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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000000000000

座落位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物业类型:

商住楼

建筑面积:

00000000平方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

二、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电梯间等;

三、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对讲系统、电子锁等;

四、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共用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庭院、绿地、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地下负一层停车场;

二、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其他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要求代表全体业主制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并依照方案对公共部位进行查验。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不得自行安装超大超负荷附属物和设施、设备。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批准。

第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应袋装化,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

00至12:

00,下午14:

30至20:

OO,其它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六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因空调位高度有限,购买空调时请先做好测量,安装适合的外机机型。

楼宇外墙均做保温处理,所有外挂设备禁止悬订在保温墙外,若擅自安装造成外墙渗水或安全事故后果均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高层装修户装修上料时,必须向物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并在电梯工现场指导下上料,禁止用电梯搭载超高、超宽、尖锐性器物或带有腐蚀性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装修期间禁止家人带儿童进入施工区域,儿童、老人和孕妇搭乘电梯需专人陪护。

装修期间电梯分时段使用。

第十八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九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体表使用性质;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的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对阳台、平台、天井、花园等进行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安装防盗设施,在室外设置凉衣架、卫星天线、太阳能吸热板、广告牌等;  

五、在管理区域内开设办公、安装动力设备进行加工及营业场所; 

六、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八、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在管理区域发放广告,张贴海报、悬挂横幅的行为;  

九、不在指定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在管理区域内超载、鸣笛、超速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一十、擅自动用明火作业,未经允许随意动用消防设施,使用消防用水; 

一十一、招引小贩及推销人员进入小区推销物品; 

一十二、通过门禁时让与本人无关人员进入小区大门或单元门等;

一十三、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行为; 

一十四、乱抛垃圾、乱堆杂物及从高空抛物等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 

一十五、使用绿化专用水源浇灌自种植物、刷洗车辆、浣洗衣物以及他用; 

一十六、随意破坏绿化环境、践踏草地,毁坏树木的行为; 

一十七、在管理区域内进行非法集会、宣传、法事及迷信活动; 

一十八、故意侵占公共用地或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十九、刻意阻挠物业人员入室检修公共设备、设施的行为;

二十、在管理区域内进行养殖、种植行为,如饲养鸡、鸭、鹅、猪、猫、狗、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以及庄稼、蔬菜种植行为。

 

二十一、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十二、向地漏或及排水口投放砂浆块、石子、砂子等建筑废料或垃圾,造成排水管道堵塞或破损的行为;

二十三、在小区内举行婚丧仪式;

二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按市政府要求办理饲养证,取得动物检疫证书,并定期免疫;

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业主或使用人应随身携带纸巾,清理宠物排泄物并就近投进垃圾筒;

三、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四、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二十一条商铺经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商铺经营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租赁应避免从事餐饮业; 

二、经营餐饮业商铺油烟不得向小区内排放; 

三、经营餐饮业商铺厨房排污必须加装油污过滤装置;对所产生的泔水,不得直接排入小区排污管道系统; 

四、关于商铺经营餐饮业业户,应向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并提供有效室内装修图纸。

同时图纸必须标明油污过滤系统,且此装置须由物业服务中心验收后方可使用。

 

五、如排污管道因油污发生堵塞,相关业户应在接到物业服务中心通报后三小时内自行清理疏通;否则物业服务中心将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业户承担。

 

六、为了保障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的畅通无阻,消除安全隐患。

本小区商铺相邻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禁止一切车辆停放、摆放广告牌或其他杂物、商品展示等占用该通道行为;如有违规者,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业户承担。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转让房屋应取得关于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资金的,可通知房管局暂不予办理房地产契约变更。

第二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支付违约金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二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服务费整体收缴情况,并注明欠缴费用的业主房号进行催讨;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可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1%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保持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完好、安全,环境整洁,公共秩序良好。

业主、物业使用人家中的财物属于非物业范畴,对于业主、物业使用人家中财物的安全,若发生火灾、财物损毁、损失、人身遭受不法侵害等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者进行如下物业服务活动时,对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比如有人在房间中企图自杀,物业服务工作人员不得不破门、破窗而入);

(二)为避免业主或用户财产受损或可能受损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比如业主房间内严重漏水、失火又无人在内,为使其避免重大损失,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强行入内救治);(三)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四)其他类似上述情况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位于幢单元室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00000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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