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之奖惩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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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之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篇一:

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营销中心的工作,提高营销中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奖勤罚

懒,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思想教育、精神鼓励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奖励内容包括:

会议表扬,颁发奖励证书,职业培训,奖金,带薪休假、旅游等。

惩处内容包括:

会议批评,处分决定存档,下调工资待遇,经济处罚、解职、解雇等。

第三条本细则包括奖惩体系、奖励细则、惩戒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营销中心所有从事销售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奖惩体系

第五条奖励分为

1、嘉奖;2、记功;3、记大功。

第六条惩戒分为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解职;5、解雇。

第七条奖惩计算与考核

1、全年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2、全年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3、全年累计嘉奖达20次以上者,年终予以300元的奖金奖励;全年累计记功达2次以上者,年终予以500元的奖金奖励;

全年累计记大功达3次以上者,除奖金奖励外,公司将酬情给予职业培训、年假、旅游等奖励。

4、全年累计警告达20次以上者,年终处以300元的经济处罚;全年累计记过达2次以上者,年终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章奖励细则

第八条按时完成值日任务,符合值日标准,在值日期间物品摆放有序,责任区内地面无污渍、无杂

物,卫生无死角者。

给予嘉奖一次。

考核期三个月。

第九条爱护办公用品、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对分配给自己使用的办

公设备经常维护、保养,在使用中没有出现过明显故障者。

给予嘉奖一次。

考核期一年。

第十条对日常行政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公司采纳的,给予嘉奖一次。

考核期每次。

对业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公司采纳后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予以记大功一次。

考核期每次。

第十一条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配合公司的各项工作,能很好的完成公司交付的各项

工作的。

给予嘉奖一次。

考核期三个月。

第十二条工作态度积极,乐观向上,并能带动他人在公司形成良好工作氛围的;主动协助同事完成

工作任务的。

给予记功一次。

考核期一年。

第十三条每天均能按工作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当日工作任务的,给予嘉奖一次。

考核期一个月。

第十四条1)季度内能完成本季度既定的销售目标的,给予嘉奖一次。

考核期三个月。

(按实际回款

额计算。

2)季度内超额完成本季度既定的销售目标,超额达20%以上者,给予记功一次。

考核期三个月。

(按实际回款额计算。

第十五条1)完成本年度既定的销售目标的,给予记功一次。

考核期一年。

(按实际回款额计算。

2)超额完成本年度销售目标,超额达50%以上者,给予记大功一次。

考核期一年。

(按实际回款额计算。

第十六条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挽回巨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功一次。

考核期每次。

第四章惩戒细则

第十七条值日期间没有按要求的时间、标准完成值日工作的,予以警告一次。

警告五次以上=记过

一次。

考核期每次。

第十八条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造成人为损坏的,予以警告一次;损坏严重但经公司内部人员维修

后可以使用的予以记过一次;损坏严重需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或报废的,予以记大过一次,并需照价赔偿。

考核期一个月。

第十九条工作时间内长时间聊私人qq、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玩网络游戏、看小说、看视频等,

从而影响正常工作的,以上情况发现任意一项,即给予当场警告一次,累计警告达三次以上者,给予停止网络使用权一周的处罚,并予以记过一次。

考核期每次。

第二十条不能按每天的工作计划完成当天工作任务的,无故不按时提交工作报告的,消极怠工的,

予以警告一次;累计警告达三次以上=记过一次。

考核期每次。

第二十一条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为逃避处罚而欺瞒公司,编造虚假客户信息的,一经查实,

予以记过一次,并扣发当月50%基本工资。

累计达三次以上者,予以解雇。

考核期每次。

第二十二条工作态度消极,在公司中散布消极、不良情绪,影响公司的整体工作氛围的,挑拨员工

与公司关系的,予以警告一次;累计警告达三次以上=记过一次。

考核期每次。

第二十三条做出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语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但未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损失

的,予以记过一次;

造成不良影响,且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损失,但损失最终挽回的,予以记大过一次;造成不良影响,并给公司带来无法挽回的实际经济损失的,予以解雇。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客户资料重要信息不全的,予以警告一次,累计警告三次

=记过一次。

考核期每次。

第二十五条不服从上级领导,言语顶撞上级的,予以记过一次;拒不接受上级的工作安排的,予以

记大过一次。

考核期每次。

第二十六条擅自挪用公款者,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解雇。

并依法对其进行诉讼,追回公款。

考核期每

次。

第二十七条业务人员未经公司允许,亲自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业务活动的,或私自与

竞争厂家产生业务往来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解雇。

考核期每次。

第二十八条外出办理公司业务时,无故未办理公司业务的,一经查实,予以记过一次。

考核期每

次。

第二十九条未能完成本季度既定工作任务的,予以警告一次;

未能完成本季度既定工作任务,且完成不足70%的,记过一次。

(按实际回款额计算)

考核期三个月。

第三十条未能完成本年度既定工作任务的,予以警告一次,并下调第二年基本工资10%;

未能完成本年度既定工作任务,且完成不足70%的,予以记过一次,并下调第二年基本工

资30%。

(按实际回款额计算)考核期一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经理室监督实施,所有奖励与惩戒均需报总经理批准后方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每季度对奖惩情况进行汇总,并召开营销中心全体会议予以公布。

对于记大功的人员,

公司行政部将发放由公司加盖公章,由总经理签名的文件,并放入其个人档案。

除警告处分外,所有奖惩结果都将以文字形式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作为公司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注:

相关考核表附后。

2010年11月1日

二零一年月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表

(一)

二零一年月值日情况考核表

(二)

制表日期:

年月日

【篇二: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有生产,就存在安全,安全生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根据我项目部实际,特制定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一、劳动安全纪律部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任何工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一人次罚款100元,帽壳已坏、帽带不扣、前后反带、不起安全防护作用,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元;一人连续被罚三次以上(含三次),将停薪停工且在工地现场学习一周,因不戴安全帽而发生了轻伤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2、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

进入施工现场不穿安全鞋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3、酒后人员严禁进入3m工厂作业,如发现酒后作业人员每一人次罚款500元并立即解除雇佣关系,酒后作业发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4、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发现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每一人次罚款100元,因小孩年幼无知而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监护人自负,因乱动机械设备而造成经济损失者,由监护人全部负责。

5、严禁机械工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

发现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每一人次罚款100元,处罚后仍不改正者,除名处理。

6、厂区内严禁吸烟(吸烟者可到指定吸烟处吸烟),如被发现罚款500元后除名处理。

7、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眼镜进行施工,必要时根据车间要求佩带口罩和耳塞等ppe,如有违规每次罚款100元。

8、不把施工胸卡正确佩带在明显易见位置或忘带胸卡者罚款50元。

9、

二、临时用电部分:

1、施工现场线路架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如发现不设横杆,不用绝缘架空、线路一把抓,罚款50元。

2、闸刀保险丝必须匹配,有一处保险丝用铝丝、铜丝代用,罚款100元。

3、总配电箱、闸刀箱不加锁,下班后不拉闸,无防雨措施,一处每次罚款100元;

4、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线路不使用安装漏电保护器,一处罚款100元;

5、电气设备有按规程作接零保护,接地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6、临时照明线路高度不符和要求,动力、照明线路通过金属脚手架无绝缘隔离保护,线路拖地,老化破皮,漏电等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7、严禁使用损坏或裸露的插头和插座,违规罚款100元。

三、机械设备部分:

1、手持切割电动工具操作时不带面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2、操作木工电锯、平刨带手套者,每一人次罚款50元。

3、操作木工电锯不用防护挡板,操作木工平刨不用护指键推板、推棍每一人次罚款50元。

4、严禁使用无安全罩的磨光机和切割机,违规罚款50元。

四、动火作业部分:

1、在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先检查动火证是否开具,无证动火者罚款300元。

2、在动火作业时,在火种中心3米内必须配备灭火器,违规罚款100元。

3、在动火作业的下方及周围,必要时采取防火布或者铁皮等阻燃物覆盖保护,违规者罚款100元,造成后果由动火者自负,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4、动火时要先查看周围环境,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保绝对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动火,违规动火人员罚款100元。

5、在动火现场,绝对禁止油漆和油性涂料及溶剂的作业,如有发现,油漆工和动火作业工各罚500元。

6、氧气乙炔管道及压力标抗回火器要完好无损,氧气乙炔瓶不得倒地,要安全固定在其他不易倾倒的物体上,并且间距不低于6m,违规者罚款100元。

五、高空临边作业部分:

1、二米以下基槽临边和一米以上悬挑建筑物临边不设防护支护,不设围挡,安全员和主管各罚款300元每次。

2、临边作业严禁使用软绳或胶带作为围护支撑,如发现安全员和主管各罚款300员每次;

3、施工过程中出现洞口应立即遮盖,当事施工人员没有进行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4、临时脚手架超过一米以上必须有围护栏杆,人员操作超过2米(含2米)必须佩带安全带并且扣好安全带(安全带严禁低挂高用),如有违规每次罚款100元。

5、在使用人字梯时,必须有专人看护并且扶着梯子,如果单独爬梯操作施工,违规罚款100元。

6、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严禁使用箱子及油桶等物体代替脚手架增高,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7、在高空作业时,如有高空坠落危险,必须在下方地面和设备做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区域严禁进入的围护警告,违规罚款100元。

安全奖惩总则:

1—施工人员每人每月如无安全罚款记录,月底由安全员发放安全奖100元。

2---安全员和项目经理在项目部每月无可记录违例,由公司发放安全奖500元。

如有可记录违例,罚款500元。

希望各位员工相互关心,相互督促,认真履行本公司安全奖罚制度,请千万记住:

安全第一,你的家人需要你!

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1-3-17开始执行

【篇三: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1总则

1.1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细则》。

1.2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和掌握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1.3在实行奖惩制度过程中,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时,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对违纪职工的处理,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奖励

2.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2.1.1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2.1.2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的;

2.1.3在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对公司有较大贡献的;

2.1.4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生命和集体财产少受或免受损失的;

2.1.5在抵制不正之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2.1.6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2.1.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2.2对职工的奖励分为:

劳动模范、通令嘉奖、先进工作(生产)者、晋级、记大功、记功等荣誉称号。

2.3奖励程序:

2.3.1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或给予通令嘉奖的,由总经理会同工会提名,征求职代会和党委意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3.2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由班组民主推荐,部门领导审核,经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

2.3.3职工奖励性晋级,由总经理提名,征求职代会意见和公司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总经理决定;

2.3.4评选标兵及记大功、记功等,经公司工会提出建议,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由总经理批准;

2.3.5中层以上干部获先进以上荣誉的,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名,听取职工代表组长意见后,由党委和总经理决定;

2.4对于受到上述奖励的职工,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其事迹载入档案,作为转正、定级、晋级、晋升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3惩罚

3.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以下简称处分)或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1.1违反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如一个月内迟到、早退2次以上;一个年度内迟到、早退4次以上;因本人原因连续满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满4个月及以上完不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3.1.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1.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3.1.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1.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资财,损公肥私,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3.1.6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

3.1.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指开除公司籍)。

3.3触犯本条例3.1条行为之一,情节比较严重,符合开除条件的,同时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情节相对较轻的也可先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3.4员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关押执行的,可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被判处徒刑,在缓刑、管制或拘役期间,犯有上述3.1条规定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5员工在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犯有上述3.1条规定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可缩短察看期限半年至一年,提前恢复司籍。

3.6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停工(停职)检查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6.1触犯本条例3.1条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停工(停职)检查。

停工(停职)检查是帮助员工认识错误的一种方法,停工(停职)期一次不超过五天;

3.6.2由于违纪经过教育或受到行政处分,又坚持不改的,公司有权给予解除合同;

3.6.3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经批评教育无效,总经理有权给予除名、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3.7经济处罚:

3.7.1触犯本条例3.1条行为之一的应当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对于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撤职处分的,应当扣除3--6个月绩效工资;

3.7.2触犯本条例3.1.3、3.1.4、3.1.5之一行为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根据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可从工资中扣除,也可一次交清;

3.7.3对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间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改发生活费。

3.7.4对于受到停工(停职)检查处理的,检查期间按无锡市当年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

3.7.5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在六个月至一年内不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同时给予降级(或降薪)处理;

3.7.6对于受到降级(或降薪)处分的,一般降技能工资一级。

3.8惩处审批程序:

3.8.1给予留用察看以下(不含留用察看)处分的,由受处分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呈批报告,经有关部门核定,报劳资部门审查,征求公司工会意见,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8.2给予留用察看、除名的,须经总经理提名,听取职代会意见和党委意见,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8.3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总经理提出建议,听取党委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

3.8.4责令停工(停职)检查的,由所在部门向劳资部门提出,经总经理批准。

3.8.5职代会对本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违纪处分(或处理)有建议权,主管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党委意见后,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8.6由于特殊原因不宜公开处分(或处理)的,由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分(或处理)建议,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8.7员工处分(或处理)应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的基本要求进行。

操作过程中要结合所犯错误性质、认识态度、一贯表现慎重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3.8.8书面呈批报告包括下述内容:

a.班组级讨论意见;b.部门建议行政处分意见;c.部门民管组意见;d.有关部门关于错误事实的核实意见;e.劳资部门审查结论;f.职代会代表组长会议或工会委员会讨论意见;g.总经理决定。

3.8.9员工处分审批时间:

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3.8.10受到处分或被除名者,由劳资部门会同员工所在部门书面通知本人。

处分(或处理)记入本人挡案。

处分(或处理)可在公司范围内公布。

3.8.11受到处分不服者,可在公布处分之日起十天内(除名、开除的在十五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在上级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3.10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或处理)员工时进行打击报复或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或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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