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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税税收优惠政策摘编

最新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税税收优惠政策摘编之:

增值税2

国税税收优惠政策摘编之:

消费税40

国税税收优惠政策摘编之:

企业所得税44

 

国税税收优惠政策摘编之:

增值税

一、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适用13%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1、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注:

见附录)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3、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4、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三)其他适用13%税率货物

   1、花椒油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3号

   2、核桃油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

   3、橄榄油

   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

   4、食用盐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5、茴油、毛椰了油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了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号)

   6、挂面

   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

   7、液体乳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2011年第38号

   8、干姜、姜黄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9号

   9、水煤浆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

   10、教材配套产品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

   11、石油伴生气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

   12、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书》(财税字[1994]60号)

   三、简易征收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

见附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的货物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的货物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五)自来水公司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四、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2011年第6号

   五、农业产品

   

(一)销售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

   4、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5、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①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②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第17号

   

(二)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注:

见附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三)粮食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①军队用粮:

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②救灾救济粮:

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③水库移民口粮:

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6、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

   7、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8、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10、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

   11、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六、农业生产资料

   

(一)基本规定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二)生产资料

   1、农机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2、滴灌带和滴灌管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三)化肥

   1、氨化硝酸钙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

   2、钾肥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

   3、尿素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4、硝酸铵

   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

   5、磷酸二铵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6、有机肥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七、饲料

   

(一)基本规定

   自2001年8月1日起免税饲料产品按以下范围执行:

   

(1)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二)其他饲料产品

   1、饲用鱼油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2、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

   3、磷酸二氢钙

   ①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②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4、豆粕

   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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