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图问题汇编电气专业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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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问题汇编电气专业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
电气专业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审图问题汇编
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许秀芳刘正义毛福兴李宝仪
1建筑物防雷(共8条)
1.1变电所:
1lOkV、220kV变电所的防雷类别如何确定?
答:
1lOkV、220kV变电站的防雷类别按电力行业设计规范进行划分。
GB50057第1.O.2条讲: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防雷设计的指定对象很明确,是建筑物(含构筑物),不包括网架等户外装置。
1.2浪涌保护器(SPD)设置问题,审图中发现有的不分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设备情况怎样,每个配电箱均设SPD;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的条文:
第一类防雷建筑第3.2.3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第3.3.9条;第三类防雷建筑第3.4.9条,现在在建筑物电源进线处设了浪涌保护器后,上述三条是否还要实施?
答:
GB50343-2004中第5.4.1条6款:
“浪涌保护器安装的数量,应根据被保护设备的抗扰度和雷电防护分级确定”。
什么是抗扰度?
只能理解为定性说法,规范中未量化。
如何确定?
按表5.4.I-2确定,要先按第4.2.4条确定“雷电防护等级”,即表格中的“保护分级”或按第4.3.1条表4.3.1选择雷电防护等级。
与SPD有关的设计问题应以GB50343-2004为基准,此规范中有六条为强制性条文,施工图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查与此六条有关的事情。
装设SPD属内部防雷措施,防雷电波侵入是外部防雷措施,都应按规范执行。
1.3防雷引下线和接地装置中的钢筋
[GB50057-94(2000年版)第3.3.5条],其数量、直径是否一定要写上?
防雷引下线沿建筑物四周,如有内庭院的怎么办?
现在有多跨工业厂房,而且长度在lOOm以上,中间跨的柱子能不能设防雷引下线?
答:
引下线的定义是:
“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它的作用是把接闪器接受到的雷电流泄放到大地中去。
关于引下线的问题见GB50057-94第3.2.4条、第3.3.3条和第3.4.7条,内庭院是否设引下线?
要看内庭面积的大小,当内庭面积小于避雷网格时,可以不设引下线,此内庭已处在保护范围之内了。
当内庭面积比网格大得较多时,内庭屋沿也应敷设避雷带,此段避雷带也应通过引下线接地。
大面积多跨厂房,引下线也应设置在外墙处,厂房内不宜人为设置引下线,实际落雷过程中,有些工程的内部柱子也可能起到泄放雷电流的引下线的作用,则另当别论。
屋顶面积虽大,仅与避雷带网络的尺寸有关,与引下线数量无直接关系,所以,内部不必设引下线。
高层建筑可能有多处退层。
最上层接闪器经引下线下到退层屋顶处,向外扩出,用最外侧的柱子作引下线用。
总之,最后入地的引下线应在建筑物的外墙,不要一通到底。
“跨度”与“柱距”是两个概念。
跨度可能大于引下线间距,但跨度中间不能加引下线了,所以,超过规范要求,但规范允许在非山墙的另二面上增加引下线的数量,缩短引下线间距,保证整个建筑物的全部引下线间距的平均值不要超过规范要求。
“间距”应指避雷带的物理长度。
对暗装引下线规格的基本要求是GB50057中第4.2.2条,“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衄(计算出的面积是78.5m2),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2”。
第4.2.1条备注说要符合第3.3.5条和第3.4.3条的规定,而这两条与上面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所以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说明引下线所利用的钢筋规格和根数。
目前的问题是截面都过大了。
在条文说明中有计算验证。
1.4单支避雷针保护建筑物,当针高超过滚球半径h。
时的保护范围计算方法(作图法如何进行?
)。
避雷针设于屋顶时,针高h应从地坪起计算还是从屋顶平面起计算?
答:
单支避雷针保护范围见GB50057-94中P51页,当针高大于滚球半径时,其保护范围见P52行10
(2)。
问题可能是建筑物高度超过滚球半径时,要采取哪些措施?
、屋面由接闪器保护,高度超过滚球半径的部分应有防侧击雷保护措施(见第3.3.10条、第3.4.10条、第3.2.4条等)。
屋顶避雷针保护范围见GB50067中P61行5起的7款。
1.5关于防雷类别问题:
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
中的年预计雷暴日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苏州为28.1d/a,新实施的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中苏州市亦为28.1d/a,但苏州市防雷中心口头要求苏州市应按52d/a进行计算,应如何执行?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的密集程度是否有一个标准,否则难以判断;设计抬高防雷类别是否违反强条?
是否经计算不需防直击雷的建筑物都要采取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答:
必须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不计算怎么能分类呢?
GB50057中P45行15已写清楚“T厂年平均雷暴日,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资料确定(d/a)”。
GB50343中第3.1.3条指出“地区雷暴日数按国家公布的当地年平均雷暴日数为准”,若无正式文件,口说无凭,不能作为依据,应请主管部门下文明确。
另一种办法是,在设计图纸上说清资料来源,再由主管部门审定。
密集度没有数量限定,一个定性的说法见GB50057中P88行11。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设计抬高防雷类别是否违反强条?
04DX002页
46上有解释:
“设计时,必须根据建、构筑物的性质、高度、体量确认其防雷类别,有的需进行计算,如划分错误,会造成损失和浪费”。
请注意GB50057中第6.1.3条,意思是按规范其它条文要求,可以不考虑防雷装置的建筑物,但内部设有信息系统时,则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直击雷的防雷措施。
1.6关于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GB50057-94(2000年版)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关于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部份设计院在设计中认为已有总等电位联结措施,就可以不再强调或专门要求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有的设计院还将总等电位联结示意图画出,并标上需要联结的名称,有部份设计院连图也不画,仅说明一下见国标图。
此“强条”如何掌握?
MEB与LEB之间是否要联通?
答:
防雷电波侵入的设计和总等电位联结设计之间的关系,请见GB50057中P91第3.1.2条的条文说明。
各种措施都应有。
~’P/-29:
“为减少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引起的电击危险,同时也为了防范雷电危害以及满足信息设备抗干扰等要求,IEC标准十分强调总等电位联结系统的设置。
”一一这与GB50054-95中第4.4.4条,GB50057中第3.1.2条,GB50057中第6.3.4条和GB50343中第5.1.2条的要求是对应的。
——等电位设计是件重要事情,03年己提过应画图,重视设计质量的设计院和设计人已开始出图(注:
WHY一指王厚余先生编制的《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一书》)。
卫生间LEB与MEB相连问题详见国标图集。
02D501-2页8:
如果浴室内原无PE线,浴室内的LEB不得与浴室外的PE线相连,因PE线有可能因别处的故障而带电位,反而能引入别处的电位。
如果浴室内有PE线,浴室内的L髓必须与该PE线相连。
1.7利用金属屋面板作为防雷接闪器,其技术要求是否要写在设计文件中?
答:
用金属屋面作接闪器时,必须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在设计中交待如何执行GB50057中第4.1.4条。
1.8GB50057-94第3.3.5条可否适用于三类防雷建筑物。
答:
GB50057中第3.4.3条中已说明“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规定”。
2接地、等电位联结、漏电保护(共3条)
2.1人防的接地宜采用TN-S接地保护系统,目前采用TN-C-S或TT的较多,是否可行。
答:
GB50057中第6.4.1条是没有疑义的,与GB50343-2004中第5.4.1条2款的要求是一样的是强条,说建筑物总配电盘开始,必须采用TN-S系统,也就是说总配电盘开始,N线和PE线必须分开,至于说变压器开始,用TN-S系统当然好,若用TN-C-S也是允许的。
GB50038-94(2003年版)之7.5.1条指出:
“防空地下室接地方式宜采用电源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分开的(TN-S)接地保护系统。
”个别地区供电局要求采用TT接地系统,但当进入地下室人防工程时应转换为TN-S系统。
2.2GB50054--95第4.4.21条: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在实施导则中要求对有火灾的建筑物内或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应装设漏电保护器I。
不大于O.5A,查对有防火要求的配电系统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此条面广范围大,很难准确把握。
答:
04DX002中页22上有附注:
“……适用于火灾危险场所。
”根据线路敷设的路径,凡因漏电存在电气火灾危险的线路,均应设漏电保护。
具体可参见《技术措施一电气》P36之第4.3.6条7款。
凡是属于防止火灾而设的漏电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500mA,上下级的选择性可通过动作时间达到选择性要求。
较详细的理论描述,可见InlY-96
(2)-101,更详细的要求请见《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2.3对一般综合楼采用O.4KV供电,由于单相负荷较多,且谐波较多。
目前设计中,在TN-C制中PEN线与相线同截面,也有取相线的一半。
同样TN-S制中也同样。
在审图中不能很快确定谐波问题,如何判定?
答:
关于谐波问题,目前国内的研究资料不多,能指导设计工作的结论性意见很少。
目前,按现行的与导线截面选择有关的规范条文执行即可。
近期,谐波问题并未进入强制性条文审查的范围内,很难把问题定量化。
有兴趣的人员可以看看WHY-75~83中的讲解以及GB/T14549-93和《全国供电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3火灾报警(共8条)
3.1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是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还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般综合楼、办公楼设置分体式中央空调装置,每层面积不超过2000m2的2~4层民用建筑,是否要执行GB50116-98第3.1.1条(表3.1.1)规定,设置二级保护对象的火灾联动报警系统。
丙类厂房是否要装火灾自动报警?
厂房见哪本规范?
答:
这个问题可分解为三个小问题来回答第一个问题是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是执行《警规》还是《防火规范》?
火警系统的设计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在哪些部位设置?
第二,如何设置?
解决第一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可总称为防火规范。
另外,还有《博物馆设计规范》(JGJ66-91)、《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如J25-2000)、《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等,可总称为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中所规定应设火警系统的部位基本上是与防火规
范上的相关规定一致的。
解决第二个问题所依据的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高规”9.4.4条,《人防规》8.4.2条和《车库规》9.O.8条均明确指出火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防火规范”(包括建筑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与“警规”相辅相成,分别解决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不存在孰主孰从,孰重孰轻的问题,更不存在哪个应执行哪个不应执行的问题。
鉴于防火规范是综合性规范,它涉及了防火安全的方方面面,其中对火警装置的设置规定也只能列出主要的、有代表性的场所和部位。
在实际操作中,面对各种各样的情况有时感到不够具体和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警规》是专业性规范,它在解决火警系统如何设置的同时,又针对上述情况补充增加并相对具体化了一些设置部位方面的内容,并被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在的问题是,有的设计人员对于“警规”上有而防火规范上未加明确提及的那些部位感到束手无策,不知可否,不知执行好还是不执行好。
这种疑问是受到所谓“大”“小”规范论的影响。
我们认为,既然〈警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其中的规定就没有理由不执行,就没有理由自己决定取舍—执行一部分,不执行一部分。
发达国家的火警设备已普及到一般家庭,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设置火警设备的场所也必然会不断扩大,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第二个问题是每层面积不大于2000.2的2~4层民用建筑是否要执行“警规”第3.1.1条规定设置二级保护的火警系统?
该条规定是每层面积在2000~3000d时应设置,当每层面积不大于•2000d的自然不必设置。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丙类厂房的问题。
〈警规》p49倒数第7行指出”按《建规》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甲、乙类属严重危险级,丙类属中危险级……”因此,将丙类生产厂房和面积不大的丙类库房按二级保护对象设计是有根据的。
竹木加工厂、橡胶制品厂、纺织服务加工厂、造纸、卷烟厂等,均为丙类厂房(详见《建规》p89),设计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
3.2三,四类地下汽车库及一,二类高度小于100米的高层住宅,按规范要求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消防设备尤其是防火卷帘,消防电梯,排烟风机,正压风机等无法联动,手动控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答:
GB50067-97中第9.O.8条,从文字字面含义上看,已很清晰,没有异见,设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第9.0.7条执行,此条与GB50116—98中第D.2.29条和第D.3.9条的要求是一致的。
若具体工程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但有联动控制对象时,则应设联动控制装置。
GB50067—97中第9.0.8条的条文说明(P72)己肯定了这一点,只要有联动对象,就得设联动控制装置,探测器是按联动对象的要求设置的。
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排烟设施等都可能要求设置探测器。
3.3按GBJl6—87(2001年版)第十章第三节要求设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和第10.2.6条设火灾应急照明部位不统一,即设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不一定设应急照明,如何掌握?
答:
应急照明设计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是两部分工作,各受各的有关规范限制。
3.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第lO.3.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l的,如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高级旅馆的含义是什么。
答:
高级旅馆的定义见条文说明P328“高级旅馆系指建筑物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3.5GB50045-95第4.1.11.4条,高层住宅厨房场所设不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答:
此条适用于“高层建筑”,包括“高层住宅”,此条系指集中瓶装石油液化气,并非指住宅厨房。
GBJ16—87中第10.3.1条的条文说明,只提到。
甲类厂房”,而未提“场所”之事。
GB50116-98中第7.1.1.5条:
《《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并据第7.2.9条及其条文说明可知,使用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食堂炉灶间,烹饪间宜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设置理由还可见JGJ/T16-92中第24.13.1条。
还可见04DX002页106上的说明。
GB50096—1999中第6.3.4条,要求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液化石油气间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中第7.4.3条“居民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捧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3.6GB50116-98第5.5.1条,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时,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那么已设置火灾
应急广播时是否可不设火灾警报装置。
GB500116-98第5.5.2条规定,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
那么,对于单元式住宅楼,以竖向楼梯间作为一个防火分区时,声光报警器该如何设置,每层均设是否必要,若不必要该几层设一个?
答:
设了火灾应急广播时,可不再设火灾警报装置。
楼梯间是上下贯通的,要保证各层处声光警报装置的声压。
规范讲,“至少应设一个”而不是“只设一个”,P62上第5.5.2条的条文说明已把目的讲清楚,要“都能听到警报信号声”。
3.7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捧烟机房等设计有带电话塞孔的手动报警按钮,我们的意见是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GB50116-98第5.6.3.1条第1款)
答:
GB50116—98中第5.6.3条的文字很明确,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排烟机房等未要求设手动报警按钮,只要求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3.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中,地下室lOkV变配电所采用感烟探测器还是感烟探测器与感温探测器的组合。
(GB50116-98第7.2.10条)答:
GB50116-98中7.2.2.5讲得很清楚,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宜装感烟探测器,只在设了气体灭火装置时,气体灭火装置要求设置探测器组。
4照明及应急照明(共15条)
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6条:
规定了火灾应急照明的范围,对于一些面积较大的工业建筑如何设火灾应急照明。
答:
应急照明设计方面的基本的指导性文件是中国照明学会第1号技术文件《应急照明设计指南》1993年在北京出版。
JGJ/T16-92中附录C的基本内容就是这个指南上摘录下来的。
凡是未仔细研究过这两部份文字就做出的设计,肯定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希望把《应急照明设计指南》认真学习,对照自己过去习惯了的设计手法,找找差别,提高设计质量。
4.2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共用回路,可否按GBJl6-87(2001年版)第10.1-3条的非。
单独供电回路”提审图意见?
高于规范设的应急照明(规范无此要求)是否也提此意见?
多层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和高层的楼梯间能否用层号灯代替应急灯?
答:
什么是“消防用电设备”?
GBJ16-87中P76上有解释:
一般包括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捧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卷帘、阀门及消防控制室的各种控制装置等的用电设备。
可以肯定“应急照明装置”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应该执行GBJ16-87(2001年局部修订)中第10.1.3条的要求,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指南》中第6.3条,应急照明电源的种类:
a、来自电力网有效地与正常电源分开的馈电线路;
b、发电机组;
c、蓄电池组,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灯内自带蓄电池组,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
d、组合电源:
由以上任意两种以至三种电源的组合供电方式。
蓄电池不是应急电源的唯一的解决措施,且《指南》第6.4.2条a款指出,”当建筑物内设有电网备用电源时,应利用该电源作为应急照明电源。
”一“市电”是首选措施。
JGJ/T16-92中第11.8.9条,“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上,或接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
此条前一做法不好,会造成联动控制复杂化。
切除分开关,则要用多个联动接点;切除总开关,不能保证双电源,交流市电没有,只能是靠蓄电池放电来供电。
GB50034中第7.2.3条讲:
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指南》中无此意)。
应急灯与层号灯能否合用同一灯具,规范没有明确说法,在层数较多的建筑内,宜设置层号灯,按照其功能。
二者可分设,也可合设。
4.3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6.1.2条一第6.1.7条均为关于照明功率密度的强条,但每一条中均有“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这句话使审查者很难掌握和判断其是否违反强条,许多设计不标出照度值,更无法判断。
答:
照明平面图上应标注照度设计值。
据图纸
上查,查照度值和LPD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应当抽查复核。
4.4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GB50067-97,有的设计图将地下室汽车库照明全部采用二回路末端切换,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不分。
答:
GB50067-97中未谈应急照明的具体问题,JGJ/T16-92附录C中讲到,人员密集且面积大于300,.2的地下建筑要设安全出口标志灯和1/10正常照度的备用照明,《指南》中也有这个意思。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45:
92中的要求也大致相同。
全部当作应急照明来设计,属于超标设计,超标设计往往会造成投资增加,也是不允许的。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解决这个问题,投资将大得多;若用双电源切换来解决,则投资微增,会带来使用方便可靠,何乐而不为呢?
并可兼顾到GB50038-94中第7.4.11条的要求,“宜采用两回路供电”。
4.5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是否一定要写?
人防要求应急照明为3小时,如何实施?
答:
公安部发过一个公消[2000]250号文件,《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于2000年10月1日实施,“从2001年1月1日起,要求各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选用按行业标准(GA54-93)生产的消防应急灯具”,所以,设计中应注明持续工作时间。
GB50038-94中第7.4.6条要求:
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该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1.10),此时间是3h或6h,不标注能行吗?
GB50038-94中第7.2.6条讲:
“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其电源容量除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外,还应满足战时用电需要”。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措施/防空地下室》第6.3.3条补充说:
“当引接两路电力系统电源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和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等)的用电需要”。
GB50038-94中第7.2.7条又讲:
“当电力系统电源不能满足平时使用的一、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作自备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内部电源设置”。
由此可明确,首先接市电,市电办不到时再考虑发电机或蓄电池组。
4.6火灾事故照明中的公共建筑、封闭楼梯的含义,办公楼、综合楼、职工宿舍是否为公共建筑,超过1500时的营业厅,其火灾事故照明是否可以见“二次装修图”?
答:
笼统地讲,建筑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
而“民用建筑”又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是相对于“居住建筑”而言的。
公共建筑按使用性质可分为:
办公与科研建筑;文化与纪念建筑;商业与服务建筑;观演与体育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等。
顾名思义,都是为公众服务和使用的建筑。
多/高层住宅、宿舍、公寓和别墅都属于居住建筑。
封闭楼梯间的定义见GBJ16-87中P76:
设有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
高层工业建筑的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一位负责任的设计人,尽管正常照明由二次装修设计人负责,平面图上不画正常照明,也得画出应急照明,试想一想,专业设计人都搞不清应急照明的问题,装修设计人员能搞清吗?
4.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6条:
规定了火灾应急照明的范围,对于一些面积较大的工业建筑如何设火灾应急照明。
答:
GBJ16-87第10.2.6条讲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关于工业厂房的应急照明除了执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
根据厂房功能、特征、重要程度,参照执行GB50160-92(1999年版)第8.1.2条、HG/T2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