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网基建项目造价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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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网基建项目造价控制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基建项目造价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电网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优显重要,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格式化等健全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体系工作,以电网建设项目管理流程为主线,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开展可研估算、初设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变更、结算、决算不同阶段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公司主体及各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全方位投入到造价控制管理体系,高度重视,在职责范围内努力实现造价控制管理的责任目标,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费用标准,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可研估算、初设概算、工程结算工作。

第三条工程造价控制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造价的合理确定,贯穿基本建设的全过程,涉及电网规划、可研前期、设计管理、招标管理、工程实施及结算、竣工决算等各个环节。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做好造价控制管理的四个主要责任主体。

本办法全过程管理的实施重点为基本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初步设计及控制概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工程竣工结算。

第四条工程造价控制管理的责任目标为:

工程结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控制概算,批准控制概算不得超过可研估算(项目核准值)。

第五条造价控制实施全方位管理,全面加强物资价格信息、地方材料价格信息、建设场地清理费及征地、施工及其他费用信息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六条加强初设批准控制概算、工程结算的标准化管理,统一概算、统一结算、统一变更工程量用表。

第二章初步设计及控制概算

第七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的职责:

为保证基本建设流程依法合规,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初步设计审核工作完整及时,要求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按照设计中标通知书或初步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组织相关设计单位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书中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

完成初步设计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向公司基建部提出初步设计审核申请书和完整的初步设计资料。

审核申请书应附该项目的可研审核会议纪要、设计中标通知书或初步设计任务书、站址和线路的全部协议及支持性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满足初步设计深度的工程本体及施工水、电、路的说明书、图纸、概算书、工程地质报告、测量报告、水文气象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土壤电阻率测量报告。

第八条基建部根据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申请,及时组织初步设计审核工作,确定建设原则、主要技术方案和技经原则。

第九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审核会议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完成技术方案的修改,并在此基础上,限定7-10日完成初步设计控制概算的编制报公司基建部。

基建部下达初步设计及控制概算批复。

第十条 控制概算套用的定额及取费标准:

35kV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同意颁布〈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和〈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的函》(发改办能源[2007]1808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颁布〈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和〈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电联技经[2007]139号),执行《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6年版)》及其配套的定额与调整办法。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控制概算的编制应根据审定的技术方案严格按第一条所列标准套用定额和取费。

项目划分严格执行取费标准的项目划分表。

第十二条合理控制工程造价,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配合项目前期部门工作,为建设场地清理及征地提供真实资料。

以保证项目核准值以实事求是原则编制项目核准文件(包括拟发生的前期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的控制原则为核准投资大于批准控制概算,批准控制概算大于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不得超过批准控制概算,初步设计批准控制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核准值。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原则积极开展工作,控制工程造价。

但确因站址、线路路径、工程地质建设条件和建设规模、价格发生重大变动、方案重大变更、建设期重大变化等原因引起的投资出现概算或实际工程造价大于核准值的情况,上报公司相关部门重新调整核准值后进行工程实施,以工程实际条件进行控制概算批复,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鉴于征地、清障、青赔等社会性矛盾日益突出,费用难以较准确核定,在项目的批准概算中只计取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的争取控制值,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超出争取控制值的重大变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分析原因,报公司相关部门审定,按公司的审定值增加列支。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据实为控制概算提供前期工作费用。

项目前期工作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阶段(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震灾害评价、编制水土保持大纲、矿产压覆评估、林业规划勘测、文物普探、节能评估以及分摊在本工程中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咨询费与设计文件评审费等内容。

前期工程费作为工程整体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成立的必要条件。

在项目可研中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标准,项目建设前期部门应在核准投资中计列经核实的全额全项费用,以保证在批准控制概算中能够据实计列,以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

第十七条设备费及材料费的计价原则,以电力行业造价(定额)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为依据编制估算、概算。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定期向电力行业造价(定额)管理部门提供设备费及材料费的信息价。

第十八条造价控制: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做好造价控制管理的四个主要责任主体。

项目建设管理等四个主要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九条招投标管理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招投标管理流程:

各业主项目部提出招标申请,设计招标由发展策划部下达招标任务书,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招标由基建部下达招标任务书,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实施招标。

第二十一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标价的审定工作由公司基建部负责并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二十二条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技术规范书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基建部负责审定,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在招标任务书中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设备、材料招标工作。

确定中标厂家后,招标中心应当及时将设备、材料中标厂家信息反馈给公司基建部。

招标中心(物资供应公司)应当组织好设备、材料的技术协议、合同签订及设备、材料催交工作,确保设备、材料按时到货。

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推行无标底招标,实行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材料价格参考电力行业造价部门(定额)公布的造价信息价或市场价格。

第二十四条设计、监理招标在项目核准后即可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施工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施工图量招标,采用固定单价,工程价款的调整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约定及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所有招标项目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价款调整原则确定的最终价款(结算值)必须在控制概算以内。

第二十七条未纳入公司整体招标范围内的零星工程项目,由各业主项目部根据招投标法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自行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四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防止通过工程量变更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成本,控制工程造价,对于现场工程变更管理权限给予明确: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非重大工程变更经审核后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重大工程变更必须报公司基建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工程变更单、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报批单见附件。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有关造价部分的工程变更资料,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时审核有关造价部分的工程变更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管理属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标准:

500KV输变电工程变更单单位工程费用超过10万元及以上者,220KV输变电工程变更单单位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及以上者,110KV输变电工程变更单单位工程费用超过3万元及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工程变更单工程量严禁拆分,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程变更单为工程结算依据,变更费用根据招投标文件条款和合同有关条款计算,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定后进入结算。

第五章工程结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为全面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依据合同约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投运等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工程设计、施工、咨询、技术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管理等建设费用结算的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其它费用在内的工程费用进行全口径结算。

第三十四条实行工程结算全电压等级、全方位、全过程的集中监督管理,实现工程结算管理规范统一、工作流程统一、编制标准统一、内容深度统一。

第三十五条实施全方位工程结算管理。

全面加强施工、物资及其它费用结算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各方面结算管理职责,负责结算归口管理,设计、施工、监理三个造价控制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实现全口径工程结算。

第三十六条工程结算报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工程建设范围全电压、全方位、全过程结束后进行。

建设管理单位应将“输变电工程启动投产签证书”和“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作为工程结算重要条件,同工程结算附件一起申报。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输变电工程启动投产签证书”和“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应内容完整、签署齐全。

工程建设消防、环保、水保、劳动卫生、土地证、房产证等专项验收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作为“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附件。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工程结算全过程管理。

全面加强工程招标、合同签订、现场工程量管理(含设计变更管理)和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加强工程造价现场过程控制,积极推行分部工程结算,有效控制结算工作进度,不断提高结算质量。

第三十九条实施工程结算的标准化集中监督管理,统一工程结算管理规范、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

(一)统一工程结算管理规范,规范工程结算管理行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结算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保障结算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如约履行;

(二)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规范工程结算执行过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竣工结算工作。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结算书提交监理单位初审(项目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监理单位收到施工结算书后3日内完成初审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物质管理部门编制物质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同时开展设计、监理费和其他费用结算,提高结算文件编制效率,保障结算文件编制时间进度,确保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有效实施和审核汇总审上报(竣工验收后45日内)。

(三)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切实做到工程结算编制依据齐全、工程量清晰、费用准确、格式规范,杜绝高估冒算,严禁计列不合理费用;

(四)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全面实施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见附件),不断提高结算文件编制质量,及时准确反映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和投资效果。

第四十条工程结算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基建部是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和工作标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体系,规范工程结算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工程结算中的重大争议;

(四)负责审定工程结算。

形成最终工程结算书(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并移交财务部门。

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结算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工程结算有关规定;

(二)负责起草工程结算相应的合同条款;

(三)具体组织工程结算的日常工作;负责竣工验收输变电工程本体工程量、建设场地及通道清理费用等确认工作;

(四)组织收集工程结算相关基础资料,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根据授权范围提交项目法人单位审核;

(五)根据工程合同及正式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三条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可研阶段相关费用明细及合同文件;

(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物资费用结算,并编制提供规范的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结算资料;

(三)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工程结算管理,审核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内控程序是否履行,入账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准确,为工程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四)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结算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设计单位按业主要求提供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对比分析等资料;及时完成设计变更及其变更费用文件的编制,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二)监理单位负责核实工程量、审查设计变更及其变更费用,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三)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提交规范的施工结算书,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第四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澄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二)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相关计价标准、办法,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并以补充合同的方式明确。

第四十六条发、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风险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时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工作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投标单位的中标价及按合同规定可调整部分金额;

(二)承包人编制并经发、承包人协商审定的工程结算书;

(三)审定的预(概)算加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特殊施工措施费;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特殊施工措施费可按商定系数包干。

(四)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采用本条第一种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经批准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可采用本条第二、三种方式结算。

第四十八条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可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固定总价方式: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方式: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方式。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而造成的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四十九条设备物资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设备物资的制造周期及具体特性,招标确定总价、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额。

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五十条其它委托工作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价款及支付方式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五十一条设计变更引起工程价款调整,需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相关管理规定,签证流程规范,签证手续齐全,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由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价款调整申请,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申请后7天内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业主项目部组织对调整费用进行审核,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认可,经具有审批权限管理单位同意后,履行合同价款变更程序。

第五十二条变更合同价款。

(一)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按条款执行;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参照执行;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经项目法人单位审核批准后,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二)按照固定总价方式签订合同,不得变更合同价款。

第五十三条预备费使用需由建设管理单位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基建部审批。

预备费的使用范围为:

(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动;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三)工程资金内部总量平衡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经审查同意的各类费用;

(四)经批准的其他增加费用。

第五十四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进度款总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85%。

第五十五条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一)建筑、安装、调试等施工承包人编制相应施工结算文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二)施工结算文件中应包含承包人申请结算的全部费用及相关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和结算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纳入工程结算;

(三)结算文件包含的内容与形式应按照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的要求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四)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资料,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五)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1、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后20日内完成审核;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后10日内完成审核。

2、设计、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应派专人配合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3、审核过程中,必要时应组织工程现场复测工作。

第五十六条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计划管理部门应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相关可行性研究、环评、水保等项目前期费用结算资料。

第五十七条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物资管理部门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物资采购费用结算基础资料。

(一)物流管理单位负责与设备物资供应厂商核对合同履行情况,经物资管理部门审批后,结算厂商相关款项,并按工程结算要求提供规范的相关基础资料。

(二)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应真实有效,与工程安装、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相对应,与物资供货合同及财务部门工程款支付情况相符合。

(三)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依据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完成运杂费、物资服务费等结算工作。

第五十八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汇总建筑、安装、设备和其他费用有关结算资料,审核后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报公司基建部审定。

(一)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日内,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应编制完成并上报竣工结算书;

(二)已竣工并投产的建设项目,但不具备编制竣工结算书,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预结算”工作;

(三)结算工作中,需全面应用结算通用格式,提高结算工作效率、保证结算工作质量。

第五十九条公司基建部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并及时备案。

第六十条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90日内,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日内,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将经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书移交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决算;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期移交。

第六章工程结算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基建部对工程结算及各建设管理单位的结算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一)不定期抽查工程结算工作,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现的问题。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检查,监督落实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及时发现并纠正发现的问题。

(三)针对工程结算及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和普遍问题,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专项检查工作。

(四)不定期通报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工程结算及管理阶段性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二条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年度结算工作总结。

第六十三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开展各单位结算工作考核。

(一)综合结算工作进度、质量和管理情况,公司基建部对各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考核。

(二)对以下情况给予表彰:

1.工程结算管理水平先进,取得重大管理经验;

2.工程结算及时,结算质量优秀,归档资料满足相关要求。

(三)对以下情况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1.工程结算进度严重滞后;

2.工程结算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程序不规范、费用标准不准确等情况屡次出现,并不能及时整改;

3.工程结算中存在高估冒列、计列不合理费用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

(四)受到通报批评且整改不利的单位,应以经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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