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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河南省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概论要点

教育法规

第一章绪论

1、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判断)教育法规它是兴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教育法规的特点(教育法规的特征):

1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其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由此可见,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2教育法规的作用(教育法规的功能):

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保障作用。

√3教育法规的渊源:

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惯称“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形式渊源有以下几种:

1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教育行政规章。

5.地方行政规章。

△5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

(判、选)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

条例、规定和办法。

6教育行政规章(又称教育规章)可分为:

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7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我国第一部高等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93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颁布实施。

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7月1日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6、(选择)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

1.义务教育法;2.职业技术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社会教育法;5.成人教育法;6.特殊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经费法

8、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2.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3.其他规定。

9、(判断)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8教育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组成:

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行为准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11、(判断)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判断)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判断)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9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类别或分类):

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

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3按法律后果:

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

√10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法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1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

13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人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组成部分。

组织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

这里的组织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

这里的人指的是自然人,即公民。

组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

△15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6√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7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选择)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18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9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对义务的承担3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

☆20教育权利的分类:

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家长的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和教师的教育权利等,其中学生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

1家长的教育权利2国家的教育权利3学校的教育权利4教师的教育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权、获取工资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权)。

☆21教育义务的分类:

1国家的教育义务2社会的教育义务3学校的教育义务4教师的教育义务5学生的教育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表明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变化的三种基本情况:

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教学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课题和内容的变更;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课题的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

△22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

这里所说的条件或根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指教育法律事实(表现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形式)教育法律事实又表现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形式:

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第二章教育政策

27、(判)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

△23教育政策的特征(特点):

1目的性与可行性2稳定性与可变性3权威性与实用性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24教育政策的作用(功能):

1导向功能2协调功能3控制功能。

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制政策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教育政策。

√25教育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3中央和地方法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4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5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26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

分为认定政策问题(途径:

社会调查、研究信息、预测分析)、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选择教育政策方案等几个基本环节。

√27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

1党的机关2国家权力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

教育政策的实施渠道:

我国的教育政策,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贯彻执行实施的。

其中主要渠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

教育政策的实施途径:

1.通过党的报刊及其他宣传工具;2.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学校还包括教育工会、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3.通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4.通过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

这些都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渠道和途径。

△28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3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判)教育政策制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决定了教育政策调整的范围更广泛,它可以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发挥其调节和规范作用。

△29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关系)(共同点)

一、1两者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1.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3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相对于教育政策,教育法规更具有稳定性和长效性,所以其调整的范围要相对小一些,主要是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和教育的基本关系,如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等5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三章教育法制建设

30广义的教育立法泛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有关教育方面法规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讨论和通过有关教育方面法律的活动。

31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法律规范的活动中缩影遵循的制度和履行的步骤和手续。

教育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步骤(阶段)(法律的立法也是一样):

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3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公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命令。

☆33(判断、多选)教育立法的原则:

1、必须坚持自发从属母法的原则2、(多选)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坚定地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法律的规范性)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22、教育法规的效力问题,是指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

教育法规的时间效力主要是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教育法规颁布不一定生效)

34教育法规的效力:

1时间效力;2地域效力;3人的效力。

我国教育法规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5教育执法的原则:

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36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大致可概括为:

正确、合法、及时。

37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38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教育守法,这里的“法”是泛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而不是狭义的法律。

39教育守法的条件:

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2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3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40教育法实施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地位最高)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力量的监督。

社会力量的监督主要指非国家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

△41教育行政法治化:

1教育行政主体的法治化(主体资格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资格的内容必须明确规定)2教育行政行为的法治化(立法、措施、处罚、强制执行)3教育行政监督法治化(督导、行政监察、审计)4教育行政救济法治化(申诉活动、行政复议)。

42教育行政主体法治化是教育行政法治化的前提。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

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

第四章学校

32、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43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学校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

√44学校法人地位确立的意义:

1学校作为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认清其主要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上,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上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

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

△45学校的特征(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46财产的独立性:

1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2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3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47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4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驶的权利(即办学自主权)学校的权利(9点)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6点):

1遵守法律、法规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49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校长负责制2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

1校长负责制2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50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意义:

1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2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3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

☆51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

(1)明确与规范作用

(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52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

制度系统(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制度观念系统、制度执行系统、制度教育系统。

53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

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量适度原则。

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是《教育法》赋予的神圣权利。

☆54教代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2审议通过权3审议决定权4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55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和行政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按30%左右产生。

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代表。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

教代会代表出席2/3以上,表决、选举要过1/2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提出议案、方案的权利,有权就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参加对学校工作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3有保留自己的意见及向上级领导反映的权利;4因召开教代会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学校应予承认其工作

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

遇到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6校务公开就是学校将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从政策上、过程上、结果上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第五章教师

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57(判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1教师是专业人员2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3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42、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58(案例)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指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假期”的权利。

包括内容: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9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特定职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作为教师,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

△60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从事教师工作的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非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61教师资格的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3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5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62教师资格分类:

A幼儿园教师资格;B小学教师资格;C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E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F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G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大专以上)。

对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而言,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63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2受理(30日内)3颁发证书。

△64教育资格丧失: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禁止);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

△65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

3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特点和它的严格性,有利于教师任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66教师聘任制度是指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教育法》第17条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特征:

1法律行为2平等自愿,双向选择3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7教师聘任制的形式:

1.招聘2续聘3解聘4辞聘。

△68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是教师所工作或服务的学校。

△69考核的内容: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即德、能、勤、绩)。

☆70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71教师考核的原则: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72教师人身被侵害的事实发生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找违法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或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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