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的管理规定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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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的管理规定下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民爆企业危险品场所。

3职责

3.1安全保卫部门为企业的防雷、防静电归口管理。

3.2公司归口部门负责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测,或请有资质单位检测。

3.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工作规定

4.1防雷措施

4.1.1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防止雷电波浸入的措施,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第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雷电波浸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且宜与防雷电电感应的接、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第三类建筑物应防直接雷和防雷电波浸入的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宜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4.1.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塔)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4.2接地保护

4.2.1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4.2.2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执行。

4.2.3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要求。

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

4.2.4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规定:

a)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5.2Ω;

b)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c)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Ω,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d)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4.3静电防护

4.3.1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

4.3.2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肱、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

4.3.3进入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鞋袜或棉布鞋袜,应戴棉手套或防静电手套和棉工作帽。

应经静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为1.0×104~1.0×108Ω。

严禁在生产现场脱换工作服、鞋和帽。

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

4.3.4对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

4.3.5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静电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Ω;

(2)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0~∞Ω,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

(3)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5uC/件,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低于500V,鞋对地等效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Ω;

(4)生产工器具使用的棉织品或防静电织品,织品的电荷面密度应小于1uC/M2,摩擦起电电位应小于500V。

4.4检测

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检测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检测一次。

防静电地面一年检测两次。

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尽快地开展事故调查,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定义

3.1事故是指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引发的人身伤害和较大的经济损失的事故。

整改分类如下:

a.一般事故是指受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营损失50万元以的事故。

b.严重事故是指死亡1~2人,或受伤10~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事故;

c.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受伤2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事故;

d.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或受伤50~9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事故;

e.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或受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职责

4.1安全部门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并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4.2消防部门负责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3供销、运输部门负责设备以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工作程序

5.1事故报告

5.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发生微伤事故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安全部门;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安全部门、分管本部门的领导、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发生重伤、工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安全部门对发生严重事故及以上的,2小时内报到省民爆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部门。

5.1.2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消防保卫部门报警。

5.1.3发生设备和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供销运输部门报告。

5.1.4安全部门按规定每月对公司人员伤亡事故情况进行统计,月初按要求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出事故月报表,年初报出上年事故年报表。

5.1.5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及时、有序、正确的处置,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生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

5.1.6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5.2事故调查

5.2.1轻、微伤事故或一般非伤亡事故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事故登记表(微伤事故仅报事故登记表)报安全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

5.2.2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3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1991年2月22发布)进行调查。

5.3事故调查组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由企业分管安全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需要。

5.3.1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3.2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3.3事故原因划分:

a.安全防护装置(包括防护、保险、联锁、信号)缺少或有缺陷

b.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c.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d.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劳动组织不合理;

g.对现场工作检查或指导错误;

h.技术和设计不合理;

i.教育培训不够,未经训练,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j.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k.违章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

l.其他。

5.4事故处理

5.4.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4.2轻伤事故的事故报告经安全部门审查,安全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事故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5.4.3重伤事故的事故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事故报告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或其指定部门负责处理。

5.4.4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和防范措施,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部门人员负责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处理。

5.5职工因工作事故的认定

5.5.1工作事故的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6事故档案。

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事故登记,建立事故档案。

5.7事故归档材料

a.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d.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e.物证、人证材料;

f.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g.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i.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k.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l.参加调查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5.8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9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天,结案后,应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

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保证交接班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交接班管理。

3工作规定

3.1接班人员须提前10分钟到岗位交接班,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2三班制工作人员(门卫、警卫、水泵、变电所、干燥房、锅炉房等)不准顶班、替班、换班。

严禁岗位无人,做好各种原始记录。

3.3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3.4交接班内容

3.4.1传达领导交待的事项和工作内容。

3.4.2操作中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4.3供水、供电、供汽情况。

3.4.4设备运转情况。

3.4.5有无检修项目、注意事项、安全措施。

3.4.6交接保管的工具与物品。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企业、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应对易燃易爆物品器材突发性安全事故,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易燃易爆物品器材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企业实际,本着“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性事故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器材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如雷电)造成的爆炸、火灾或其它灾害性事故。

第三条当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器材发生突发性事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二章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突发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成立临时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救援工作。

同时上报省民爆监管局,派出人员指导救援和善后工作,进行事故调整。

第五条临时救援指挥部生产企业会同当地政府成立应急救援领导组织,销售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单位有公安、消防、交警、卫生、安监、物资、公司等,救援指挥部办公司设在事故现场。

第六条临时救援指挥部职责

(一)统一指挥和组织事故救援应急工作。

(二)根据事故灾情需要,调动所需救援物质。

(三)决定救援应急方案。

第七条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一)危险源控制组:

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该组由消防、安监部门组成。

(二)伤员抢救组:

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重伤人员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该组由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三)灭火救援组:

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抢救伤员等工作。

该组由消防人员组成。

(四)安全疏散组:

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公安、保卫部门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五)安全警戒组:

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该组由公安、保卫、交警部门组成。

(六)物资供应组: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该组由物资供应部门组成。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八条坚持安全检查制度,采取定期和突击检查的办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器材的岗位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水平,掌握必要的应急救援技能,并组织相关的实战演练。

第十条坚持安全例会制度。

每季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总结上季度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第四章应急救援

第十一条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十二条进入事故现场前必须对现场情况做个初步了解,可采取询问有关人员和观察现场全貌等办法,了解易燃易爆物品器材的物质名称,建筑物破坏程度,附近还有什么危险物品,有毒物品等,作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后,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进一步伤害和破坏。

第十三条临时救援小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应立即投入救援工作,抢救伤员、组织紧急疏散撤离、扑灭火灾、抢救财物、维持现场秩序。

第十四条做好现场保护和隔离工作,为下一步的事故调查收集物证和人证。

第五章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六条成立善后工作组,做好事故受难者的善后工作,安抚受难者家属,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当事故险情已经排队或得到有效控制后,指挥部及时解除应急状态,关闭应急救援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应急救援预案报市政府,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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