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4339043 上传时间:2023-05-26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8.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ocx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ocx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形成了一个相对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

目前进城农民工差不多有2亿左右,他们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却被社会保障制度拒之于门外,主要体现在就业机会少、劳动收入底、劳动环境恶劣、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没有保障以及社会保障等缺失等。

引起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文中主要从户籍制度的限制、政府与企业及个人资金的缺乏、农民工本身的特性等方面进行剖析,本文用文献调研法和历史分析法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以及缺失原因进行研究,最后提出了完善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相关配套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

人力资源农民工社会保障

一、选题背景以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角度、多方面。

其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1、研究背景

  

(1)进城农民工队伍日渐壮大,对城市建设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据相关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我国进城农民工总数已经超过2亿人。

这一巨大的社会群体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有专家测算,进城农民工每年给城里留下的增加值有一两万亿,同时。

农民进城务工,每年可为农村增加5000—6000亿元收入。

  

(2)农民工对主人翁地位的企盼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产生矛盾。

  21世纪以来,追求经济改善虽然还是农民工流动的最大动因,但是新生代的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开始向往现代化的生活方式。

他们对尊重、平等和社会认知等主人翁的地位有更多的企盼。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却得不到平等的待遇跟尊重。

  (3)农民工的保障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单单是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在2009年的两会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权益问题的解决是代表和委员们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而且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

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2 研究意义

  基于上述背景,当前认真研究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

正确认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依据何种原则、理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可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理论体系。

  

(2)现实意义。

加快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农民工自身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政治上,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也是增强我国的法制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在社会上,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和社会顺利转型的实现;在经济上。

符合形成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

从而实现农村经营方式转变。

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

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对于农民工自身而言。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强他们的社会稳定感、消除他们的自卑心理,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也是这个特殊群体的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

(二)国外动态

国外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经验跟做法比较典型的有:

德国是近代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而其全国性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在解决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问题的背景下逐步完善的。

1855年,《穷人权利法规》生效,根据该法规,每个地区依据居民人数对贫困居民进行补贴。

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颁布《黄金诏书》,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工人保障应由工人自行管理。

由此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883年,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疾病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2/3,雇员负担1/3。

此外,只要农民工本人参保,其配偶和子女便可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经过多次调整,目前德国规定,凡月收入低于610马克的工人,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

在养老保险方面,德国实行了包括农民工的全国养老保险制度。

1889年,德国颁布《残疾和老年养老保险法》,规定所有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必须参加此保险。

此外,在义务性养老保险里,将包含农民工的全部工人纳入工人养老保险范畴。

英国,1601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济贫法》,对在饥饿线上挣扎的贫民实施救济。

1795年,伯克郡治安法官制定斯品汗姆兰制度,规定给劳动贫民救助的金额随面包价格浮动,并允许在济贫院外实施救济。

1948年,英国颁布了《国民救助法》,规定无收入或低收入者可领取国民救助金,极大保障了收入低和易失业的农民工的正常生活。

此外,英国是福利型养老保险的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

英国政府建立了“老年年金制”,在这一制度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退休国民,均可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养老金数额与公民的身份、职业、在职时的工资水平、缴费(税)年限无关,所需资金完全来源于政府税收。

印度是仅次于中国的人口大国和发展中国家,其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来规范农民工的就业和服务条件。

1979年,印度政府通过了《邦之间流动工农民工(就业规定和服务条件)法案》,规定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1948年《最低工资法案》规定的标准;在招聘或找人替代农民工的情况下,雇主应付给他们月工资的50%,该笔工资是不可返回的,且应是其工资或其他款项的额外支付;农民工外出打工的路费由雇主予以补助;雇主应保证为农民工提供适当的医疗条件,当农民工或其家人生病时,应免费提供治疗;雇主还应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不受疫情影响或病毒感染。

(三)国内动态

国内学术界也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较深入地研究,取得了一些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方面:

王文韬等(2004)通过调研后指出,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问题是效果难如人意;宫晓霞(2005)指出,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屡遭忽视,社会保险不容乐观;聂秋淑(2009)认为,农民工都是从事、累、险的工作,吃、穿、住的条件简陋,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待遇低。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的原因方面:

用人单位不够重视或因劳动力成本控制而推卸责任,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维权能力差,有些农民工自己不想或不敢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王玉玫2003);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白风峥,2004);地方政府和招商引资部门纵容企业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甚至把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经办管理能力与信息系统不适应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需要(华迎放,2004);社会保障缺少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机制(周亦乔,2004);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边缘性不利于其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迅速、合理地制定(彭宅文,2006)。

关于建立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方面: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基本原则,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保障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等救助、补贴制度(郑功成,2002;崔红志,2003);政府不应推卸和回避责任,消除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政策中存在的制度歧视;完善立法和相应司法保障措施;同时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组织建设,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周亦乔,2004);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取消农民工退保政策(华迎放,2004);采取相互服务公司的形式,由农民集资建立农村劳务输出公司,国家给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鼓励开办此类公司,同时公司为农民工提供培训、找工、维权、社保等服务,并以这些服务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适当收取服务或管理费用(赵立航,2006)。

二、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现状主要体现在农民工五险以及就业问题等方面

(一)进城农民工的就业机会少,就业后待遇不公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建议:

所有的人都应当在以下方面不受歧视地享有机会均等和待遇公平,得到职业指导和分配工作的服务,有机会按照自己的选择得到培训和就业,只要他适合于这种培训和就业。

但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受到种种歧视:

其一,没有公平的就业机会,有学历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其二,即使就业,其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他们往往超过八小时工作时间;其三,不能做到同工同酬。

大量的城市农民工往往以企业临时工的身份与企业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有些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相反向农民工收取“试用金”等。

临时工不仅待遇低,而且绝大部分没有保险待遇。

(二)进城农民工不能享受健全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人,城市职工建立了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大多数城市农民工还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

城市农民工尽管以青壮年为主,但生病也在所难免。

据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但生病后有59.3%的人没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硬挺;另有40.7%的不得不花钱看病,但医疗支出大部分自费,用人单位支付的不足1/12。

这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根本就无法承受。

由此可见在医疗看病方面,城市农民工根本谈不上什么保障待遇,同时又容易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进城农民工绝大多数从事低技能、体力型的和劳动风险较大的工作,比如在建筑业,农民工就占了80%。

但通过对城市农民工的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自雇工都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有用人单位录用的农民工中绝大部分没有工伤保险或工伤医疗补助,绝大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有工伤保险或工伤医疗补助的仅占其中的极少部分。

多数采取出现工伤医疗时,打报告由单位或雇主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的办法,也有个别单位为他们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

至于医疗以外的伤残待遇,如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假肢等)和伤残抚恤金及补助金等项目几乎没有,而这些对于农民工和他的家庭来说往往是很重要的。

长期以来,进城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执行的重心多倾向于事故后的经济补偿,与工伤保险实施的终极目标不相吻合。

(三)进城农民工没有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率与退保率不协调

一方面,农民工缺乏养老保险的制度保障。

我国《宪法》文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

国家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农民工,但也没说不包括农民工。

但是在实际中,进城农民工却被默认排除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

另一方面。

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底而退保率高。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截止2005年5月,我国进城农民工约为1.2亿人,而参保保率仅为15%左右,并且参保者中能够达到15年以上缴费并工作到退休年限享受养老待遇的人数更少。

同时。

已参保的农民工退保问题严重,部分地区农民工的退保率甚至高达95%以上。

出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的现象。

 

(四)进城农民工缺乏相应的失业保障

目前,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况未作单独统计,但从农民工总量来看,可以说绝大多数未参保。

当前的主要问题:

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农民工本人不敢主张权利;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强,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不满1年,按政策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影响了参保积极性;三是农民工流动方向不确定性强,在一些地区数量较大,时间上往往也很集中,如果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经办工作难度很大。

(五)进城农民工的子女在教育上也享受着不公平的待遇

农民工子女在受教育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主要表现在:

一,辍学、失学率高。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超过1.2亿,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己接近2000万。

他们当中,失学率高达9.3%,近100万名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

二,上学费用高。

借读费、赞助费、活动费、伙食费等教育经费对农民工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

三,教学质量偏低。

尽管国家己经确立了解决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但仍然有很多的流动儿童难以进入公办学校。

流动儿童的教育成为了最突出的教育公平问题。

目前,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的主要方式是流动人口自办学校,即所谓“棚户学校”或“打工子弟小学”。

这些学校只有很少的比例能够达到政府规定的办学标准。

学校多数设施简陋,教师素质较低,卫生条件差,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三、目前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户籍制度引起的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源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

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迄今为止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且重心明显倾向于城镇。

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政策仍是基于城乡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所制定的政策。

城乡二元社会的消极作用已显而易见,它造成了城乡严重不平等,使农业滞后,农民收人低下,并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二)政府对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不能满足需要

资金问题也是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提上日程的客观原因之一。

近几年,国家和政府集中精力与财力加强城镇社会保障改革与建设,以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仍旧陷入资金困境。

随着越来越多的下岗人员走出再就业中心以及企业的继续裁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越来越多,支出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

当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受到资金限制时,若再将庞大的进城农民工考虑在制度范围内,必然要面临更为严重的资金困难。

(三)进城农民工社保意识淡薄,观念上存在偏差

进城农民工社保意识淡薄,社保认知程度低。

许多进城农民工对社保基本政策及其有关规定了解得不多、不深、不全面,缺乏自我保护、自我维权意识,特别是在自己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时主动维持、保留、接续社保关系的意识相对淡漠。

加之投入保险金后并非立即受益,不少人对自己将来能否真正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缺乏正确认识和足够信心,他们宁愿选择放弃社会保险,把属于自己的那部钱及时放进腰包里,这看得见、摸得着,是最实在、最保险的,至于这样做将来会带来什么后果,目前根本顾及不了。

(四)进城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跟收入的不稳定性

进城农民工为了寻求更好的就业机会、挣到更多的钱,不得不频繁地从一个地方流动到另一个地方。

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分割和地域分割,以及社会保障网络在全国还做不到对接和连通,使得流动人口对参与社会保障心存疑虑,担心交纳的保险金将来无法收回。

再者进城农民工经济收入不稳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风险时时存在,尤其是对于农民工这一群体,工作和收入不稳定,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正是出于这种不稳定的存在,才有进入社会保障网络的必要;另一方面,在当前讨论是否吸纳这一群体进入时,特别是在城镇社会保险收不抵支的状况下,这种潜在的危险又有可能使其失去进“门”的资格。

因此,经济收入相对不稳定也是一个障碍因素。

(五)关于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全国性立法中对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善,缺乏对农民工的保护。

我国尽管在1998年以来就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但关于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使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

(六)进城农民工的边缘性社会地位

进城农民工社会身份和职业上的矛盾直接导致他们沦为社会边缘性群体。

这决定了关于他们的社会保障政策议程的设立途径较少、设立过程缓慢且无法有效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

具体表现为:

一方面,进城农民工群体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缺乏制度化表达其利益诉求的途径;另一方面,工会组织还没有成为农民工群体提出政策诉求、保障劳动权益的有效组织,从而使得通过内在途径建立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议程缺乏制度化和常规化机制。

(七)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续接

养老和医疗等主要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多为县市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因此难以落实,而进城农民工的社保关系转移则更为困难。

四、完善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与对策

(一)深化户籍改革制度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户籍制度及附着其上的各种歧视性制度,进城农民工之所以成为迁徙的候鸟往返奔波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根源是因为户籍制度及附着其上的各种歧视性制度。

只有取消户籍制度,逐步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才能使一部分工作稳定和有能力的进城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最终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

(二)加大对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

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同城镇劳动者社会保障一样,都面临着基金短缺的难题。

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起步晚,其基金缺口会更大。

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应该开辟新思路。

首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进城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规定企事业单位为进城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还可按其缴费额度确定减免税的年限和比例。

其次,对完全市民化的进城农民工,实行承包土地转让制度,将其转让收入全部或部分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折算成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

这既有利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积累,又能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对于其他农民工,我们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角度来看,把农业税改为农民社会保障税,并将其收入转入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

最后,在农民工输入城市与农民工输出地区建立一种横向的财政支付制度。

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他们享受城市公共产品的份额缺明显低于城市居民,这种财政支付制度可以看作是城市对农民工的补偿。

此种财政转移支付占该市财政收入的比例应当依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的农民工总数占该市总劳动力的比例来确定,对于这种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当全部进入财政支付接受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

(三)加大宣传教育,改变进城农民工淡薄的社保意识

提高进城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并对城市居民及城市管理者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

第一、做好培训工作,提高进城农民工思想文化素质,包括文明素养、劳动技能、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素质;第二、加强法律宣传活动,努力提高进城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及群众关注、反响强烈案件的援助力度,深入开展对典型案件的援助,进一步提高进城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第三、要使城市管理者认识到,不能牺牲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利益为代价来保持经济的发展。

实行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同工同酬,提高进城农民工的工资,使他们有财力支付社会保障的费用,打消他们加入社会保障的顾虑。

(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或针对农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使制定和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就会有法可依。

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真正达到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目的。

完善司法保障措施,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执法,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然是无法真正解决。

司法机关应恪尽职守、公正司法,保障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认真执行。

此外,要加强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监督,强化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对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和基金营运机构的监督,发挥社会监督即新闻媒介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

(五)建立进城农民工的工会组织,健全利益表达机制

为了让进城农民工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合法的、制度性的渠道加以表达,充分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建议在城市中按照街道设立农民工工会,该工会主要负责本街道辖区内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首先,对本辖区的农民工实行登记,对登记数据实行网络化管理,便于对他们进行跟踪管理。

其次,在农民工工会中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农民工的劳动纠纷、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障等事宜,充分发挥工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监督作用,为陷入劳务纠纷的农民工联系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其社会保障权益。

第三,当他们失业时,工会组织应该根据该农民工自身条件为其提供或介绍更多的劳动机会。

(六)健全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机制

进城农民工流动性大,特别是有回乡务农的可能性,因此他们社会保险的异地转移成为一大操作难题。

在如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形下,进城农民工的保险无法向农村转移。

如果不转移,他们社会保障就无法连续,只能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就业地时,用一次性领取的方式来享受其社会保障待遇。

这实际上根本起不到社会保障作用,所以现阶段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是必要的。

(七)建立适合进城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形式

由于农民工这一群体就业灵活、流动性强、收入水平低等特点,不能简单地将其纳入现行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必须根据农民工自身的特点建立起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1、完善进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

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

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

抓紧修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对各种工资支付行为加以规范,研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预警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

完善立法,是尽快建立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长效机制;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

2、建立强制的进城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作为法定保险项目应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并作为农民工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

由于很多农民工在劳动强度大、风险高、环境恶劣的行业工作,很容易成为工伤事故的牺牲品,并可能患上各种职业病,所以应尽快强制推行和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使农民工得到相应的抚恤和救助,以分散和化解农民工所遭受的高职业风险。

政府部门应负责设计特定的制度,并依法保证其强制执行。

同时,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逐步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与城镇正式职工并轨,并建立相应的异地转接持续机制。

3、建立进城农民工大病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

对于那些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已在城镇居住多年的农民工,应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着重保障当期住院医疗;乡镇企业的本地农民工既可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国家应该强制建立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储蓄账户,使每个进城镇务工的农民工不论在哪个地区、哪个单位,都要定期存入一定比例的保险金。

凡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农民工均可持大病医疗卡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

4、建立进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应实行个人账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储蓄积累制,提升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能力。

此外,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在全国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网络,给他们设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企业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