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办法武汉建筑业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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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办法武汉建筑业协会

武汉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武汉建筑业协会是由武汉地区建设行业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制作、科研、教育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武汉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质委会”)是协会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调查研究、检查评价、咨询服务的专业分支机构。

第二条为满足武汉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及咨询服务的需要,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地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武汉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施工质量评价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培训活动;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条施工质量评价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评价意见只反映工程实际质量状况,不代表任何责任主体或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施工质量评价实行自愿委托原则,不委托不受理。

委托评价的主体(委托方)可以是建设、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等单位,也可以是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根据施工质量评价活动开展情况和社会各界的需求,质委会不定期举办咨询、培训、案例讲解等服务活动,普及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质量评价等方面的知识,以达到不断提高武汉地区工程质量水平的目的。

 

第二章评价范围及类型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评价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第八条施工质量评价类型包括:

(一)工程部位(系统)的施工质量评价。

主要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的合格评价和优质评价;

(二)防水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工程等专业工程的合格评价;

(三)单位工程优质评价。

第三章评价受理及组织

第九条施工质量评价由委托单位向质委会秘书处填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委托书》(附件2)进行委托。

第十条施工质量评价组织机构由质委会秘书处根据评价对象具体情况进行组建,一般由三人(含)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一人,组员两人),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参加专家人数。

第四章评价依据及程序

第十一条施工质量评价的依据: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测)报告、试验报告;

(四)工程实体质量的实际真实情况;

(五)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提供的相应技术资料文件等。

第十二条质委会秘书处对委托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委托书》审查合格后签字受理,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委托项目现场评价。

评价活动程序内容主要包括:

委托单位汇报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抽查、检测工程实体质量;查阅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及相关文件;听取工程建设相关责任方意见;专家组反馈评价情况,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三条主体结构工程评价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的抽查评价,第二次为主体结构验收后且主体结构未隐蔽前的评价。

主体结构未经评价而隐蔽的,不受理其优质的评价。

第十四条质委会秘书处自受理质量评价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章评价标准及结论

第十五条施工质量评价为合格、优质的条件详见《武汉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附件1)。

第十六条鼓励推广应用新技术、开展技术创新及使用节能环保等新技术。

获得部、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以及使用“四节一环保”等先进技术获得部、省级奖的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时综合评价加0.5~3分;获得部、省级科技示范工程或使用先进施工技术并通过验收的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时综合评价加O.5~1分。

加分为权重值计算后的直接加分,加分只限一次。

第十七条专家组现场评价活动完成后,质委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现场评价专家组提交的初评报告进行审查、核定,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意见书》(附件3),评价结论一律为通过、未通过两种,并以意见书的形式进行反馈。

结构工程和单位工程优质评价通过的,同时颁发优质证书。

第六章收费及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施工质量评价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收费标准详见《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收费标准》(附件4)。

评价费用在质委会秘书处受理委托后实施评价前缴纳。

第十九条施工质量评价专家必须严肃认真、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严禁接受与评价有关的单位或人员赠送礼品、礼金,严禁参与与评价有关的娱乐、宴请活动,一经发现或遭举报查实的,三年内不再安排参与质量评价活动。

构成犯罪的,报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实行评价专家回避制度,评价专家不得参加所在工作单位参建的工程的施工质量评价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武汉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武汉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地行业实际,制定本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主要包括:

(一)工程部位(系统)的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的合格评价和优质评价标准;

(二)防水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工程等专业工程的合格评价标准;

(三)单位工程优质评价标准。

一、工程部位(系统)的施工质量评价

工程部位(系统)的施工质量评价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评价。

(一)、工程部位(系统)的施工质量评价为合格的条件:

1、所含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结论满足规范要求;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结果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二)、地基与基础工程评价为优质的条件:

1、综合评价最终得分在85分(含)以上;

2、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

3、未采取加固补强措施;

4、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及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一次检测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5、有混凝土施工的,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了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箱,并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和管理。

(三)、主体结构工程评价为优质的条件:

1、综合评价最终得分在85分(含)以上;

2、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

3、未采取加固补强措施、无超过标准的不均匀沉降、无超过设计和规范规定的结构裂缝以及施工过程未出现一般以上质量事故;

4、结构工程性能检测中,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工程焊缝内部质量及高强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检测评价得分均达到一档;

5、有混凝土施工的,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了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箱,并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和管理;

6、观感质量检查评价达到等级“好”的标准。

(四)、装饰装修工程评价为优质的条件:

1、综合评价最终得分在85分(含)以上;

2、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

3、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检查评价得分达到一档;

4、观感质量检查评价达到等级“好”的标准。

(五)、屋面工程评价为优质的条件:

1、综合评价最终得分在85分(含)以上;

2、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

3、屋面工程性能检测检查评价得分达到一档;

4、无渗漏现象或渗漏隐患;

5、观感质量检查评价达到等级“好”的标准。

(六)、安装工程评价为优质的条件:

1、综合评价最终得分在85分(含)以上;

2、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

3、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承压管道、设备水压试验、电气安装工程接地装置、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通风与空调工程通风管道严密性试验、电梯安装工程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测试、智能建筑工程系统检测等评价得分达到一档;

4、节能环保材料和节能系统检测满足要求;

5、观感质量检查评价达到等级“好”的标准。

二、防水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工程等专业工程的质量评价

防水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工程等专业工程只进行施工质量合格与否的评价。

(一)、防水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为合格的条件:

1、防水工程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的进场检验合格,进场检验抽样的数量符合规范规定;

2、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审批,隐蔽验收记录完整且符合要求;

3、无渗漏现象或渗漏隐患;

4、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二)、门窗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为合格的条件:

1、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2、门窗性能检测检查结果符合相应规定;

3、无渗漏现象或渗漏隐患;

4、窗台高度或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5、隐蔽验收记录完整,符合要求;

6、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三)、幕墙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为合格的条件:

1、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2、幕墙工程各项性能检测检查结果符合相应规定;

3、无渗漏现象或渗漏隐患;

4、防火、防雷措施应满足设计及规范的规定;

5、隐蔽验收记录完整且符合要求;

6、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四)、施工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的子分部或分项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改完善后可重新进行再次评价。

三、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价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为优质的条件:

(一)建筑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共建筑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中心城区外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教育、科研、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游服务、客运、体育场、图书楼、办公楼、写字楼、博物馆、会展馆、商场、机场等公共性建筑物。

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群体公共建筑。

2、工业建筑

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中心城区外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厂房、车间、仓库、工业建筑群等工程。

3、住宅建筑

(1)单体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中心城区外3000平方米)以上。

(2)群体住宅工程:

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中心城区外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多层住宅在5栋以上,高层住宅在2栋以上。

(3)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中心城区外80,000平方米)以上(含配套工程)。

(4)别墅类工程:

按组团申报,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米以上。

建筑规模虽不满足以上要求,但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代表性、标志性或历史文化意义的工程可以不受上述规模要求限制。

(二)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

(三)地基与桩基工程、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质量自评达到优良,其中结构工程质量必须经第三方评价为优质;

(四)综合评价最终得分在85分以上;

(五)工程技术资料(含影像资料)真实完整,能反映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六)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评价为优质工程: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能耗高的产品及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

2、超过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的结构裂缝;

4、存在加固或改造;

5、地下室、外墙、卫生间、屋面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出现渗漏;

6、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明显功能性缺陷;

7、施工过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七)、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工程,质委会秘书处可优先考虑推荐优质工程:

1、省、区建筑业协会评价为优质工程;

2、现场举办过市级及以上质量观摩会且工程交付使用后反映良好。

(八)、单位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半年后方可受理施工质量评价委托。

(九)、质委会秘书处对施工质量经评价未达到优质的单位工程,不再受理重新评价委托。

附件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委托书

委托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工程名称

项目地址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进展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姓名

电话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姓名

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姓名

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姓名

电话

使用单位

项目负责人

姓名

电话

委托日期

要求完成日期

根据需要,我单位自愿委托武汉建筑业协会质量工作委员会依据《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办法》,对本工程进行<>、(类型)评价。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受理人员(签字):

受理编号:

注:

质量评价类型为下列十二种中的一种。

<1>、地基及桩基工程合格;<2>、地基及桩基工程优质;

<3>、结构工程合格;<4>、结构工程优质;

<5>、装饰装修工程合格;<6>、装饰装修工程优质;

<7>、屋面工程合格;<8>、屋面工程优质;

<9>、安装工程合格;<10>、安装工程优质;

<11>、(防水、门窗、幕墙)工程合格;

<12>、单位工程优质。

附件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意见书

委托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质量评价类型

<>、

评价时间

年月日

评价专家组

成员

组长

组员

评价基本情况:

 

评价意见及结果:

受贵单位委托进行该项工程<>质量评价(委托编码:

),协会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到现场核查、查阅相关资料,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评价结果为:

□通过□未通过

 

武汉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签章)

年月日

附件4:

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收费标准

结构优质和建筑优质工程评价:

工程类别

建筑面积

结构优质评价

(元/项)

建筑优质评价

(元/项)

房建工程

15000㎡以下(含)

1000

1500

15000㎡以上

1500

2500

工业建筑

15000㎡以下(含)

1200

1500

15000㎡以上

2000

2500

专业工程评价:

工程类别

专业工程合同造价

合格评价

(元/项)

房建工程

2000万元以下(含)

1500

2000万元以上

2000

工业建筑

1000万元以下(含)

1200

1000万元以上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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