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题目答疑 抓书中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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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题目答疑抓书中重点

2011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题目答疑助考生抓住书中重点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答疑笔记

(1)  

1、P15,不能提请仲裁的的纠纷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范围,是否一样?

  【答案】是一样的。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

所以,如果不在《仲裁法》调整的范围,仲裁协议就无效,自然不能提请仲裁。

  《仲裁法》调整的范围:

  

(1)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3)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

  (4)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5)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例题·多选题】下列纠纷中,不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答案】ACD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型考题。

根据《仲裁法》规定: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劳动争议不能提请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

选项A、B。

从表面上看,两个选项都是“合同纠纷”,考生如果不能分清合同的性质就会丢分:

“土地承包”合同不适用《仲裁法》,而“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仲裁法》。

  2、如何理解判决和裁定?

  【答案】

  裁定和判决之间的区别是:

  

(1)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

  (4)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3、请问“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及“在诉讼中,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请问这两句话应如何理解,能举个例子吗?

请问什么叫举证责任?

它包括哪些内容呢?

  【答案】

  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加以证实的一种法定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具体包括被告的举证责任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复议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被申请人承担的,因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作为申请复议的一方相对弱势,如果由申请复议的一方举证无疑是不公平的。

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也承担举证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不作为案件中,由原告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2)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例题】甲公司申报进口人工草坪,某海关征收关税和代征增值税后放行。

后某海关发现该公司进口人工草坪税则归类错误导致税率差异,遂又向该公司补征关税和代征增值税近5万元。

甲公司以第一次征税行为违法致使其未能将税款纳入成本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某海关赔偿,在遭拒绝后,甲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在诉讼中,甲公司应当对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4、1987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

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6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

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A、1989年2月8日

  B、2007年2月8日

  C、2007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知识点:

诉讼时效期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本题赵某知道谁是侵害人的具体时间是06年10月31日,诉讼时效期间从这时开始计算。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年为最长诉讼时效。

在本题中,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因此,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7年2月8日。

  【提问】为什么不选C,权利时限比2007年2月8号更迟一些?

  【答案】20年是保护诉讼时效,保护诉讼时效是到07年2月8日,超过07年2月8日法律就不予以保护,所以只能选B,不能选C。

  5、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有什么区别?

  【答案】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发生时间

法定事由

事由消除后

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题·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乙公司于2009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①2009年8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8月1日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即诉讼时效期间推迟至2010年2月1日。

  ②2009年3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

  ③2009年6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前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不中止,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3月1日。

  【例题·单选题】2008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

2008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

  B.自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25日

  C.自2008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5日

  D.自2008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25日

  【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案例式+分析型考题。

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即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

《民法通则》又规定:

如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可中止诉讼时效。

但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在诉讼期间出差遇险虽属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但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

选项B。

考生只要在题干中找到关键词“拒付租金”就可以成功排除选项C、D。

在选项A、B中二选一的关键是要判定“出差遇险”能否使诉讼时效中止,考生出错的原因通常是忽略了时间,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2008年11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本题中至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

  6、是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要先提起行政复议,如果不服行政复议的结果,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不是,那这两者是什么样的关系?

  【答案】不是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

①选择型:

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②选择兼终局型:

可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③复议前置型: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复议终局型:

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如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相关链接】复议管辖机关

  【例题·单选题】李某对甲市A区国家税务局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李某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2005年)

  A.A区人民政府

  B.甲市国家税务局

  C.A区国家税务局

  D.甲市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有效的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有异议,不就归人民法院判了吗?

  【答案】

  不是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8、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B.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C.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D.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答案】BD

  【提问】怎样理解A选项?

  【答案】行政复议指的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分是单位内部的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

  【解析】知识点:

行政复议的范围

  

(1)选项B: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选项D: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郑某不服某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

  B.村民李某不服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李某与高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

  C.甲企业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

  D.郑某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理解型考题,考核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

选项D。

公安局对郑某作出的“行政拘留”,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完全不同于“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处罚”与“处分”一字之差,往往是考生丢分的原因。

  9、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例题·计算题】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区签订安装工程合同一份,为其铺设通信线路,工程价款共计300万元,其中包含由开发区提供的光缆、电缆价值80万元,月末线路铺设完工,收回全部价款;铺设通信线路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300-80)×3%=6.6(万元)

  10、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特征

  

(1)同一行为对同一对象,涉及两个税种,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

  

(2)并不是两个税种要同时交税,而是要合并纳税。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

  

(1)由主营业务来决定其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2)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案例1】甲以3000元的不含税价销售空调给乙,该行为应交增值税,销售的同时又代为安装收取了100元的安装费,这100元安装费应交营业税。

由于甲的主营业务是销售空调,所以一并征收增值税。

(见图1)

  图1

  【案例2】甲是一个装修公司,为乙提供装修服务,应该交营业税,甲提供装修服务的同时包工包料,向乙销售涂料,就应该交增值税。

甲作为装修公司的主营业务应该收营业税,则合并征收营业税。

(见图2)

  ★兼营行为的特征

  不同行为,对不同对象,不同的业务兼而有之。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分别计征增值税与营业税。

  

(2)不能分别核算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使用税率。

  【案例】酒店甲晚上向A提供客房服务,应交营业税。

酒店甲设有一个小卖部卖啤酒,第二天上午把啤酒卖给B,销售啤酒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这两项如能分别核算则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没有分别核算清楚,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见图3)

  图3

  11、为什么煤气管道初装费纳入有时按“销售不动产”项目缴纳营业税,有时要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案】煤气管道初装费收入是随同销售不动产收取的,要作为销售不动产的价外费用处理。

如果煤气管道初装费是单独收取的,并不伴随任何业务收取的,要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2、自建自用行为,自建销售行为,自建出租行为,自建投资行为,是否都缴纳营业税,如果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案】自建自用的房产是不缴纳营业税的;自建出租的房产不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要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自建销售房产的,要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缴纳两道税;自建投资的房产,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核定公式: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的为欲滴④⑥⑤。

产。

(1-营业税税率)

  【解释】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20、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为什么有的时候用5%计算开发费用,有的时候按照10%计算开发费用?

  【回答】知识点: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公式: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如果“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解释1】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解释2】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特别提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

  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相关链接】

(1)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扣除。

(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扣除。

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

  【例题·单选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额和开发成本共计100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国家规定允许的最高比例执行;该项目转让的有关税金为200万元。

计算确认该商品房项目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A.1500万元B.2000万元  C.2500万元  D.3000万元【答案】D【解析】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金额=10000×10%+10000×20%=3000(万元)。

  21、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土地增值税。

  【解释1】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解释2】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解释3】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之列。

  【提问】转让和出让怎么区别?

  【回答】出让一般针对的是一级市场,转让方是国家;转让针对的是二级市场,转让方不是国家。

国家将土地转让给甲,这个是一级市场的转换,是出让;甲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企业或者个人,这就是二级市场的转让。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A.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城市房地产的出租

  C.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D.国有企业房地产的交换并获利

  【答案】CD

  【解析】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的出租,出租人虽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2、偷税和逃税什么区别

  【回答】逃税是纳税人承认应纳税额,但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隐瞒缴纳税款的能力;偷税是纳税人采取隐匿事实、伪造账目,隐瞒应该缴纳税款的数额。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薄、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有以下特征:

纳税人必须有欠缴税款的事实,即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时缴纳税款。

同时,纳税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产生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的后果。

  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滞纳金,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外商投资企业都缴纳什么税?

  【回答】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不缴纳的税费只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他的税种只要涉及到就要缴纳。

  24、在银行汇票中有出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怎样理解?

能否举例?

  【回答】在实际操作当中,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办法确认最终交易完成金额的多少,所以会出现开出汇票的时候按预估数字开具,实际结算的时候数字少于预估数字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结算小于出票金额,多余部分退还出票人。

  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

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例题·单选题】当银行汇票上记载的实际结算金额大于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时,应该()。

  A.以实际结算金额为付款金额

  B.以两种金额中较小的一种金额为付款金额

  C.以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为付款金额

  D.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答案】D

  【解析】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33、什么情况应当进行两倍工资补偿?

补偿期限如何计算?

  【答案】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劳动关系的建立

  1.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情  形

处理方法

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超过1个月不满1年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年内双方才补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2)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却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例题】李某从2009年2月1日起为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工资每月6000元,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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