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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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1总则
1.0.1基坑工程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证上海地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使基坑工程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特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市政工程中管道沟槽基坑的设计。
1.0.3基坑工程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环境、工程造价和施工条件,并结合工程经验,切实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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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基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的安全以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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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应对支护结构和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监测。
1.0.6本规程依据现行上海市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上海市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08-37-94),采用总安全度的表达式,构件截面设计时应保持规范体系的一致性。
1.0.7本规程未详尽规定或未列入之内容,应遵照现行的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DBJ08-61-97
3基本规定
3.0.1基坑工程根据其重要性分为以下三级:
3.0.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属一级基坑工程:
(1)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时;
(2)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0米时;
(3)距基坑边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时。
3.0.1.2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均属二级基坑工程;
3.0.1.3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属三级基坑工程。
3.0.2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精密仪器使用场所附近的基坑工程,应遵照市府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3.0.3除主管部门批准外,围护墙和土层锚杆等不得超越用地红线。
3.0.4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3.0.4.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0.4.2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结构质量的检测资料;
3.0.4.3用地退界线及红线范围图、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图、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结构平面和剖面图。
3.0.5基坑工程设计安全系数,由基本安全系数和附加安全系数的乘积组成。
不同支护体系的安全系数取值见有关各章。
3.0.6基坑工程不同支护体系的计算模式应与其所采用的土性指标、土工试验方法、设计安全系数相适应。
3.0.7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3.0.7.1支护体系的方案比较和选型;
3.0.7.2支护结构的强度和变形计算;
3.0.7.3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3.0.7.4围护墙的抗渗验算;
3.0.7.5降水要求;
3.0.7.6确定挖土工况;
3.0.7.7确定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监测内容等。
3.0.8基坑工程设计应考虑下列荷载:
3.0.8.1土压力、水压力;
3.0.O.2一般地面超载;g
3.0.8.3影响区范围内建、构筑物荷载;
3.0.8.4施工荷载以及邻近基础施工的影响,如打桩、基坑开挖等;
3.0.8.5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时,应考虑地震作用;
3.0.8.6需要时,宜结合工程经验考虑温度影响和混凝土收缩、徐变引起的间接作用及时空效应。
3.0.9被动侧土的强度计算指标宜根据坑内降水、坑底加固、工程桩类型和密集程度等,并结合工程经验作适当调整。
3.0.10基坑工程的土方开挖方式,分无支护开挖和有支护开挖两类。
3.0.10.1场地开阔,且位移限制要求不严,经验算能保证土坡稳定时,可采用无支护的放坡开挖。
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工程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对策措施;
3.0.10.2放坡开挖受限制时,应采用有支护的土方开挖方式。
3.0.11支护结构按其工作机理和材料特性,分为水泥土挡墙体系和板式支护体系两类。
3.0.11.1水泥土挡墙体系,通常以其自重和刚度保护坑壁,一般不设支撑,适用于开挖深度不超过7米的基坑,超过7米时,可采用水泥土复合结构支护体系;
3.0.11.2板式支护体系通常由围护墙、支撑或土层锚杆及防渗帷幕等组成,适用于开挖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
当环境对位移限制不严且开挖的深度小于、等于4米时,可采用悬臂式板桩墙支护。
3.0.12当围护墙兼作地下室外墙时,应与主体结构地下室的底板、楼板等有可靠的连接构造,确保变形协调,并采取有效的地下室排水、防潮措施。
通过方案比较,当技术、经济合理可行时,宜采用逆作法施工进行设计。
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DBJ08-61-977
5土压力和水压力
5.1一般规定
5.1.1土体作用在围护墙上的侧压力,宜按水土分算的原则计算(侧压力等于土压力和水压力之和)。
有工程经验时,也可按水土合算的原则计算侧压力
5.1.2土体作用在围护墙上的侧压力计算应考虑下列因素:
5.1.2.1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土的重度、抗剪强度);
5.1.2.2墙体相对土体的变位方向和大小;
5.1.2.3地面坡度、地面超载和邻近基础荷载;
5.1.2.4地下水位及其变化;
5.1.2.5支护结构体系的刚度;
5.1.2.6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
5.1.3土压力的计算分:
静止土压力、主动土压力、被动土压力和动用土压力(包括提高的主动土压力、降低的被动土压力和增大的被动土压力);
5.1.4计算水压力时应考虑地下水的渗流条件。
5.2静止土压力
5.2.1静止土压力强度按(5.2.1)式计算。
po=(∑γihi+q)Ko(5.2.1)
式中Po--计算点处的静止土压力强度(kPa):
γi--计算点以上各层土的重度(kN/m3)。
地下水位以上取天然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水下重度;)X{
hi--各土层的厚度(m);
q--地面的均布超载(kPa);
Ko--计算点处土的静止土压力系数。
5.2.2静止土压力系数可由试验测定或用经验方法估算。
5.2.2.1静止土压力系数的测定可由室内Ko试验、现场旁压试验、扁胀试验测定;
5.2.2.2按经验方法确定静止土压力系数时,宜按(5.2.2.2)式计算。
Ko=a-sinφ'(5.2.2.2)
式中Ko--正常固结土的静止土压力系数;
φ'--土的有效内摩擦角(°);
a--砂土、粉土取a=1;粘性土、淤泥质土取a=0.95。
5土压力和水压力
5.3水土分算的土压力和水压力
5.3.1按水土分算原则计算土压力时,可采用总应力抗剪强度指标,按(5.3.1-1)式计算主动土压力和(5.3.1-2)式计算被动土压力。
pa=(q+∑γihi)Ka-2c(Ka)1/2M(5.3.1-1)
pp=∑γihiKp+2c(Kp)1/2(5.3.1-2)
式中pa--计算点处的主动土压力强度(kPa),pa≤0时,取pa=0;
pp--计算点处的被动土压力强度(kPa);
γi--计算点以上各土层的重度(kN/m3),地下水位以上取天然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水下重度;
hi--各土层的厚度(m);
Ka--计算点处土的主动土压力系数,
Ka=tg2(45°-φ/2);vEG
Kp--计算点处土的被动土压力系数,
Kp=tg2(45°+φ/2);
c,φ--计算点处土的总应力抗剪强度指标。
按三轴固结不排水试验或直剪固结快剪试验峰值强度指标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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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土压力分布模式可按表5.3.2,根据支护结构的类型、入土深度和侧向变位条件选用
5.3.3按水土分算原则计算水压力时,应按有无产生地下水的渗流情况,采用不同的水压力分布模式。
5.3.3.1地下水无渗流时,作用于围护墙上主动土压力侧的水压力,在基坑内地下水位以上按静水压力三角形分布计算;在基坑内地下水位以下水压力按矩形分布计算(水压力为常量),并不计作用于围护墙被动土压力侧的水压力
5.3.3.2地下水有稳定渗流时,作用于围护墙上主动土压力侧的水压力分布可按以下近似方法计算:
1)基坑内地下水位处的水压力,由该处的静水压力γw△hw值减去△pw1计算。
△pw1=iaγw△hw(5.3.3.2-1)
式中△pw1--基坑开挖面处水压力修正值(kPa);
ia--基坑外的近似水力坡降,ia=0.7△hw/[hw1+(hw1hw2)1/2];
△hw--基坑内、外侧地下水位之差;
hw1hw2--基坑外侧、基坑内侧地下水位至围护墙底端的高度(m)。
2)围护墙底端处的水压力由基坑开挖深度处的静水压力γw△hw减去△pw2计算。
△pw2=iaγwhw1+ipγwhw2h(5.3.3.2-2)
式中△pw2--围护墙底端处水压力的修正值(kPa);
ip--基坑内被动区的近似水力坡降,
ip=0.7△hw/[hw2+(hw1hw2)1/2]7w
(2)按图5.3.3.2
(2)所示,基坑内地下位处的静水压力为γw△hw,围护墙底端处为零的直线分布计算水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