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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结算业务合规试题库

XX银行XX省分行国内结算业务合规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

2、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

3、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

4、凡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

5、个体工商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

6、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可退还至单位指定账户。

(×)

7、实行备案制度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经开户行审核同意后,须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纸质资料同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

8、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基本户名称一致。

(√)

9、单位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

10、武警部队保密单位开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使用代号,无代号的的使用番号、无番号的使用单位名称;非保密单位使用单位名称。

(√)

11、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

1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既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也可以办理现金支取。

(×)

13、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可不再要求存款人出具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征询、回复处理,保证存款人在全国范围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

(√)

14、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

15、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

16、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

17、单位客户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

18、单位客户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均可根据其临时活动项目需要开立多个临时存款账户。

(×)

19、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

(×)

20、对于单位客户名称过长的,单位客户预留银行签章可使用规范化简称,并与开户行在《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明确简称的约定。

(√)

21、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

22、单位客户申请开户时向银行提交的各类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如开户行无法留存原始资料的,应留存其复印件,原则上应要求单位客户在留存的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章,银行经办和复核人员亦应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分别签章。

(√)

23、同一客户开立多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可只设一个账户档案,但需按账号内设分档案,留存各类申请书、印鉴卡等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共性证明资料可只留存一套。

(√)

24、开户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及时通知开户单位来行办理清理手续。

(√)

25、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满,开户行与客户通过协商后可适当延期为该账户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

(×)

26、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但欠有银行贷款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可作为久悬银行账户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

27、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如果连续五次输入密码错误,该操作员将被锁定,只有具有相应权限的操作员为其解锁后才可以再登录,商业银行一、二级操作员由本机构三级操作员解锁。

(√)

28、银行机构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编码规则为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编制的,用于账户管理系统识别其身份的唯一标识。

同一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保持一致。

(√)

29、核准类的结算账户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时,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

30、所有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时,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后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

31、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上收复审工作必须坚持经办、复核双人复审原则。

(√)

32、初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印鉴卡等账户资料,审查时要做到双人审核并对银行留存的所有账户资料进行签章。

(√)

33、单位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

34、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需由开户行批准开立,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

35、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单位客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经过批准可以办理少量现金支取。

(×)

36、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

37、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38、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39、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

40、临时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

41、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名称。

(×)

4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

43、单位客户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44、超过一定金额的现金支票及转账业务(具体金额由各行视具体情况自定)凭证上的签章应逐笔进行折角核对。

超出规定权限的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具体金额由各行视具体情况自定)凭证上的签章必须在折角核对基础上采取双人核印。

(√)

45、在企业未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批文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资不成功的证明前,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内资金不得划转。

(√)

46、在账户正式生效前,开户行可以向单位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凭证。

(×)

47、长期不动户印鉴管理的岗位与日常印鉴核对的岗位不是不相容岗位。

(×)

48、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只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

4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票据法》,对这句话的理解应该是票据法所规范的票据均为人民币票据。

(×)

50、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因此对于由持票人补记的前手空白被背书人名称错误时,应该由原记载人即持票人更改并签章证明。

(×)

5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只要票面合规,背书连续,也同样享有票据权力。

(×)

5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依然允许转让,但是出票人对持票人将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

53、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54、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因此持票人提示付款时,银行不必审查前手是个人的身份证明。

(√)

55、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56、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57、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

58、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

59、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

60、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

61、根据《票据法》规定,“粘单上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即由粘单上第一被背书人在粘接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

62、银行汇票是由企业签发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63、银行汇票仅适用单位之间的支付结算,个人不能办理。

(×)

64、银行汇票的金额起点是500元。

(×)

65、现金银行汇票可以个人申请签发给个人,也可以单位申请签发给个人。

(×)

66、由于代理付款行属于非绝对记载事项,因此现金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行可以不填。

(×)

67、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因此全国银行汇票并不是全国通用的,只有指定代理付款行才能解付。

(×)

68、将银行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是无效的,因此当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出票金额时,凡经过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均不得受理和解付。

(×)

69、公示催告期间银行汇票转让的行为无效。

(√)

70、2007年2月1日出票的银行汇票,应在30天后的2007年3月3日(含)之前提示付款。

(×)

7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的银行汇票视为全额解付,银行应予受理。

(×)

72、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

73、银行汇票由于是银行签发,信誉度高,因此解付跨系统银行签发的全国转账银行汇票可以见票即付。

(×)

74、2007年2月1日出票的银行汇票,应在30天后的2007年3月3日(含)之前提示付款。

(×)

75、银行在银行汇票上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

76、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

77、持票人为单位且未在本行开立账户,银行不得受理其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

(√)

78、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可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

79、银行签发现金汇票,除填写“现金”字样,还应在代理付款行名称栏填明确定的本系统代理付款行名称。

(√)

80、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可以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

81、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提交银行汇票正本(第二联),由于银行已实现电子清算,因此解讫通知(第三联)缺失时代理付款行应予受理。

(×)

82、持票人为单位,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人提示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代理付款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代理付款银行请求付款。

(×)

83、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或者在俟银行汇票超过票据权力期限(自出票日起2年)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

84、对通过同城清算系统提入的确系本系统签发的银行汇票,发现有疑点的,如,银行汇票专用章不清,压数不清等情况,应予以退票处理。

(×)

85、清算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进行多笔解付时,不再要求逐笔录入业务编号、密押、出票行章号,只需录入银行汇票凭证号码、金额即可。

(×)

86、收款人或持票人为个人的转账银行汇票委托他人代理解付的,柜面不得受理。

(√)

87、未用退回的银行汇票必须是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应该使用解付或超期付款交易处理。

(√)

88、申请人由于各种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单位客户应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公函,个人客户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和身份证件。

(√)

89、如法院在受理银行汇票公示催告时需要出票行提供相关票据信息证明的,出票行应协助办理。

(√)

90、申请人为单位、收款人为个人的银行汇票,未经背书转让解付到个人结算账户时,由付款行审核付款依据,收款行不需负责审核收款依据。

(√)

91、银行汇票的解挂只能由挂失行或出票行办理。

(√)

92、对于收到的查询应于当日查复,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次一工作日上午,发出查复均需授权。

(√)

93、转账银行汇票可以在辖内任一汇票业务受理行办理止付,因此解挂也可以在辖内任一汇票业务受理行办理。

(×)

94、申请开办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经省行审批后,由申请开办机构刻制银行汇票专用章,同时报省行备案。

(×)

95、对于没有收到款的托收业务进行销卡处理,必须在收到对方行退回原托收凭证及附件和拒付理由书之后才能进行销卡。

(√)

96、委托收款只能用于异地结算,不能用于同城结算。

(×)

97、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由于托收凭证第三联已加盖了结算专用章,因此托收凭证上不必再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

98、收款人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等特殊情况除外。

(√)

99、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

(√)

100、收款人开户行受理的托收业务,收款人账户必须是柜员所在部门的账户或被代理部门的账户。

(√)

101、发出托收业务邮电费根据收款人开户行选择的邮寄方式进行手工录入。

(√)

102、委托收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经付款人同意,付款行可于债务证明到期前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

(×)

103、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结算也可用于异地结算。

(×)

104、托收承付的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拒付的,银行无需审核拒付理由。

(×)

105、付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无法判明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

106、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托收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经银行审核同意可以委托银行重办托收。

(√)

107、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由于托收凭证第三联已加盖了结算专用章,因此托收凭证上不必再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

108、支票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或退票后,经银行审核同意,在提示付款期内可以重办提示付款。

(×)

109、单位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商业银行应予以退票,并对单位处以票面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

110、远东有限公司出纳会计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采购员张某,用于支付采购原材料的货款,但转账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则该转账支票无效。

(×)

11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日,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到期日的,该记载也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

112、不论单位还是个人,支票的金额都不能超过签发时银行存款的余额。

(×)

113、支票是由银行签发的,由存款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114、支票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

115、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116、现金支票付款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

117、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前,支票已付款,银行不承担责任。

(√)

118、转账支票只能在同城范围内使用。

(×)

119、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

120、银行接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进账单时,应严格审核支票与所附进账单金额及各要素是否一致。

(√)

121、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用途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

122、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

123、电、信汇凭证及汇票申请书上的委托日期必须与银行受理的日期一致。

(√)

124、电汇回单是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也可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

125、因账号户名不符等原因未解付的汇入汇款应暂挂“8341”核算码账户。

(√)

126、A公司签发了一份电汇凭证日期为2007年8月6日,按在规定10日内银行都必须受理。

(×)

127、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128、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

129、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

130、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

13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

132、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

133、银行营业机构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发生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4、目前,我行长期不动户账户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00元/户/年(不足收取的,按照实际账户余额收取,收完为止)

(×)

135、人民币对公小额账户管理费入5320核算码。

(×)

136、银行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7、2005年1月1日起陆续启用的调整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管理的票证共有15种。

(√)

二、单选题

1、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

起施行。

A.1994年10月9日B.2003年9月1日

C.2004年1月1日D.2006年7月14日

(B)

2、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A.印鉴卡B.开户许可证

C.账户管理协议D.加盖银行签章的开户申请书

(B)

3、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

A.现金缴存B.现金支取

C.资金收入转账D.资金付出转账

(B)

4、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两年

(D)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A.人民银行核准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B.银行系统开立之日后次日起

C.银行系统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D.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D)

6、银行对,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A.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B.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C.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银行结算账户

D.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B)

7、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

A.3年B.5年C.10年D.15年

(C)

8、是指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A.预算单位B.非预算单位C.财政单位D.企业单位

(A)

9、因注册验资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期间,该账户。

A.不能付款B.只收不付C.可以付款D.不能多次付款

(B)

10、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应自开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A.1个B.2个C.3个D.5个

(C)

11、开户行得知单位客户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应通知单位客户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内办理销户手续;如单位客户逾期仍未办理销户手续,开户行有权停止该账户的对外支付。

A.5天B.10天C.15天D.30天

(D)

12、账户可用于办理单位客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

(B)

13、单位客户将其在他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后,开户行可凭其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和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将其在本行开立的转为基本存款账户。

A.一般存款账户B.临时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D.保证金账户

(A)

14、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A.一般存款B.粮、棉、油收购资金

C.证券交易结算资金D.财政预算外资金

(B)

15、对公单位注册验资的期限一般为。

A.1-3个月B.3-6个月

C.6-12个月D.不超过2年

(B)

16、单位客户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

单位客户提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出具方可办理。

A.遗失证明和已进行公告的证明B.营业执照正本

C.组织机构代码证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A)

17、单位客户地址、电话等其他基本要素缺失的久悬银行账户,

A.不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B.应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开户行在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在缺失要素栏目录入“9999”。

C.抄列账户清单以纸质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当地人行备案

D.抄列账户清单以电子或纸质件同时报送当地人行备案

(B)

18、银行机构不得为对公客户多头开户。

下列描述不正确的是

A.营业机构只能为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B.营业机构对于已在其他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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