,乙方参加关于互联网演艺活动的所有表演之所有活动,甲方有权自行或转授权第三方进行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制乙方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该等权利为独占、永久、不可撤销的,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作为表演者依法享有的该等权益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2.着作权相关

1)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进行的所有演艺活动及与演艺事业相关事务所产生之所有现行及将来法律所保护之着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录音着作权、摄影着作权、视听着作权及其他本协议素材、成品或其他之着作权等(以下简称“本协议着作权”),自着作完成时起,以甲方为着作权人,甲方享有本协议着作之完整的权利。

对于本协议着作权,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者于全球范围内永久地以任何合理方式作任何合理使用。

甲方于全世界各地区主张权利所需相关文件,乙方应配合签署提供。

本协议着作,于本协议期间届满后,甲方仍可自行或授权他人为商业利用、发行、出版之使用。

2)甲方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使用本协议着作权,若该内容包含乙方之姓名、艺名、笔名、肖像、图像等,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方可以做任何合理使用。

3.肖像权相关

1)本协议期间,乙方的肖像权归乙方享有,但甲方拥有乙方肖像的全球范围内使用权,甲方有权利用乙方的肖像和形象进行各类盈利及非盈利性活动,但甲方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形象的行为。

4.关于维权

1)本协议期间,乙方授权甲方,对于侵犯本协议项下合作范围内乙方所有的姓名权、肖像权、着作权相关权益、表演者相关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第三方,甲方有权以甲方名义或乙方代理人名义独立对第三方提起索赔、理赔及诉讼,此授权为排他性的,不可撤销的,可转授权的。

2)甲方或甲方转授权的第三方在维权过程中,需要乙方出具或签署相关文件的,乙方应予配合。

3)为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用、差旅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维权所得的赔偿数额等全部收益由甲方享有。

六、收益分配

1.因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的酬劳、分成及其他收益等,甲乙双方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本协议项下任何款项均以人民币计价。

1)因乙方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获得虚拟礼物收益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

进行分配:

甲方应获得的费用=∑[(乙方获得的虚拟礼物总收益-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分成)×【】%)];

乙方应获得的费用=∑[(乙方获得的虚拟礼物总收益-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分成)×【】%)]。

如上述分配方式与甲乙双方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后台约定的分配方式不一致,则以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后台约定的分配方式为准。

2)乙方因短视频演艺、商务经纪等演艺活动产生的收益,甲乙双方按照甲方【】%,

乙方【】%进行分配,甲乙双方也可针对具体的演艺活动、商务经纪另行协商确定分配方式。

3)协议期内,若因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产生其他收入或有新的盈利模式,由双方另行

约定收益分配方式。

2.甲乙双方按自然月进行结算,甲方每月【25】日前支付乙方上月收入。

乙方若对收入有异议,应于收到甲方支付的收入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由双方再行结算确认上月收入,多退少补,若乙方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甲方结算数额。

3.甲乙双方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涉及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自然月内,如乙方当月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演艺的时长、天数满足本协议第四条第10款1)、2)约定,则甲方保证乙方当月因履行本协议获得的收入不低于人民币【】元,如低于前述金额,则有甲方向乙方补足差额。

5.如根据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短视频平台规则,由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短视频平台直接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则视为甲方已履行向乙方支付收益的义务。

6.乙方的指定收款账号如下: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七、违约责任

1.下列情形,甲方得以解除本协议:

1)协议期内,乙方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根据事件影响程度,中止或解除本协议,并书面告知乙方,甲方中止本协议的,待中止事项结束后,双方恢复履行。

2)乙方从事吸毒、赌博、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违反公共伦理道德的行为,对其演艺事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或对甲方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乙方公开诋毁、诽谤、侮辱、贬低甲方或甲方旗下其他艺人形象,破坏他人名誉等,给甲方或其他艺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乙方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经乙方同意的演艺活动。

如有上述2)—4)条情形,乙方同意按照协议期内乙方获得的总收入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赔偿甲方之全部损失。

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或者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

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关于乙方演艺经纪的续约协议,则应以本续约协议前一份合作协议期间最后12个月乙方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赔偿甲方之全部损失。

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少于60小时。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天数少于15天。

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7款约定,且无法立即解除与第三方的协议、约定。

5)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10款4)之约定。

6)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10款5)之约定。

7)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安排或擅自接受任何第三方安排的与乙方互联网演艺相关的活动。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向甲方虚假陈述第三方的合作条件,或同等条件下未与甲方续约,或未向甲方告知第三方的合作条件即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则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与第三方解除相关的演艺经纪合约,并与甲方立即签订演艺经纪合约,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或按照本协议期内乙方获得的总收入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

4.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10款3)之约定,则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甲方如有以下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甲方胁迫乙方从事违法或有损于乙方人身安全,人格、名誉的演出活动,乙方有权

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因甲方过错,甲方未能按约支付乙方收入,每逾期1日,应按未付金额万分之三

支付乙方违约金。

6.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协议规定,给守约方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经守

约方书面函告后,仍未更正其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7.任何一方行使本协议单方解除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有关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解决。

3.双方同意,若发生仲裁,被裁决违约的一方需要承担案件仲裁费、律师费、取证费等。

前述律师费承担的标准为纠纷争议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九、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合作事项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权利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权利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任何文字、图像、音像、储蓄信息等载体文件、数据、资料及设计公司在推广包装过程中的一切言行方式均包括在保密范围内。

3.保密期限为永久,除非相关保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或披露方自行公开。

十、乙方联系方式

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微信号:

联系邮箱:

2.乙方方确认上述信息均真实无误,并以该信息接受甲方或相关行政司法部门的一切文书信息。

如上述信息有误,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附件《互联网直播演艺要求》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指印:

附件:

《江澜传媒直播演艺要求》

1.单次直播须大于30分钟,如单次直播小于30分钟不计入有效直播时长;

2.当天有效直播时长累计不少于2小时计为一个有效直播天数;

3.直播时不得播放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等视频内容,否则播放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等视频内容期间不计入有效直播时长;

4.一小时内直播时离开镜头累计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否则离开镜头期间不计入有效直播时长

5.直播时累计长达3分钟,未与观众、用户进行任何互动,则未进行互动期间不计入有效直播时长。

如江澜传媒直播演艺平台后台记载乙方的有效直播时长、有效直播天数的,则以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后台记载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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