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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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汉中市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汉中市辖区内的全部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理招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任何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除本地区、本系统以外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监理招标应在汉中市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招标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招标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估价在3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2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监理招标。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招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工程量,原中标人有能力承担且不改变原委托监理合同的实质内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主、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已确定或组建;

(二)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已经结束,施工单位已确定。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向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送以下书面材料,经备案核准后方可自行招标。

(一)项目招标人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或建设单位具备的相应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

原件备查;

(二)内设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招标人应将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招标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项目:

凡国有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估价在500万元以上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估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5家。

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比,不值得: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取邀请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投标。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申请投标(或应邀请投标);

(三)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为资格后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进行资格审查);

(四)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必要的答疑和补遗;

(六)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八)确定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

(九)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十)凭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

(一)所有依法公开监理招标项目的公告应在我市或国家指定的媒体或网络上发布;

(二)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招标依据;

3、招标项目的概况、规模、开工及竣工的日期;

4、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及主要工程量;

5、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对投标人的要求;

6、资格审查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用;

7、招标的主要日程安排。

第十六条投标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公告和投标资格审查文件载明的要求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此审查可以采取资格前审或者资格后审。

(一)投标资格审查程序

1、招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

2、投标申请人提交投标资格申请书;

3、招标人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4、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5、向招标管理部门提交投标资格审查报告。

(二)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

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所要求的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委托监理的范围和标段划分情况,相应招标工程的概算,工程质量、工期、承诺的内容、投标报价、标书报送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评标的办法和标准、定标的原则,招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合同文本及合同条件。

包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含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及编制要求。

主要内容应包括:

投标标书、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承诺书、监理费用报价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标书中主要内容如:

监理大纲、投标人综合情况、拟进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情况、拟进场使用的主要设备和检测仪器等;

(五)技术规范。

指明本项目采用的建设规范和工程技术规范;

(六)有关资料及附件。

包括有关技术资料(平面图、主要工序控制表、设计说明等)、投标书、履约保函等格式。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情况。

潜在投标人据介绍情况作出的任何推断、判断和决策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有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进行完整书面答复,且需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解答内容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人须留给投标人合理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自发售招标文件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正常情况下,不少于20日。

特殊情况须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但自书面答疑和补遗发出至截止投标时不得少于15日。

(按招标法的条款较好)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拦标价的,拦标价必须保密。

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拦标价。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及招标人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

(按招标法的条款较好)

第二十三条两上及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等级为准。

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明确联合体代表人和授权人。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的答复;

(二)凡是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将各方联合投标的协议装入投标文件中;

(三)除有变化或投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开标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不得重复报送资格审查文件中的相应文件;

(四)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方式可以提交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文件。

此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及时检查密封和标识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标书应当拒绝;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招标人应妥善保管直到开标时方得开启。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应当拒绝接收。

第四章开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

所有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拟派项目总监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开标现场必须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查验各投标人的证书、证件:

法定代表人书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拟派项目总监的证书、证件。

(以上证书、证件、身份证需出示原件)。

(三)公布评标、定标办法;

(四)投标人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当众查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五)当众开启、宣布各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公布拦标价(如果有);

(六)、开标评标;

(七)、当场作出开标记录,并有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规定的表格上签字,确定开标结果。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逾期送达的标书;

(二)、投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三)、未按规定格式的标书;

(四)、项目总监未按时到会;到会的项目总监与资格预审时所报名的总监不符的;

(五)、在同一标段,投标人提交一个以上报价的或自行投标外又同时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或同时参加一个以上联合体投标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五章评标

第三十条评标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监督委员会;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澄清的书面资料(必要时);

(四)、总监理工程师主答辩;

(五)、评标委员会编制、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参加的人数不得多于总人数的1/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

以上专家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特点及主要技术标准;

(二)、招标文件及主要技术要求和商务标要求;

(三)、评比办法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评标工作一般分为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两个阶段。

商务标评审阶段主要对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进行审查。

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先进行技术标的评审,对于技术标合格的投标文件评审结束后,再对其商务标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技术标的评审主要对投标监理大纲、监理资信及监理人员的组成和专业措施等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内容中的各项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目标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一致的;

(二)、拟进场的人员(尤其是专业监理及总监)、设备等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对招标文件中合同关键条款及其他实质性内容未完全响应;

(四)、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对于出现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则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凡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为细微偏差。

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书面澄清。

第三十五条原则上应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审,也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采用其他评标办法(如:

专家评议法、费率评标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高低并按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3名。

第三十六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中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按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八条当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的投标或者判定为废标后,剩余合格投标人少于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标段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录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四)、废标情况说明;

(五)、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事项纪要。

第四十一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见解。

凡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本人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其同意其他专家的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册。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既宣布解散。

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及资料应当及时归还招标人。

第六章         定标及中标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将招标结果书面评标报告送到“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核准。

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同时也应该通知未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从其余的中标候选人中选取排序最前的投标人签订合同。

第四十六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七章中标无效与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经招投标管理机构确认在招标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必须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

(二)、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三)、投标人放弃中标,其余又没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

(四)、由于投标人的违法造成中标无效,其余又没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

(五)、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重新招标时,如果属于全部或大部分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邀请原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重新投标。

第五十条重新招标中通过资格审查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项目或标段,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定向发包。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监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举报和投诉权利。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汉中市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及定标办法(费率评标法)

 

 

为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维护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招标、评标程序化、法制化管理、指导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选择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汉中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监理招标实施细则》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原则

通过对投标单位的费率报价、监理服务期承诺、进度控制承诺、质量控制承诺、安全文明监控承诺、违约经济责任承诺、履行保证金承诺,监理实施大纲及方案、监理班子的配置等内容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要条款等方面进行商务标与技术标综合评定,公平、公正、合理地选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程序

首先进行投标书响应性的确定:

确定投标单位是否满足投标须知等规定的资格标准;审定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条款是否逐一作出承诺,如有一条未承诺的,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不予评审。

对响应招标文件的标书进行评审,待技术标评审结束后才能公布其他各项分值,才能对商务标评审。

三、评审内容和办法

(一)技术标(60分)

内容及分值分配见下表:

序号

项目

一般

缺项

1

工程及监理特点

4

3.4

2.5

0

2

质量监理目标及措施

8

7

5

0

3

进度监理目标及措施

8

7

5

0

4

投资监理目标及措施

4

3

2.5

0

5

合同管理及组织协调

5

3.8

3

0

6

安全及文明施工监控

6

5

4.5

0

7

关键点特殊控制

8

7

5

0

8

监理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安排

8

7

5

0

9

监理工作基本制度

4

3

2.5

0

10

旁站工作计划

5

3.8

3

0

小计(60分)

60

50

38

0

(二)商务标

1、报价得分(满分37分)

投标单位采用费率报价,在符合国家规定的0.8—0.9的收费范围(不含80%,含90%)内自报监理服务费费率,以%表示,保留二位小数,否则不予评审。

投标标底A为在开商务标前随机抽取的费率,取值范围是81%、82%、84%、85%、86%、87%、88%、89%、90%共十档。

投标报价费率与评标标底A一致的得该项满分(37分),在此基础上相对评标标底A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8分。

2、延期服务优惠承诺(满分3分)

①承诺若工期延期三个月以内,延期增加费为零的加3分;

②承诺若工期延期二个月以内,延期增加费为零的加2分;

③承诺若工期延期一个月以内,延期增加费为零的加1分。

四、中标单位的确定:

各投标人最终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最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如果最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有两个及以上时,则报价费率相比最低者被确定为中标单位,若报价费率也相同,则由抽签确定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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