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答案6958378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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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答案69583789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解析

提示:

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马克思曾说: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答案】D

【逐项解析】马克思法学坚持唯物主义立场,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但这并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因为有些学派如社会法学派也特别重视社会对法律的制约作用,应该说,马克思法学比较强调法律的阶级性,这是它的突出特点。

依据马克思法学的基本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非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决定法律内容的因素是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不是利益需求,法律调整利益、表达利益,因此正确答案应选D。

【常见错误】“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这个选项具有诱惑性,我们经常说法律代表了民意,所以考生容易认为这句话是正确的,但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律只能是统治阶级整体的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

2.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规则B.该条文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要求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D.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答案】B

【逐项解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考题中"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宪法条文缺乏法律规则的必备结构,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所以属于原则而非规则,由于保护环境属于我国的政策,因此该原则属于政策性原则而非公理性原则。

另外,该原则的内容是义务性而非授权性,它是给国家设定义务。

因此,正确选项为B。

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常见错误】注意区分原则和规则的标准,规则必须要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而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答案】B

【逐项解析】一般来说,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如,法律条文规定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概念。

规则与原则不同,规则明确具体,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抽象宏观,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法律概念不属于法律规范,它只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必须和规则、原则配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

因此,正确选项为B。

【常见错误】选项A中“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这句话存在一定的理解难度。

一般来说,法律规则应该是由条文表述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则也可能由判例或习惯来承载和表述。

4.关于法律与人权关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人权的法律化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

B.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D.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不能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

【答案】A(华夏考资网收集整理)

【逐项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人权是人依其本性而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讲,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和应有权利。

人权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应有权利;第二层次,法律权利;第三层次,实有权利。

人权的内容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权利,使人的应有权利有机会转化为法律权利,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但并非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

在现代法治社会,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反过来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有了法律并不能当然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也不意味着有了法律人权必然就会得到实现和保障,因为法律实施的效果决定着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的程度。

因此,正确选项为A。

【常见错误】选项D具有诱惑性。

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这是一种理想,事实上法律并不能绝对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诸多侵犯人权的现象就是明证。

5.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

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

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C.《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

【答案】B

【逐项解析】《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国人大的法律,其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不属于立法解释。

一般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办法》也无权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变通或补充规定,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经批准才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性规定。

《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这是正确的。

《办法》对"性骚扰"进行的解释应当属于目的解释而非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因此,正确选项为B。

【常见错误】这里要注意,地方人大对全国人大的法律是没有解释权的,更不能进行变通规定。

另外,

《办法》对"性骚扰"所作的解释不属于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指的是把要解释的条文放到整部法律中,在相互联系中探求其含义,而从题目中我们看不到有这方面的信息,因此该解释更应该属于目的解释。

6.关于法律语言、法律适用、法律条文和法律渊源,下列哪一选项不成立?

A.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B.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C.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D.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答案】A

【逐项解析】现代法律的主要形式是成文法,它是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语言具有开放性,在不同语境下可能会表示不同的含义,但不能因此就得出法律没有确定性的结论,因为法律语言是非常精确的,结合法律的上下文人们一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

确定性、明确性是现代法律的突出特点和优点。

法律适用

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法律解释的目的就是寻找和确定法律条文的意义。

由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且体现着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取向、价值判断,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表现的更为突出。

另外,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对法的正式渊源起到积极的作用。

因此,正确选项为A。

【常见错误】这个题目比较简单,选项A很容易看出是错误的,因为现代法具有形式理性的特点,而形式理性的内容之一就是法律的明确性。

7.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

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答案】B

【逐项解析】法的可诉性是法律的重要特点,它意味着人们可以利用法律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法律可诉性在现实中的体现。

因此,正确选项为B,其他选项和题目无关。

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常见错误】选项为A讲的是法律效力及其冲突问题,不属于法的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保证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启动公力救济,与法律效力等级及其冲突不是一回事。

8.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答案】D(华夏考资网收集整理)

【逐项解析】商鞅变法涉及到许多方面:

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商鞅推行"连坐"制度,指邻里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如有犯罪则实行连坐,因此,连坐的内容和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还不完全一致;提出"轻罪重刑",加大处罚力度,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反对赦免罪犯,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因此,正确选项为D。

【常见错误】选项B"改法为律",并不是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而是突出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另外,选项C提出的"连坐"制度,其内容似乎并非仅指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但又包含了相应的意思。

该题给出的标准答案是值得推敲和斟酌的。

9.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答案】C

【逐项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唐律继承隋朝《开皇律》,确立了五刑制度: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因此,正确选项为C。

【常见错误】这里注意把奴隶制五刑:

墨(黥)、劓、剕(刖)、宫、大辟与唐代刑罚区别开来。

10.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华夏考资网收集整理)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答案】B

【逐项解析】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目的在于保护男性的主导地位,因此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使具有特殊情况的妇女得到特殊保护。

西周的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目的在于保护家族利益,不存在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

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还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因此,正确选项为B。

【常见错误】选项B把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这在法律出版社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未涉及,事实上,为了维护家族利益,无论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西周时均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11.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答案】D

【逐项解析】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其特点是皇权至上,不可能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一个中央参谋咨询机构,不具有国家议会的功能,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的国家议会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与总理的权力,但仍然强调皇权至上。

因此,正确选项为D。

【常见错误】注意:

清末成立的资政院名字看上去很像议会,但实际只是一个咨询机构。

而《十九信条》在仅仅是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但仍然强调皇权至上。

12.关于古罗马法与近代欧洲大陆法律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法学家阶层,为近代民法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B.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和民商分立制度发源于古代罗马法时代C.近现代法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规定没有受到罗马私法精神的影响D.《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

【答案】A.

【逐项解析】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成长起来了一大群法学家阶层,他们为近代民法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这是一种制度创新,与古代罗马法的法人制度完全不同。

另外,近现代法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受到罗马私法精神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的观点,按照《学说汇纂》而不是《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

因此,正确选项为A。

【常见错误】《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的观点,是按照《学说汇纂》而不是《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来制定的,这是一个很细小的知识点。

13.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陪审制度是民主原则在英国司法中的具体体现B.陪审团既可以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判决,又可以对法律的适用提出意见

C.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能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撤销该陪审团,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D.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对司法效率的日益重视,陪审制度的运用逐渐受到了限制

【答案】B.

【逐项解析】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

陪审制度是民主原则在英国司法中的具体体现,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判决,不可以对法律的适用提出意见。

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能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撤销该陪审团,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由于陪审容易导致诉讼拖延,所以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出于对司法效率的日益重视,陪审制度的运用逐渐受到了限制因此,正确选

(华夏考资网收集整理)

项为B。

【常见错误】注意,在英国,陪审团只能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判决,而法律适用属于法官的职责。

14.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是哪种归责原则?

A.过错原则B.无过错原则

C.违法原则D.违法原则为主,过错原则为辅

【答案】C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可以知道该原则。

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常见错误】不能区分过错与违法的区别:

违法原则不要求主观有过错。

1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D.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

【答案】B

【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见错误】要注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区别。

16.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C.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D.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答案】B

【解析】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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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可以知道B中的职能属于全国人大。

【常见错误】要注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区别

17.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

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下列哪一机关批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D.所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C

【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见错误】要注意几个重要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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