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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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知识问答
司法鉴定知识问答
问:
什么是司法鉴定?
答: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委托,就案件中某些可疑的或有争议的物证、书证或伤情等,运用专门的知识或技能进行检验、评定和判断。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活动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问:
司法鉴定的种类有哪些?
答:
司法鉴定的种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
按鉴定学科可分为物证技术学鉴定、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司法会计学鉴定等。
按鉴定结论所确定的事实与案件中的关系,有认定同一鉴定、认定种类(属)的鉴定、认定事实真伪鉴定、确定事实有无鉴定、确定事实程度鉴定、确定事实因果鉴定等。
此外还有多种分类方法。
问:
司法鉴定的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答:
其对象和内容可分为尸体勘验与鉴定、活体损伤鉴定、人体物证鉴定、毒物鉴定、精神疾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痕迹鉴定、文书鉴定、微量物证鉴定、音像(电子)证据鉴定、财会证据鉴定、建筑工程与产品质量鉴定、文物真伪鉴定等。
问: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
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与社会对司法鉴定日益增长的需求和诉讼制度、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
一是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造成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导致鉴定结论互相矛盾冲突,缺乏确定性。
二是司法职能、行政职能与鉴定职能尚待进一步明确;三是司法鉴定工作规X化、法制化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
问:
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明确把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作为司法部新增职能,并由国务院“三定”方案加以规定,这在XX国法制史上还是第一次。
司法鉴定工作改革的重点和关键是要抓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改革的切入点是形成由司法部为主牵头负责的全国各省、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工作格局,改革的突破口就是要抓好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尽快推行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制度,实行司法鉴定职业XX书和执业XX书制。
问:
司法部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两个“办法”主要是规X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它的颁布实施是司法鉴定领域依法治鉴的重要举措,它将结束我国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职业准入标准和条件的局面,促进职责明晰、结构合理、管理有序、运行高效、统一独立、科学公正的新型司法鉴定体制的建立。
问:
一旦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外伤致残需要维权赔偿,到哪个部门进行伤残等鉴定?
答:
如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能够为您提供法医临床鉴定。
该所是全县唯一通过XX省司法厅注册批准的鉴定机构。
问:
如果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调解、法院诉讼、劳动工伤保险、保险公司理赔需要哪些鉴定依据?
答:
所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二次手术费用均需司法鉴定书作为法律依据,否则上述部门难于处理或不予赔偿。
问:
如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开展哪些业务项目?
答:
损伤程度鉴定: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职工工伤伤残鉴定;病、伤休息时限鉴定;医疗费审查和续医疗费鉴定;法医类专家咨询答疑。
问:
要求鉴定需要哪些手续?
答:
一般情况下需要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律师、法院、所在单位等部门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特殊的人身损害或工伤事故亦可个人提出鉴定要求,另外提供XX、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CT、X线报告。
问:
外伤后何时才能进行伤残鉴定?
答:
一般在伤情临床治愈,治疗终结才能鉴定致残程度。
脑外伤后6个月;肢体骨折后6—9个月;内脏切除术后1—3个月。
问:
司法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
如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专家具有高级职称。
从事临床工作几十年,经过XX省司法厅多次培训、进修,并经过考核获得国家注册法医师资格。
司法鉴定的原则是:
独立、客观、科学、公正。
问:
如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办公地点在哪里,办公时间是周几?
答:
在如东县人民医院门诊二楼。
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
如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咨询:
84118733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答:
根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与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主要包括那些类型的鉴定业务?
答:
根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司法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与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鉴定事项。
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俗称为“三大类”鉴定业务,其它的为“三大类外”鉴定业务。
在“三大类”司法鉴定中,法医类鉴定主要包括: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主要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主要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目前电子物证也已经纳入“三大类”司法鉴定X围。
“三大类”外的鉴定业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颁布前,我市经省司法厅登记核准的主要有司法会计、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资产评估等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决定和委托司法鉴定的主体有那些?
答: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被告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并在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推荐或直接指定,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诉讼需要主动决定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四、司法鉴定工作由哪个部门具体管理?
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同时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此外,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XX市司法局就是根据XX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有关工作的意见》(鲁司[2005]112号)对XX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稳妥管理的。
具体管理部门:
司法部为司法鉴定管理局,省司法厅为司法鉴定管理处,市司法局为教育法制处(根据市编办新的“三定”方案,下一步将成立司法鉴定管理处)。
教育法制处联系:
0531-66608189。
五、申请成立鉴定机构的条件有那些?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X围;
(二)有在业务X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X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此外,根据省司法厅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当地司法鉴定发展规划,通过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组织的能力测评,相关人员参加并通过省司法厅组织的岗前培训,2年内通过省级资质认定或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核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六、具备那些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答: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与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其申请程序与申请鉴定机构程序相类似。
七、办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初审的依据是什么?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的程序、时限、收费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答:
办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初审的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中华人民XX国司法部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3)XX省司法厅鲁司[2005]112号《关于委托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有关工作的意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与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具体应提交的材料:
(1)司法鉴定人花名册;
(2)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以发起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4)住所证明:
授权使用住所文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20万-100万的资金证明:
一是授权使用资金文件;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6)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与参加能力测评情况的证明件;
(7)填写《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XX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行业执业XX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8)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9)材料规格和数量:
上述材料,均用A4纸并装订1式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提交近期2寸彩色照片2X。
具体办理程序:
(1)申请名称检索:
填写《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报省司法厅检索,核准后,按其检索名称与规定要求准备材料。
(2)市司法局初审材料。
(3)申报材料合格后,市司法局组织实地考察。
考察内容:
申请单位或组织的办公场所、鉴定设备、人员资质等方面是否符合设立鉴定机构的条件并与申报材料相符;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设想。
(4)市司法局综合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司法厅审核。
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
初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从申请材料合格计。
因故在20日内不能做出初审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
收费标准:
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收费。
八、办理司法鉴定人登记初审的依据是什么?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的程序、时限、收费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办理司法鉴定人登记初审的依据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中华人民XX国司法部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3)XX省司法厅鲁司[2005]112号《关于委托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有关工作的意见》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XX、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与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应提交的材料:
(1)花名册;
(2)申请;
(3)填写《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并附:
XX、学历证、专业技术职称证、行业执业XX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4)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材料规格和数量:
上述材料均用A4纸并装订1式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提交近期2X彩色照片2X。
办理时限:
初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从申请材料合格计。
因故在20日内不能做出初审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
收费标准:
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收费。
九、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存在疑虑,应采取那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
当事人如果对初次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存有疑虑,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进行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应委托原鉴定人以外的鉴定人或者原鉴定机构以外的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
提请重新鉴定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发现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原鉴定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原鉴定结论与案件内其它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进一步调查取得的新的鉴定材料,可能会影响原鉴定结论;被告人或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委托其它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人等。
如果当事人发现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XX违纪现象,可以向省级、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投诉,我们将依法查处。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查处的X围,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法庭质证等形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当事人如何进行司法鉴定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XX国司法部令第123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内容包括:
被投诉人的XX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与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XX明。
十一、哪些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投诉的X围?
答:
根据中华人民XX国司法部令第123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XX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X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内容包括:
被投诉人的XX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与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XX明。
十二、哪些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司法鉴定投诉X围?
答:
根据中华人民XX国司法部令第123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与司法鉴定技术规X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十三、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司法鉴定投诉材料后,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与其代理人的XX(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XX(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与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与时告知投诉人补充。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X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X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应当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XX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被投诉人XX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当事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十五、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人有哪些要求?
答:
被投诉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XX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XX违规行为。
十六、XX市司法局具体那个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
联系、联系人和办公地点是什么?
XX市司法局教育法制处具体负责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
联系:
66608189;联系人:
王东
办公地址:
XX市历下区龙洞路龙奥大厦11层G1133室
通讯方式:
XX市历下区龙洞路龙奥大厦G1133室
邮政编码:
250102
XX市司法局教育法制处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答:
根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与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主要包括那些类型的鉴定业务?
答:
根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司法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与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鉴定事项。
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俗称为“三大类”鉴定业务,其它的为“三大类外”鉴定业务。
在“三大类”司法鉴定中,法医类鉴定主要包括: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主要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主要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目前电子物证也已经纳入“三大类”司法鉴定X围。
“三大类”外的鉴定业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颁布前,我市经省司法厅登记核准的主要有司法会计、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资产评估等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决定和委托司法鉴定的主体有那些?
答: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被告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并在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推荐或直接指定,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诉讼需要主动决定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四、司法鉴定工作由哪个部门具体管理?
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同时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此外,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XX市司法局就是根据XX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有关工作的意见》(鲁司[2005]112号)对XX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稳妥管理的。
具体管理部门:
司法部为司法鉴定管理局,省司法厅为司法鉴定管理处,市司法局为教育法制处(根据市编办新的“三定”方案,下一步将成立司法鉴定管理处)。
教育法制处联系:
0531-66608189。
五、申请成立鉴定机构的条件有那些?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X围;
(二)有在业务X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X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此外,根据省司法厅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当地司法鉴定发展规划,通过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组织的能力测评,相关人员参加并通过省司法厅组织的岗前培训,2年内通过省级资质认定或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核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六、具备那些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答: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