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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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产业强市,引导我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2017〕24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2018年-2020年。
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经信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4.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5.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经信委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4.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分配;
5.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
6.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主要责任包括: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4.配合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
5.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6.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
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的支持方式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盐政办发〔2014〕107号)执行。
第六条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
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发布。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
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申报。
市属企业和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委申报。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市经信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除支持镇村经济发展中创业贷款贴息项目和创业风险补偿项目外,其余均仅支持盐城市区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盐城市(或市区,具体按申报通知要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纳税一年以上(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二)企业的信用参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苏经信信用〔2017〕42号)执行,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条同一单位在申请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创牌类奖励除外)支持的,只能申报一项扶持政策,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项创牌类奖励。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实行信用承诺制。
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并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
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真实性。
对申报企业或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
核查工作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并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
实地核查后,要形成核查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市经信委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评审。
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支出,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市经信委经综合考评后,提出拟补助项目并通过市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有异议的,立即组织核查,确认后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市政府审定。
根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主要有:
(一)支持产业投资项目
1.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对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上年度入库税收不少于150万元(有关税收要求2018年试行一年,以后视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其中对在市企业“争星创优”活动中,被认定三星、四星、五星企业的,分别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6%、7%和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招引。
对招引的重大产业项目,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对落户盐都区智能终端产业园、亭湖区环保科技城、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
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能够支撑带动我市产业跨越发展的龙头型、旗舰型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不受500万元封顶限制。
(二)支持智能制造项目
1.支持智能制造建设项目。
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列入市智能制造建设计划的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7%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智能车间”示范项目。
对获得省认定且未获取省“智能车间”奖补资金的项目,每个企业项目给予2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产业龙头培育
1.打造制造业领军企业。
实施大企业(集团)培育计划,对符合我市产业升级方向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工业大企业(集团)工业应税销售首次达到3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以上的大企业(集团),并在市企业“争星创优”活动中,被认定三星级以上,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战略重组。
对与世界500强、央企、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上市公司实现战略重组,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并购方占股比例在20%-50%的、50%以上的,分别给予重组企业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与世界500强、央企、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上市公司实现战略重组,且年度新上项目设备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新增长点投产达效。
对列入市重点新增长点年度计划,当年新增应税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5亿元-10亿元、3亿元-5亿元,并在市企业“争星创优”活动中,被认定为三星以上企业,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支持首台(套)项目。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培育行业单项冠军。
实施单项冠军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对经工信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得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的生产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自主创新示范企业培育。
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中,被国家认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对列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建设的,年度技术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按照技术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对市区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实行专项扶持政策。
5.支持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工信部、省经信委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最高奖项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
对首次获得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每家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创建。
对首次获得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每家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互联网+”发展
1.支持互联网示范标杆项目。
对建成国内行业示范标杆、引领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业互联网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其信息化技术、设备和软件投入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两化融合项目。
对首次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企业、省企业互联网化优秀服务机构,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绿色制造项目
1.支持节能降耗项目。
对技术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年节能量不少于300吨标煤的项目,按每吨标煤3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和绿色制造体系项目。
对技术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和清洁生产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企业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
对列入市级以上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且完成任务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对市级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2年内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市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年度发电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支持镇村经济发展
1.支持镇村工业园区建设
对镇村工业园上年年底前完成,新建成标准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层标准厂房按每平方米10元、多层标准厂房按每平方米20元,给予镇村工业园管理机构补助。
2.支持镇村经济实体培育项目
(1)支持创业贷款贴息项目。
对落户镇村工业园内,年度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新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
(2)支持创业风险补偿项目。
对全市镇村工业园区新注册登记两年内初创失败企业的设备投资按照20%进行补偿,单个企业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创业贷款贴息项目、创业风险补偿项目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3:
7的比例进行配套(市区按照不低于财政分成比例配套)。
(3)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培育项目。
对当年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近两年内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创新奖励。
(八)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新获得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五星级平台、四星级平台、三星级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奖励20万元。
2.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中小微企业服务联盟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市级重点服务活动的,根据其服务绩效,每年每家给予10-30万元的补助。
(九)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如按第十七条确定的分配办法安排的资金超出当年财政预算时,可适当降低奖补标准。
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补贴项目。
按照财政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要求,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创牌类等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补贴标准或取消。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除用于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内容外,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开支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同意。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企业或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
9月底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财政收回,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对需年度结束后考核拨付的,考核兑现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各县(市、区)财政局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市经信委应当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计划,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组织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进入预算编审流程;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不予列入预算或调减预算。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
市经信委要定期向市财政局如实分析报告项目资金绩效情况。
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问题严重的,应暂停预算执行,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收回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财政局组织全面绩效评价,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经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规定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1日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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