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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泛化问题的研究

市场泛化问题的研究

1引言

市场经济引入我国之后,社会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在世界范围内业已跃居前列,但现实要求我们客观、科学地分析。

市场泛化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

作为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无度地引入市场经济体制,结果是适得其反。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领域的盲目行为就需要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与强化,而这对于正在进行市场化改革的中国,是一个严峻科学的问题,政府必须充分地掌握市场运行的规律,结合并运用自身的各项职能,从宏观上把握经济运行的特点,指导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各行业领域的行为尺度,保证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

2市场经济的性质

准确理解市场经济的性质,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弄清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方式与程度的必要前提。

时下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研究关于市场经济运行的经济理论,唯一的思想来源是新古典主义经济理论。

因为新古典经济学派于19世纪末就提出“市场经济”的概念并在剖析商品经济运行的基础上,论证了通过市场机制的运行,可以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的理论观点。

对此更多的学者并不这样看。

他们把马克思关于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经济的一般理论和关于商品经济的体现形式的理论看成是市场经济理论的另一来源。

不仅如此,他们认为就对市场经济性质的分析而言,马克思的分析远比其他理论深刻。

因此,有必要结合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来深入分析市场经济的性质。

2.1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自由经济。

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自由放任的思想。

在他看来,没有自由就没有效率,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有的学者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观点出发提出决策自由度的高低是判别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主要标志。

虽然在市场经济中,资源是靠市场机制来配置的,然而这样界定市场经济显然没有深入到市场经济制度“生物原理”的最深层的东西。

市场经济制度最重要的、最基本的特征应该是自由。

没有自由,便不可能有均衡价格,便不可能有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经济的一切优越性便不可能充分发挥出来。

2.2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一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质使它与产品经济和自然经济区分开来。

市场竞争内生于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特有范畴,直接影响到市场机制的调节效果,决定市场的类型和性能,并且还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

根据这一性质,有人将市场经济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自由竞争市场经济阶段、垄断竞争市场经济阶段和现代市场经济阶段。

2.3市场经济是利己经济

研究者一致认为各市场主体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

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多元化的经济形式,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利己不是一种主张或主义,而是市场经济中人们的行为方式。

它并不因为提倡利己主义而更益张扬,也不会因为反对利己主义而消弭。

利己是市场经济中人们从事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动力,是市场经济中经济发展的发动机。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一旦利己与利他的价值取向出现冲突时,取胜的不是利他,而是利己。

2.4市场经济是公平经济

市场经济的运行处处要求贯彻公平的原则,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地位要平等,交易机会要均等,市场交换实行等价交换等等。

2.5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

市场交换要求以产权明晰,市场主体平等,调控间接化,管理法制化作为前提。

市场经济中这种交换不是一种形式上的需要,也不是人们主观意识的产物,而是由市场经济的自由、利己和分工的特征决定的。

马克思曾说,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

这说明没有交换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个时时、处处都需要、都有交换的经济制度。

除了以上几种基本性质之外,学者们还归纳出效率优先、灵活应变、微观均衡、民主经济、法制经济,和约经济等其他性质。

3市场缺陷和政府干预

3.1市场缺陷分析

“市场缺陷的客观存在使政府干预成为必要”,关于这一点理论界早己达成共识。

历史上对市场缺陷的揭露和批判最早也最传统的是空想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

西方主流经济学家中最早关注市场缺陷的当推凯恩斯。

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打破了市场力量可以使一切尽善尽美的“斯密神话”,市场的种种缺陷暴露出来,“市场无缺陷论”的教条成为当时“经济学革命”的对象。

在这种背景下,凯恩斯提出了政府干预经济、扩大政府职能的反危机政策主张。

在当代西方经济学界,作为新古典综合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缪尔森同样对市场保持冷静的态度,“市场可以是我们驾御下的一匹好马,但马无论怎么好,其能量总有个极限,这个极限不会马上显露出来,如果越过这个极限,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会蹒跚不前。

”谈到中国问题时,他的观点尤其值得我们思考,中国如果实行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那也是非常大的错误,应该保持政府在经济中的重要角色。

但当具体到市场缺陷的评价标准和表现,学者们的看法却存在差异。

市场缺陷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中政府调控经济的必要条件,对市场缺陷的不同认识势必导致人们对政府调控经济的范围的不同认识。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调整或重新安排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最重要的内容,如果我们对市场缺陷不能作出合理的界定,就不能使市场与政府得到最优配置。

归纳起来,国内外学者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论证市场缺陷并分析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

3.1.1效率或资源配置标准

西方学者一致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能够有效的配置资源,市场价格机制的自动调节对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具有重要作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具有不可忽视的优越性。

但自由竞争的假设前提似乎只存在于理论中,实际的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存在非竞争行为、公共产品、外部性,在这些市场无功能或功能不足的领域需要政府进入。

自由竞争必然带来垄断,这是任何国家都避免不了的。

垄断使市场功能出现障碍,使实际市场价格高于均衡价格,市场交易量低于均衡交易量,资源配置脱离帕累托最优。

政府有必要采取反垄断的措施,包括:

制定反垄断法,在规模经济的范围内分解大的垄断企业,对垄断企业的价格和利润进行控制。

有学者分析,公共产品具有的“供应的非排斥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以及“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使市场在组织产品供应和资源配置上的有效性与产品和资源的公共性成反比,因此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来提供。

有鉴于此,另有学者提出公共产品只有由政府在集体的基础上进行生产,通过强制性的税收提供资金并免费提供才不至于陷入僵局。

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外部性,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决策时往往忽视其行为的负外在性,最典型的是随便排放三废带来的污染。

政府可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使外部成本内部化,有效遏制负外在性行为的发生。

3.1.2公平或收入分配标准

市场经济中存在收入分配不均和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市场竞争可能导致收入分配对富者更有利,这样会加大贫富差距造成不平等,政府有必要进行干预将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有的学者着重指出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

然而,市场不可能自觉地实现这一社会目标,保证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

所以,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是极其必要的。

政府要通过制定分配政策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护分配的公平性,调节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和不同社会成员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

同时,防止收入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保持合理的分配差别,使社会成员的收入与投入相适应。

3.1.3增长标准

如果没有政府干预,经济增长率仅仅是私人选择的结果,取决于资本积累率,人力资本的形成数量,技术进步率等,这样的经济增长具有短期性。

政府有必要制定长期计划实现经济可持续的增长。

3.1.4稳定标准

单纯的市场调节必然会带来经济的周期波动。

其原因被一些学者归为两类:

(1)单纯的市场力量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和破坏性,使社会再生产所需要的比例关系、社会总产品实现所需要的条件不能自觉地实现,因此只有通过不断地经济震荡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才能强制性地实现;

(2)单纯的市场机制的作用还会造成高通货膨胀、高失业、国际收支失衡等。

为了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政府要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及投资若干重要领域,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3.2政府干预分析

另一些学者在遵循市场经济客观发展进程将市场缺陷分成三类的基础上分析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和范围。

他们认为市场经济的缺陷可划分成:

1.场自身固有的缺陷。

只要是市场经济,无论其发育程度如何,无论其微观基础如何,都必然会存在的缺陷,如:

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宏观经济的均衡问题等。

从这个层面上看,该观点与上一类学者的观点基本一致。

2.市场由于发育不成熟而存在的功能障碍。

这点在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的运行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包括市场结构不完全,信息不充分、不及时等。

3.由于政府干预过多或不适当而造成的功能障碍。

严格地说这类缺陷不应该归咎于市场,而是政府的过错。

还有一类观点对市场缺陷归纳的更为全面,由此认为需要政府介入的领域更宽。

该观点认为从宏观角度来看,市场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可以从如下几个“界限”上加以把握:

(1)市场的政治界限;

(2)市场在分配问题上的界限;(3)市场的社会化界限;(4)市场的伦理界限;(5)市场的生态学界限;(6)市场自发的消极和破坏因素。

不言而喻,在市场存在局限的领域政府理所当然应该出面干预。

4市场经济中政府作用的限度和力度

从斯密揭开自由放任理论的帷幕到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问世,从货币学派和供给学派“市场自发论”到新的国家干预理论的兴起,关于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定位问题,经历了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

目前,众多学者已认识到国家干预和市场机制同等重要,争论的焦点转移到政府的具体职能选择,政府干预的方式、范围和程度方面。

正如金融学家路易斯所说,“市场经济中,各国的致命弱点是不了解政府在经济中的职能。

”美国学者约翰逊也表示困惑,所有的政府都知道要干预经济且有各自的原因,问题是干预到什么程度,目的何在。

关于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确定与选择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以下观点值得我们借鉴和关注。

4.1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限度确定

4.1.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

一种观点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应根据市场经济中生产和供应公共物品的需要来确定。

公共物品可以根据其受益范围划分为全国性公共物品和地区性公共物品。

要提高政府行使职能的效率,必须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全国性和地区性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应。

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更好地划分和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合理职能,首先要明确一般的划分标准与规范的界定原则。

概而言之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是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中心;二是以推动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为宗旨;三是政企分开原则。

还有一种观点的分析更为具体,认为应该按照各级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把握程度为准则进行分工。

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能包括:

(1)制定国民经济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并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对外开放政策;

(2)调节总量关系,协调结构偏差,进行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管理,实现动态均衡;(3)对个人收入进行宏观调节,建立收入分配机制和调节制度;(4)消除资源配置的效率障碍,保护市场竞争,提供公共产品;(5)培育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建立市场秩序和一体化规则,防止“诸侯经济”;(6)协调地区之间的关系,保持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7)维护国有资源的所有者权益;(8)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地方政府的职能主要有:

(1)制定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计划和实施步骤;

(2)配合中央,管理本地区的供给和需求;(3)提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公共产品;(4)调节本地区内部的收入分配;(5)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调节本地区的产业结构;(6)管理本地区的国有企业;(7)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8)执行和贯彻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

4.1.2产业干预的领域

一种观点概括指出应加强政府对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促进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强产业政策的倾斜度和实施力度;二是推进体制改革,为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创造有利的体制环境。

有的学者将干预特定产业视为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角色的基点,认为政府不仅需要纠正市场的缺陷和失灵,还要力图实现产业部门之间在发展中的均衡以及对产业发展的外部效应进行控制,主要体现为政府制定和执行“产业组织政策”,规定企业发展规模、产业垄断和竞争、技术进步、竞争秩序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则,这两者都不会对企业具体的生产和经营产生直接的干预。

另一种观点对农业发展中的政府职能给予了较多关注。

有的学者结合农业本身的特性进行分析,认为农业具有“外部效益”的特性,政府应该对农业的“外部效益”进行补贴;农业还具有弱质的特性,政府应该对农业进行扶助和保护;农业也具有不稳定的特性,政府应该实行宏观平稳调控;农业还具有“供给—收益”的负相关特性,政府应该采取措施进行矫正。

还有学者进一步分析政府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条件,主要手段和操作重点,并指出这三大要素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否则难以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

学者们将农业中政府的职能具体归纳为:

(1)政策法规导向职能;

(2)信息咨询服务职能;(3)经济监督职能;(4)社会保障职能;(5)直接调控职能。

还有一种观点针对于第三产业,有的学者认为政府应该给予第三产业足够的重视,制定和实施积极的扶植政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市场准入;

(2)资金扶持;(3)体制改革。

另外应积极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加快法制建设,为第三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4.1.3对公共事务性质的干预

一部分学者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分析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

代表性观点有:

对于国外政府职能研究较有成效的法国学者贝尔纳·古尔内,他将政府主要职能分为主权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教育和文化职能等四个方面。

结合中国国情,国内学者将政府的职能主要划分为四类:

(1)政治职能。

政治职能亦称谓主权职能,是指政府在巩固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维护国家主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方面的功能;

(2)社会职能。

政府的社会职能是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功能,这是一切职能的基础;(3)文化教育职能。

政府的文化教育职能是从一般社会职能中分离出来的,这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尤其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这项职能将得到不断强化;(4)经济管理职能。

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这些职能是在对于市场经济的研究过程中,人们发现自由竞争制度存在着某些根本性缺陷,从改良市场经济的角度提出来的。

它从资源配置、分配和再分配、稳定和发展等三个方面来展开。

4.2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力度确定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经济职能不仅具有一定的限度,而且还具有不同的力度。

解析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经济职能的力度结构,并探明其决定因素,对我们把握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无疑将有所助益。

一种观点认为决定一国政府经济职能力度结构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1)一国的意识形态因素;

(2)一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3)一国的市场发育程度;(4)一国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

有鉴于此,按照政府介入经济生活的程度,将政府经济职能的力度结构划分为四个层次:

(1)第一层次:

“守夜人”职能。

“守夜人”职能是政府经济职能中力度最浅层次的职能;

(2)第二层次:

宏观调控职能。

宏观调控职能是政府经济职能中力度次浅层次的职能。

它是指为实现宏观总量平衡,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一国政府通过它所掌握的某些经济变量(如财政支出,货币供给等)来影响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变量的取值,从而引导市场中的各行为主体自动按政府意图行事的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3)第三层次:

政府管制职能。

政府管制职能是政府经济职能中力度较深层次的职能。

政府在执行这一职能时,不必通过市场参数去间接诱导市场主体按政府意图行事,它可以简单地直接命令各市场主体去从事或停止某项活动;(4)第四层次:

直接经营职能。

直接经营职能是政府经济职能中力度最深层次的职能。

在执行这一职能时,政府通过兴办国有企业或向社会提供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方式,使自己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并以此来实现政府的各项经济、社会及政治目标。

目前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职能都包括以上四个层次。

另一种观点针对中国国情,着重指出政府职能力度的界定要综合权衡国内的经济基础,社会文化传统,伦理道德规范,法制完备程度等因素。

认为中国政府面临的课题是双重的,在某些领域要限制、减少、取消某些权力,在另外的一些领域要增加干预力度,增加强化某些权利。

5文化产业领域的具体分析

近年来,我国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

音像业、出版业、广播影视业、旅游业等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戏剧、歌舞、曲艺等各种演出业也都有可喜的变化,娱乐业更是一支独秀。

随着国家市场经济框架的形成,文化和艺术产品生产的市场化、产业化,正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

它必将成为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面对着这一趋势,政府和社会要促进它的发展,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路子,在立法和执法(例如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文物)、知识(有关文化产业在生产和经营方面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信息(发展网络、促进文化生产方面的联合和产品的销售)等方面予以支持,甚至在必要时,由政府予以经济上的扶植(如资金补贴、贷款担保、税收调节、鼓励各种形式的文化基金会的建立等等)。

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还不长,文化产业刚刚起步,多提倡一些市场观念,让一些习惯于用行政办法管理文化的各级地方文化部门的工作人员把立足点转变过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从另一方面说,在市场经济成长的进程中,文化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依然有许多问题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5.1文化产业及文化产品所面临的问题

5.1.1个人独创性文化产品的境遇

许多文化产品,特别是具有个人独创性的一些艺术品不一定能迅速而直接带来经济效益。

如果不对艺术的独创性,对尚未成功的艺术家加以保护,则最终会造成艺术的衰退。

一些讨论文化产业发展的同志常引用马克思关于艺术生产的理论来作根据,认为既然是艺术是一种生产,就应该像对待一般产品的生产一样,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来对它进行调节。

这种思想包含着对马克思思想的误解。

马克思在讨论市场、社会分工时,具有一个重要的思想:

“资本主义生产就同某些精神生产部门如艺术和诗歌相敌对”。

这是他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批判。

马克思区分两种劳动,一种是非生产劳动,一种是生产劳动。

他举例说,“密尔顿创作《失乐园》得到五镑,他是非生产劳动者。

相反,为书商提供工厂式劳动的作家,则是生产劳动者。

”应该在市场运作中保护艺术的独创性,让密尔顿“出于同春蚕吐丝一样的必要而创作《失乐园》”,随后得到五镑,而不是为了五镑而创作。

换句话说,应让作家和艺术家为着艺术的目的来创作艺术品,而不是让书商来指挥作家,让艺术经营者指挥艺术家,使文学、艺术创作变成工厂式的劳动。

我们坚持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同时,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在文学艺术方面的所要做的事,正在于此。

这是马克思、列宁等革命导师反复强调的思想。

我们过去用政治意识形态压倒艺术家的艺术个性,这种做法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拨乱反正时,得到了批判。

目前,我们要警惕的是让一种商业化浪潮压倒艺术家的艺术个性。

目前,社会上的确出现了经营指挥创作现象的苗头。

人们慢慢地受着一种意识的侵蚀,认为作家是书商"推"出来的,歌星、舞星、影视明星是相关的公司“捧”出来的,一台戏、一场演出的成功是“包装”的结果,似乎“炒作”决定一切。

这是市场经济发展自然会产生的一种倾向。

我们不能由此而否定市场,但我们也不应听任这种倾向压倒真正的艺术。

因此,需要一种存在于市场之外的力量来与这种倾向抗争。

在发展文化产业时,只有首先尊重创作个性,保护创意,而让“包装”和“炒作”在此之后出现,才能保证生产出高质量的文化、艺术产品。

5.1.2文化产品效益分析

文化产品具有教育人、形成社会风气、保存民族文化传统、延续和铸造民族精神等重要作用。

这几年,国家有一些与文化相关的非常重要的举措:

例如,把“美育”列入到了教育方针之中,使之与德、智、体三育并列而成为四育;再如,倡导古代诗文名篇的朗诵,倡导在学生中唱艺术歌曲,规定学生必读的文学名著,等等。

这些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怎样在学生中推广“美育”,让优秀的文化产品占领大、中、小学生这个市场,它的意义不能仅仅用经济价值来衡量。

让学生多读一点优秀的文学名著,少看一点学生们私下流传的通俗小说,多看一点优秀的电影和戏剧,多去图书馆,而少去歌厅和电子游艺室,这既是教育工作者的责任,也是文化工作者的责任。

这方面的工作,做好了,社会效益上去了,经济效益也能上去。

即使经济效益一时上不去,也应该设计一种办法,让从事这些具有社会效益工作的人有一份合理的收入。

现在,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剧团、图书馆、文艺活动场所与学生的人数简直不成比例。

这从表面上看是钱的问题,因为做这些事似乎没有经济效益。

其实,从根本上说,这还是怎么做的问题。

出版商们早已挣得了大笔孩子们的钱,家长们为孩子受好的教育、好的影响,也并不吝啬花钱。

但是,要使为青少年服务的文化产品生产和市场营销形成一个有益于对青少年教育的良性循环,仍需要市场外的力量来推动、引导和制约。

古代名篇的朗诵会,艺术歌曲的演唱会,由于领导人的直接参与,形成一种效应,收到了良好的票房收入。

但是,下一步怎么办?

怎样让这样的朗诵会或演唱会,或者说让这一类的举措所形成的对传统、对古典重视的势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得以保存和发展,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本来并不是对立的。

一些有社会效益的艺术品的生产并不必然是从经济上无利可图。

有社会效益的艺术品也可以是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

然而,仅仅从一两个例子,说明这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可以兼顾,从而满足于对生产这一类文化产品的号召是不够的。

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大框架中,切实从资金投入上显示出一种对社会效益好的艺术品的倾斜,才能把握文化产品生产的总倾向,使之对社会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而要做到这一点,显然需要来自市场外的推动力。

5.1.3发展、经营与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发展与这方面有关的文化产业,例如旅游业时,应把保护原有的文化遗产放在第一位。

这里面有一个眼光问题。

前些年有过修整古建筑时“整旧如新”与“整旧如旧”之争,那只是一个更为根本的思路在一个具体问题上的反映。

保护是第一性的,而赢利是第二性的。

首先是要对得起祖宗,对得起历史,其次才是以这些资源来谋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话说回来,只有保护了原貌,才能取得更长远的经济效益。

当直接的经营者目光短浅时,就需要有制约的机制,使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者有利可图,而破坏者则受到惩罚。

这里面还涉及到对被保护对象的定义。

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了一些文物,在这些文物上动土就违法,尽管违法的事现在也时有发生,但毕竟还有法可依。

更多的有价值的东西是在一种无声无息的状态中悄悄地消失的。

例如,去年,我去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发现那儿建立了一些少数民族风情寨。

这当然是一件很好的事,可以让旅游者领略一些当地的民族风情。

但是,在兴建仿造的民族村的同时,真正的少数民族村却日渐消失。

当时,我乘坐的大客车在山中走,到处都看到当地的居民们选择钢筋混凝土作梁,红砖水泥,建成与内地的城市郊区农家小屋一样的房子。

这些新居与旧有的民族风格的房子间杂在一起,显得很不协调。

也许,过不了多长的时间,当地民族风格的房子就会消失,由此就形成了一个悖论,越来越多的当地人住一种我们到处可见的统一规格的房子,而按照当地建筑风格仿造的风情村,则只供去旅游的外地人或外国人居住。

其实,更具有审美价值的是那些真正的民族村,仿造的民族村,只是真正的民族村的替代品而已。

类似要保护的,不仅仅是民族村,而且也包括北京的胡同、南京的城墙……,这一个清单可以开得很长很长。

在这里,我所要强调的,还不在于具体的要保护什么,而是想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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