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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设备采购合同

1.定义

2.合同范围

3.价款支付

4.技术规范及标准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知识产权、

7.交货验收

8.包装

9.检验、安装、调试

10.运输

11.保险

12.伴随服务

13.备件

14.保证

15.索赔

16.通知

17.合同修改

18.分包和转让

19.卖方履约延误

20.误期赔偿费

21.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22.禁止商业贿赂条款

23.违约合同终止

24.不可抗力

25.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6.争端的解决

27.适用法律

28.有关税费

29.合同生效

附件一:

设备技术方案

设备采购合同

1.定义

设备采购合同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补充协议、通知书、确认书等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保证正常运行的一切设备、机械、图纸、装箱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包装、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买方指定的货物送达、安装、运行的场所。

  

(6)“验收机构”系指双方依据合同规定或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成验收小组,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合同范围及价款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到厂时间

用途

合计

¥:

大写:

整(含17%增值税)

与交货有关的费用:

(不限于)运输费、税费、包装费、保险费以及安装、调试、软件费、检验费(含设备安装验收取证费)及培训所需费用等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擅自调整签署合同价款或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额外承担任何费用。

3、价款支付:

3.1买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即人民币元,作为合同预付款。

3.2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买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即人民币[]元。

3.3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即人民币元,待设备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1]年质保期满后付清。

3.5买方以形式支付货款。

3.6卖方应在买方付款前向买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一期货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技术规范及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与客户需求(详见附件URS)相一致。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说明不明确,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双方另行书面确认的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原件及复制件)还给买方。

6.知识产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否则由此导致买方的所有和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和赔偿、行政处罚、预期利益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均须由卖方承担。

6.2因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前条知识产权瑕疵或纠纷的,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流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如果设备或设备的任何部分,因最终裁决构成侵权,其使用被予以限制,卖方应自担费用并主动做出相应的安排:

或为买方获取继续使用受指控侵权的货物或货物的某一部分的权利,或用不会造成侵权的同等技术水平的货物更换。

7.交货验收

在交货前,卖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交与买方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交货检验记录,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自买方接收货物之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及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7.1买方应在货到后5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3日通知卖方,如果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

如果买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

7.1.2买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交货验收仅是对货物数量、规格以及表面瑕疵的检验,并不构成对货物质量和隐蔽瑕疵的最终验收确认。

7.1.3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7.2.验收注意事项:

卖方必须在买方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的包装,并将发票原件、质保卡、使用说明书、设备总装配图、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随机配件等交买方签收。

验收后买方应向卖方出具交货验收合格证明或提出验收异议。

买方向卖方签发交货验收合格证明方才视为卖方完成了本合同下的交货义务并由买方接收货物。

7.3.验收过程中如产生争议,买卖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8.包 装

8.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国家或专业标准,包括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检验、安装、调试

9.1买方有权但非义务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处会同卖方检验人员对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但并不代替或解除卖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9.1.1卖方应在验收后5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买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9.1.2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单机试车成功,双方代表可在3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

但不免除卖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9.1.3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经双方签章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9.1.4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卖方提供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方设备、材料损坏、卖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9.2如果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对此买方具有选择权。

9.3买方验收机构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验收,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不会因为货物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9.4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9.5卖方在质保期内因买方设计、制造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4条规定的内容处置。

处置完成,验收合格后,质保期限从验收合格日起重新计算。

10.运输

10.1卖方负责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到双方约定的指定地点(甲方工厂),并承担运费。

11.保险

11.1本合同下提供的设备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卖方应负责进行全面保险并承担保费。

12.伴随服务

12.1卖方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1)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调试和启动指导,直至设备运作正常;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全面掌握为止;

(6)低价(与市场价格比较)提供终身维护服务所需的零部件;

(7)设备出现故障,接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之后在72小时内解除故障。

12.2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3.备 件

13.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应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3.2卖方应按照13.1款的规定提供买方所需的备件。

14.保 证

14.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质量保证期为3年,自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4.2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4.3质保期内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卖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14.4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维修、重作、更换以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5.索 赔

15.1如果卖方对货物质量问题和瑕疵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4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或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瑕疵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5.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要求或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16.通知

16.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向卖方发出通知,在合同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卖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发送到买方指定地址,此通知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或交货时间;

  (4)卖方提供的服务。

16.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

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提出并须征得买方同意。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电报、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17.合同修改

17.1除了合同第16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8.分包和转让

18.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或转让。

18.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部分,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与其分包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8.3分包人仍应承担本合同条款中对卖方义务的约束。

19.卖方履约延误

19.1卖方应按照合同或通知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延期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9.3除了合同条款第24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19.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0.误期赔偿费

20.1除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每延误一日,买方扣除卖方合同总价的1%,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1.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21.1卖方出现除第20条之外的违约情形时,违约责任如下:

(1)自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每日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

(2)违约天数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至违约行为纠正或违约情形消除之日;

(3)违约金=日违约金×违约天数。

21.2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和赔偿、行政处罚、预期利益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大于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差额部分。

22.禁止商业贿赂条款

22.1卖方承诺决不向买方员工和或其关系人及或其指定人提供、承诺、期约任何贿赂或给付其他不正当利益或给付礼品。

如卖方或其员工向买方、买方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相关人员)和/或其关系人及/或其指定人提供、承诺、期约任何贿赂或给付不正当利益或给予礼品的,每发生一次,卖方应当向买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的罚金。

上述情形发生,买方有权(但无义务)经书面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因此解除的,卖方应当返还卖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买方接受交付并最终检验合格的产品之货款除外),并按照本合同总价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本条款下罚金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的经济损失的,卖方还应当继续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条的罚金和违约金,同时累加适用。

22.2如果买方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相关人员)或其关系人和/或其指定人,向卖方及其员工要求、期约任何贿赂或不正当利益或礼品的,卖方应及时主动向买方检举。

卖方未依本条规定主动检举的,每次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23.违约终止合同

23.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9.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3.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3.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24.不可抗力

24.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4.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发生不可抗事件的影响持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5.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5.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6.争端的解决

26.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3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请诉讼。

26.2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依法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适用法律

27.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

28.有关税费

28.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对卖方征收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29.合同生效

29.1本合同条款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及合同正文规定的其他条件成立后生效。

29.2本合同正文、附件、通知及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9.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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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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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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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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