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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才能建设健康的证券市场

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中国证券市场

海通证券兰州万新南路营业部贾发国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正是他们的积极参与才会有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才会使证券市场稳定的向前发展。

本文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入手,分析目前市场上存在具体的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方式,从宏、微观两个层次探讨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并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建议来确保中小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

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所面临的现状

中小投资者是否能够积极参与投资取决于其对未来市场的信心和预期,而这种信心和预期的形成来自于现实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状况。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点,由于市场法制建设比较迟缓,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并且监管不力,执法不严,造成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这严重地影响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根据近期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信息披露,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问题的案例,暴露出各种可能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侵害的方式和渠道仍然存在且十分普遍。

1.大股东制造虚假信息披露2011年01月10日,当事人邓晓波、邓悉源因发布虚假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的规定,责令邓晓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3万元罚款;责令邓悉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43万元罚款。

2.管理者与大股东合谋进行内幕交易2010年12月21日,当事人贾华章、刘荣因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贾华章和刘荣处以35,000元罚款。

2010年12月06日,当事人张小坚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张小坚处以60万元罚款;责令张小坚依法处理其为张强账户买入的526,100股

“S*ST集琦”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3.大股东操纵股票价格2011年03月04日,当事人陈国生采取盘中反复多次拉抬股价、虚假申报、尾盘巨量堆单方式,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陈国生没收违法所得4,357,986.65元,并处以4,357,986.65元罚款。

二、中小投资者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的根本原因我国资本市场自成立以来的10多年间,规模日趋扩大,发展十分迅猛,已经将世界上其他所有的新兴市场抛在了后面,成为亚太地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资本市场。

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近年来我国股市发展很不顺利,目前仍在不断下跌,已造成7000多万中小投资者损失近万亿元。

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继新的《证券法》、《公司法》和《会计准则》之后,我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在2007年、2008年陆续颁布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贾华章和刘荣处以35,000元罚款。

2010年12月06日,当事人张小坚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张小坚处以60万元罚款;责令张小坚依法处理其为张强账户买入的526,100股“S*ST集琦”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3.大股东操纵股票价格2011年03月04日,当事人陈国生采取盘中反复多次拉抬股价、虚假申报、尾盘巨量堆单方式,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陈国生没收违法所得4,357,986.65元,并处以4,357,986.65元罚款。

二、中小投资者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的根本原因

我国资本市场自成立以来的10多年间,规模日趋扩大,发展十分迅猛,已经将世界上其他所有的新兴市场抛在了后面,成为亚太地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资本市场。

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近年来我国股市发展很不顺利,目前仍在不断下跌,已造成7000多万中小投资者损失近万亿元。

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继新的《证券法》、《公司法》和《会计准则》之后,我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在2007年、2008年陆续颁布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

”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贾华章和刘荣处以35,000元罚款。

2010年12月06日,当事人张小坚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张小坚处以60万元罚款;责令张小坚依法处理其为张强账户买入的526,100股“S*ST集琦”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3.大股东操纵股票价格2011年03月04日,当事人陈国生采取盘中反复多次拉抬股价、虚假申报、尾盘巨量堆单方式,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陈国生没收违法所得4,357,986.65元,并处以4,357,986.65元罚款。

二、中小投资者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的根本原因我国资本市场自成立以来的10多年间,规模日趋扩大,发展十分迅猛,已经将世界上其他所有的新兴市场抛在了后面,成为亚太地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资本市场。

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近年来我国股市发展很不顺利,目前仍在不断下跌,已造成7000多万中小投资者损失近万亿元。

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继新的《证券法》、《公司法》和《会计准则》之后,我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在2007年、2008年陆续颁布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有效途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持一个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证券市场“三公”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首页曾醒目地写着: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这表明在监管机构看来,他们早已意识到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极端重要性,将其摆在了监管工作中极端重要的地位。

监管机构的领导在多种场合的讲话中也反复强调和多次重申这一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由此可见一斑。

首先,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健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可以认真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制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建立投资者直接保护的基本制度,明确市场参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如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证据、听证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民事赔偿制度,使得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此外,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这依赖于证券监管层、各级法院以及证券市场各参与者。

不仅应当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的法人,而且要使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收他们的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可以考虑设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或协会)。

由于上市公司的运作不规范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没有真正做到诚信勤勉、恪尽职守,造成侵害中小股东正当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而投资者受自身条件和诉讼费用等多种因素的限制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成功经验,考虑设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这样一个专门机构,由其承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三,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促使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规范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督促董事及高管人员诚信勤勉,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以促使上市公司依法规范、稳健运作。

应当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持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和核心。

只有保持独立性,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摆布,才能使独立董事处于相对超然的地位,赋予其应有的职权,确保其行使职权过程和结果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才能让独立董事站在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一边,真正成为他们的代言人,减少乃至消除控股大股东侵害社会公众股东正当利益的现象发生。

当然,权利和责任是相匹配、相对等的。

独立董事在享有特别职权的同时,也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促使信息披露更加充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提高上市公司运作的透明度。

除履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比如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想投资者所想,急投资者所急,通过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解答社会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知情权,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之所在。

第四,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效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监管机构是证券市场的“警察”和“裁判员”。

为了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效率,应当充实监管力量,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技术;应当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控,尽量把各种违法违规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中;应当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严厉查处侵害投资者权益的各类违规案件,增加违规成本,使其大大超过违规收益,对违规者形成有力的威慑,以逐步减少乃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为利益遭受侵害的中小投资者设立赔偿基金,并逐步建立股权文化。

该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罚没收入。

由于违法违规行为的非法所得主要是欺诈、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所得,因此不应当上缴国库,而应当作为对利益遭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的赔偿基金,使其蒙受的经济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并通过这一良性的赔偿机制,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正当利益。

第六,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基础工作,增强投资者的维权意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然而单有法律的保护是不够的。

投资者还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证券和管理知识,才能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有所意识并自觉采取行动。

因此,加强投资者教育,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及其投资工具有一个不断学习、了解和不断提高认知的过程,增强投资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实际上是对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一种间接保护。

总之,我国目前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因此必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真正地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令人欣慰的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已进入务实性的操作阶段。

“国九条”的颁布实施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纲领性文件,为推动这一工作指明了方向。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九条”,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中国证监会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就进一步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作出相关规定。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对“国九条”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具体细化,有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当然,保护投资者利益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很广,综合性很强,是一个需要常抓不懈的艰巨任务,所以应当积极稳步地加以推进,不可能一蹴而就。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任重而道远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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