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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各镇食品安全协管员业务培训讲义电子教案

金湖县镇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业务知识培训讲义

第二章协管员、信息员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履行属地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应该认真落实与县人民政府签定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属于乡镇政府领导,接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业务指导。

乡镇政府应该适时督促或检查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的工作运行情况。

一、协管站及协管员职责

1、制定本乡镇食品安全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3、协调组织开展全镇(乡)食品安全工作。

4、负责全镇(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综合、报送。

5、协助做好对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6、按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7、督促涉食单位加强自律,配合做好涉食单位相关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8、受理群众对涉及食品安全的举报、投诉,并根据情况及时或随时报告。

9、定期组织召集乡镇食品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布置有关工作。

10、完成上级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二、村信息员职责

1、掌握本村涉食单位数及基本情况(包括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

2、负责本村涉食单位的日常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作好记录。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村广播、宣传栏宣讲食品安全知识。

4、负责本村食品安全信息月报工作。

发现食品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随时向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报告。

5、完成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协管员、信息员工作内容

一、宣传培训

1、宣传:

一是向社会及人民群众的宣传,宣传食品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及维护自身权益知识。

增强群众自觉抵御不安全食品和不卫生食品的意识和能力,长期坚持工作,逐步使不安全食品和不卫生食品没有市场。

二是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宣传,宣传国家的食品法律法规,宣传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和不卫生食品的严重后果和由此承担的巨大责任,督促当事人守法经营,增强责任感,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和责任。

2、培训:

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讲解,传达学习文件,学习法规,配合和做好食品安全业务和上岗培训。

并在工作或日常生活中,发现问题,对当事人适时提醒、现场教育,增强培训的效力。

二、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定期报表,二是日常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违法线索。

对于定期报表,食品药品信息员负责辖区内的信息报告,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后,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按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于日常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违法线索,随时报告。

可以向当地乡镇政府、县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需要上级协调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难点,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对于一般食品违法线索,应该结合乡镇实际情况,有关站所有执法权的,乡镇应该就近组织处理;如果乡镇没有执法权和执法依据的,应及时与县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系,由县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线索,直接与县质监局联系;餐饮消费环节的违法线索,直接与县卫生局联系等。

乡村发现产品促销宣传、销售时,如何投诉举报?

首先,认清产品是一种什么东西,是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还是消毒用品。

要认清是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还是消毒用品,主要看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的批准文号。

如一般情况是这样,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药管械字”,食品批准文号为“食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食健字”,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化妆准字”,消毒用品批准文号为“消准字”。

二是弄清楚是哪个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

药品、医疗器械执法主体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用品执法主体是县卫生局等。

三是认清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

如果存在,组织乡镇工商所或上报县工商局进行查快速处。

三、督促检查

1、熟悉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户基本情况。

如数量、地址、负责人、从业人员、生产经营产品等。

2、定期组织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各涉食单位食品安全作检查。

3、检查人员由职能单位相关人员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组成。

4、涉食单位年度检查覆盖率达100%。

5、主要检查内容:

一查证照;二查人员资质;三查内外环境;四查有无购、售、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或违禁原辅料、添加剂等;五查相关设施使用、维护、缺损等情况,流程、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六查库房通风、照明、防鼠情况,原辅料、成品是否分库存放,摆放是否符合相应要求;七查食品质量;八查基础台帐。

6、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有问题而提出整改的,进行归档,并指定有关站所、协管员、信息员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7、发现购、用违禁添加剂、食品原辅料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予以制止,并及时由乡镇政府组织或报县级主管依法处理。

8、检查结束,应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小结,进行留档保存。

第四章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方式

按照职责要求,如何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一要多到村里的食品生产加工点、餐饮和流通经营点走一走,看一看,向他们宣传一些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与上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联系。

二要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掌握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点、餐饮和流通经营点的生产加工和经营情况,对区域内涉食企业数量、分布等要做到心中有数,出现苗头性食品安全情况能够及时察觉,及时处理。

三要多与群众交谈,从群众身边收集各种食品安全信息。

四要多关注时事,对电视媒体曝光的不合格食品要在本区域内搜查,一旦发现及时上报。

通常情况主要按照制度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如证照管理;相关基础设施完善及使用情况。

但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则要区别对待。

如种养植(殖):

关键查饲料、兽药,农药等;生产加工企业:

关键查掺假掺杂情况;流通环节:

关键查三无、过期;消费环节:

主要查人员、环境等卫生状况。

加工单位(以饮料厂为例):

把好几个关口:

原(辅)料进货关;个人卫生关;生产流程关(配比、原辅料使用有无偷工减料;消毒关(有没有设施:

如脚池、水池,是否使用,盛装容器、内容物或产品是否消毒,效果如何);内容与标识一致(有无夸大宣传、生产日期早产)。

商店的基本卫生要求:

内外环境;进货渠道(防止三无、过期变质);食、用分架摆放;散装食品要有防护措施;二次分装应规范。

餐饮单位的基本卫生要求:

1、餐饮单位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2、餐饮单位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3、餐饮单位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2)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墙裙;(3)地面应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4、餐饮单位应当有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

荤、素洗菜池分开。

5、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6、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7、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8、加工食品做到烧熟煮透。

9、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涉食单位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1、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3、接受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五章《弥渡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知识

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6年9月19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有关单位印发了《弥渡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弥政办发〔2006〕128号),要求各级各部门结合《弥渡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弥政发〔2006〕46号)文件,遵照执行。

现摘录《弥渡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的部分内容,便于工作参考。

1.3事件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1.3.1.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涉及弥渡县和毗邻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1.3.1.2超出弥渡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1.3.1.3事件上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3.1.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危害特别严重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1.3.2.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乡镇级行政区域的;

1.3.2.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3.2.3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危害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1.3.3.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村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1.3.3.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之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例以上、10例以下死亡病例;

1.3.3.3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或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危害较重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1.3.4.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例以下死亡病例;

1.3.4.2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弥渡县行政辖区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伤害或者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

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处置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1.5.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各环节,要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5.3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组织协调、各方联合行动。

县政府负责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件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3.3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系统。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3.3.2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向州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人员可直报省、州政府,并同时报告县政府,抄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3责任报告单位

3.3.3.1乡(镇)人民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

3.3.3.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3.3.3.3食品检验机构及学校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3.3.4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3.3.4责任报告人

3.3.4.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政府新闻办、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粮食局、县民政局、县规划建设环保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3.3.4.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3.4.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5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3.3.5.1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

尽可能报告的信息:

事件的简要经过、危害程度、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5.2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3.5.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5.4报告时限要求。

事件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3.5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5.5信息发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人民政府或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州人民政府负责;

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负责。

应急指挥部要确定新闻发言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新闻媒体按要求进行宣传。

5.6奖励和处罚

5.6.1表彰和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5.6.1.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5.6.1.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6.1.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6.2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2.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

5.6.2.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5.6.2.3对事件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5.6.2.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6.2.5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5.6.2.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5.6.2.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4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

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

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

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8.5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经过县政府审核并发布实施。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弥渡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弥渡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8.6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2弥渡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流程图

9.2弥渡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流程图

无警情

信息分析一般

以下

警情级别

一般

以上

 

注释:

上图中,“无警情”表示未发生(发现)食品安全事件。

“一般以下”表示发生(发现)食品安全事件,但事件不属于本预案规定的最低级别(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的情形,系事件轻、影响小。

“一般以上”表示发生(发现)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属于本预案规定的级别,是本预案界定的包括“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即Ⅳ级)”的事件,即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即Ⅳ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即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即Ⅱ级)和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即Ⅰ级)。

 

第六章有关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4]35号

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国务院、中央编委领导同意,现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按照《决定》提出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

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和工商部门。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有关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的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落实近期的工作重点和若干重要措施,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

中央编委办公室

 

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弥政办发〔2005〕40号

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弥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单位:

《弥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弥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弥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弥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工作。

一、基本职能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协调实施全县食品放心工程;定期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定期听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督导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统一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针和政策。

(二)协调实施全县食品放心工程,制定全县“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重点。

(三)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

(四)综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五)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检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执行情况,督促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六)定期听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汇报,分析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形势,评估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七)综合协调食品安全信息的预测和发布工作。

(八)推动全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

(九)负责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协调处理办法,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

弥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全县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收集整理全县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分析并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四、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督办领导作了重要批示的投诉举报。

五、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筹备组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类会议和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负责召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发展计划局:

负责食品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及资金争取工作,将食品发展战略、布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负责食品价格的检测和管理,协调重要食品的贮备。

二、县经贸局:

负责食品流通企业、食盐生产零售行业管理,并组织实施行业法规,研究解决食品生产行业产品的加工技术改造、生产安全等问题,对食品流通行业进行管理,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监管生猪定点屠宰,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食品信用体系。

履行盐政管理职责,严禁私盐、伪劣盐、非碘盐冲销食盐市场,确保合格加碘食盐的供应。

三、县教育局:

负责幼儿园、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县民宗局:

负责协调民族习俗的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全县宗教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五、县公安局:

负责协助配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受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侦查,依法严惩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

六、县监察局:

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参与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活动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投入,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转,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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