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绩效保证专案计画契约书参考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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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绩效保证专案计画契约书参考范本
附件八
9
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計畫契約書(參考範本)
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計畫契約書(範本)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計畫內容摘要
一、計畫名稱:
○○系統節能績效保證專案改善計畫。
二、契約期限:
為本契約簽定日起至完成所有節能績效保證驗證工作日年月日止。
其中施工期為○○個月。
三、履約地點:
四、履約標的:
詳如決標廠商計畫書之工作事項。
五、計畫總價:
本契約總價新台幣元整。
(包括設計費、材料費、施工費、保險費、勞安費、業務費、設備使用費、管理費、稅捐、利潤及其他費用等。
本案係以乙方得標價格承攬本項工程,乙方須依契約價金作總金額控制,實際施工結算總價超過契約金額者仍以契約金額給付)。
六、工作完成後應達到之效益:
達到契約約定之專案計畫節能率15%以上之目標。
第二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契約主文
2、投標須知
3、開(決)標記錄(含標單總表)
4、決標通知書
5、保固切結書(竣工後應提出)
6、投標乙方印模單
7、投標乙方聲明書
8、乙方投標時之計畫書及其變更或補充
9、保險單及附件(契約訂定後應提出)
10、施工規範、技術規範、品質管制及量測驗證規定
11、本契約條款及其變更或補充
12、契約期間雙方協議同意書
13、其他依計畫性質與內容之補充規定
前項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除前項約定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但契約另有約定或文件內容有誤或係偽造、變造者,不在此限。
(一)招標文件載明之契約條款優於乙方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二)招標文件特別附記之條款優於一般定型化條款。
(三)文件之製作或審定日期較近者優於較遠者。
(四)投標文件之內容較招標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甲方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五)乙方文件之內容較甲方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甲方者,以乙方文件之內容為準。
(六)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以招標文件之規定為準。
第三條要式原則與使用文字
1、與契約有關之所有通知、要求及文件之來往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
2、乙方依契約規定所製作之成果,其文字說明應以中文為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原則,甲方並得視實際需要,要求乙方附外文譯本;中文與譯文有出入時,以中文為主。
3、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4、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前款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
第四條名詞定義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
稱服務者,係指乙方為履行契約,所應提供與執行之各項工作或行為內容之統稱。
稱成果者,係指乙方為履行契約,所應製作之各種文件、圖說、電腦資料及程式檔等之統稱。
第五條履約期限
一、乙方得標簽約後經甲方通知開工後○○個月內需完成本案所有改善工程,並報請甲方完成驗收。
二、自工程驗收合格日起○○年內為節能效益驗證期,乙方需負責此期間工程與設備之無償維護與更新及驗證相關資料之提報。
三、至節能效益驗證期滿為工程之保固期,乙方需負責此期間工程及設備之無償維護與更新。
第六條契約展延
因甲方審查延遲或其他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而無法如期完成應辦事項時,應以書面說明具體理由,經函徵甲方同意後,始得展延履約期限。
第七條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二、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本計畫因事實需要,甲方有隨時書面通知乙方辦理變更設計之權利,乙方不得異議。
若因變更設計而需廢棄拆除乙方已施工完成的部分項目,由甲方按實作驗收數量以契約相關價格或比例計給外,並酌補拆除清理費、退運費及合理之損失。
三、變更設計之作業,如必須使進行中之工程停工時,甲方應預估復工時間,以書面通知乙方配合,如停工期間累計逾三個月以上時,乙方得請求就超過三個月以上期間之管理費及合理之損失補償。
四、契約價金之調整: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五、契約內工程內容超出契約總價部分,甲方不予核給,乙方應仔細核算經費,並確實控制工程預算在契約總價內。
六、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及效益,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供應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七、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同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八、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節能效益驗證方式
1、以乙方提出節能效益驗證於計畫書內容中,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作為本專案驗證的程序與依據。
2、驗證結果認定發生質疑排解程序
任何一方對節能效益驗證(M&V)結果有異議,甲乙雙方得另委託雙方合意的第三合格驗證單位審核本專案驗證工作並作調解。
若調解不成,則行法院訴訟。
為使本程序順利進行,任何一方對節能效益驗證(M&V)結果有異議者,須事先負擔第三合格驗證單位與法院的服務費用,待結果確定時服務費用由負方承受。
三、於本專案履行中任何節能效益(M&V)內容的修改必須得到甲乙雙方同意,否則不得變更。
第九條付款辦法
1、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簽約並由甲方取得補助款後
雙方完成本專案契約簽定且甲方順利取得能源局補助款並告知乙方後,乙方於15天內向甲方提出契約金額的5%申請。
乙方必須給予甲方相對的預付款保證金。
(二)工程驗收合格後
本專案相關工程驗收合格後,乙方於15天內向甲方提出契約金額的10%申請。
乙方必須給予甲方相對預付款保證金。
(三)第一階段驗證後
乙方於本工程驗收合格後執行節能效益驗證日起,前○○個月專案耗電(能)為本專案改善前基準b,效益驗證則自開始驗證○○個月後的專案耗電(能)除以b為其第一階段專案計畫節能率,當達到15%以上(含15%)者,於四十五天內提交節能績效驗證報告書函送甲方申請查驗及撥款,審查通過後乙方於15天內向甲方提出契約金額的10%申請。
當專案計畫節能率達大於0%、小於15%者,甲方當年度以15%為基數按比例付契約金額的25%,但需扣減已撥付乙方之金額,若甲方本階段需付款金額低已撥付乙方之金額,則乙方應於15天內繳回差額。
當專案計畫節能率小於或等於0%者,甲方不付款,並要求乙方限期改善、重新訂定○○個月節能計算起始點。
如果連續二次單位省電率與b比較無法達0%以上,甲方即可拒絕繼續履行保證效益付款辦法。
則已撥付乙方之金額,乙方應全部繳回。
(四)後續階段驗證後
當第一階段驗證完成日算起經過○○個月,開始後續階段之節能效益驗證,甲方將依據與廠商約定的付款期數n,分n-1期逐年支付其餘之契約金額,而當年之專案耗電(能)除以本專案改善前之基準b為其當年之專案計畫節能率,當達15%以上(含15%)者,乙方於15天內向甲方申請撥款。
當年專案計畫節能率達大於0%、小於15%者,甲方當年度以15%為基數按比例付款。
乙方於15天內向甲方提出申請。
當專案計畫節能率小於或等於0%者,甲方不付款,並要求乙方限期改善、重新訂定○○個月節能計算起始點。
如果連續二次之專案計畫節能率無法達0%以上,甲方即可拒絕繼續履行保證效益付款辦法。
二、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第十條經費之支付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依付款辦法填列請款清單,提報甲方申領。
第十一條工作項目與內容
主要項目及內容詳本案規格公告。
第十二條工作成果要求
透過本案之設計及施工,完工後經驗收合格日起,執行○○年(月)之節能效益驗證,每次驗證應達到15%以上之專案計畫節能率。
第十三條材料機具及設備
一、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前述工作場地設備,指乙方為契約施工之場地或施工地點以外專為契約材料加工之場所之設備,包括施工管理、工人住宿、材料儲放等房舍及其附屬設施。
二、乙方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進入施工場所後由乙方負責保管。
第十四條施工管理
1、工地管理:
(一)履約期間,乙方應指派具工地主任資格之人員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
切乙方應辦理事項。
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甲方查核。
變更時亦同。
甲方
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二)乙方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及管理計畫,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
施工期間,所有乙方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
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更換員工,乙方不得拒絕。
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2、施工計畫與報表:
(一)依施工計畫書及施工相關圖說規定提報相關報表。
(二)施工預定進度表,經甲方修正或核定者,仍不解除乙方對契約完工期限所應負之全部責任。
(三)乙方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甲方同意之格式,按約定之時間,填寫工作報表,彙報甲方核備。
3、勞工安全與衛生:
(一)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
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二)契約施工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一小時內甲方報告。
事故發生時,如甲方有所指示時,乙方應照辦。
4、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一)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二)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三)工地周圍排水溝,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乙方應隨時修復及清理。
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四)契約施工產生廢棄土者,乙方應在開工前,併同施工計畫,提出廢棄土棄運計畫,敘明其棄土位置、棄運路線等相
關資料,送請有關主管機關核備,據以執行,並隨時甲方及其上級機關之查核。
其改變者,亦同。
5、交通維持﹕乙方於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
因施工需要暫停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備。
6、配合施工:
在區內有其他公部門有關之其他工程時,乙方有與其他乙方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
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其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相關承包乙方依民事程序解決。
7、工程保管:
(一)工程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由乙方負責保管。
如有損壞缺少,概由乙方負責。
(二)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前,甲方因需要欲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
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後,由甲方先行使用。
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甲方負責。
8、乙方為執行施工管理之事務,應指派工地負責人全權代表乙方,率同其員工處理下列事項:
(一)工地管理事項:
1.工地範圍內之部署及配置。
2.工人、材料、機具、設備及施工裝備之管理。
3.已施工完成定作物之管理。
4.公共安全之維護。
5.工地突發事故之處理。
(二)工程推動事項:
1.開工之準備。
2.交通維持計畫之研擬、申報。
3.材料、機具、設備檢(試)驗之申請、協調。
4.施工計畫及施工預定進度表之研擬、申報。
5.施工前之準備及施工完成後之查驗。
6.向甲方提出施工動態(開工、停工、復工、竣工)書面報告。
7.向甲方填送施工報表及定期工程進度表。
8.協調相關乙方研商施工配合事項。
9.會同甲方勘研契約變更計畫。
10.依照甲方之指示提出施工大樣圖資料。
11.工程完工後辦理竣工量測驗證並編製竣工結算書圖。
12.工程施作期間辦理變更設計測量並編製變更設計預算書。
13.施工品管有關事項。
14.施工瑕疵之改正、改善。
15.天然災害之防範。
16.施工棄土之處理。
17.工地災害或災變發生後之善後處理。
18.其他施工作業屬乙方應辦事項者。
(三)工地環境維護事項:
1.施工場地及週邊地區排水系統設施之維護及改善。
2.工地圍籬之設置及維護。
3.工地內外環境清潔及污染防治。
4.工地施工噪音的防治。
5.工地週邊地區交通之維護及疏導事項。
6.其他有關當地交通、能源及環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辦事項。
(四)其他應辦事項。
9、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施工或檢驗者,乙方應依規定辦理。
10、乙方接受甲方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
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11、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12、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13、得標乙方不得將本契約轉包。
14、乙方不得有下列情形:
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15、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乙方負責取得。
但屬甲方取得者,甲方得通知乙方代為取得,並由甲方負擔必要之費用。
前款文件,屬外國政府核發者,以由乙方負責取得或代為取得為原則。
16、乙方應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乙方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17、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18、甲方之財物交由乙方施工、改善或維修,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19、本案工程用地之使用如有任何糾紛及其地上(下)物的清除,由乙方負責處理,機關不予價購或賠償。
施工所需臨時用地,亦由乙方自理。
20、工程施工及運作管理期間,不得妨礙施工現場(甲方)各機關營運與業務。
第十五條監工作業配合事項
1、契約履約期間,甲方監督乙方履行本契約各項約定應辦事項,並執行左列事項:
(一)工程設計、品質或內容變更之審核。
(二)乙方所提施工計畫、施工詳圖、品管計畫及預定進度表等之審核及管制。
(三)乙方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四)審核乙方提出之材料樣品、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並進行現場之比對及抽驗。
抽驗之結果同意填具品質抽驗紀錄表,發現缺失時,同意立即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五)簽核乙方所送施工日報表或月報表及編報監工日報表、天候表、工程月報表,彙送甲方。
(六)對乙方各施工項目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發現缺失時,即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七)乙方工程竣工結算書圖之查核。
(八)督導乙方施工乙方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九)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驗。
(十)乙方請款及履約估驗之查核。
(十一)協助機關辦理驗收事宜。
(十二)竣工文件及結算之審查。
(十三)在甲方所賦職權範圍內對乙方申請事項之處理。
(十四)契約與相關工程之配合協調事項。
(十五)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十六)其他專案管理事項。
2、乙方依契約提關一切之申請、報告、請款及請示事項,除另有約定外,均須送甲方辦理。
甲方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之決定,乙方如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該項決定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甲方表示,否則視同接受。
三、甲方處理下列非乙方責任之有關契約之協調事項:
(一)工地週邊公共事務之協調事項。
(二)工程範圍內地上(下)物拆遷作業協調事項。
(三)機關供給材料或機具之供應協調事項。
第十六條工程品管
1、乙方應對契約之內容充分瞭解,並切實執行。
如有疑義,應在履行前向甲方提請澄清,否則應依照甲方的解釋辦理。
2、乙方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的檢(試)驗作業等計畫,先報請甲方同意,並在施工前會同甲方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
施工後,乙方亦應會同甲方對施工的品質進行檢驗。
3、乙方在施工中,應對施工品質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嚴予控制。
4、品質管制:
乙方應辦理之品質管制措施如下:
(一)訂定檢驗程序及檢驗標準。
(二)訂定自主施工檢查表。
(三)標準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四)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之重點項目之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5、工程查驗:
(一)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甲方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乙方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
但甲方之工程查驗並不解除乙方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二)甲方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
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認可後方可復工。
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
(三)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查驗,甲方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但甲方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辦理乙方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四)乙方為配合甲方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
如有不足,經甲方通知後,乙方應立即補足。
(五)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乙方應在事前報請甲方查驗,甲方不得遲延。
必要時,甲方得會同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
(六)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6、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檢驗、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
7、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8、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
9、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第十七條災害處理
一、本條所稱災害,指因下列天災或不可抗力所生之事故:
(1)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2)核生化事故或放射性污染,達法規認定災害標準或經政府主管機關認定者。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二、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投保營造綜合保險。
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影本應送甲方備查。
三、屬前項災害情形所致履約期間之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或因契約變更追加工程須展延履約期限者,得依契約原訂保費比例加價辦理。
四、驗收前遇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災害時,乙方應在災害發生後,按保險單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甲方概不補貼。
乙方並應儘速通知甲方派員會勘,其經會勘屬實,且確認乙方已善盡防範之責者,甲方得按實際需要展延履約期限。
五、其屬契約所載不保範圍者,甲方得視情形補償乙方損失:
(1)乙方已完成之工作項目本身受損時,除已完成部分仍按完成比例依契約價金計價外,修復或需重做部分由雙方協議,但甲方供給的材料,仍得由甲方核實供給之。
(2)乙方自備施工用機具設備之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八條專業責任保險
1、乙方應以專案方式投保專業責任險,以為因乙方直接執行本契約之一切作為、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時,依法應由乙方負擔賠償責任。
2、乙方所投保專業責任險之被保險人應包括所有參與本契約之乙方及其受僱人、合夥人、顧問及代理人。
3、乙方所投保之專業責任險,每次案件自付額以不超過契約服務費用百分之一為限,每次賠償請求案件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契約服務費用百分之五十,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契約服務費用百分之五十。
4、保險期起始日以本契約開始日為準,本契約結束日為保險期滿日。
5、本契約展延時,乙方應於保險期限屆滿日前自費延長保期。
6、乙方投保之專業責任險應追溯至本契約開始日為起始日。
7、乙方所投保之專業責任保險保單以經財政部核准者為準,所需保險費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甲方不另給付。