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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资产评估报告书

 

河北金融学院拟抵押林木资源

资产评估报告书

 

报告号:

001号

 

赵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保定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河北金融学院拟抵押林木资源

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二、评估报告摘要

三、评估报告正文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其他报告使用者简介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评估报告中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评估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评估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在被评估资产中没有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也与相关各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河北省地方标准《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2005)》及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进行评估,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评估报告。

5.评估人员已对本评估报告评估对象进行了实地查看,并对其进行了实地查勘记录和其实际状况的拍摄,评估人员对实地查看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仅限于可见现状,并尽职对其评估对象内部状况进行了解,但我们不承担对评估对象林分因子进行专项调查的责任。

6.本评估报告仅是在报告中说明的假设条件下对评估对象正常市场价格进行的合理估算,报告中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和查验,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对任何形式的保证,评估对象权属界定以有权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7.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本评估报告的委托方和其他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河北金融学院拟抵押林木资源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报告号:

001号

一、委托方:

河北金融学院。

二、产权持有者:

河北金融学院。

三、评估目的:

为银行确定评估对象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其现值参考依据。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河北金融学院的拟抵押林木资源,待估各林木位于而田径场东部树木,具有相应的林权证;地类为林分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木起源为人工;一般用材林龄组:

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树种主要有枣树,国槐,毛白杨;总面积约22亩,相应的林权证号为(共1本):

000000001号。

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如下:

枣树

国槐

毛白杨

棵树

37

26(小)

9(大)

54

半径

3-4cm

3cm

7cm

10cm

价格

12元/棵

50元/棵

150元/棵

200元/棵

五、价值类型及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本项目的评估价值类型定义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买卖双方均自愿地、非强迫地在对被交易对象相关情况拥有合理理解的情况下进行公平交易而成交的金额。

六、评估基准日: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七、评估方法:

按不同种类、不同林种、不同成长度采用适合的评估方法。

本评估委托方委评的22亩林木植被采取剩余评估法计算。

八、评估结论

河北金融学院委评的为河北金融学院部分拟抵押林木资源,经评估后于评估基准日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的评估价值为RMB1.0494万元(大写:

壹万零肆佰玖拾肆)。

九、评估报告日: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十、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6年06月16日起至2017年06月17日止。

十一、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未征得本公司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河北金融学院拟抵押林木资源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报告号:

001号

赵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河北金融学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河北金融学院委评用于贷款担保抵押物的为河北金融学院的林木资源(具体见评估明细表)进行了评估工作。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简介

(一)委托方:

河北金融学院

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188号

代表人:

陈尊厚

发生评估的原因:

因委托方拟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要对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额度。

(二)产权持有者:

河北金融学院

(三)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1.抵押权人;

2.资产评估主管机关;

3.产权抵押登记部门。

二、评估目的

为银行确定评估对象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其现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为河北金融学院拟抵押林木资源,待估各林木位于而田径场东部树木,具有相应的林权证;地类为林分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木起源为人工;一般用材林龄组:

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树种主要有枣树,国槐,毛白杨;总面积约22亩,相应的林权证号为(共1本):

000000001号。

 

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如下:

枣树

国槐

毛白杨

棵树

37

26(小)

9(大)

54

半径

3-4cm

3cm

7cm

10cm

价格

12元/棵

50元/棵

150元/棵

200元/棵

评估对象属于林权类资产,评估范围包含拟抵押校内部分地上林木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但不包含国有或集体林地所有权。

其评估价值包括:

一般用材林未来1代主伐期内的林权收益价值,但不包含本次主伐期后的轮伐期林木收益及剩余林权使用期内土地产生的价值。

评估的具体范围以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提供的资料为基础,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本项目的评估价值类型定义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买卖双方均自愿地、非强迫地在对被交易对象相关情况拥有合理理解的情况下进行公平交易而成交的金额。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评估目的及委托方委托,经本公司与托方商定,以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是为了与委托方对委评资产实现抵押担保的时间尽可能接近而确定的现场勘察日,评估中所采用的一切取值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价格标准,评估结果为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公允市值。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本公司与委托方订立的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2.委托评估的林木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二)法律及准则依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8]218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2.《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号);

4.《林木资源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及《河北省林木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冀财企[2007]35号);

5.《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

6.河北地方标准《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DB35/T642-2005)》、《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规则》(DB35/T544-2004);

7.《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木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及《河北省林木条例(2001)》;

9.《河北省林木资源流转条例》(冀常[2005]20号);

10.《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10号)及《河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2008);

11.《林木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

12.《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文[2005]594号);

13.《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冀林[2006]政41号);

14.《林木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2003)、《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林场发〔2008〕197号);

15.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三)权属依据

1.资产评估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承诺函;

2.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提供的《林权证》。

(四)取价依据

1.本公司和评估人员收集的当地木材生产销售价格和林地生产经营技术指标、工程技术、行业统计等资料;

2.国家标准《林木资源代码-林木调查》(ZBB65002.1-87)及河北省地方标准《林木资源代码》(DB35/T683-2006);

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林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2005〕服531号);

4.当地木材税费计征价格;

5.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评估基准日执行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6.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拟评估资产的林业基本图、地形图、林相图、小班档案卡等资料;

7.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所获取的资料;

8.委托方提供的及评估专业人员认为评估所必备的其他资料。

(五)评估原则依据

1.产权利用主体变动原则

2.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科学性原则

3.资产评估的操作原则

(1)替代原则

(2)公开市场原则(公允市价原则)

(3)持续经营原则

 

七、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由于林木资源资产的特殊性,根据《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林木资源评估的市场法又分为市场价倒算法、现行市价法,收益法又分为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和期望价法,成本法又分为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及历史成本调整法;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林木资产类型、林种、林分龄组、评估所采用的价值类型、本次评估目的,以及本次评估收集的资料等实际情况,结合河北地方标准《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DB35/T642-2005)》规定,采用剩余法,本次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具体如下:

1、销售收入为:

P=W-C-F+S

式中:

P-林木资产评估值

W-销售总收入

C-木材经营成本

F-木材经营和合理利润

S材木资源的原生价值

W=12*37+50*26+150*9+200*54=13894元

2、销售成本为:

预估采运成本:

600元

销售费用:

300元

管理费用:

500元

木材经理利润:

1000元

3、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

1000元

结果:

P=13894-(600+300+500)-1000-1000=10494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完成评估报告的工作过程中,分六个过程进行资产评估,主要评估过程如下:

(一)接受委托

1.了解产权持有者及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评估风险;

2.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根据委托方对时间的计划安排,确定评估基准日;

3.接受项目委托,并签署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4.确定项目负责人,拟定评估方案,组织评估人员进行资产评估。

(二)资产清查

由本评估项目负责人根据制定的计划,辅导委估方填报有关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为保证所填报的明细的真实与完整,要求委估方首先进行全面清查,评估人员参与,同时,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法律、法规和行业资料,取得与委估资产有关的权属证明。

(1)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根据委评资产的构成特点,知道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资产申报评估明细表,并以此作为评估的参考资料。

(2)针对资产申报评估明细表中不同林种、龄级的林林木,采取精准的的清查核实方法;评估人员在委托方的配合下到现场进行实物查勘、调查、记录,,做到不重不漏。

(3)通过现场勘察了解林木的实际状况;向有关人员了解林木的主要技术指标情况;向学校人员了解林木的日常管护情况及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从而比较充分地了解林木的生长情况。

(4)根据现场实地勘察结果,进一步完善评估申报表,要求做到“表”、“实”相符。

(5)关注本次评估范围内林木的权属问题。

(三)评定估算

(1)根据现场查勘,结合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根据资产类型、评估所采用的价值类型、本次评估目的,以及本次评估收集的资料等实际情况制订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并与委托方交换意见;

(2)针对已确定的评估范围及具体对象,掌握各项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并进一步审阅委估方填报的资产评估资料,对审阅后有关数据进行必要的核查、鉴别,对林木资产进行质量、数量核对、察看、记录、分析。

根据林木资产的特点及本次评估目的,选用上述拟定的评估方法,同时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收集市场信息,进行估算;

(3)评估人员根据资产的初步估算材料,编制工作底稿。

(四)评估汇总、撰写报告

在清查核实、评定估算的基础上,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邂逅中评协[2008]218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及中评协[2007]189号《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河北地方标准《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规则》(DB35/T544-2004)的要去,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对报告进行了三级复核。

(五)征询意见、提交报告

将已经内部复核的报告书交委托方征求意见,根据意见进行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调整、修改和完善,对报告书的重复或错漏进行修改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六)整理材料归档

对已经出具的报告书档案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九、评估假设

1.产权持有者能依据现有能力持续性经营到一般用材林未来1代主伐期;

2.一般用材林评估价值仅包括未来1代主伐期内的林权收益价值,不包含本次主伐期后的轮伐期林木收益及剩余林权使用期内土地产生的价值;

3.在林权经营期内,林木的地类、林种、树种组成、每亩株数、林木起源、经营类型保持现状不变,且不发生自然灾害、盗伐等;

4.未来市场环境、林木主要生产经营成本以及营林技术、营林标准不发生变化,林木的市场营销价格保持评估基准日水平不变;林木培育技术、培育强度、培育指标均能与理论培育产出相一致。

5.林地使用权均能持续使用到《林权证》记载的使用年限,在此期间不会发生国家征地、占用而导致的毁林情况;

6.未来土地的立地质量等级不发生变化,土地能按照林木的自然或人工蓄积增长量、生产量进行投入产出;

7.一般用材林的林木采用主伐,且为皆伐,其主伐期根据《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规定的成熟林龄级最低限;本假设不考虑有关采伐限额、限制规定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8.现行的信贷、利率、汇率无重大改变;

9.未来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能源等产业政策及监管措施不会有重大改变,产权持有者生产经营完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十、评估结论

河北金融学院的拟抵押林木资源,经评估后于评估基准日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的评估价值为RMB1.0494万元(大写:

壹万零肆佰玖拾肆)。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评估报告一般用材林林木资产的评估值包含未来1代主伐期内林权收益价值,但不包含本次主伐期后的轮伐期林木收益及剩余林权使用期内土地产生的价值。

2.本报告的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公允市价,未考虑待估资产业已存在的抵押、按揭或担保事宜,未考虑采伐限制、限额,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林业政策的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拒力对生产价格的影响。

3.本报告评估值是假定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价值,未考虑评估标的物仍存在的未付款项对评估值的影响,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与之相关的税费、各种应付款均已付清。

因此特别提醒本报告的相关使用人注意查实评估对象的或有他项权利限制。

4.本报告评估结果未考虑抵押权实现时涉及资产交易行为而产生的有关税收及费用。

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均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报告未考虑抵押风险,抵押权人在办理抵押事宜时需全面考虑。

5.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林地所有权不能抵押。

6.本公司在评估过程中,接受了部分由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提供的评估师认为是评估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资料,这些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及来源合法性由xxx公司负责,本次评估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这些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及来源合法性;本次评估均假定这些资料是真实、正确及来源合法,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7.本次评估中评估师仅对河北金融学院截至评估基准日申报给本公司的评估申报表上所反映的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8.评估人员已对本评估报告评估对象进行了实地查看,并对其进行了实地查勘记录和其实际状况的拍摄,评估人员对实地查看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仅限于可见现状,并尽职对其评估对象内部状况进行了解,但我们不承担对评估对象林分因子进行专项调查的责任。

9.评估对象的林木面积来源于评估人员现场丈量计算;本次列入评估范围的林木面积以评估人员丈量计算所示面积为准。

10.本报告评估结论是根据上述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程序集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提供的资料得出的;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假设、方法、程序存在及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提供的资料真实、全面、有效的条件下成立。

11.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有效期限以内资产若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评估价值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12.本公司评估专业人员评估基准日后因自身专业判断能力、所处客观环境及条件的限制,尚未发现有影响评估结果重大的事项。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报告是建立在第九点“评估假设”及第十一点“特别事项说明”的前提条件下成立的;

2.本报告至2017年06月17日内有效;

3.本报告仅供委托方河北金融学院在实现本次评估目的时参考使用,不得用于与评估目的不同的其他用途;

4.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评估项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即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对因评估目的实现与否所生产的影响及限制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和查验,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5.本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6.未征得本公司同意,本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报告书提交委托方的时间为:

2016年6月17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赵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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